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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唠叨的小蝴蝶
饱满的向日葵
2022-12-30 18:03:08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最佳答案
称心的哑铃
冷艳的鸡
2026-03-31 23:27: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是由国营公司投资联办的非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交易所归口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第三条 交易所场内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争、集中交易。交易所场内允许合约有规则地转让。第四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第五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交易所实行监管、协调和稽核。第六条 监事会由深圳市经发局、市场办、工商局、体改委、法制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关部门组成。第七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事会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会和交易所经理提交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审计交易所年度决算报告、检查交易所财务状况;

四、就交易所物价、物资、税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八条 监管形式和方法由监事会研究商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交易所的经济管理。理事会成员由投资各方代表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并经主管机构核准备案。第十条 交易所内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章 交易所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有色金属生产、经营、消费的法人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入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可派出一至二名出市代表入场交易。第十三条 交易所依照本规定和交易规则对出市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不得入场交易。第十四条 出市代表依据会员单位指令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会员单位授权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所签的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铅、锌、锡、镍、镁、锑等有色金属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所的发展方向是期货交易场所。试办初期,以现货交易、远期合约起步,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期货交易形式。第十七条 交易所场内交易由会员单位出市代表依照本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最终成交的发票要加盖市场(交易所)交易专用章。

禁止任何会员在场外进行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非法转让。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的有色金属经营范围的非会员单位可委托会员单位通过其市代表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交易主持人、记录员和交易监察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廉洁。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报价幅度由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品种分别确定。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结算单位,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试办初期可由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帐户受理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应接受开户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结算单位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于每笔交易成交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结算部门交纳交易定金。第二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部门有责任督促履行合约,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约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部门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不足抵价实际损失时,结算部门有追偿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会员单位代客买卖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审核报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成交合同的实物交割方式,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制订。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委托单位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有色金属交易和合约场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谣惑众、欺诈以及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处以所涉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因此而开除公职者,任何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为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四、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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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瘦的衬衫
贪玩的蜗牛
2026-03-31 23:27:13

金属加工厂生产制度

1、机加工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在开始实习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扣紧袖口,头发较长的工人一律戴帽子,不准戴手套、围巾进行工作,毛衣必须穿在里面,以免被卷入机床旋转部分,发生事故。

2、未能了解机床性能或未经指导同意,不得任意启动机床进行工作。

3、工作前必须先把刀具、工件夹得牢固可。

4、按照螺母或螺钉头的大小选用合适搬手,搬手用完后必须取下(特别是运转部分)。

5、不准把任何刀具、量具、工件及其他东西放在机床床面上或产生运动的部分。

6、二人或二人以上,同在一台机床上进行工作时,必须分工明确,彼此照顾。特别在开动机床时,开车者必须向他人声明开车。

7、开车前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用手试动车头、刀架、工作台、及其他运转部分,在工作时是否会彼此碰撞,或受到阻碍。

(2)检查各手把是否已放在一定位置。

(3)一切防护装置必须盖好,装牢。

(4)不准把刀具先切在工件上再开车。

(5)把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必须请实习指导技工检查一遍才能开车。

8、开车后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不要用手接触工件、刀具及机床其他运转部分,身体也不要在机床上。

(2)不准用棉纱或其他东西擦拭机床和工件(必要时必须停车)。

(3)吃刀时必须缓慢小心,以免损坏刀具或机床。

(4)切削时头不要与工太接近,切实注意,不可在正对切屑飞出方向来观察加工。

(5)机床运转时不可变换速度。

(6)切下之切屑(特别是带状切屑)不要用手去清除,以免割破手指。

(7)如遇刀具断裂、马达、机床发生不正常音响或漏电及操作发生故障时,立即停车并报告指导技工及时处理。

(8)机床开车后,电机不转,立即关闭机床电源,以免烧坏电机。

9、实习时必须全神贯注,尤其在机床自动走刀时应特别注意,严禁不停车就离开工作地点。

10、工作完毕,必须整理好工具并把机床打扫干净,并对机床加油润滑。

2、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 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无操作证严禁操作锅炉。

