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工业发展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第三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煤技术,提供清洁能源。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矿区发展结合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进行布局。
矿区污染防治应坚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转变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由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第六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纳入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矿区环境管理应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目标,规划矿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第八条 矿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损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第二章 环保工作职责第九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第十条 煤炭工业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煤炭待业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
3、组织编制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状况报告的编制;
4、提出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科研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5、监督、检查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6、指导、检查、监督煤炭行业生态环境恢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广国内外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7、监督煤炭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主要矿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编制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工作,负责编制环境统计报表和环境状况报告;
5、组织辖区内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最佳实用技术,组织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
6、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车间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并监督执行;
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环境监测及地表形变观测,分析掌握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
5、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环境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环境报表,定期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书;
7、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并协调解决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八条 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相邻的井田、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零星资源,实现资源整合、集约利用,规模化生产。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_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开发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优质煤、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十四条 对与煤炭资源共生、_伴生的高岭岩、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开采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在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产量,保障优煤优价。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七条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和核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核查检测、登记和统计,建立台账;审批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核销储量。
1、地面水下跌
由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矿井水大量外排,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面水下跌.
2、地层错动与地表下沉
由于煤矿井下水大量外抽,矿井上底承载能力下降,加上大部分小窑煤井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预留煤柱等预防措施,有的小窑煤井甚至对国有煤矿预留煤柱肆意采挖、破坏,导致地层错动,地表下沉.
3、地面水受到污染
矿井废水中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较高,特别是流经含硫铁矿煤层的矿井水,酸性很大.据南坑镇水仔边一带矿区的矿井废水抽样检测,其悬浮物浓度平均值为280毫克/升,化学耗氧量浓度平均值为530毫克/升,硫酸根离子浓度高达2500毫克/升,最低PH值仅为2.7.这类矿井废水如不经处理就外排,将严重污染地面水体,淤塞河道和农田渠道,造成土壤板结,对农作物影响很大.
4、煤矸石占地及风化污染问题
煤矿排出的煤矸石一般都就近堆放.随着堆存量的不断增加,堆场的占地面积也逐年扩大.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市煤矸石的累计堆存量已达7500万吨,占用土地3000多亩,而且目前仍以每年新增80余万吨堆存量的速度在递增.煤矸石经风化、雨蚀、自燃后,其表面的风化层物质在风力作用下进人大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下雨天,在雨水的冲刷下,会携带其表层的小颗粒物质流入河道,同时还会将煤矸石伴生的硫铁矿中的硫离子和亚铁离子等浸取出来,污染水体环境.
5、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煤炭开采需要大量木材,按万吨煤炭产量平均消耗坑木150立方米计算.全市仅煤炭开采业一年就需消耗木材约10万立方米,如此大的木材缺口迫使煤矿多渠道收购木材,客观上助长了乱砍滥伐,使育伐比例失调.同时,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含水层含水量减少,也使植被生长受到影响.
6、二次扬尘污染问题
煤炭有相当一部分靠汽车运输,撒漏现象非常严重,大量煤炭流失,使街道煤尘飞扬.
为有效防治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煤矿矿区的生态环境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矿井废水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一)对现有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对已老化、坏损的废水治理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改造,确保矿井废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部分废弃矿井外排的废水进行治理.部分煤矿虽然停止了采煤,但仍有矿井废水(俗称老窿水)外排.主要是部分煤矿的采煤巷道间接相通,矿井废水全部从标高最低的井口外排,并将原有老巷道岩石断层和风化层中硫铁矿中的铁离子等浸取出来,导致废水中铁离子和硫酸根离子的浓度很高,严重污染水体环境.所以,对部分废弃矿井外排的废水必须进行治理,修建沉淀池,井投加石灰等药剂,经中和、反应、沉淀处理后,再达标外排.
(三)对部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对淤塞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护岸;二是做好水保工程,一般应在矿区地面径流汇入点建设污水沉淀处理池等.
