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用地政策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讯:一般观点认为,农业光伏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也就是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属于国土资源部积极支持范围,按照农用地实施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只需在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然而这一观点仍存在分歧。据世纪新能源网近的道,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联合调研组在农用地管理情况调研中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现行政策,农业光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如果按照这一解释,农业光伏项目用地投资成本将至少增加5%,如果所用土地是耕地,还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如果农业光伏属于建设用地,按照一般县级建设用地价格,电站投资者将面临以下新增成本: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平方米;
2.防洪保安基金:1000元/亩;
3.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4%;
4.出让金业务费:基准地价×用地面积×1%;
5.耕地开垦费:年产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产值)×9倍=13500元/亩。
在实际业务中,农业光伏项目通常采用土地租赁或光伏发电效益共享模式,因此即使定性为建设用地,大部分项目并不需要缴纳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然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开垦费却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每1MW光伏电站占地面积是30亩左右,农业光伏项目由于阵列间距较大,每1MW电站占地面积约50亩。照此计算,在建设用地属性定义下,每100MW农业光伏项目需要增加土地成本高达9900万元,相当于直接投资成本增加12%左右。目前农业光伏项目平均IRR在11%左右,土地成本增加会导致IRR直接下降1个百分点,度电成本增加3分钱。
虽然农业光伏用地属性暂时没有定论,但投资者已做好政策风险应对措施。在云南开发某大型农业光伏项目的开发商代表指出,降低土地政策风险的最佳手段就是减少单位装机量对土地的占用,这就要求使用更高转换率的高品级组件。目前市场上能够规模化供应的60型组件功率范围是255W-275W,最好的可以达到280W。建设相同规模的电站,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可节约5%-8.5%的用地面积,对100MW电站来说,这意味着在建设用地定性之下,采用高效组件能够节约500-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在其他投资成本上,目前高效组件与低效组件价差不足0.09元/W,而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能够节约0.1元/W以上的EPC成本,部分农业光伏项目对支架高度、组件阵列间距要求非常高,这种情况下高效组件甚至能够节约0.12-0.15元/W的EPC成本。目前国内能够达到275-280W功率的组件大多是单晶组件,从投资成本角度分析,采用单晶组件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土地政策风险。
高效组件对土地成本的节约还体现在林地光伏项目上。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宜林地、灌木地的植被恢复费最低标准分别为2000元/亩、4000元/亩。由于单晶组件具有高度集约性特征,每100MW单晶电站可以比多晶电站节约40-80万元的植被恢复费。
在今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光伏农业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汪海燕指出,许多光伏农业项目没有落到实处,多数项目是光伏企业为了发展光伏电站而顺带发展农业,而真正的光伏与农业结合应该是凸显1+1>2的综合效应,以土地高效利用为前提,在提升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保证光伏发电量。提升高效单晶组件的应用,无疑是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的最佳手段。
1与土地出让方进行简单沟通
了解项目场址的地点等情况:土地之前的用途、出让方的诉求及土地价格、项目场址的地点(经纬度)、周边基础设施是否齐备、交通是否便利、场址面积、土地的性质;场址大概地貌、场址附近是否有可接入的升压变电站、距离及电压等级,最好是在光伏产业基地、已形成建设规模或有光伏规划的地区
2了解当地相关的光伏政策
国家给该省的规模指标、该省对光伏项目是否有单独的补贴政策、该项目是否能有可能拿到备案规模指标、项目所在地是否有建成项目、收益如何、是否限电、项目所在地是否有在建的项目、进展程度
3宏观选址
场址地貌概况(如果业主能提供项目地点的经纬度,就利用Google地球,看一下周边的地形地貌,对场址情况做到大概心里有数)、资源概况(可以从NASA或Meteonorm等获得当地太阳能资源的各月总辐射量,计算出发电量)、收益概况(再查看一下当地的太阳能资源,并按大致投资水平估算一下项目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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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家队的进场,各地掀起一股光伏项目开发的热潮!随着2020年9月“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的确定,这股热潮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详见:《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签署的42GW开发协议!》)
根据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上的数据,广东、湖北、江西、山东、河北、内蒙等地的光伏项目备案量,均超过10GW。以江西省为例,1月底,江西省发改委公布了本省1MW以上备案项目名单,申请备案总规模超过34GW,进入省规划项目库的就有27GW以上!(详见:《27GW光伏项目进入江西省规划论证项目库!》)因此,有从业人员坦言:这波地面电站开发的热度,相对于2017年的那波,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那波是民企抢屋顶,这波是央企抢土地!然而,对于光伏项目,从完成备案到项目开工,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一、光伏是唯一采用“备案制”管理的能源项目
无论是煤电项目,还是风电项目,能源项目投资管理,一般都采用核准制;而光伏项目,自从2014年开始,由“核准制”变为“备案制”。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大。
1、核准制
项目手续前置,需要办理好全部的项目手续,包括省土地批复、省电网的接入批复、环保批复等等,全部手续文件齐备之后,发改委才会给核准文件。
2、备案制
项目手续后置,只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基本技术方案等基础信息即可完成备案,完成备案之后再去办理土地批复、接入批复、环保批复等支持性文件。
完成核准的项目,由于各种手续齐全,不出意外基本可以落地;而完成备案的项目,经常在办理后续手续的时候遇到困难,导致项目落地率低。
土地、接入,是平价上网项目面临的最大的两个问题。
二、稀缺的土地,是决定项目落地的第一要素!
