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储量估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吴国强
作者简介:吴国强,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6日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规范得以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新规范资源储量估算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1 勘查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范围
各阶段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即在探矿权登记的平面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
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即在采矿权登记的三度空间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报告编制者,在资源储量估算中忽视了开采许可水平标高。
1.2 露天煤矿勘查范围
新规范对露天煤矿工作程度做了规定,但对露天煤矿勘查条件未作说明,近年来随着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化,有些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探报告,对井工和露天开采条件范围的确定有些模糊,造成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价范围不准确,有必要予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执行新规范。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的规定,即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应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由矿山设计部门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在矿区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1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其他未进行可(预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围内,估算资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剥采比要求
露天煤矿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阶段一般难以正式确定。为了划定露天勘查深部的边界,可以用钻孔柱状图计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视作近似的境界剥采比,并以此会同煤矿设计部门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边界。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式中:O——松散覆盖层的单位体积(m3);
R——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C——露天开采的全部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μ——煤的回采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
勘探报告还要确定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新规范对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有如下说明。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对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划定条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进一步规定: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新规范规定了资源储量比例: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1确定(露天矿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应全部为探明的。
1.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即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为主;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1.5 压覆范围
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要求,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2 关于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
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
2.1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2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3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2.4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预查、普查阶段,凡勘查许可范围内赋存煤层可采见煤点均要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并进行初步评价;详查、勘探阶段对普查阶段评价为不可采煤层的可采见煤点是否进行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在设计中明确。
3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
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在指导意见中已从各个方面作了明细规定。笔者仅把各相关方面归纳一下,并谈一些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3.1.1 采用厚度对煤层稳定性评价
采用厚度: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而得的煤层厚度称为采用厚度,亦称计算厚度。采用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和稳定程度的评价和计算煤的资源储量。
但需注意旧规范对于复杂结构煤层的稳定性评价还有如下说明:夹矸层数很多,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探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的稳定程度。新规范和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把结构复杂、全层厚度变化稳定煤层的稳定程度定为二型,即较稳定型。
3.1.2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
采用厚度亦称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在研究煤层沉积环境、赋存规律、煤层对比时,以煤层的全层厚度为宜。
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仅见于个别煤层点时,可不必分层估算。
结构复杂煤层:指夹矸层数很多,但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稳定程度的煤层。
复煤层:指煤层全层厚度较大,夹矸层数多,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大,夹矸的分层厚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属于应当进行分层对比的煤层。
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应按新规范8.4.1条、8.4.2条规定,分别计算各煤分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虽其夹矸的单层厚度有时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但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各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为煤层的采用厚度,计算采用厚度按规范8.4.3条规定。
经对比属于同一复煤层的煤分层,当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与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相差较大,影响到资料使用时,是选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还是选用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可根据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要求,合理选用。
3.1.3 临界厚度
临界厚度:是旧规范中的名词,指的是煤层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内的煤层厚度。
新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笔者比较认同这部分煤层予以算量并单列(核实报告应保留以往计算的“暂不能利用储量”)。这不仅是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尤其是对临界厚度采样要求,可以规避一些薄煤层和煤类变化较大的煤层,在资源储量估算缺失煤质资料的风险。在勘查施工阶段,对于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层,钻探与测井厚度确定的误差,一般规定不大于0.10m和0.2m。经常会发生在测井可采,钻探不可采的情况下,采用测井厚度。若现场煤心有要求、没有处理,还可以采样弥补,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没有要求,钻孔已封闭,这样就造成煤质资料缺失。因此,建议在勘查设计中,对所有钻孔中的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增加采取煤心煤样要求,同时建议褐煤的临界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层厚度采用时应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的具体数字资料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其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规律、无煤区范围等,可以在划定最低可采边界时,结合钻探数据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矿井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应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槽(井)探煤层厚度在确定其资料可靠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利用。在一些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往往忽视了对这两类资料的利用。
