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绿色能源证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文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负责核定和签发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现将绿证申领和核发工作程序说明如下:绿证核发对象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为绿证核发对象。
绿证申领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账户。所有完成账户注册的企业,在完整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补助目录申报”、“月度运行信息”后,方可进入绿证申领流程。
绿证申领流程分为运行信息填报、绿证权属资格登记、绿证申领三个步骤:
运行信息填报项目并网发电之后,应于每月月底前在信息平台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在项目信息填报中单击项目名称,选择“项目运营”,点击要填报年月对应的“填写”按钮,按照说明填报具体信息,并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在获取上月项目的结算电量信息后,应在“项目运营”菜单下及时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例如企业在2017年3月底获知项目2月的结算电量并获得电费结算单及发票等结算凭证后,通过点击2017年2月对应的“填写”字段填报项目2月的运行信息。结算电量填写时应准确选择结算电量对应的时间段。月度运行信息填报完成提交后,由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绿证权属资格登记已在信息平台注册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完成运行信息填报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权属资格,在项目信息填报界面中单击项目名称,并选择“权属资格登记和绿证申领”标签下的“权属资格登记”,在线提交证书权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登记申请需经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绿证申
今年的中欧能源学院是单独招生,之前的几年是华科的各个学院先招生,然后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来中欧能源学院,也就是说中欧能源学院是汇集了华科各个学院与能源相关的不同专业的研究生,例如能源学院,材料学院,光电,生科等。而且,有一点,中欧能源学院是接受专业调剂的,但是复试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面试都是直接和外国人进行交流,最终结果也是由欧方老师决定的,所以中欧的复试对英语要求很高,如果有英语特长,比如口语很好,而且对能源领域有自己独到的想法,也许你就会受到欧方老师的青睐。
至于录取比例的话,我不是很清楚,你可以咨询中欧学院的教育中心负责人。奖学金方面都是全额奖学金,硕士第二年有申请出国实习3-6个月的机会,这个有公费也有自费,根据你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成果来决定。
就业方面,毕竟学院是中欧合办的,起点相对比较高,但是也因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专业虽然统称为“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但是分类包括:热动,机电,电气,生科,光电等。其中据我所知,就业最好的是电气和机电方向的,最难的是光电和生科,尤其是光电,因为这边的光电主要是光伏,也就是太阳能方向,而非光通信,电子之类的,如果没有很好的研究成果很难与那些博士生竞争(中欧读博的人很少,基本都是硕士直接找工作),毕竟博士生5、6年下来肯定在学术上有一定建树,文章和期刊也比硕士生有优势。当然,难只是相对的。这几年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光伏企业也会一转这几年的颓势。总之,就业还是得看个人情况,相信自己努力就会有回报!
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是主要的利用太阳能的国家,西班牙则发展迅速。德国太阳能装机容量在2007 年达到1328MW,占世界新增容量的47%。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市场,而西班牙是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2007 年新增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40MW,同比增长480%,成为全球新的第二大市场。美国市场新增220 MW,同比增长57%,只有日本在政府取消了一定的政策补贴后增速下降了22%。清洁能源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等。目前,新能源里只有水、核、太阳能、风能得到较多的推广,太阳能和风能因资源地域分布广,可以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利用方式进行较大范围的应用,尤其是太阳能,正逐步走进居民日常生活,其他大多新能源则因条件限制未能得到大规模利用。在中国目前的能源结构里面,煤炭占了70%,水电、核能等新能源加起来才只占8%,我国能源消费仍严重依赖传统能源。而在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由2000年的不足7%上升至近25%。而且在能源转型计划下,德国的目标是到2050年将可再生能源比重增加至80%,并将能源消耗减少50%。同时,计划到2020年和2050年分别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40%和80-95%。在我国光伏市场仍以大型光伏电站为主,分布式发展较晚,从2013年才得到较大推广。大型地面电站主要集中在西北等荒漠地带,虽然发电效益好,但经济落后,电量无法就近消纳,造成很大资源浪费和电网负担。分布式则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新增装机量虽很大,但总体比例仍较小,电力不够消纳。
尽管欧盟2021 2027年财务预算谈判正陷入僵局,但是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仍表示将全力投资新能源领域。
欧委会日前公布一份“近海可再生能源战略”,旨在大幅度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率,预计到2050年欧盟整体海上风电产能将增加至300千兆瓦。欧盟将向该领域投资7890亿欧元,约三分之二用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另三分之一用于发电设施建设。
欧委会副主席蒂默曼斯(Frans Timmermans)称,欧盟海上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已是全球性成功案例。目前欧盟正面临更大的机会,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推动可持续发展。
欧盟缘何推广海上风电投资?
