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绿色发展
问题和困难: (一)对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撑。我国经济已进入新的快速增长阶段,而粗放式的增长使得我国能源、淡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显现。如果不改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如果不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节约资源的意识,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受到资源的制约,生产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恶化,这将直接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一些干部尤其是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对资源节约工作认识上有差距,对资源节约工作不够重视,忽视资源节约管理的基础工作,缺乏驾驭循环经济工作的能力,导致能源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二)节能工作缺乏政策支持我国虽然出台了《节约能源法》,但由于该法出台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因此一些条文与现行体制不适应,加之该法的配套法规政策少,扶持和引导资金缺乏,使节能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由于节能监察执法机制不健全,人员和经费无保障,致使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大,监督检查难到位。(三)能源加工转换和使用效率低,节能任务依然很重目前,能源消费环节浪费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燃煤锅炉、窑炉热效率较低、电机综合效率低、照明用电浪费等。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不是单纯的减少能源的消耗,更大程度在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节约能源与加快发展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建设节约型社会也绝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个物质基础问题,要通过立法和经济手段,强制淘汰一批工艺、技术落后的设备和生产线,采用财政补贴和国家对贷款贴息的办法,以及加速折旧的办法,支持企业尽快淘汰和更新设备。还要严格限制企业所使用设备的技术水平与规模水平,大力提倡规模经济 (四)能源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还需进一步转变目前在能源供应与消费的体制和政策方面,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缺乏一个统一规划与管理能源供应与消费的部门,协调能源供应,制定能源政策;二是与环保目标相配套的能源政策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对煤炭消费的强有力的抑制政策和对优质能源消费的鼓励和引导政策;三是能源供应的市场化程度不够,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能源供应体系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五)制度尚不健全一些企业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节能宣传教育的力度也不够;能源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设置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统计不规范,上报数据不完整,错误不少;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和管理不达标;仍有少数在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耗能设备等。 如何应对: (一)积极创新资源节约新机制一是建立政府机构节能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资源节约协调和组织机构,以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节约工作。二是建立资源节约监察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监察机构,赋予相应的执法和处罚权,加大的浪费资源行为的查处。三是完善资源节约价格机制。严格实施《云南省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和《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订切实可行的“节奖超罚”制度,努力形成合理的资源节约价格体系。四是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大对现有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扶持和引导,支持地、州、市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五是创新土地、矿权有偿使用机制。六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类资源节约信息,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七是建立资源节约激励机制。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先进单位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二)重点做好工业节能我国的经济结构用能突出表现在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比重过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应放在生产领域而不在消费领域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着力抓好建设节约型工业,曲靖工业占曲靖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因此现阶段应着力解决工业领域的节能工作,加大政策、技术、资金扶持力度,努力提升工业节能水平。(三)主要应做好“增量”节约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每年都需要消耗大量新资源,如何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加工效率,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就是“增量”节约。已经被加工成产品的资源,如何回收与再利用的问题,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循环经济”也就是“存量”节约。就我市目前的情况,主要应做好“增量”节约。(四)需要把产业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物质消耗低、吸收就业多、附加值高的第三产业,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倡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文明消费,使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变成资源。(五)尽快修改完善节能政策法规应当尽快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促进资源的有序、高效开发和利用。要完善《节能法》和加大实施力度,尽快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规,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要建立能源、资源审计制度,与现行的环境评价制度共同构成社会性管理的新框架。此外,还应推动能源、资源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科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构,以改变当前因资源的低成本、非公开化而造成的浪费。
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我们党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深化,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生产消费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国内能源需求不断增长,能源短缺以及能源利用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一、对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认识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加快,大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增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但同时,传统的工业化道路也使得人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自然资源日趋匮乏,环境污染日渐严重,生态系统加剧恶化,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生态危机的重大威胁,人与自然的关系全面紧张。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工业化国家环境公害事件频发,先后爆发两次世界石油危机,全球变暖影响不断深化,引起了人类对传统工业化道路弊病的警醒。重视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成为全球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长期延续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方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日益增大。2012年冬季以来,北京乃至全国遭遇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的肆虐,2013年1月北京仅有5天见太阳。雾霾灾害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水体、空气、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资源严重污染的高度关注。2013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是维护代际公平,实现中华名族世世代代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路径世界能源消耗以化石能源为主,2012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耗超过180亿吨标准煤,其中化石能源占比达到85%。仅二氧化碳一项,每年全球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就已经超过300亿吨,占全部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60%。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2012年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67%以上,非化石能源仅占9.1%。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消费结构会排放大量烟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并引起水资源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问题。如果继续保持现有的能源消费方式,长此以往,能源问题将严重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调整现有能源结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广泛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大部分以发电形式进行利用。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发电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以替代大量化石能源的消耗,同时减少大量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避免化石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水资源的消耗,以及对土地、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同样要尊重自然规律,落实相关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如果开发布局和采取的措施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对生态环境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可喜的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内可再生能源开发不断趋于理性和规范,趋利避害的开发利用方针得到了有效落实,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利”远大于“弊”,将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的贡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水电、风电装机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一位,2012年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为3.8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排放二氧化碳9.57亿吨、二氧化硫0.29亿吨、氮氧化物0.14亿吨、炭粉尘2.61亿吨。