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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国家对地源热泵的补贴情况

执着的小猫咪
内向的黑米
2022-12-30 20:35:43

请问一下国家对地源热泵的补贴情况

最佳答案
聪慧的小猫咪
温婉的雪碧
2026-03-30 16:28:40

有补贴的,每个地方不同,地源热泵属于可再生能源,你搜索一下当地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里面有关于地源热泵的补贴政策。

下面是各地的补贴信息:

北京市: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

湖北宜昌:土壤源热泵应用:50元/㎡;水源热泵应用:40元/㎡;地源热泵太阳能一体化集成技术应用65元/㎡;

重庆市: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 800 元;

上海市: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 元;

黄石市:地源热泵系统55元/平方米

柳城县:地源热泵(含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补贴资金100元/㎡;

新乡市:每平方米补助20元;

合肥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0 元/平方米;

嘉兴市: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或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六安市:按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最新回答
超级的海燕
爱撒娇的冥王星
2026-03-30 16:28:40

你好,十二五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提高到4.5%,年增长率要达到20%,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的产值要达到4.5

万亿元。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部位均出台了支持政策。

北京市政策

12

层以下必须安装太阳能,否则楼盘不予验收。

其中很多个地方的支持政策也有不同:

天津市政策

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系统,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河北省政策

高层建筑或将规模化推广,

政府扶持大量化安装太阳能。

山西省政策

组建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市政拨款1.5

亿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节能的专项经费。

内蒙古政策

推动五位一体计划,将被动式太阳能暖房、日光温室、沼气池、太阳能暖圈、与厕所进行整体建设。

辽宁省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包括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吉林省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能源增值税,能源补贴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

2010

年至2020

年,哈尔滨市将新建59

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型能源项目,计划总投资452.7

亿。

上海市

根据2012

年补贴标准,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建筑物光电一体化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适用补贴。

江苏省

推行农村开展“百乡千村万台太阳能热水工程”,选取新建大型楼盘,高标准应用太阳能。

浙江省

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提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福建省

采取减免增值税、投资补助、鼓励联网、互通余缺、多余收购。

江西省

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空调制冷示范工程。

山东省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2

层以下居住建筑要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

河南省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

湖北省

新建12

层及以下热水需求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

湖南省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城镇项目。

广东省

新建12

层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到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海南省

对列入省新能源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

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市建委决定今年和明年共拿出5000

万元,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四川省

对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和节能改造时强制使用。

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生动的冰棍
善良的冬天
2026-03-30 16:28:40
随着国家对环境的重视度加深,国家已出台相关的政策以鼓励企业回收废旧垃圾,给予废旧垃圾回收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成都大环宇废旧塑料收集了国内相关废料垃圾回收补贴政策,供广大企业朋友参考。

1、《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为鼓励企业申购初始排污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最高40%的优惠;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30%的优惠;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20%的优惠。

2、《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治农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3、《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龙头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

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项目施工前,应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政府对列入国家、省、市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5、《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

区县财政应依据现行的运行费用标准,保障填埋场正常的运行管理经费;市对区县实施监管、考评和“以奖代补”政策。填埋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并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新建垃圾填埋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6、《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7、《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8、《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10、《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和范围: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2636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730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345亿元),占65.6%;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351亿元,占13.3%;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11亿元,占8.0%;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09亿元,占4.1%;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210亿元,占8.0%;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5亿元,占1.0%。

12、《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启动2013年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明确,2013年选择新疆、甘肃、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13、个地膜使用面广、残留量大的省份,以市县为单位开展地膜科学使用示范建设,同时加强农业清洁生产能力建设。申报县市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充足;2、地方政府重视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群众积极性高;3、产业优势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4、申报地膜科学使用的市县,地膜覆盖面积应在10万亩以上,建成后,新增废旧地膜回收加工能力300吨以上,项目区当季地膜残留率低于20%;5、优先支持已开展小规模地膜回收加工试点的市县。

14、《生态农业渐热一号文件或补贴可降解农膜》,在今年两会期间,“一号提案”是九三学社中央所提的“绿色农业”,其中提出加强对废旧农膜的收购力度,对农民购买可降解农膜实施补贴。政协提案的反馈和落实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一号文件”聚焦生态农业的大背景下,可降解农膜的补贴政策一旦落实,对该行业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15、《东莞市万台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2013年-2017年,引导使用注塑机企业完成1万台注塑机的伺服节能改造或更新。改造完成后,可实现年节约用电5亿千瓦时左右。

16、《关于印发上犹县白色污染治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设立白色污染治理工作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白色污染治理的宣传、整治、补贴、回收和加工利用。

这是贴吧有人发过的 你可以看一下。

原帖地址:http://tieba.baidu.com/p/2879905125

醉熏的小松鼠
英勇的画板
2026-03-30 16:28:4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服务、使用、设施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普及率和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三)指导集中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移交;

(四)负责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监督和考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源单位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热源点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供热用热成本监审,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依法查处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公用管道的使用管理除外)和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供热活动中违反质量、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供热设施、偷盗热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热源单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热源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依法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在竞争机制下投资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当地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新乡市国土空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用户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部署实施。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供热管网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除经论证能够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在地下负一层建独立站房外,新建热力站应当建在地面之上,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条 对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热用户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

搞怪的哑铃
着急的过客
2026-03-30 16:28:40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采取的五大措施:

1、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这包括价格政策。政府鼓励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成本高出常规能源的部分在全国分摊,这就是费用分摊机制。

2、采取财政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建立专项基金给予补助,也包括减免税收。

3、培育市场。市场是十分关键的,市场的培育也包括对市场份额的强制和对市场环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要逐步在房地产开发中,安装一些利用太阳能的构件等。4、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对这个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养。

5、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意义和利用方法、途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的程度。

精明的芝麻
平淡的水杯
2026-03-30 16:28:40

政府对新能源的扶持:

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对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提供电价补贴。具体标准是:

1、风电 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推行的标杆电价政策,即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标杆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政府根据各省区风电标杆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给予风电价格补贴。

2、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

3、生物质能发电 没有国家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新能源扶持政策请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者能源主管部门。

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都被看作常规能源,而把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作为新能源。

扩展资料

特点

1)资源丰富,普遍具备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永续利用;比如,陆上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力资源为253GW, 而截止2003年只有0.57GW被开发利用,预计到2010年可以利用的达到4GW, 到2020年到20GW,而太阳能光伏并网和离网应用量预计到2020年可以从的0.03GW增加1至2个GW。

2)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空间;

3)不含碳或含碳量很少,对环境影响小;

4)分布广,有利于小规模分散利用;

5)间断式供应,波动性大,对持续供能不利;

6)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较化石能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

重要的楼房
繁荣的荷花
2026-03-30 16:28:40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