一般受断层影响的煤层变厚(缺失)点,不参加资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灰分大于40%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探矿权人要求决定。
3.3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3—2004与GB/T 15224.3—1994标准的区别是将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范围分级。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
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是用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三者有一定差别,在资源储量估算和核实时应按要求使用,并按相关公式进行换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一般不扣除大于3%范围,反之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若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一般扣除大于3%范围,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
对于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类,不能作为炼焦用煤其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选择,新规范没有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之规定,即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2—2004 与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区别:除了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和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外,还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应该注意的是,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再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基准发热量: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2。
表2 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4 控制程度与块段划分
4.1 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新规范规定的“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原则时,因没有明确使用条件,在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条进行了说明: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理解上还存在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块段划分办法应适用于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不适宜不稳定煤层。在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估算时,应强调划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块段,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必须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4.2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
新规范在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对可采煤层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没有列入并不是不重要,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这方面的地质工作量和质量,在过去几年执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后在地质勘查设计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3 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新规范7.2.3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新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笔者比较认同,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可以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执行。
4.4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各类煤柱和压覆资源量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压覆资源量: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划出的压覆范围内,所单独进行估算和统计的资源量。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指导意见在说明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时还有一段文字:“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他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这段文字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的压覆资源量有重叠和矛盾,笔者认为,勘查各阶段均应执行压覆资源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勘探阶段执行有关煤柱资源储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规范执行前,有些精查报告将各类煤柱(包括压覆资源量)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因此,资源储量核实时应将其与因厚度、灰分等工业指标原因而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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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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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
煤炭科技术语工作委员会.煤炭科技术语.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
煤炭质量分级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而节能评估师就是专门从事节能评估的一种新型职业。节能评估师通过对节能评估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方法与技术的学习,使学员深入了解节能评估与技术,并熟悉掌握节能评估与节能检查的主要内容、方法及流程,为用能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节能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培训节能评估专业人才。节能评估师的职业前景还是很好的,而且,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节能这方面的工作,节能评估师的职业前景还是很好的,而且,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节能这方面的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市政府制定全市节能、循环经济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的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四、负责全市各县区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及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五、组织协调节能重要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承担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参与拟定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市煤炭工业布局,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市境内煤炭资源,积极引导煤炭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搞好煤炭工业节能降耗工作。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整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碳排放评估师证报考费用含金量高。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可燃矿物燃料占世界能源消费的90%以上,这些亿万年生成的地下资源储量有限。
『壹』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
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
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贰』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有:
1、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疫病防治员是在兽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动物常见病和多发病防治的人员。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测量放线工:指利用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按施工图放实样、确定平面尺寸的人员。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
3、组合机床操作工:指操作组合机床、机加工生产线,对工件进行切削加工的人员。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电气安装工:指使用机具、检测仪器对电气设备、装置进行安装、调试的人员。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5、金属热处理工:金属热处理工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叁』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种类科目