2、锅炉点火前必须,检查压力表安全伐,夜面计等安全附件是否好投用,安全附件不合格时严禁开炉操作,并检查燃料气伐门及其它伐门是否漏气。

3、 点火时,必须用点火棒点,开始时火要小,升温不可太快,以免各部分部热不匀,影响锅炉寿命。

4、 给水速度不应太快,生火后应随时注意炉内水位,如水位上升超过最高水位时,应进行排污以降水位。

5、 若炉内发生特殊响声,锅炉工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应停炉检查。

6、 锅炉运行中,汽泡内应保持规定的水位,压力不能超过锅炉操作压力,锅炉工,应经常监视汽压表。

7、 锅炉满水时,应及时排水,停止共水,使水位恢复正。

8、 停炉后,待水漫漫冷却到70度以下后,方可把炉水放出,放净后再用化学处理锅炉水圬

9、 锅炉工离开锅炉房时,必须关好水电,燃料气伐门和门窗。

3、钳工操作规程

1、 掌握钳工工具的安全操作方法,使用手锤、大锤不准戴手套。

2、工作台间两边凿铲物中间加安全网,平面工作台要一面靠 墙作业。

3、检修设备要放置稳固,高空要系安全带。

4、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5、物件拼装、摆放、移动、翻身时撬杠支点要垫稳,滚动、滑动时前后不可站人。

6、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修,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用道木或支架垫稳。

7、设备浇灌的场地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

4、钳工(维修、装配)操作规程

1、 使用锉刀、刮刀、手锤、台钳等工具前应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损裂,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 凿、铲工件及清理毛刺时,严禁对着他人工作,要戴好防护镜,以防止铁削 飞出伤人。使用手锤时禁止戴手套。不准用扳手、锉刀等工具代替手锤敲打物件,不准用嘴吹或手摸铁削,以防伤害眼和手。刮剔的工件不得有凸起凹出时和毛刺。

3、 用台钳夹持工件时,钳口不允许张得过大(不准超过最大行程的2/3)。夹持园件或精密工件时应用铜垫,以防工件坠落或损伤工件。

4、 钻小工件时,必须用夹具固定,不准用手拿着工件钻孔,使用钻床加工工件时,禁止戴手套操作。使用砂轮机按砂轮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 用汽油和挥发性易然品清洗工件,周围应严禁烟火及易然物品,油桶、油盘,回丝要集中堆放处理。

6、 使用扳手紧固螺丝时,应检查扳手和螺丝有无裂纹或损坏,在紧固时,不能用力过猛或用手锤敲打扳手,大扳手需要套管加力时,应该特别注意安全。

7、 使用手提砂轮前,必须仔细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防护罩是否完好,电线是否磨损,是否漏电,运转是否良好。用后放置安全可靠处,防止砂轮片接触地面和其他物品。

8、 使用非安全电压的手电钻、手体砂轮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橡皮垫上。在钻孔或磨削时应保持用力均匀,严禁用手触摸转动的砂轮片和钻头。

9、 使用手锯要防止锯条突然折断,造成割伤事故;使用千斤顶要放平提稳,不顶托易滑地方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多人配合操作要有统一指挥及必要安全措施,协调行动。

10、 使用剪刀车剪铁皮时,手要离开侧刀口,煎下边角料要集中堆放,及时处理,防止刺戳伤人;带电工件需焊补时,应切断电源施工。

11、 维修机床设备,应切断电源,取下保险丝并挂好检修标志,以防他人乱动,盲目接电,维修时局部照明用行灯,应使用低压(36V以下)照明灯。

12、 不得将手伸入已装配完的变速箱,主轴箱内检查齿轮,检查油压设备时禁止敲打。

13、 高空行业(3米以上)时,必须戴好安全带,梯子要有防滑措施。

14、 使用强水、盐酸等腐烛剂时要戴好口罩,耐腐烛手套,并防止腐烛剂倒翻。操作时要小心谨慎,防止外溅。

15、 设备检修完毕应检点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在确认没有遗留在设备里时,方可启动机床试车。