从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向可再生能源转变是世界能源发展的大趋势,今后一段时期,可再生能源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全球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利用中的比重将快速提高。我国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的年利用量将达到4.78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4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9.5%以上,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超过15%。随着发展条件的改善,可再生能源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大有可为。三、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以及调整能源结构的重大战略举措,按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一)提高水电开发的规模和质量。我国水电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程度低,拥有成熟的水电开发技术和管理模式,决定了水电是最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要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目标,一半以上需要依靠水电来完成。一要稳步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做好重点流域的水能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适时建设一批各方面条件比较适宜的大型水电站,加快西部水电资源的开发力度。二要积极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在水能资源丰富但地处偏远的地区,根据开发利用条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开发中小河流水能资源,科学规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三要建立水火同网同价等清洁能源补偿机制,努力提高水电开发的经济性。(二)强化风电成为主力电源的地位。风电是现阶段最具规模化开发和市场化利用条件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我国风电发展已取得了很大成就,风电装机规模和设备制造能力都位居世界前列,资源状况和装备技术水平都表明风电具备进入我国主力电源的条件。风电开发要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发展并举,优化风电开发布局。一要有序推进西北、华北、东北和东南沿海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建设。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电网接入、电力输送和运行管理等因素,有计划建成多个风电集中开发区域。二要加快内陆地区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风能资源评价,择优建设开发条件较好的项目。三要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发挥沿海风能资源丰富、电力市场广阔的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加快示范项目建设,促进海上风电技术和装备进步。(三)加快发展太阳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是未来重要的替代能源,生物质能利用效率高且技术相对成熟,海洋能、地热能也均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都是国家支持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一要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在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具有荒漠和闲散土地资源的地区,建设一批大型光伏发电基地。结合水电开发和电网接入运行条件,在青海、甘肃、新疆等地区探索水光互补、风光互补的太阳能发电模式。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提高高温集热管、聚光镜等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和装备制造能力。二要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统筹各类生物质资源,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清洁高效、经济实用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合理选择利用方式,推动各类生物质能的市场化和规模化利用。三要合理开发海洋能和地热能。以提高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水平为着力点,积极开展海洋能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海洋能利用技术进步和装备产业体系完善。加快地热资源勘察,加强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管理,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规模,加快浅层低温能资源开发,适度发展各类地热能发电。(四)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抢占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高点,关键是要掌握核心技术,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和大规模应用,实现创新驱动和产业发展结合。一要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不断突破。优先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在风机的叶片、轴承、控制系统、单机规模,太阳能的多晶硅制备提纯、薄膜电池,可再生能源并网技术、储能技术等方面加快技术创新,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成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二要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积极引入海外高新科技行业领军人才,建设可再生能源研究机构,做好基础性、共性技术和相关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增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三要大力培养可再生能源产业集群。强化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含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的产能过剩。(五)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为确保实现2020 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一要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充分认识到其战略价值和意义,切实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中予以重点考虑,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立为我国长期的基本能源国策。二要加强行业管理,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三要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和监测制度建设,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四要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转型升级,巩固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真正显现从可再生能源大国向可再生能源强国的转变。21世纪是绿色增长的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美丽中国添色添彩,为世界低碳发展作出贡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内设20个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驻厅监察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书档案、行政许可、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信访、保密、保卫、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协调组织综合问题的调研,起草部分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我厅对台事务;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科技干部管理、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职务考试考核评聘、出国人员政审、落实政策、人事档案、侨务等工作;负责厅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推荐、审查;负责全省农技干部培训,拟定全省农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经批准后实施;指导和组织全省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资制度改革,指导管理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全省农、牧、渔、农机业工人技术等级以及技师考评,指导全厅系统社会保险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综合指导、监督全省农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贯彻农村体制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云南省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中与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政策调研,指导全省农村经济经营工作;负责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恶性案件;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农业系统法制宣传和培训;负责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案、清理和汇编;审核厅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的实施,承担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注: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四)发展计划处(云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编制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政治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综合归口管理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实施、管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七)科技教育处(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生态环境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编制制定全省有关科技、教育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农业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储备;负责有关科技项目及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管理;负责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业继续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及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科教宣传工作;组织农业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开发;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及推广;承办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奖励。
(八)种植业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合理利用资源;提出种植业发展的战略措施和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种植业政策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生产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负责宏观指导全省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和全省中低产田地改良工作;负责商品粮基地建设及优质经济作物商品基地建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需求计划的横向联系;负责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肥料、农药等行业执法工作,按分工管理指导全省农作物技术推广、种子、植保、土肥等工作。