比较常见的有: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秘书 涉外秘书 物流师 人力资源师 物业管理师 职业指导师 项目管理师 经营师 策划师 心理咨询师 企业培训师 理财规划师 职业经理人 美术设计师 室内装饰设计师 网络管理师 营养师.还有一些普通工种,如电工 焊工 家电维修 美容 美发等
『肆』 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分类有哪些
共分为五个等级,部分职业设定四个等级:
高级技师 (一级/高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难题;在技术攻关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技师 (二级/中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能力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人员。
高级(三级/助理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术方面有创新;
中级(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伍』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共计151项)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别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冶金工程师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乡村兽医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乡村医生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航空安全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评价类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93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别 1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2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3 家畜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4 关于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游泳救生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6 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7 关于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铁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8 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森林消防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应急救援员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 关于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设备点检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机修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电工 仪器仪表维修工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 关于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起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11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12 关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防水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交通运输、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架子工 14 关于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海洋、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 关于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 关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燃气轮机值班员 余热余压利用系统操作工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17 关于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18 关于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19 关于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0 关于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1 关于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2 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3 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4 关于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5 关于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26 关于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27 关于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装配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28 关于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工具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29 关于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30 关于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切削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31 关于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2 关于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3 关于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4 关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重冶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5 关于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6 关于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7 关于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8 关于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9 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0 关于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1 关于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2 关于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3 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4 关于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5 关于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6 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47 关于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防腐蚀工 制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48 关于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炼焦工 49 关于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0 关于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51 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服装制版师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2 关于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纺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3 关于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4 关于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5 关于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6 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酿酒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品酒师 评茶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57 关于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8 关于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59 关于农机化服务人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0 关于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沼气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1 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2 关于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业技术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3 