欧盟在全球海上风力发电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全球42%的海上发电能力分布在欧洲沿海,北海是世界海上风电的最佳位置。
自本届欧委会上台以来,绿色经济成为了其产业政策重要抓手。欧委会相继出台加强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扶持新能源 汽车 等细分产业政策,并通过调整能源税、推动碳排放交易机制改革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此次欧委会再推海上风力发电政策,首要原因在于,海上风电是欧盟实现中长期减排目标的主导因素。
国际能源署执行主任罗尔(Fatih Birol)认为,如果顺利实施海上风力发电的大规模部署,欧盟有望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2025年后,核电、光伏等发电方式将保持相对稳定发展态势,欧盟希望到2050年全面消除煤炭市场,剩余的能源转型重担将由海上风电完成。
陈晓径也认为,欧盟于3月首次将“绿色协议”写入气候法案,要求重工业部门实现“零排放”,能源系统实现“去碳”与“绿色电力”的要求迫在眉睫,海上风电将在新能源转型中扮演重要角色。
其次,欧盟具有海上风电领域的先发优势。1991年,丹麦设立全球首个海上风力发电场。过去十年,欧盟海上风能技术日益成熟、实现规模化生产,成本大幅下降。
陈晓径表示,欧盟在海上浮动风力发电、波浪能与潮汐能利用、漂浮式光伏系统等方面优势明显,也享有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大西洋、黑海等丰富的海洋资源。欧盟推出该计划,预计仅需占用3%的海上空间即可达到大幅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效果。
再次,欧盟正在海上风电领域受到其他国家的挑战。拜登曾宣布,将带领美国重回《巴黎协定》,并加大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英国上月提出“全民风电”目标,计划2030年利用海上风电为全英所有家庭供电。2018年,全球近一半的海上风电投资都发生在印度等亚洲国家。
欧洲能源专员西姆森(Kadri Simson)称,欧盟要保持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领导者地位,必须激发在海上风能领域的所有潜力,并通过发展波浪、潮汐和浮动太阳能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欧委会:希望私有部门加大投资
欧委会称,该计划不仅可以推动欧盟在新能源领域更进一步,还可以推动经济复苏,预计该计划可以为欧盟创造6.2万个就业机会。但是,正如欧盟在其他领域的投资一样,如何筹措资金成为目前投资的首要难题。
国际能源机构(IEA)称,海上风电行业的效益正以每年2.2%的速度增长,未来两年至少需要吸引8400亿美元的投资。未来达到2050年气候目标,各方必须加速投资。过去十年,欧盟每年对电网基础设施的投资约为300亿欧元。
欧洲风能协会(Wind Europe)称,欧盟首先要加强在海上风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同时还要兼顾陆上电网方面。未来十年,欧盟的港口也需要65亿欧元的投资。
欧委会称,将从“恢复基金”中拿出1500亿欧元投资该领域,并将重点放在碳密集中度和化石燃料使用率最高的地区。此外,各成员国政府也将为此提供支持。
但是,目前因匈牙利和波兰两国反对,“恢复基金”迟迟未获批。即使未来最终获批,该计划也将面临6500亿欧元的资金缺口。
欧委会寄希望于欧盟的私有部门,希望公共事业和能源领域的巨头能向其提供支持。
欧委会称,预计私有部门将提供投资中的大部分资金,公有部门将发挥战略催化剂的作用。那么,私有部门是否愿意响应欧盟机构的号召,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对此,陈晓径认为,私人资本占大多数符合欧盟惯例与“绿色协议”要求,公私合作解决资金需求是当前形势下的可行做法。
她进一步解释称,一方面,公共资金相对充足,但受疫情影响并不宽裕。预计2020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GDP)将下降7.4%,欧盟的理念是公共资金要发挥引导、杠杆、“战略催化剂”作用,而非融资为主。其功能是帮助成熟技术尽快进入市场、实现规模化并降低成本,帮助起步技术创造市场并引导私人融资、降低不确定性等。
另一方面,对于私人资本而言,欧盟已建立《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为代表的成熟框架,对如何引领私人融资有着详细规定,这可以协助其达成长期减排与发展目标。
CDM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它是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
1997年12月11日,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生效。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法定减排指标,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法律约束力。根据规定,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这种灵活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
CMD概述
(1)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①获得项目涉及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②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③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3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2)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①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②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③可再生能源;
④替代燃料;
⑤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⑥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⑦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Ⅰ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Ⅰ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1%。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国大会(COP 8)。
