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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税务征期时间安排是什么

健康的小蝴蝶
奋斗的啤酒
2022-12-30 23:44:05

2022年1月税务征期时间安排是什么

最佳答案
顺心的鸡翅
光亮的早晨
2026-03-28 23:05:55

1.起止时间:由于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所以1月份报税工作开始时间为1月4日,顺延至1月19日结束。

2.具体安排:

(1)1月5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2)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成人高考招生经费、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3)1月1日-19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工会经费代收。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备注: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4)1月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备注: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5)1月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6)1月7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备注:1月7日、18日银行批扣,11-17 日、19-25日工作日查询缴费(享受补贴人员应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7)1月5日-2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然人)。

(8)1月1日到2月28日:2021年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年度汇算清缴。

(9)1月1日至3月31日: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年度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

(10)1月1日到5月31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1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最新回答
大方的石头
虚幻的柚子
2026-03-28 23:05:55

三月一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截止到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车船税(全年可申报)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务做账报税深圳注册公司企业企业所得税企业年报工商年报一般纳税人报税附加税。

缥缈的犀牛
高大的大叔
2026-03-28 23:05:55

法律分析:2月份纳税申报日期延长到23号,纳税人要在23号前完成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税种的申报。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办理2021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21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三代”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这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呆萌的便当
明理的身影
2026-03-28 23:05:55
需要。发生延期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需要缴纳滞纳金。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用户可以通过官网查询详情。

狂野的洋葱
儒雅的金鱼
2026-03-28 23:05:55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