关于畜禽种苗繁育人员 家禽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4 关于作物种子(苗)繁育生产人员 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5 关于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66 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生殖健康咨询师 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7 关于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锁具修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68 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69 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摩托车修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70 关于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1 关于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美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美发师 72 关于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育婴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保育员 养老护理员 73 关于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74 关于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5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6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人员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7 关于水文服务人员 水文勘测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8 关于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监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79 关于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地质调查员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地勘掘进工 地质实验员 物探工 80 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质检、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纤维检验员 质检、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质检、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1 关于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工程测量员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2 关于海洋服务人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海洋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海洋浮标工、海洋水文调查员、海洋生物调查员 83 关于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安检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智能楼宇管理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安全评价师 84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职业指导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85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86 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87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88 关于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89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90 关于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91 关于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92 关于销售人员 电子商务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93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心理咨询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陆』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种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营销师
秘书
物业管理员
项目管理师
电子商务师
心理咨询师
企业信息管理师
物流师
理财规划师
网络编辑员
广告设计师
企业文化师
企业培训师 这些是国家统考项目,每个省对这些统考专业进行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湖北省只把这些专业里的秘书\物业管理\心理咨询\人力资源\营销这5个专业作为全国统考.
『柒』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要全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共计140项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具体名单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7)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种类扩展阅读:
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职业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制定相关职业标准,为其进行培训和对人才的评估的基础,随着新阶段新理念的发展,人社部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的趋势,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角度等各方面出发,向社会公示了18种新型职业,主要涉及绿色产业和数字产业等全新领域,这18种新职业主要有:机器人工程技术人员、增材制造工程技术人员、数据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数据库运行管理员、信息孪生应用技术员、商务数据分析师、碳汇计量评估师、煤提质工、退役军人事务员等。
人社部此次公示的新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数字经济发展推进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方式,在围绕数字产业化、数字语言信息传输等不同视角,对数字职业重新进行界定和标注,而此次公示的机器人技术人员、增材制造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农业化数字化技术员等数字领域分别从工具、环境以及产出过程等指标进行职业分类。
2、经济社会要实现高质量的储蓄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的转型也需要不断升级,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发展目标下,需要转变煤炭资源的清洁化、集约化以及规模化的转变,所以需要煤提质工这个新型职业,而农业的发展,产业的结构也同样需要新的数字化技术的引入,所以诞生了农业数字化技术员的职业。
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在各个城市间大规模的开展建设,并且逐步投入运营,而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需求量也不断提升,而轨道交通的安全责关乎着城市居民的出行,所以,城市轨道交通检修工的职业才会被额列入新型职业中。
在新型职业的信息经过公示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就会被列入新版大典中,下一步就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规划和标准,同时也会向社会征求对其职业的制定和评价标准,积极稳妥的推进新型职业的发展。
办一个矿需要“六证一照”,看看该矿是否齐全,你接收后有的手续是否可以办妥。
煤矿的“六证”分别是:
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省地矿区局的“开采证”,------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县、市、省安监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省煤矿培训中心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张延庆
作者简介:张延庆,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矿产储量评估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从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必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要求。
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工作依据和基本要求
1.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依据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六种情况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⑥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1.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划分
1.2.1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1.2.2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
(2)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
1.2.3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005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作出了如下规定。
