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政策?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
RCEP在2012年由东盟10国发起,当时,东盟邀请了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6个国家共同参加。但是,本应该由16国组成的RCEP,最终只有15个国家。
缺席的正是主动退出的印度。
当时中国曾表示,愿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与各方一道,继续协商解决与印度谈判中面临的问题,欢迎印度尽早加入到协定中来。
但是此后,印度并未回头。
当下,印度主动退出RCEP的举动,已经是多方确认的“错棋”。
中国与南亚合作研究中心秘书长刘宗义指出 ,印度市场虽然看起来广阔,但实际消费水平远远不足。从印度在国际组织中的一贯表现来看,凡是印度参与并获得重大话语权的国际组织,其效率都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功能。
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詹姆斯•克拉布特里表示 ,印度决定不加入RCEP,不仅是对协议的一个挫折,对印度自己来说,也是一个“ 历史 性的错误”。因为印度将被两个决定亚洲未来的经济集团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排除在外。
有外媒表示 ,印度的离开将会促使该国的贸易规模与其他国家形成差距,进而在这场经济复苏竞赛中落于人后。
“错棋”将波及印度哪些行业?产生影响几何?目前尚未可知,但可以确认的是,其对印度光伏行业的影响难以避免。
印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推动已持续5年。2015年,印度曾定下2020年100GW光伏装机的目标。但在诸多不利条件下,直到2020年9月30日,印度全国光伏装机仅达到36.05吉瓦,不及之前目标的1/2。
咨询机构伍德·麦肯齐((Wood Mackenzie)) 指出,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印度新增光伏装机量或仅为4.9吉瓦,比2019年下降42%,是201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要完成尽快达成目标,印度光伏亟需助力,而退出RCEP,恰恰让印度光伏失去了两大助力。
从近期看,印度无法获得产业链稳定的红利。
一直以来,印度光伏市场青睐低价产品,特别是其在2018年实行“杀伤性”关税政策后,这种对低价产品的倾向更加明显。
众所周知,RCEP协定签署的最大意义,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持区域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而供应链稳定的终极目标之一,则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印度退出RCEP,加上原有的税收政策,双重作用下,其获得高质低价的产品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质量安全是光伏电站的关键,放弃了高质产品,也或将给印度光伏电站的后期运维增加压力和额外成本。
从远期看,印度可能错过技术升级的良机。
印度光伏发展障碍之一,是在于政策和监管环境,冗余的流程、认证和批准增加了企业总体成本,这减缓了技术创新的速度,使印度在技术接受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
比如,已经被多国使用的双面光伏组件,最近才在印度市场缓慢扩散。印度本地官员也认为,引进先进的技术才是提升太阳能产业最重要的部分。
RCEP的签署,将为参与国提供原料、人工、资本等便利条件,技术必然在其中。印度的退出,等于是放弃了一个快速获得技术、提升光伏产业升级的良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以常规能源为补充手段,实现全天候供热,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最近20多年来,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预计在2010-2020年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具有市场竞争力,在2020年以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主导能源。 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
1、目标引导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政策激励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3、产业扶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发达国家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4、资金支持
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以前废品回收开的是普票,你收到后可以按照10%算进项,现在取消优惠了,废品回收也是开17%的专用发票,你收到后可按17%抵扣。
印度新政府为中国企业带来丰富商机
印度新政府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其首份2014-15财年联邦预算案。这是新政府公开阐明其经济政策的第一次机会。新一届印度总理莫迪向来欢迎中国公司投资印度,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其已颇为熟悉。这也是30年来的第一次,获胜党亦为取得下议院多数党地位的政党。这意味着政府政策将更为稳定,投资项目将面临较少的政治障碍。因此,从诸多方面来看,这是中国公司30年来在印度投资的最好时机。
正如所期望的,印度新政府首份预算案涉及对多个行业中国企业的利好消息。其中一些总结如下:
1. 房地产业
•为鼓励外资投入印度乡镇房地产项目,对项目最低建筑面积的要求由5万平米降至2万平米。
•最低资本要求也已由1,000万美元降至500万美元。
•此外,项目总预算的30%及以上用于低成本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不受最低建筑面积和资本要求的限制。
•最短投资期限仅为3年。
2. 制造业与电子商务