5、剪板机及折弯机安全操作规程

1、剪板机应有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操作者必须熟悉机床的结构、性能。

2、严禁超负荷使用剪板机。不得剪切淬火钢料和硬质钢、高速钢、合金钢、铸件及非金属材料。

3、刀片刃口应保持锋利,刃口钝或损坏,应及时磨修或调换。

4、多人操作时应有专人指挥,配合要协调。

5、剪板机上禁止同时剪切两种不同规格的材料,不准重叠剪切。

6、剪板入料时禁止把手促进压板下面操作。剪短料时应另用铁板压住,剪料时手指离开刀口至少200毫米。

7、用撬捧对线后,应立即将撬捧退出方可剪切,如铁板有走动,应用木枕塞牢,以免压脚下来后撬捧弹出伤人。

8、剪好的工件必须放置平稳,不要堆放过高,不准堆放在过道上。边角余料及废料要及时清理,保持场地整洁。

9、折弯机的安全操作须遵守本规程。

6、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应由持操作证的同志操作,操作时精力应集中。

2、每班运行前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行车运行时,应先鸣信号,禁止吊物从人头驶过。

4、吊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先进行试吊,即在距地面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检查制动系统是否可靠。

5、当行车发生危险时,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需停车。

6、工作中必须遵守“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超过负荷不吊,工件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物体埋在地下不吊,照明不足不吊,斜拉斜吊不吊,物体锐角处不垫软物不吊,物体下有人不吊。

7、当吊运重物降落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所存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圈。

8、在行车停止使用时,不得悬挂重物。只有将重物卸下后,并将吊钩升到适当高度,控制手柄停在零位上,再切断电源停用。

7、钻床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认真执行下述有关钻床通用规定:

在工作中认真做到:

(1)工作必须夹紧在工作台或虎钳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准用手拿着件钻孔。

(2)开始钻孔和孔将要钻通时,用力不宜过大;钻通孔时,工件下面一定要加垫,以免钻伤工作台或虎钳;用机动进给钻通孔,当接近钻透时,必须停止机动改用手动进给。

(3) 使用接杆钻头钻深孔时,必须勤排切屑;钻孔后需要锪(铣)平面时,须用手扳动手轮微动锪(铣)削,不准机动进给。

(4) 拆卸钻头、钻套、钻夹头等工具时,须用标准楔铁冲下或用钻卡扳手松开,不准用其他工具随着敲打。

1、 认真执行下述有关特殊规定:

(一) 摇臂钻床:

(1) 钻孔前,须将摇臂及主轴箱调到需要位置并夹紧后,方可工作。

(2) 改变主轴回转方向时,要先停主轴后换向,不准突然改变主轴回转方向。

(3) 用移动式摇臂钻床钻孔时,须将钻床放平、放稳、固定牢靠后,方可工作。

(4) 工作后,将主轴箱放在靠近立柱一边,摇臂降到立柱下部位置。

(二) 立式钻床:

工作后,将工作台降到最低位置。

8、数控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1、开机前,应熟悉机床的传动系统和各手柄的功用,并检查变换手柄是否在定位位置。

2、开机后,应检查系统显示、机床润滑系统是否正常;开车预热机床10~20分钟后,进行零点确认操作。

3、操作机床面板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其他人不得触摸按键。

4、加工程序编制完成后,必须先模拟运行程序,待程序准确无误后,再启动机床加工。

5、在自动加工过程中,禁止打开机床防护门。

6、刀架换刀时,必须先将刀架移至安全位置再换刀。

7、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按急停开关(红色)并等技术人员来处理。

8、下班前要清除铁屑,擦净机床。先按下急停开关,再关闭系统电源,最后关闭机床总电源。

9、禁止未经培训人员操作本机床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禁止操作本机床。

10、必须严格按《机械加工人员安全规程》操作。

9、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砂轮机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以保证正常运转。

2、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是否完好(不应有裂痕、裂纹或伤残),砂轮轴是否安装牢固、可靠。砂轮机与防护罩之间有无杂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问题时,再开动砂轮机。

3、操作者必须戴上防护眼镜。

4、砂轮机严禁磨削铝、铜、锡、铅及非金属。

5、砂轮机开动后,要空转二至三分钟,待砂轮机运转正常时,才能使用。

6、使用砂轮机时,人不得直对砂轮运转方向。

7、磨刀件或刀具时,不能用力过猛,不准撞击砂轮

8、在同一块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使用,更不准在砂轮的侧面磨削,磨削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机的侧面,不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以防砂轮崩裂,发生事故。