1、一块土地被多次备案
多位前期开发人员坦言:当前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拿到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有多紧张呢?
某省的开发人员介绍,该省几乎每个县,都有好几个集团的人在开发。打个比方“一块土地,基本上是树上骑个猴、地上七个猴!”我要派人天天去政府守着,一天不去,估计地就没有了!
另一名开发人员介绍:一块地,我们已经完成了备案,但后期又有两家公司拿这块地做了备案。我们一看这种情况,就先把土地租金的定金支付给当地村民,签署了正式的合同,这就算把地拿到手了,其他两家完成备案也是白搭。
以广东省为例,作为全国第一用电大省,广东省有巨大的用电需求,肯定不存在限电的问题;而且,广东省煤电基准价高,资源也还可以,平价上网项目收益好,因此格外受到投资企业的青睐!2019年、2020年的两批平价上网项目中,广东省分别为2.38GW、10.89GW,总量居于全国首位。
然而,作为经济最发达的省份,土地是广东省的稀缺资源!按照广东发改委要求,前两批项目,都获得了省电网公司的接入批复。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很多项目出现土地不够用规模打折,甚至由于土地性质原因完全无地可用的局面。据介绍,广东前两批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可能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项目,落实了土地。
“现在,广东省电网要求拿到土地落地文件,才给接入系统批复”广东某项目开发人员介绍“土地落地文件,至少是已经预付土地租金的证明文件”。
按照光伏项目常规的开发流程,都是项目各种手续办齐全之后,确定项目要开工,再支付土地租金。然而,现在这种模式很容易被“翘单”。
比如,某企业跟某村集体签署了土地租赁意向书之后,就去办理各项手续文件;电网接入都办好了,准备开工时,发现另外一家投资企业已经将土地租金的预付款付了,并签署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第一家投资企业前期所有的投入,都打了水漂!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块地被多家企业拿去备案!备案规模的统计数据看似很大,而最终能落地的,只有一家。
2、不断被推高的土地租金和路条费
一块地好几家抢,所有者“待价而沽”心理浓厚。土地租金的行情也不断上涨,相对于一年前,几乎翻了一番。土地租金、青苗补偿两项加起来,要超过2000元/亩。
除了土地租金看涨之外,另一个大幅上涨的就是“路条费”!