•政府已经宣布,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可借力电子商务模式在印度市场销售其产品。
•这也将使得外国投资者可直接接触到客户,而无需面对零售业的任何限制。
3. 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
•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市场期待已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得到推动。REITS发起人的资产转让交易获准可延期纳税。
•政府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以增进住宅市场交易,并明显倾向于推动低成本保障性住房市场发展,包括放宽对此类项目的外国直接投资(FDI)要求。
•政府还拨出10亿美元预算,利用卫星城镇的可用基础设施,致力于打造100座“智能城市”。
•预计在未来10年,将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500个城市居住区开展现有的基础设施现代化和新设施建设等工作。
4. 基础设施
•PPP模式将被修改,以使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商承担较小风险。
•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开始发电、配电和电力传输的煤炭发电项目将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已投产或将在2015年3月前投产的电力项目将得到充足的煤炭供应。
5. 可再生能源
•作为实现能源安全的可行替代方案,发展太阳能一直备受关注。相应措施包括:(i)为贾斯坦邦、古吉拉特邦、泰米尔纳德邦、安得拉邦和拉达克等地的超大型太阳能发电项目拨出8,300万美元(通过印度太阳能公司);(ii)拨出6,600万美元用于设立太阳能驱动的农业泵组及水泵站;及(iii)拨出1,600万美元用于1兆瓦运河沿岸太阳能电站建设。
•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如何处理由于电网基础设施不足而投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的电力。针对这一问题,预算案提出“绿色能源走廊项目”,将可再生能源引至全国各地。
•5%的优惠基本关税已扩展至在印度建设太阳能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还有各种相关商品类目将实施免税。
6. 矿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将通过PPP模式建设一个总长15,000公里的广阔的天然气运输网络(国家输气管道网络)。
•将修订1957年《矿藏和矿物(发展和规范)法案》,以鼓励投资采矿业,并引入可持续开采的做法。这是一个重要举措,可改善陈旧立法造成的极其不易在采矿业进行投资的局面。
7. 项目融资
•为促进向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长期资金及融资结构的灵活性,预算案提出“5/25模式”,即允许银行向基础设施项目给予25年期贷款,且5年以后该项贷款可转予其他金融机构。这将使得贷款期限与项目周期相匹配。目前此类项目贷款期限限于10 - 12年,因此项目开发方不得不承受偿付本金的巨大压力。这一改变将减轻其偿债压力,改善现金流。
•银行向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长期贷款,将被允许毋须遵守存款准备金率(CRR),法定流动率(SLR)和重点行业贷款规范等要求。这将显著增加银行可借贷给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银行还可在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债券市场专门为向基础设施行业贷款进行融资,而无需拨出资金以满足CRR和SLR的要求。
•预算案还提出针对REITS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INVITS)的一些激励措施,包括税收激励。这将增加项目开发方可用在项目资本投入上的资源,并减轻银行系统的压力。
•“市政债务汇集融资机制”(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而发起,贷款给市政机构或公司在PPP模式下开发项目)已由8亿美元增加10倍至80亿美元,并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8. 铁路
•艾哈迈达巴德和勒克瑙地铁项目获得1,600万美元预算投入。
•1.66亿美元将用于铁路线连通性提升,5亿美元将用于东北地区铁路建设。。
•单独发布的铁路预算还准许外国投资在PPP模式下投资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
9. 港口,机场和运输
•将在阿拉哈巴德和霍尔迪亚之间启动“Jal Marg Vikas”项目。项目将覆盖1,620公里,并允许至少1,500吨的载具在国内水域进行商业运输。项目总成本预计为7亿美元,需6年完成。
•将新建16个港口,与内陆公路和水路有机整合。这一举措预计也将使得相关基础设施显著扩张。
•在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修建新机场的计划也将推出。
10. 道路
•印度国家公路管理局(NHAI)和国家公路运输有关机构将投资62亿美元用于建设高速公路。
•NHAI还将拨出8,300万美元,发展工业走廊。
•一年内将实现建成8,500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的目标。
该联邦预算案仅为新政府执政开局之作。新政府预计将在今后10年执掌印度。显而易见,新一届政府将通过增加在所有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求持续改善印度经济状况。现实情况是,即使所有业内领先的印度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参与到所有这些项目中来,也将不足以满足项目需求。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现在正是进入印度市场,作出长期投资的绝佳时机。
欲了解更多有关最新的印度联邦预算案或中国企业在印投资机会的任何其他信息,欢迎与我们联系:china@indiabourse.com 白大山先生
文章来源【印度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