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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贸企业标准化都有哪些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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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22:44:15

冶金工贸企业标准化都有哪些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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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12-08-07

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标准号/发文字号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4.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1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1.10.2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2.1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05.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1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01.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06.01

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302号令2001.4.21

12.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375号令2011.1.1

1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1990.1.18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1994.12.9

15.工伤认定办法人资部/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2011.01.01

16.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社会保障部21号令2004.3.1

17.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421号令2004.12.1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2004.2.1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364号令2002.12.1

20.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48号2006.10.16

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7号令2009.06.02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5号令2008.1.1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2006.03.01

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36号2011.02.01

2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2006.11.22

26. 重大危险源辩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12.1

2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12.1

2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20号令2005.2.1

29.福建省气象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8.1

30.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2001.08.04

31.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155号公约1981.6.22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G/T9006-20102010.06.01

3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2009.10.1

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2004.2.17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住建部2012.7.1

3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福建省住建部2011.4.1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1.4.22

3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务院1992.1.1

3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30

4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

41.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1.9.4

42.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福建省劳动局2009.9.28

4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2012.2.14

4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01.01

4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2011.11.26

4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2012.07.29

4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令2010.12.14

4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令2012.1.19

4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近期盲目施救导致较大事故多发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5.25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02.18

5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8.18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5号令2007.11.30

5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2007.2.28

54.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地震局2002.4.30

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 号2012.2.21

5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3.27

5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份通用要求GB3883.1-20082008

58.安全色GB2893-20082008

59.安全标志GB2894-20082008

60.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961996

61.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1990

62.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65.2-20002000

63.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1997

6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1992

65.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19971997

6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国家标准局2003.10.1

6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1994

68.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长(86)机生字1987.01.01

6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6.1

7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1988.05.01

71.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2008

72.职工工伤职业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2006

7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2009

74.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20092009

75.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20092009

76.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20092009

7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2002.1

7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007.4.1

79.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2007.4.1

80.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2007.4.1

8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2011.6.21

8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1983

8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令2007.3.1

8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1999.12.1

8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2005.11.1

8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2005.11.1

87.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994.11.1

8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010.7.1

8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012.6.1

90.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GBT 13470-20082008.11.1

91.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2009.6.1

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08.12.30

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1992.12.1

9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2008.7.30

95.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2010.7.1

96.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482-20092009.11.1

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2000.10.1

98.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GB/T18831-20102010.12.31

99.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GB19891-20052006.7.1

100.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19971998.7.1

10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2005.12.1

10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GB13690-20092010.5.1

10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06.6.1

10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06.6.1

10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0.12.1

10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2008.8.1

10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2.3.1

1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6.9

109.安全标识及其使用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10.1

1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2.6.1

11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6.1

1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2.1

1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2.1

11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11.1

1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1.10.1

1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2.08.01

117.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6.1

1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7.11

1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2011.12.01

1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2002.11.15

12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0.01

12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03.03

12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999

124.压缩气体分类GB16163-19961996

12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996.02.01

12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31993.07.01

12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16483-20002000

12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3.01

129.天然气石油管道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0.06

13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12.1

13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08.05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5.1