1.2.3.1 勘查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勘查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勘查面积大于30km2(含)的煤炭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万人民币(含),或勘查面积大于 15km2(含);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勘查投资大于500万人民币(含);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
1.2.3.2 采矿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采矿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
由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进行了新的规定,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矿业权人和评审机构在工作中要予以注意。
1.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基本要求
1.3.1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
(1)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根据如下材料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合规性、质量审查:①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②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③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取决于矿床规模、勘查手段组合(1~2人、3~5人、5~7人);④评审工作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1.3.2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评审。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有评审工作的义务;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会议;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提出评审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评审。
(4)向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备案:①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③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④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图面内容主要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规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⑦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⑧(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⑨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及批复文件; 评审机构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⑩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备案函;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3.3 对矿业权人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报告按储量规模提供7,5,3份,附图、附表、附件,其中储量估算图至少2份,其他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4)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一式两份)(图面内容主要内容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
(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7)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
(8)(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
(9)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可插在报告中);
(10)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1.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
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图1)。
1.4.1 评审会议预备阶段
本阶段会议由储量评审机构主持,主要内容:
(1)介绍参会人员,阐明会议的合规性;
(2)介绍评审会议准备情况,如资料提交、特别问题披露等;
(3)宣布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指定专家组组长;
(4)宣布评估师职责。
1.4.2 专家组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
(2)评审专家质疑;
(3)专家发表个人意见;
(4)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报告送评单位、编写单位回避);
(5)与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
(6)宣读评审意见书。
1.4.3 会议总结程序(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
(2)报告送评单位代表发言;
(3)评审机构代表发言。
图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流程图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一些新内容
2.1 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3]136号(2003年5月6日)文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增加了评审与安排情况表并要求按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增加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3)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内容;
(4)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间不再规定;
(5)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
2.2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补充要求
(1)评审意见书中要明确评审备案目的,即按查明资源、申请采矿权、占用资源登记矿业权转让、上市融资。
(2)申请采矿权为目的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
(3)以上市为目的的需要提供矿业权人决定上市的文件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
(4)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并强调:①先期开采地段由谁提出,资源储量多少合适,组成的主要类别是什么。②详查程度以上资源储量中不可有预测资源量。③对于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在普查阶段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线距估算333,以便区别334。④定义了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几种情况:ⓐ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设计未予以利用的;ⓓ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压覆不能利用,经济意义不明的;ⓕ低品位矿(旧标准的表外量表述与68号文相悖);ⓖ后期可能回收的矿柱;ⓗ资源储量类型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
(5)明确申请采矿权、扩大延伸的勘查程度要求。
(6)事实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理办法。
(7)报告正文开头附400字摘要。
(8)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
2.3 有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补充,主要内容是:
(1)明确在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2)矿业权人对设计要求不能低于规范规定。
(3)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5)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中相对煤炭贫缺的地区和煤炭贫缺的地区可制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如两广、两湖、江浙、皖南、重庆、福建等)。
2.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主要内容
(1)核实报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核实目的的要求,否则应补充勘查工程;
(2)以向国家缴纳价款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3)开采矿区,要求实测开采范围、厚度、品位进行消耗资源储量估算;
(4)以实际勘查开发情况为依据,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并在评审结论中明确;
(5)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条款的,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的勘查程度要有明确的评审意见,因为可能存在“历史欠账”。
2.5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有两个规范和一个文件,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层气储量计算规范》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三个文件的技术特征如表1所示:
(1)勘查工程部署以主矿种为主,例如矿业权证为煤炭时,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部署探煤勘查工程,兼顾煤层气;
(2)无论矿业权证是煤炭还是煤层气,都必须进行瓦斯(煤层气)项目的采样化验,这是基本要求,必须设计施工;
表1 煤层气勘查技术要求
(3)进行如储层压力、日产气量、产水量等项目的专门测试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取决于勘查目的和地质条件。