二、搞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目前,我市综合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是发电和制砖,年利用量约65万吨,但与目前的堆存量相比,可以说利用量很小,且利用途径单一.必须努力探索综合利用煤矸石的新途径,以实现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内“消灭”煤矸石山.可采取的措施是:
(一)提高煤矸石发电的综合利用量
煤矸石发电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要炉型,加入石灰石或白云石等脱硫剂,可降低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其常用燃料热值应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产生的热量既可以发电,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热,燃烧后的灰渣具有较高的活性,是生产建材的良好原料.这部分煤矸石以选煤厂排出的洗矸为主.目前,我市仅有高坑、安源和王坑三个煤矸石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4.8万千瓦时,年综合利用煤矸石约50万吨.可在巩固、提高现有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量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电厂进行扩容改造,提高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量.
(二)利用煤矸石代替粘土制砖
利用煤矸石全部代替粘土,既可以降低能耗,又能减少生态破坏,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可利用现有国家政策,采取控制、取缔粘土制砖,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制砖的方式进行,可将现有煤矸石制砖能力从现在的利用煤矸石16万吨提高到奶万吨.
(三)利用煤矸石回填处置
1、煤矸石回填采矿区
利用煤矸石回填采矿区,既可减少煤矸石占地,又可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一般用于回填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为主.
2、煤矸石作工程填筑材料
煤矸石作填筑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沟谷、采煤塌陷区等区的建筑工程用地,或用于填筑铁路、公路路基等.
三、做好矿区植被恢复和矸石堆场的覆土植被工作
(一)实施封山育林,采取植草、人工造林和疏林补方式,提高地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二)对短期内暂无法消化的煤矸石,制定切实可行被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努好煤矸石堆场的覆土植被保护工作.
清洁煤作为替代普通煤的新型燃烧材料,具有使用效率高,较为安全,且对环境更加环保等多种好处。由于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和改变,才促使了清洁煤的研发和诞生。
在实际应用中,清洁煤又叫洁净型燃烧煤,是用低灰、低硫、高热度值的优质无烟煤为主要材料,加入了固硫、黏合、助燃等有机添加剂加工成为的煤制品,具有燃烧环保、热能高效、使用简单等优点。 已经在许多地区都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清洁型煤的诞生是为了顺应国家的环保需求和发展趋势。
这样就是现有的实际情况而言,许多地区在冬季的时候都会采用电力供暖或者天然气供暖的方式,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以及交通不便的地区,仍然需要通过烧煤供暖的方式来度过冬天。为了减少煤炭对于环境的影响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损害,就诞生出了现在所存在的清洁煤。这种新型煤又称为洁净煤,原始材料用的是低硫、低灰、高热值的优质无烟煤,通过加入固硫、黏合、有助燃发等多种有机添加剂加工而成的环保煤制品。
清洁煤具有燃烧环保热能,高效实用简单的优点。
跟原有的燃烧煤相比,容易燃烧,发热量高,可以减少原有的煤炭用量,提高发热效率。而且无黑烟、无异味,对人体危害小,使用圆形和椭圆形洁净型煤比传统散装煤更方便和便于携带。降低燃烧后的硫含量,不会造成二次空气污染。为了进行清洁酶的推广和使用,政府部门还会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和支持,因此在很多地区都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和利用。
普通人在使用清洁煤时,也要做好防护措施。
虽然清洁煤在燃烧过程中没有明显烟气,但有不充分燃烧时也会一氧化碳的出现和产生,预防不当很容易造成个人中毒,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味的可燃气体,人体一旦吸入过量会损伤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头痛、头晕、呕吐、全身乏力、短暂昏厥等症状,严重的话会导致个体昏迷和死亡。个人建议清洁煤取暖时,必须安装循环排烟管道,并保证排烟管道通畅。房间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止空气不流通造成一氧化碳集聚。使用前要对相关的炉具和打火工具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无法引燃和不充分燃烧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环境监理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本行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审查批准后,开发单位方可申办有关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登记。第十三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经原批准环境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保护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态保护计划实施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防治污染第十七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十八条 煤炭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井下废水和洗煤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