13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部1995.1.22

13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2001.7.1

1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建设部1999.6.1

136.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部1997.8.1

13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设部1994.8.1

13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1990.4.10

13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2002.5.1

14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2009.5.1

14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2009.5.1

14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140-20052005

143.福建省消防条例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9.27

14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1995

145.消防栓箱

GB14561-931993

146.室内消火栓

GB3445-931993

147.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125151990

148. 磷铵盐干粉灭火剂

ZB C 84006-871987

149.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95-19951995

15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1995.10.1

15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2007.6.11

15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2009.5.1

15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2009.1.1

15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7.1

15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1995.10.1

15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T6442-19861987.2.1

15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1987.2.1

1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

省政府66号令2001.6.15

15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12.28

16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4.1

16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06.16

16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09.01

16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2011.9.1

16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2006.11.1

16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1.12.31

166.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1987.12.3

16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与防护条例

国务院2005.12.01

16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07

16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1988.9.1

17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1998.02.05

17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动部1995.11.8

17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1999.12.24

17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2005.10.01

17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卫生部1993.11.26

17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11.1

17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4.1

177.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卫生部2002

17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5.1

17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6.7.27

180.职业病目录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4.18

18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05.01

18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05.01

18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1996.09.01

18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9.1

185.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009

186.体力搬运重量GBT12330-19901990

18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1997

18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2008

189.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003

19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1985

191.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1993

1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2007.11.1

19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2007.11.1

19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2003.04.01

195.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98-2002

2002

196.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22002

197.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

2002

19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1.1

199.职业病危害项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2012.4.27

20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2012.4.27

20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2012.4.27

20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2012.4.27

20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2012.4.27

20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 号2002.3.11

205.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1]8号1997.02.14

2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07.01

2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08.31

208.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20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2007.6.1

210.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7号令2003.09.01

211.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1985

212.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19941994

2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549号令2009.05.01

2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092009

215.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5.8

216.起重机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11.1

2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令2010.5.24

2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2008.1.2

21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1995.4.7

220.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21号1995.01.11

221.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9 号2009.1.20

22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2000.3

223.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劳动部/LD/T75-19951995.10.01

2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2005.9.1

225.劳动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1989

226.安全帽GB2811-20072007

227.安全带GB6095-20092009

228.安全网GB5725-20092009

229.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623-19901990

230.个人防护用品GBT12903-19911991

23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2009.10.1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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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小白菜
2026-03-29 11:54:04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建设及生产的管理,调整矿山产业结构,促进和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包括黑色金属和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以及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以及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以下统称矿产品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黄金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文件或者开采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并经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验收合格;

(四)有按规定设置的地质、测量、采矿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批准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二)有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加工设备;

(三)有按规定设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年设计生产能力在五十万吨以上以及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开办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其他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以矿(矿井)、采场或者选厂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二般为5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于期满之日90日前,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其不再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在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的采矿矿种、选矿矿种、采矿范围、采矿设计和选矿设计,以及企业的隶属关系、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或者经检验发现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生产许可证失效,由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收回,不得继续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及矿产品加工活动。

义气的豆芽
欢呼的荷花
2026-03-29 11: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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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的鼠标
不安的果汁
2026-03-29 11:54: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登记建档,落实监控责任。登记建档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第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冶金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五条 冶金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冶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承包费用。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冶金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无聊的跳跳糖
激情的奇异果
2026-03-29 11:54:04
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用能结构明显优化,低碳工艺研发应用取得重要进展,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十五五”期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大幅改善,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从文件部署的重点任务来看,有色金属行业需要在优化冶炼产能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技术节能降碳、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等五大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

《实施方案》提出,以重点突破为原则,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碳减排理念,紧盯能耗量大碳排放量大的大宗品种、冶炼等关键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脆弱重点区域,精准施策突破碳达峰瓶颈问题。其中,冶炼是碳排放核心环节,约占全行业碳排放总量的90%。而铝是碳排放重点品种,碳排放占全行业75%以上。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我国有色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6亿吨,约占全国总排放量比重的5%,峰值预计达到7.5亿吨。铜、铝、铅、锌产量占有色金属行业总产量的97%,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有色金属行业的95%以上。其中,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5亿吨,占有色行业总排放的83.3%。

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近年来联合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关停、叫停大批违规建成、在建产能,坚持产能总量约束,严格落实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要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

《实施方案》也将“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放在了重点任务中的首要位置。要求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研究差异化电解铝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压实地方政府、相关企业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

同时,由于电解铝行业的用能结构偏化石能源,60%以上产能采用燃煤自备电,产品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国外使用清洁能源的同类型产品,用电导致的间接排放占电解铝碳排放量的85%,占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总量的50%以上。《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有色金属行业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鼓励电解铝等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有序转移,推动燃煤自备电向网电转化,从源头上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