(九)渔业局(云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研究拟定渔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目标、规划和措施,提出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制定水产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管理水产科技成果;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本省的渔业法规;负责保护管理国家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环境;代表省政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和本省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管理渔港、渔业专用港区、水域的港航安全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指导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和船员考试培训;负责渔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及渔机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十)畜牧处
组织拟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重大技术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全省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组织对畜牧发展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全省的畜牧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参与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核登记省级畜禽新品种;负责畜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综合分析畜牧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兽医处(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兽医与兽药行业发展战略及动物疫病防治政策;负责拟定及组织实施全省兽医及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提出兽医及兽药行业有关项目的投资建议,参与本行业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省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经营)许可证;负责兽医公共卫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承担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草山饲料处(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草原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办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饲料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省饲料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提出饲料工业行业发展和管理思路、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拟定饲料质量监测体系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畜产品加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整理、分析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的情况;提出畜产品加工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草食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负责全省的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指导全省农机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的推广、鉴定和培训资质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省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农机扶持和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全省农机救灾抗灾工作。
(十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建议;预测预报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价格等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部门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拟定有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政策、规划;负责促进全省品牌农业发展;负责全省农、牧、渔业综合统计和农村基点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认证和管理;承担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茶叶产业处(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
编制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茶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拟定促进全省茶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章;牵头协调和管理茶叶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六)热区经济作物处
拟订热区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组织产业发展政策调研,提出发展建议;指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生产基地建设和技术推广;指导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七)乡镇企业处(农产品加工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发展;负责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九)生物产业处
组织开展生物产业调查研究,拟订发展生物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发展生物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生物产业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花卉产业处
拟定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花卉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花卉产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牵头协调和管理花卉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涉及花卉的社团组织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能;提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党组织的决议的计划,发挥党组织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我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制定党员干部和职工政治思想理论学习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党组反映;领导厅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受理党员和干部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案件;领导厅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厅属单位政工人员的培训、管理,政工系列职称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协助厅党组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配合厅人事处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做好厅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和农民体协做好农民体育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厅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老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反映老干部的心声;组织、指导老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农业厅监察室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第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防尘、降尘;
(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
(五)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和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随着能源危机和高油价的出现,对气候变化忧虑,还有不断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励和商业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规和政策,协助业界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中优于其他许多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建科[2006]315号)、《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
)
南垒河主要支流是指直接汇入南垒河的勐(牡)音河、煞息河、南各河、南白河、南雅河、南碾河、南吒河、南基河、南腊河等河流。南垒河流域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在南垒河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南垒河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南垒河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环境。资金主要来源:上级扶持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资源有偿使用费;捐赠和其他资金。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邻县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南垒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实现共治、共管、共享。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南垒河流域保护职责;
(二)统筹安排南垒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南垒河流域保护工作;
(三)制定促进南垒河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措施;
(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流域生态安全;
(五)建立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垒河流域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垒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南垒河流域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南垒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河长制,落实流域保护与管理职责,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在南垒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在南垒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貌、共生物,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南垒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注重节水、节能、节地和资源综合高效利用,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等,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林业和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综合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在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村庄和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进行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