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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执着的乐曲
无限的唇彩
2022-12-30 16:42:22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最佳答案
傲娇的绿草
温婉的嚓茶
2026-04-03 09:34:0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四条 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家战略发展要求和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对片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协商联络机制,实现合作互补、差异化发展。

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根据自身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实现产业链的协同联动发展。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和企业原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分享机制和业绩统计制度。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

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展创新活动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涵盖外商投资、金融、贸易和数据等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重大或者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第八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所需的资料。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管理范围。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有关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

(三)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四)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五)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六)指导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最新回答
鳗鱼金针菇
害怕的铅笔
2026-04-03 09:34:06

洛阳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2018-05-24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滨河北路22号留学人员创业园二期综合楼11、12层。

洛阳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300MA459T381Q,企业法人霍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洛阳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铝矾土、氧化铝、电解铝、铝制品等有关铝的有色金属及相关铝矿产品的现货交易、批发、零售、进出口,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仓储物流设施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相关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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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忘的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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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09:34:06
贸易保护主义在作祟啦,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啦,就业呀,税收呀,而且目前美国和欧盟的经济环境不太好,这种动作就更多了;WTO是提倡全球化,全球化,自由贸易的大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客观讲,全球化,自由贸易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过度开放对一个国家危害也是很大的;当然就欧盟,美国的动作而言,背后都有强大的利益集团在支撑的。

潇洒的棒棒糖
开朗的白云
2026-04-03 09:34:06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序号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

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

产。 (二)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三)

有色金属

矿和非金

属矿采选

及开采辅

助活动

5.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

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7.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四)印刷业 8.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五)

中药饮片

加工及中

成药生产

9.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

生产。

 (六)

汽车制造

10.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0年取消商用

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七)

 通信设备

制造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八)

其他制造

12.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九) 核力发电1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

管网设施

1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股。

 序号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一) 烟草制品15.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二)

水上运输

16.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

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

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

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

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

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7.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三)

航空客货

运输

1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

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十四)

通用航空

服务19.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五)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

20.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1.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六)邮政业 22.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七)

 电信

23.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

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

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十八)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24.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

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

开放的内容除外)。八、金融业

 (十九)

资本市场

服务

25.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6.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保险业 27.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一)

法律服务

28.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

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

 序号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

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十二)

咨询与调

查29.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0.禁止投资社会调查。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十三)

研究和试

验发展3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2.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十四)

专业技术

服务业

3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

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

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

调查。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十五)

野生动植

物保护

34.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二、教育

(二十六)

 教育

35.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

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

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

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36.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二十七) 卫生 3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十八)

新闻出版

38.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

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

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

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39.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

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

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

(二十九)

广播电视

播出、传

输、 制

作、经营

40.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

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41.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

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

电影制

作、 发

行、放映

42.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

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

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43.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但经批准,

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三十一)

文物保护

44.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禁止不可移动文

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

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三十二)文化娱乐45.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大气的蜡烛
朴实的康乃馨
2026-04-03 09:34:06
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发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且多次出现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本文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倾销与反倾销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尤其是探寻其中的根本原因,以史喻今。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Viner(1923)论及倾销起源时指出:除去官方大量出口补贴引起的倾销外,倾销只是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并需要积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时才流行起来。重商主义时代的倾销基本上是在出口补贴下出现并存在的。不过,对这一时期倾销的考察,还应注意到当时倾销的发源地欧洲,尤其西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这对理解倾销的历史起因是重要的。

亚当·斯密(1974,中译本)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商人和制造业者,赖于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亚当·斯密又指出,由于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外国市场上不能像在国内那样拥有独占权,因而提供奖励金推动出口是最好的办法。出口奖励金能使过剩的货物运往外国,同时国内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这正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所在。出口奖励金就这样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亚当·斯密,1974,中译本)。

这一时期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为获取利益,有时还自行为出口提供奖励。亚当·斯密说:“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很显然,在产量增加下,只有采取价格行为才能做到这一点,而这正是本义上的倾销。

就这一时期出现倾销的直接原因而言,首先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国内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会组织和商人公会的历史沿袭,也会提供一定程度垄断的可能性;尤其地理大发现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商业公司,凭借从政府获得的种种特权,垄断着对外贸易。其次,当时的倾销得到政府重商主义政策的保护,在国际市场分割状态下,倾销商不必担心倾销品的回流,因而倾销得以实现。