中原证券研报分析,截至2021年底,我国电解铝行业火电占比为82%,水电占比提升至16%。未来随着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的进程加快,用电结构中火电的占比会进一步下降,水电等绿色产能的占比将会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电解铝企业主要分布在山东、新疆等地。根据上海有色网数据,2021年我国电解铝产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山东、新疆和内蒙古,电解铝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0.7%、15.8%和15.2%。早在《实施方案》印发之前,山东、河南、内蒙古等多地就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新建电解铝项目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相较之下,云南具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前期受益于当地政府的电价补贴政策,高耗能的电解铝产线正逐步向云南等西南地区转移。截至2021年底,云南拥有电解铝合规产能约839.8万吨。由于转移的产能仍在逐步建设中,云南产能利用率较低,仅为61.4%,产量占比居第四位。

除了电解铝之外,《实施方案》还指出,铜、铅、锌、氧化铝等品种也存在冶炼产能盲目扩张风险,工业硅、镁等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亟待提升。对于消费需求增量有限的铜、铅、锌、氧化铝等重点品种,强调防范冶炼产能无序扩张;对于消费潜力较大的工业硅、镁等行业,强化政策引导,促进形成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发挥能耗、碳排放、环保等约束作用,通过提高新建和改扩建冶炼项目准入门槛,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由“以量谋大”向“以质图强”转变。

重点支持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光大银行宏观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新基建正逐渐成为我国扩投资、稳经济的重要抓手,其中城际高铁和轨道交通、特高压、5G基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是有色金属消费的重要领域。在践行“双碳”目标的过程中,有色金属行业减排压力较大,而再生有色金属的循环使用就可以减少原材料在开采与初次冶炼时的碳排放,未来前景可期。

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分析,“十四五”期间,再生有色金属产业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其中,国内消费将推动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更新升级,促进旧产品循环利用,废金属蓄积量快速增长。同时,这也是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向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再生有色金属产业有望继续保持较稳定的增长幅度。2021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量首次突破1500万吨。与原生金属生产相比,2021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相当于节能3317万吨标煤。

《实施方案》也在建设有色金属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重点任务中,首先提出要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充分挖掘“城市矿山”资源价值,利用再生有色金属能耗低、碳排放少的特点,在满足终端消费的前提下,通过替代原生冶炼产品降低碳排放。到2025年再生铜、再生铝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1150万吨,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24%以上。

以铝行业为例,再生铝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分别为电解铝的5%、2%,且随着我国废铝快速回收期临近及废铝进口标准逐步完善,再生铝产量及消费占比将稳步增长,按照2025年再生铝产量1150万吨测算,将有效减少碳排放1亿吨以上。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形成了再生金属的优势产能。据再生金属分会统计,江西占全国再生铜产能的30%以上;河南、广东、江苏、重庆、山东五省市占全国再生铝产能的60%以上;安徽、河南、江苏、江西、内蒙古五省区废铅蓄电池处理能力占全国处理总量的60%。

目前,中铝集团、中信集团等中央企业已经把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上升到集团战略统筹规划的地位,中国五矿集团的国际再生铜铝原料贸易业务已经成熟;豫光金铅、万洋、金利等铅冶炼企业以及天能、骆驼、理士、超威等电池生产企业从事再生铅生产,上下游企业已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有色金属行业如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将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有色金属行业低碳发展相关的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绿色低碳项目落地。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健全企业碳排放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企业编制低碳发展报告,完善碳排放信用监管机制。

耍酷的板栗
调皮的宝贝
2026-03-29 11:54:04
《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7]68号“关于编制2008年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及全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综字[2008]242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家标准《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编制任务由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完成时间2009年

二、编制原则

依据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具体情况,本次标准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突出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规定能耗统计范围,统一能耗计量计算方法,确定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额指标。