9、砂轮不准沾水,要经常保持干燥,以防湿水后失去平衡,发生事故。

10、砂轮磨薄,磨小,使用磨损严重时,不准使用,应及时更换,保证安全。

11、砂轮机用完后,应立即关闭电门,不要让砂轮机空转。

10、冲床安全操作规程

1、冲床工必须经过学习,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并取得操作许可方可独立操作。

2、正确使用设备上安全保护和控制装置,不得任意拆动。

3、检查机床各传动、连接、润滑等部位及防护保险装置是否正常,装模具螺钉必须牢固,不得移动。

4、机床在工作前应作空运转2-3分钟,检查脚闸等控制装置的灵活性,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不得带病运转。

5、模具时要紧牢固,上、下模对正,保证位置正确,用手搬转机床试冲(空车),确保在模具处于良好情况下工作。

6、开车前要注意润滑,取下床面上的一切浮放物品。

7、冲床取动时或运转冲制中,操作者站立要恰当,手和头部应与冲床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时刻注意冲头动作,严禁与他人闲谈。

8、冲制或猥制短小工件时,应用专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或取件。

9、冲制或猥制长体零件时,应设制安全托料架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以免掘伤。

10、单冲时,手脚不准放在手、脚闸上,必须冲一次搬(踏)一下,严防事故。

11、两人以上共同操作时,负责搬(踏)闸者,必须注意送料人的动作,严禁一面取件,一面搬(踏)闸。

12、工作结束时及时停车,切断电源,擦拭机床,整理环境。

11、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

1、切断机四周应有足够的钢筋堆放场地。

2、转动的部件应有防护罩。

3、须检查刀片有无裂纹,刀片固定螺丝是否紧固。

4、不准用两手分别握住钢筋的两端剪切,只准用手握住靠身边一端的钢筋上。

5、工作时用双手握住钢筋,对准刀口,待上刀片下来觉得压手时,立即用力压住钢筋,防止尾端翘起伤人。

6、 禁止切断直径超过机械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多根钢筋同时切断时,

必须换算钢筋的截面,及时调整刀片,以防止意外。

7、切断低合金钢筋时,应换高硬度刀片。

8、切断短料时,手握一端的长度不得小于40cm,靠近刀片手与刀片的

距离,应保持在15cm以上。

9、切断较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钢筋,帮扶人与操作人动作一致,并听 其指挥不得任意拖拉。

10、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清理刀口附近的杂物,现场禁止闲杂人员逗留。

11、发现刀片歪斜异常现象,应立即断电检修。

12、食堂安全操作规程

1、食堂人员应经过区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

2、食堂人员应遵守有关食堂卫生规章、制度;

3、食堂人员应遵守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在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工作时,必须遵守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

5、食堂人员在使用各种电器设备和开关电闸时,严禁湿手触及,防止触电;

6、非食堂人员严禁入内;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以防火灾;

7、操作人员和面时,应思想集中,严禁违规操作,运转部位必须装好安全防护罩;工作完毕,停车断电,清除余物,盖好防尘罩;和面机不得超量工作,防止烧坏电机,以免发生事故;

8、机器运转中不准加料,双手不得伸入斗内扳面,应断电后方可取面;

9、蒸汽锅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管路和阀门是否畅通及有漏气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运转安全;蒸汽锅应有安全装置,不得超压使用;工作前必须将门关紧后,方可开阀通气;开阀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手套,以免烫伤;严禁带有气压开门。

13、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凡参与本工作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明后,并应熟悉本规程和电气设备的检修等规程,同时学会触电急救方法。

2、工作职责

(1)应熟悉和掌握所管辖维修区域内的一切电气设备,应保持经常处于完整无损,清洁整齐正常安全运转。

(2)按预修计划进度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检修,经常检查电动机,加油清理及清除现有或将发生的故障,更换不良的电气部件等。

(3)经常监督对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合理操作时应及时纠正,或制止操作,随时宣传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知识,保证安全用电。

(4)保持工作地点和电工室的清洁,所有器具应有秩序的放置和保持完整无损,运行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尽快设法修理。