受疫情影响,电力央企在国外开拓业务难度加大,加大了国内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力度,开发任务都很重,甚至一些原来做火电项目的人都转行来做新能源开发。然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风险点、财务测算和传统火电完全不同,这些人未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而且有传统电力的思维惯性,为了完成任务,出手都很大方。
“之前,广东的光伏项目开发市场一直非常理性。去年年初,项目开发前期费用才5~7分/W。但受一些央企开发人员抢项目的影响,很多路条方死灰复燃,漫天要价。现在一些条件特别好的项目,已经涨到两毛甚至更高。”某项目开发人员介绍,“您要呼吁一下理性开发,不要让路条方把市场搞乱了。一些央企开发人员高价开出去,最后总部算不过帐,收益率达不到,完成的任务越多,未来被人巡查审计的风险越大!如果项目最终完不成,也会引发信誉危机,破坏契约精神。”
3、虚报的项目规模
某项目开发人员介绍:平价上网项目都是100MW级别的,需要两三千亩地,涉及范围非常大。
而如此大范围的土地里面,往往有一部分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如土地性质、建设条件等不能被利用。如果前期开发过程中,如果不到项目现场大致跑一遍,不到各相关部门认真核实,可利用面积很容易高估。
另一方面,为了完成集团任务,让数据看起来好看,数据往往被人为放大。比如,能干100MW的项目,往往报成200MW、300MW,这会给后期的工作造成很多困难。然而,项目开发、项目实施往往是两批人,开发人员把任务完成了,哪管后期落地的困难!一些备案成200MW、300MW的项目,可能最后连100MW都干不成。
4、“集散式”光伏项目
“我们集团需要大项目,但现在大块的土地太难找,土地资源这么珍贵,一些小块土地也不得不利用起来。”有开发人员介绍,“我们在做一些“集散式”项目。就是在一些小块的零散土地上,建设一些6MW以内的项目。在一个县域内,做十几个这样的小项目凑成一个较大的规模。”
三、接入与送出,短期困境,但未来可期
对于平价上网项目,除了土地之外,另一大限制因素一定是接入。
1、可建设规模与物理接入条件不匹配
在一些地区,土地可建设规模和物理接入条件不匹配的矛盾,非常突出!
有开发人员介绍,“我们选中一块非常好的土地,面积大,施工条件好,就是周边30公里以内没有可接入的变电站!我们场地附近还有其他企业也遇到类似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一般有两个:
一是等电网的配套工程,但周期会比较差,估计要两年以上。
二是几家投资企业筹资建设,费用按接入规模分摊。这种方式落地时间最快,西部很多省份的光伏基地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现在,我们在相邻的投资企业商量,是否可以合资建设一个220kV的升压变电站,一起送出”上述开发人员说,“但这会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我们需要等省级电网的意见,但项目今年应该是没办法落地了。”
当前,国家政策明确送出线路必须由电网建设,升压变电站是可以投资企业自建后由电网回购?虽然西部省份有投资企业筹资自建的案例,但大多数中东部省份还未出现这种情况,很多省电网公司对此事的态度也比较模糊。
2、接入问题预期未来会逐渐得到解决
2020年,一些新规划了GW级的大型光伏基地,同样面临附近接入资源不足的困境。据了解,国家电网积极参与到“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基地的相关规划工作中,一般当地政府规划了发电基地,电网公司都会配合做对应的送出规划。
2021年1月27日,国家电网辛保安在“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中表示: 未来5年,国家电网公司将年均投入超过700亿美元 ,推动电网向能源互联网升级,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0年,国家电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600亿元。其中,最大的一块就是特高压投资1811亿元,约占总投资的40%。2020年,蒙西—晋中、驻马店—南阳特高压工程有序推进,青海—河南 800千伏直流工程、张北—雄安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相继贯通,解决了一大批新能源项目的接入、送出问题!山西垣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年初开工,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6台机组年底全部并网。
“我们去市里做项目开发的时候,市领导直接让我们在基地范围内选地,这样不需要担心送出问题”某企业开发人员介绍到。“十三五”末期,新能源项目的接入、送出问题十分突出,成为限制规模发展的卡脖子问题,预期在“十四五”期间会逐步得到解决。然而,由于电网规划、招标、建设等流程,新建的常规电压等级的送出工程一般要两年以上,特高压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解决接入与送出,未来可期,但需要时间。
四、困境中突围
当补贴不再是光伏项目限制因素时,土地和接入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而接入之后还将面临消纳的问题。
对于光伏项目,完成备案仅仅是一个开始,从备案到并网,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然而,“碳达峰、碳中和”的顶层设计不会变,电力企业们能源转型、投资光伏等新能源的决心与目标不会变!“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光伏行业就是在不断解决各种问题中,突出重围的!