3、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GB/T1.2-2000、GB/T20001.4和《有色金属冶炼产品、行业标准编写示例》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标准编写模板》的电子文本要求。

三、编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再生铅冶炼企业规模小,能耗高,在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中难以形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而且小规模冶炼遍地开花,给我国再生铅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200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锌产业准入条件》,该《条件》对铅再生利用项目、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利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保持铅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冶炼能力盲目增长。

1. 再生铅冶炼规模和外部条件: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2. 再生铅冶炼工艺装备: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需要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废杂铅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

3. 再生铅冶炼能源消耗: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要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4. 再生铅冶炼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但是,对于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各冶炼工序能耗以及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此来规范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管理,完善再生铅产业体系,限制小规模、能耗高企业的准入并逐步淘汰,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和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进行了规定。

四、编制过程简介

为了使新制定的标准更科学、准确、合理,组织了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填写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确定了制定原则,并对再生铅主要冶炼企业进行了调研。

1. 2007年11月,成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2. 2008年2月,编制小组提出标准草案;

3. 2008年3月-5月,数据收集、调研。

4. 2008年6月,编制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完善标准草案

5. 2009年6月, 编制小组提交送审稿。

五、主要编制内容说明

1.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基本是采用国家标准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4.3、4.4条。

2.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本标准制定了“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燃料实物消耗量”计算公式:

企业的燃料实物消耗量=企业购入燃料实物量+期初库存燃料实物量—外销燃料实物量-生活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燃料实物量—期末库存燃料实量。此公式的实际内容和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第6.2、4.3条一致。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致。”采用国家标准GB2589一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条第2小段。

3.能源实物量的计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标准GB/T17617的规定。

4.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所列能源品种的后面标了其单位符号和单位名称。

5.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的方法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7条基本一致。

6.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所有产量,按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7.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或称间接综合能耗)的分摊方法,仍是“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10.要求

本部分为产品能耗指标总汇.具体包括对废电池-再生铅工艺、废电池预处理(废电池-铅屑、铅膏)工序、铅膏冶炼(铅膏-再生铅)工序、铅屑冶炼(铅屑-再生铅)工序、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工艺等5类再生铅冶炼单位产品能耗所要求的等级指标。

为提高再生铅冶炼准入门槛,促进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明确再生铅冶炼企业能耗指标应达到的目标,优化能耗先进水平,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产品的能耗等级指标规定为三级: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新建企业)、能耗限额目标值。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是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准入条件前的能耗强制性限定指标。能耗限额准入值是新建再生铅冶炼项目能耗的强制性准入条件。能耗限额目标值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或者达到或接近世界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是节能型再生铅冶炼企业要求达到的推荐性能耗指标。

11. 能耗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①工序(工艺)实物单耗、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

主要有工序(工艺)实物单耗、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公式和国家标准GB2589一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一致。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3)

式中:

Es——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小时每吨(kW•h/t)、立方米每吨(m3 /t);

Ms——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千克(kg)、千瓦小时(kW•h)、立方米(m3);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4)

式中:

EI——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综合能耗按式(5)计算:

EZ= EI + EF …………………………………………(5)

式中:

EZ——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I——某产品工艺(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F——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②废电池-再生铅能耗

分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废电池-铅屑、铅膏)、铅膏冶炼工序(铅膏-再生铅)和铅屑冶炼工序(铅屑-再生铅)能耗三种。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③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能耗

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附录A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煤系数》(资料性附录)

考虑所有折标煤能耗指标建立在现行折标煤系数上,故设置此附录。附录A资料的折标煤系数如遇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能耗等级指标则应另行设定。

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资料性目录)

本资料来源于GB258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的附录A。本附录B资料的能源等价值如有变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椐为准。

六、标准水平

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了再生铅行业能源消耗管理,对节能降耗和资源的循环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外未查到相关标准。

七、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首次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编制小组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