(4)普查阶段是煤层气勘查工作的重要转折点,内容是了解煤层气赋存的基本特征,目的是下一勘查阶段是否还搞煤层气勘查,决定勘查区以煤炭为主还是以煤层气为主。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1)资源储量估算边界不明确;
(2)对资源储量变化原因及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评述,尤其是矿床工业指标前后是否一致不说明;
(3)评审结论中无勘查程度评述;
(4)更改矿床工业指标但无论证文件;核实报告更改了矿床工业指标,但经济可行性评价却用的是原生产矿山资料。
段铁梁
作者简介:段铁梁,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教授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对于早于发布实施的《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93)和《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 897—2000)的执行和配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有关物探规范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有关物探规范实施中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的实施
1.1 测井参数方法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要求至少测量4种物性参数,应该特别指出物性参数是指针对岩石物理性质的参数,井径、井温、井液电阻率等不是物性参数。一般常用的物性参数是视电阻率、自然电位、自然伽马和散射伽马,也可根据需要将自然电位换成声波速度。目前数字测井中视电阻率可以换成三侧向电阻率。这些参数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对煤岩层的定性、定厚解释;但如果需要也可以再增加其他参数,例如,若要与地震配合或者研究岩石的力学特征,必须测量声波参数;若要研究地层的孔隙特征,可加测中子-中子等方法;而要解决煤矿三带的划分,则应进行声波成像测井。
如果不是同时测量多种参数的组合测井,各种方法中一般应先测量自然电位。
对于含水层的富水性解释,一般依据视电阻率、自然电位、自然伽马,这些方法主要是对岩性进行解释,从而推断地层的富水性;但是如果是专门水文测井这些参数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散法测井或者流量测井等专门的水文测井,以研究含水地层的某些水文地质特征和参数。
1.2 工程测井
(1)井斜测量是确定煤层空间位置的重要方法,大于100m的钻孔必须测井,否则测井本身的质量就不能保证;而且,必要的检查点和加密点也是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井斜测量一般采用点测,且应该自上而下测量,以保证成果的真实性。
(2)井径测量是鉴别散射伽马曲线是否存在似煤异常的重要方法,尽管该方法不是物性参数,但应该尽可能进行测量。
(3)地温测量是确定开采技术条件的重要方法,一般应该在详查阶段对约总钻孔数量1/2的钻孔进行简易测温;钻孔的布置应选择深部、主要构造部位(如向斜轴部、断层附近等);在初步确定为地温异常区时,应适当安排近稳态测温钻孔,以确定恒温带的深度和温度,求取时间校正关系曲线,从而计算地温梯度;若为地温正常区,可不进行近稳态测温,勘探阶段一般也可不安排地温测量,或在可能存在高温的区域适当安排少量钻孔进行简易测温。
1.3 采集质量控制
主要应该重视以下几方面:
(1)所有的数字测井均应做好监视记录,监视记录(或回放曲线)的要求应该按照模拟曲线的要求,煤层要保证有相应的幅度、曲线要检查是否有畸变和周波跳跃,从而进行现场解释和对测井质量进行验收。
(2)测井的电缆提升速度,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味追求测井速度和效率,难以保证测井质量。
(3)仪器的刻度和井场检查,是保证仪器工作性能和进行半定量解释的基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工作,这是测井必须进行的日常工作。
(4)光电玛轮的传送误差也应该引起注意,否则就会产生深度误差,影响测井成果的可靠性。
1.4 测井地质成果和应用
对于数字测井,一般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获得应用(其中后三项是数字测井的优势):
(1)岩性解释;
(2)煤层的定性、定厚;
(3)煤岩层对比;
(4)断层破碎带的解释;
(5)煤层炭灰水分析;
(6)岩层砂泥水分析;
(7)岩石力学性质计算。
应该指出,煤层炭灰水分析和岩层砂泥水分析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准确进行定量计算,达到实际应用仍需进一步研究和一定过程;但是岩石力学性质计算尽管也存在横波速度是按经验公式推断的问题,但因化验室测试值变化范围较大,测井确定的强度指数经过与测试结果进行相关分析,在煤层顶底板稳定性评价中已经获得实际应用,对于煤层顶底板变化较大和稳定性较差的地区,进行岩石力学性质计算是很有意义的。
1.5 地质报告的编写内容
1.5.1 煤岩层物性特征
阐述区内不同时代地层煤层和主要岩层物性特征,总结其规律。可以用表格或插图表示并配以文字说明。
1.5.2 仪器设备
本次与以往各阶段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技术参数,仪器刻度及校验情况,井场刻度检查情况,可以列表或文字说明。
1.5.3 采用的参数方法
阐述本次与以往各阶段使用的参数方法,包括定性、定厚参数方法,以及其他测井方法(如扩散法、流量测井、井径、井温等)。
1.5.4 定性、定厚解释
煤层、断层、岩层定性解释原则,煤层定厚解释点选择原则,总层数(可采与不可采层);如果以往各阶段解释原则与本次不同,应加以说明。
1.5.5 工作量及质量
本次与以往各阶段的工作量(包括孔数、实测米、条件米,扩散法、流量测井、井径、井温、井斜等其他测井或特殊测井的孔数和必须的说明性图件),全孔测井质量和煤层质量(可分阶段说明)。除文字说明外,应附必要的表格。
1.5.6 煤岩层对比
说明标志层、组合地层的典型物性曲线特征(附插图),不同时代地层的典型物性曲线特征(附插图),以及其他对比依据。
1.5.7 成果应用
详细说明测井的地质效果和测井解释的煤层、含水层、断层等在地质报告中的应用情况。
1.5.8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测井质量、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钻孔中发生放射源掉落事故时,应详细说明放射源的种类、活度、半衰期、包装情况,以及事故孔的孔号、掉落深度和事故发生时间。
附图:本阶段所有钻孔的测井综合柱状图、煤层炭灰水和地层砂泥水解释成果图、扩散法曲线图、流量测井图、测井曲线对比图(可附30%钻孔)、地温成果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以往阶段部分钻孔的测井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对比图(可附少量钻孔)、地温成果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2 关于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的实施
2.1 试验工作
由于各矿区地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试验工作是地震勘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该区是否能够取得良好地质效果的关键。试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激发条件的选择。井深、药量、激发井组合方式。其中前两者比较重要。
(2)接受因素选择。观测系统(排列长度、叠加次数、偏移距、接受线炮线数量)、检波器道距和组合方式、地震数据采集的仪器因素等。
(3)波场调查。干扰波、环境噪音等。
实验应有明确结论。
2.2 资料采集
(1)仪器的年、月、日检。
(2)按试验结果确定的激发和采集因素进行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3)测线或线束施工后的现场处理,是指导进一步生产的依据,也是提高采集质量的必要条件。现场处理后如果地质效果较差,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以保证取得较好的地质效果。
(4)测量工作。
(5)应确定保证质量的措施,并具体实施。
2.3 资料的处理与解释
(1)确定正确的处理流程和参数,选择合适的处理模块。处理后的时间剖面应有较好的信噪比,主要煤层反射波应有较好的连续性,以便在全区进行追踪对比。
(2)以时间剖面为主,配合各种切片进行解释,以获取各地质成果;在断层组合时,要充分了解施工区的地质情况,按照地质规律进行合理的组合。
2.4 主要地质成果
(1)煤层底板起伏形态,提交主要煤层的底板等高线图。
(2)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
(3)构造形态,断层、褶曲和陷落柱的解释或组合。
(4)主要煤层露头和采空区。
(5)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和煤层分布范围。
2.5 地质报告对地震资料的使用
煤层底板起伏形态、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断层、褶曲和陷落柱,可以结合钻孔资料直接予以利用,但根据地质任务和不同勘探阶段对断层控制的要求,对小断层进行合理取舍。应该指出,地震组合断层的可靠程度和地质上的断层查明程度不是一个概念,地震组合断层的可靠程度仅依据断点的级别,不考虑断层的延伸长度和落差,而地质则是综合分析的结果;如对于三维地震勘探组合的断层,断点数量很多,较大规模的断层即使是较可靠的也可能是查明断层;然而为地震勘探受工程网度的限制,可能一个可靠断层仅有2~3个断点,此时的可靠断层则不一定是查明断层。报告编制时应该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判断。由于地震勘探在煤层埋深较浅时效果较差,对于浅部的露头和采空区可靠程度较差,应用时应慎重。
煤层厚度的解释目前是地震勘探的研究课题,其解释精度(一般在0.5~1.0m之间)达不到地质勘探规范要求,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所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可供地质人员参考;而无煤区边界尽管是视边界,但仍有一定的意义,可以结合钻探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2.6 地质报告的编写内容
2.6.1 地震地质条件
阐述区内表、浅、深层地震地质条件。地震反射波的地质含义及对比。
2.6.2 数据采集
(1)试验结论(激发因素、观测系统、仪器因素)。
(2)工作量及其质量(含以往)。
2.6.3 数据处理
(1)数据处理流程及参数选择。
(2)处理剖面的数量、质量和分布(含以往)。
2.6.4 资料解释
各类地质成果的解释原则,断层的组合方法。
2.6.5 地质成果
(1)煤层底板起伏形态。
(2)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
(3)断层、褶曲和陷落柱,断层和陷落柱数量、分类和可靠性评价(含以往)。主要断层应附插图。
(4)主要煤层露头和采空区。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和煤层分布范围。
2.6.6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质量、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附图:典型事件剖面、主要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构造纲要图(含勘探前后变化)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参考文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93).北京:地质出版社,1993.
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 987—2000).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