拓展资料:家庭分布式光伏补贴价格趋于一八元每千瓦时,不再按季度调整,而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商分布式项目补贴价格趋于零点一元每千瓦时,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降低零点零一元每千瓦时;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补贴总额为零点一五每千瓦时至0零点一八元千瓦时;全在线模式按当地资源区集中电站竞价上限分配。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综合光伏历年用地政策来看,光伏用地经历了一系列调整、细化,其主要适用地仍为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但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类用地则经历了允许、禁止等反复。根据目前最新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农光互补项目的适用范围正无限缩小。
但需要关注的是,2019年,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曾下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其对土地性质的认定与第二次国土分类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
随着“三调”数据的公布与原有数据的融合,存量光伏项目对原有土地性质的认定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将面临着补办手续甚至是搬迁或拆除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对存量项目的收购还是新项目的备案核准,具体仍需与当地国土局、设计院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用地性质有更明确、实时的认知。
首先是弃光限电问题。数据显示,2016年西北地区弃光电量70.42亿千瓦时,弃光率19.81%。其中,新疆和甘肃弃光率均超过30%。
其次是政府补贴拖欠问题。我国光伏发电起步较晚,目前投资光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补贴。
第三是融资难度大。由于电站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周期长,光伏产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分布式电站项目。
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十三五”规划为光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受益于储能技术发展以及电网输配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光伏发电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弃光率也将有所下降,因此长期来看,中国光伏发电发展前景较好。
屋顶落实难?政府当裁判
我家屋顶为什么要给你来用?对屋顶造成破坏谁负责?出现了问题找谁说理?当屋顶资源所有者面对寻上门的屋顶光伏投资者时,普遍存在上述疑问。怕扯皮的心理让他们普遍望而却步。
让屋顶所有者自己建光伏?一不懂技术,二需要投资,三是嫌麻烦,除非是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个别“环保斗士”,否则没有几户人家愿意动这个脑筋。
“屋顶那么大,可用的却没有几个。”成了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面临的第一道难题。
“企业的现有屋顶,绝大部分没有考虑到光伏发电的要求,承重、防漏、安保都有不少问题;10万平方米屋顶的大型企业,通过出让屋顶获得的电价节省每年不超过70万元。如果不考虑社会责任和政府推动,衡量得失,许多企业不愿意提供屋顶。”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屋顶落实难深有体会。
嘉兴市政府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开发和市场应用,率先从落实屋顶资源上寻求突破。嘉兴市政府有关政策特别规定:新增建筑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作为嘉兴光伏发电“先锋军”的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对屋顶资源采取了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四统一”模式,组织开展屋顶资源前期摸排,逐步建立可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资源数据库,统一收储屋顶资源。
“园区内屋顶资源多元化,有工业建筑、居民住宅、市政、科技园区、商业楼宇等。目前,我们对已建建筑划分出12个3~6兆瓦装机容量的集中连片区,提前与屋顶业主签订安装协议,统一屋顶租赁和电价优惠及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标准,这样政府就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屋顶资源。”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徐凯平告诉记者。
在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屋顶资源所有者之间签订协议书,政府也不做旁观者,而是作为“丙方”全程参与和见证项目建设过程。
记者在园区管委会看到嘉兴市晶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运营商,与上海交大科技园(嘉兴)有限公司签署的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协议书中,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就作为丙方出现在协议书上。三方协议书对丙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督促甲乙双方各自义务的履行,支持甲乙双方各自权利的实现;对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组织调试及验收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甲、乙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丙方参与调解。
“有了政府出面担保,大大增加了投资和业主双方的信任度,这样就不担心出了纠纷没地方投诉了。没有后顾之忧,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自然大大加快了。在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除了不适宜安装的屋顶,大部分屋顶都已安装或将安装光伏。”在上海交大产业园研发楼的楼顶,嘉兴市光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韶指着满眼可见的屋顶光伏组件时对记者说道。
“没有三方协议和相关规定之前,有些屋顶企业随意要价,临时反悔租赁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对我们投资商的利益损害非常大。自从有了政府的介入,我们深深感到利益得到了保障。”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总经理何以平也对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担当第三方的园区管委会,不仅担当纠纷处理的裁判,还统筹安排屋顶资源,平衡分布式电站建设中“好”屋顶与“差”屋顶的分配,避免投资商为抢夺资源而出现恶性竞争,成为关键的“第三方”。