CMD的作用
通过CDM,项目业主可以出售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来获得额外收益。比如说,水电和风电企业除了出售电量之外,还可以出售减排量来获得额外的收益。
减排量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具体到CDM项目,减排量就是指《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减少的总量。
减排量并不总是具有价值:①未经核证的减排量得不到联合国的承认,就没有价值。②经过核实的减排量如果不在国际市场上买卖,也不能实现其价值。
举例来说,一个20兆瓦的水电企业,一年的产生减排量约为10万吨,价值约为1000万元人民币。一个50兆瓦的风电企业,一年产生的减排量约为10万~12万吨,价值约为1000多万元人民币。如果不搞CDM,那么这些减排量的价值就被白白浪费掉了。
CDM项目所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废气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它由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
自CDM项目注册成功之日起,企业所产生的减排量就开始产生价值。但需要由联合国指定的一家独立经营实体(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计算,并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批。这种经核实的减排量就叫“经核证的减排量”。只有这种减排量才能卖钱。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迅速将减排额发送到项目业主所同意的专用“账户”上。这个时候,项目业主就可以拿到出售减排量的收入了。
实施进展
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合作项目之一。该项目是迄今为止欧盟在中国资助的最大的CDM能力建设相关项目,总资助额达23万欧元。项目为期3年,于2007年2月启动,至2010年1月前结束。该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能力建设、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为中国CDM健康发展提供直接的帮助。
项目主要活动包括:
(1)为国家主管机构(DNA)提供政策支持,包括CDM项目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评价以及改善国内和国际相关政策的分析和建议等。此部分具体活动主要包括:选择典型案例深入开展CDM项目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在此项研究下特别开展CDM项目技术转让研究以及碳市场分析;对国内外CDM项目政策进行评价与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在此项研究下特别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CDM项目的企业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问题研究;赴欧洲为期1个月的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学习/培训。
(2)确定中国潜在的指定经营实体(DOE),并加强其能力建设。具体包括:组织一系列培训会议;6人分别赴德国莱茵集团进行每人8周的培训。
(3)提高地方申请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举办10个CDM地方研讨会。
(4)其他重要活动,如:举办大型CDM商业促进会议,组织高层CDM政策和DOE访问团赴欧访问等。
项目进展情况与效果:
从启动至今,该项目已经在CDM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指定经营实体(DOE)申请机构培训,以及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三个层面开展了系列活动。目前,在CDM国家政策研究层面,项目已经基本完成预定的各项研究报告,包括“中国CDM市场研究”、“CDM项目中的技术转让”、“CDM项目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和“中国CDM政策改进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切入点深入分析了中国CDM项目的现状与影响,并在国家政策层面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建议和支持。此外,项目已经成功组织了由4位中方资深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赴欧洲进行为期10天的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学习与交流。
在指定经营实体申请机构培训层面,项目为中国的申请机构提供培训并开展能力建设。具体活动包括举办关于CDM项目的批准、审定、核查的专门研讨会,以及在德国科隆莱茵技术有限公司总部提供培训。目前,项目已经成功举办了4次培训/研讨会,完成了3人次赴德培训。目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申请实体已经获得了CDM执行理事会的预同意信(Indicative Letter)。培训加强了受训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审计能力和行业知识,有助于促进中国指定经营实体的发展,获得了参与机构的一致肯定。
在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层面,项目已经在中国不同地区举办了6次地区研讨会,为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审定、核查、执行、交易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并提高当地的项目开发和实施能力。此外,项目已经于2008年5月在德国科隆举办了“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商业促进大会”,为中国和欧盟的清洁发展机制业界人士搭建了信息沟通和投资机会洽谈的平台。
项目未来活动与成果:
2009年是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继续在国家层面CDM相关政策研究、指定经营实体(DOE)申请机构培训以及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三个层面深入开展活动,并取得成果。项目的主要研究形成一系列的政策研究报告,并汇总到最终报告。项目的其他活动成果也将以受益者的影响反馈和实际应用等不同方式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