(5)经常检查调和上的电气安全设施,积极主动提也不安全因素,属本区域的立即组织实现,属本区域以外的应报告有关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协助解决。

(6)禁止违章作业,不得乱拉临时线和乱接临时设备,接拉临时线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临时线的范围是为某一临时特定需要的轻型500伏以下电气设备电线,随着任务的完成必须立即拆除。

<2>根据需要临时线由维修电工安装,但必须经申请批准。

<3>临时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好可接地线,保持清洁,对可能遭受机械损伤和污脏地点应加适当掩扩物。

3、巡视检查

(1)对本区域内的配电线路,电门箱、机床电气设备及其他电力传动和照明等设备,每班应巡视检查一次。

(2)检查站配电线路和设备时,禁止接触带电部分,注意电线接头,各部导线,电门箱的开关闭合动作是否良好。

(3)检查传动设备时应注意电机的接线板各种制动和起动装置,电机和电器乖设备的运行情况,各部接线点的温度,润滑轴等是否正常。

(4)各种照明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照明灯的电压是否合乎规定,安全变压器插座,接地是否合乎要求。

4、运行维护

(1)对本区域内的配电板,电门箱等到开关的合闸必须由什班电工进行,但属于某一机床或设备的开关可由该岗位的工人操作,但电工应对所管;辖电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2)禁止非电工人员打开配电箱开关等门或私自更换保险丝。电工在换熔丝时应正确选定保险丝容量,绝对不允许用铜、铁丝代替。

(3)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不得在自己维护的区域内进行移置改装或新设电气设备和线路。

(4)对运行中电机和转动设备进行维修时,不许在转动时进行其他工作。如必须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

(5)电气发生事故应迅速检查和处理。如系电源停电检查所有的手动起动设备是否已恢复到起动位置或零位,如本区域内部应立即切断故障点的电源,立即报告生产技术科。

(6)要防止各种冷却液及润滑油等浸入电气设备,注意电源线或接地线是否移动,各种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禁止在电机开关和其它电器设备附近堆放材料或杂物,更不准在开关箱内放置其他东西。

5、检修

(1)检修前要先切断要修的线路和设备的电源,并用试电笔进行试验证实列电后才可进行检修。高空作业必须绑好安全带。

(2)在特殊情况下,如实在不能切断电源,又必须检修时允许带电工作,但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必须用绝缘板将邻近各项予以隔离,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和帽子,经检查认为可靠后方可工作。

<2>各项带电工作需经车间主任同意并报生产技术科批准,由技术高的电工监督下进行。

<3>工作场地附近各种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或用绝缘材料加以隔离。

<4>绝对禁止非电工人员一起进行电气设备的修理,更不能乱用电气设备。工作时应合理使用各种检修工具。

<5>修完后进行详细检查,线路是否正确,质量是否良好以及绝缘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向操作者做详细交待。

14、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

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内

燃机的有关规定。

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 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

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4、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5、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

三相应保持平衡。

6、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7、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8、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

±0.5Hz。

9、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10、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11、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位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15、天车安全操作规程

1 、上班来穿好工作服,衣襟袖口要系紧,女工戴帽子。

2 、认真检查各手柄是否在零位,再合闸工作。

3 、天车工必须听从指挥,服从指挥。

4 、行车时必须注意,不要碰撞人和物。

5 、超吨位可以拒绝吊起。

6 、下班时认真检查,拉闸。

7 、定期清理,打扫卫生。

8 、非天车司机不可开天车。

16、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

(1) 穿好工作服,带好防目镜,女工长发将头发盘起戴上工作帽。

(2)电源闸刀开关、锯片的松紧度、锯片护罩或安全挡板进行详细检查,操作台必须稳固,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3)打开总开关,空载试转几圈,待确认安全后才允许启动。

2、工作时

(1)严禁戴手套操作。如在操作过程中会引起灰尘,要戴上口罩或面罩。

(2)不得试图切锯未夹紧的小工件(即小于15厘米)。

(3)本台切割机只允许切割塑料型材。

(4)不得进行强力切锯操作,在切割前要使电机达到全速。

(5)不允许任何人站在锯后面。

(6)不得探身越过或绕过锯机,锯片未停止时不得从锯或工件上松开任何一只手或抬起手臂。

(7)护罩未到位时不得操作,不得将手放在距锯片15厘米以内。

(8)维修或更换配件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等锯片完全停止,不得使用额定功率低于4800转/分的锯片。