为进一步规范屋顶资源市场,园区管委会还制定了两个范本的屋顶租用方式:一是屋顶资源所有者直接出租,投资者按照一年6元/平方米的租金支付,之后所发电量所得全部由投资者所有;二是光伏电站所发电量首先供屋顶业主使用,余电上网,屋顶业主按市电价格的9折电价向投资者支付电费。
两种方式都实现了投资者和业主双方均得益的结果。
贷款融资难?政策出奇招
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还款信誉好、背景雄厚、投资回报稳定的企业作为贷款发放对象。他们认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回报预期不确定、时间长、存在较大风险,因而严格控制对光伏项目的贷款发放,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成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又一桎梏。
“针对金融机构在光伏发电应用的收益权保证、运营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顾虑,嘉兴市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适应的信贷方式,力求形成当光伏发电应用出现金融、保险、投资方、屋顶业主及系统质量等各种风险时的抗风险机制,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嘉兴市委副书记、市长肖培生介绍嘉兴经验时说。
为强化融资保障,嘉兴市政府鼓励支持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专业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各类光伏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光伏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新机制,进一步创新金融体制,拓展融资渠道。
建立政银企沟通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嘉兴光伏企业及发电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嘉兴光伏产业重点扶持企业及项目所贷款项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不上浮,不增加额外融资条件和项目。
徐凯平介绍说,园区管委会已与多家银行接洽,并为他们在全区内开设分支机构预留了地点,以政府的诚信换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到全区进行了考察,并制定在园区落户的方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给予了嘉兴市重点光伏应用项目和企业很大的信贷支持。
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同时,嘉兴市政府还谋划从多角度进一步为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一是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即政府出资,并吸纳社会资本,成立贷款担保基金,优先向重点光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光伏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优先提供财政贴息。
二是设立光伏产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在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中,专门设立光伏产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其金额不小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的35%,专项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光伏企业。
三是支持上市融资。助推光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财务管理、辅导上市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一企一策,予以上市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做好与资本市场及有关机构的沟通衔接,扶持企业在海内外市场特别是境内市场发行上市。
稳定的经济回报,是解决投资商与金融部门各方面顾虑的关键。在提供融资支持的基础上,嘉兴市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积极探索融资模式。创建电付通平台和保证金池(或基金池)正是嘉兴融资模式探索的产物。
“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收取用电企业的电费,并存入平台,平台提取一定的比例(大约10%)存入保证金池,当电费收取遇到特殊情况,暂时可以从保证金池中提取,保证各方利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徐凯平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设想。
保险是否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融资成功与否。“投资方投资光伏电站的投资回报主要来源就是发电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发放的度电补贴。光伏电站投入使用后,在长达25年使用期内,年发电量能否达到理论上预期的水平,还会受到实际光照等气象条件、电站组件性能、以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存在风险。有风险就会影响融资。”徐凯平说,目前他们正在与中国人保财险、安邦保险、太平洋保险、英达财险等商业保险机构,探讨光伏电站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提前制定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创新保险模式试点方案》,从电站施工期建议承包险种,电站运行维护期间建议承保险种等给保险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8月13日,安邦保险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举行了现场交流会,探讨“太阳能光伏电站综合运营保险条款”。记者看到,在这份还未实行的条款总则中规定:“本条款由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从各个角度为光伏电站提供保障的保险,正呼之欲出。
并网接入难?技术来保障
“与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相比,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并网后,势必会对电网造成影响。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所有分布式光伏都要并网,电网安全运行、调度、检修都是新的课题。”国网嘉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王坚敏对记者说。
并网接入难是个不可否认的难题。并网难,说到底不是政策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在嘉兴,有了政府的主导和供电公司的配合,难题不再难。