(9) 发现有不正常声音,应立刻停止检查。

3、工作后

(1) 关闭总电源

(2)清洁、整理工作台和场地

4、 如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应保持现场,报告有关部门。

17、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乙炔、氧气瓶不得靠在电线、电灯下边及明火附近10公尺以内,同时不准放在有油类的地方。乙炔、氧气瓶,气体瓶距离应保持5米以外。

2、在装减压器时,绝对禁止站在出气口对面,防止氧气冲出伤人。

3、点火时,先开乙炔,在开氧气。点火完毕后,应熄灭火种。

4、若焊枪有回火现象,应立即关氧气,在关乙炔,然后开氧气,冲尽枪嘴的杂物,再关氧气,熄火之后放在水中冷却。

5、氧气、乙炔瓶即将用完时应留0.5压力以供辨别气瓶。

6、焊接各种密封物件或容器时要留气孔,对油类及可疑物应洗净后焊接。

7、下班时将氧气、乙炔瓶关闭,不准有漏气现象。

8、焊接有色金属必须带口罩,防止气体中毒。

尊敬的向日葵
苗条的硬币
2026-03-31 23:27: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以下简称期货经纪商)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期货经纪商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从事代理国内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经纪商和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期货经纪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期货经纪商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第六条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本规定及特区有关期货交易的管理规定成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

五、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建立自律性质的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期货交易知识。第三章 期货交易当事人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是指依照本规定参加期货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期货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财产;

二、已与期货经纪商签订《期货买卖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开户手续;

三、从事期货交易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朴素的花生
勤奋的毛豆
2026-03-31 23:27:13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建设及生产的管理,调整矿山产业结构,促进和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包括黑色金属和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以及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以及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以下统称矿产品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黄金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文件或者开采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并经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验收合格;

(四)有按规定设置的地质、测量、采矿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批准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二)有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加工设备;

(三)有按规定设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年设计生产能力在五十万吨以上以及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开办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其他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以矿(矿井)、采场或者选厂为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二般为5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于期满之日90日前,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其不再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在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的采矿矿种、选矿矿种、采矿范围、采矿设计和选矿设计,以及企业的隶属关系、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 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或者经检验发现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生产许可证失效,由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收回,不得继续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及矿产品加工活动。

包容的金鱼
悦耳的招牌
2026-03-31 23:27: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订办法。第二条 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包括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设备管理、基本建设、设计、勘察、地质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档案既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科技储备的手段,技术交流的工具,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列入厂规厂法和企业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第四条 有色金属工业各单位都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为有色金属工业的技术开发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积极准备条件,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第二章 关于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按专业统一领导、管理科技档案的方针,总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厅设档案处负责制订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制订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规范、标准、分类大纲等指导性文件;组织专业协作组,推动科技档案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定员编制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并由分管生产、科技工作的领导人或者总工程师领导。第八条 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总公司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科技档案工作细则、保管期限表、分类法和各种工作制度、办法等,使科技档案工作有章可循;

二、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组织鉴定等项业务工作;

三、编纂和汇集科技档案资料,向科研、生产、基建、设计等部门提供利用,统计利用效果,作好宣传工作;

四、开展专题研究,逐步实现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参加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项目验收活动,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评定,接收归档;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负责向总公司专业档案馆移交科技档案;

八、负责科技资料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都要建设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一、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服务;

二、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科技档案部门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配备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工作人员,以适应科技档案工作的需要;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档案干部,不断地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科技档案干部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经专业职务评审组织进行技术业务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职务。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要求第十条 要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科技文件材料自产生到归档形成制度。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设备开箱时,要通知本单位的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不算完成任务,财务不予结算,不能进行成果鉴定,也不能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凡本单位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基建、设备管理、设计、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地质勘探、工程勘察、建筑安装、现代化经营管理和教学以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企业改造、设备更新、出国考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国外合作研究和对外技术援助等一切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属归档范围。

优雅的野狼
听话的草莓
2026-03-31 23:27:13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