在工作之初,嘉兴市政府就将重点企业研究院作为推进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载体,并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进光伏产业科研体制创新,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建设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并网技术研究院、光伏装备与智能控制研究院、光伏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院等四大重点研究院,对光伏并网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
“我们研究院重点以光伏并网系统设计和区域智能电网研究为主攻方向,承担光伏发电并网、上网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研究,为大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微网系统、小型家用光伏发电系统及光伏发电运行监管、区域智能电网管理、增值服务、通信信息等提供技术支撑。”浙江分布式光伏并网技术研究院院长王越超告诉记者。
光伏装备与智能控制研究院和光伏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院也分别有研究与并网相关的课题。前者对智能电网接入控制设备、光伏逆变器进行重点攻克;后者则完成了掌控并网运行模式下为微网运行策略的灵活切换技术、开发出了微网监测平台等重点技术。在研究机构的技术支撑下,一个一个并网难题被攻克。
如果光伏系统本身质量不过关,并网后对电网运行安全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这曾经是电网公司顾虑的原因之一。“分布式光伏是新鲜事物,我们对客户自行安装的屋顶光伏系统既不具有监测评估的资格,也不具有评估的能力。”嘉兴供电公司营销部寿江云说。
于是,嘉兴市在建设安装标准上求突破,由政府部门会同相关企业技术人员,从产品选型、屋顶承载、建设布局,到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特别是规范产品的技术参数,鼓励高效电池组件、新型逆变器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光伏方阵场、光伏系统输配电与控制缆线等布局要求。同时,引入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项目验收。
在嘉兴市政府的领导下,嘉兴供电公司密切配合,在并网接入规范上求突破,出台了《嘉兴电网分布式光伏保护配置及整定技术规范(试行)》、《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点网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技术规范(试行)》等5项技术规定,以及《10千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居民光伏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和典型方案》。
同时,优化并网服务,由电力部门牵头,构建制度保障、服务保障、电网规划、技术支持、运营监控、电量结算六大体系,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办法》、《居民家庭并网服务规定》、《调度运行规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制度,建立电力部门“一个口子”对外并网服务和全称负责体系。
在一系列技术规范和制度的保证下,嘉兴供电公司实现了并网申请全部按时限要求受理,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按时限并网。
在嘉兴供电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7月25日至8月1日 《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周报》中,记者看到:全市已累计受理光伏项目总计200个,总装机容量254.12兆瓦,已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总计111个,总并网容量158.50兆瓦,并网装机容量占全市受理装机容量的62.37%。周报对因为并网验收不通过或客户自己原因造成的未并网情况也做了详细说明。
电费回收难?合力同应对
电费回收难,难在哪里?难在使用别人的屋顶作为发电场地,一旦遇到屋顶资源所有者拖欠电费,电站运营商作为一个普通企业,并没有好的办法处理,将面临巨大的电费回收风险。
其实,电费回收对像国家电网公司这样的大型央企来说,也是个难题。国家电网公司采取以优质服务感动用户的方法,加上《按照电力法》强制拉电的方式,也不能完全回收到位,对于员工数目不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总经理何以平就向记者谈出了他们的无奈:“我们负责电费回收的只有两三个人,分布式光伏的业主非常分散,我们没有人力天天上门催缴;我们也不能像电网公司可以直接拉电,拉了光伏电,业主还是可以用市电,对用户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我们的损失就大了。”虽然她所在企业因为刚进入电费回收期,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但对别的投资商遭遇拖欠电费的事也有所耳闻,并有所担忧。
作为一家有丰富海外光伏投资经验的公司,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习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公司作为受电方与屋顶资源所有者之间实现签订购受电协议时,都会明确规定电能计量方式、电量结算期、结算依据、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遇到恶意拖欠电费,我们会采取法律手段,除非是破产倒闭企业,相信我们的电费是能够追回来的。”何以平对记者说,当然,公司在选择屋顶业主时也会非常谨慎。
作为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杨建平,对于管委会投资的沙家浜社区的电费回收却一点也不担心。
“我们的电费是从给屋顶所有者的屋顶资源租金中扣除的,租金每年年底时付给居民用户,居民也是先用电,到年底结算电费。通常情况下,电费金额肯定小于租金,这样,付租金时扣除电费就可以了。”杨建平说。
虽然在记者的采访中,并没有感到嘉兴电费回收是个很大的难题,但嘉兴市政府却未雨绸缪,制定政策防止电费回收难的发生。
据介绍,目前嘉兴电费的收取途径有四个:一是由银行负责托收;二是在银行收不到的情况下,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电费收取;三是在运维公司收不到电费的情况下,由政府进行协调;四是在政府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解决。
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同时还在探索光伏发电全额上网,由电网公司按照脱硫标杆电价先付给电站运营方的方式。
“电网公司肯定不会拖欠电费,光伏发电计量结算效率会大大提高。”徐凯平说。但他同时表示,这只是他们的初步想法,还需要和有关单位协商。
“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平台,积极探索电费结算交易、电量就近消纳等机制,健全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投资商的积极性。真正使光伏制造企业有效益,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有盈利、光伏发电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创新可持续。”8月4日,嘉兴分布式光伏发电交流会上,肖培生市长的话掷地有声。
法律分析: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该文件也被作为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