Wares(1977)在谈到重商主义时代倾销的目的时,认为在于获得有利的贸易顺差地位,而不是为了垄断。这一判断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正确的,后半部分却不尽然。事实上,当时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从西班牙、弗兰德尔、南德意志、意大利等地市场上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从有关研究文献看,当时未见反倾销记载。这一方面与各国普遍奉行重商主义,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高关税有关,另一方面与倾销市场的分布有关。当时,英国等国廉价商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或者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通过殖民掠夺获得大量金银没有实施重商主义的国家,以及贸易比较自由的意大利、南德意志等地。

二、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

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兴起而著称于史。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法国、美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一些国家自19世纪30年代起先后发生工业革命;俄国和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后也开展了工业革命。作为先驱的英国工业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一直处于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法、德、美等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才逐渐削弱。与上述变化相应地,国际倾销与反倾销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即该时期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Wares,1977);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国也开始对外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提出的指控基本上都是针对英国。18世纪后期,独立不久的美国就指责英国以出口补贴或由生产者联盟提供的非官方补贴在美国进行倾销,排挤当地的新兴工业和竞争对手。A·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1791年)就涉及英国帆蓬布和亚麻布的倾销。英美《根特条约》签订不久,美国又指控英国制造商故意在美国倾销商品,企图摧毁美国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工业(Viner,1923)。在欧洲,拿破仑战败,大陆封锁政策破产后,英国以倾销价格将其工业产品抛售到大陆,使法、德等大陆国家的工业遇到极大的困难(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此外,英国在印度、南美、东亚地区也继续倾销工业品。

这一时期以英国为代表的倾销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铁和棉织品等进入倾销行列。例如,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向法国等大陆国家大量倾销铁,几乎彻底毁灭了法国的铁工厂(奇波拉,1988-1991)。又如19世纪初,英国棉布服装制衣业主指责兰开夏(Lancashire)纺纱业主对外廉价倾销纱线,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Viner,1923)。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行业在英国是已经采用大规模生产技术,并且在国内市场上已拥有一定垄断地位。

2.由于上述原因,倾销已经作为垄断定价的策略出现了。进入19世纪,欧美各国逐步减少公开的直接出口补贴,因此,比起重商主义时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易反映各国工业的竞争实力,也为具有大规模生产优势和一定垄断地位的厂商或厂商联盟提供垄断定价的机会。垄断定价下的倾销,已不仅仅是为国家争取有利的贸易地位,而是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占领或巩固其销售市场的动机。例如,19世纪初,法国毛织业主三次试图用安哥拉羊毛生产毛织品都失败了,因为产品在市场上一出现,英国纺织业主便降价20%~25%,使竞争成为不可能(Viner,1923)。这也是典型的“垄断化”倾销,使得后来的生产者无法进行规模生产,形成竞争。

3.这一时期总体上还是自由竞争时期,倾销还不是厂商定价策略的一部分。从当时情况看,英国厂商由于工业革命的先行优势,尚未遇到其他国家厂商的有力挑战;规模生产优势和价格优势能够支持英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无须求助更低的出口价格(Viner,1923),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随着英国19世纪中叶实行自由贸易,以及欧美其他国家制造业的大规模发展,国际上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对减少,转而指向美、德等后起工业国的厂商。

来看这一时期反倾销方面的情况。由前述可见,这一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垄断组织普遍进行持续倾销,并且彼此为主要的倾销市场。不过,却未见有它们彼此间专门的反倾销行动的记录,至少这一时期还没有一个主要工业国家进行反倾销立法。这里的原因,可能首先在于:除英国外,工业革命在欧美几乎同时兴起,它们的工业化进程处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彼此间吸收工业品的能力也基本上同步提高;同时,它们既拥有各自的优势生产部门,也还存在较明显的劣势部门,而这些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又属于基本部门,其产品往往是基本的投入品或消费品,它们在这些产品上彼此互有需求,单方面的行动可能导致对等报复,本国生产或消费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次,当时各国的关税水平都已很高,而且多次竞相上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地运用从价税、从量税或附加税,事实上也起到了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

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工业国家的附属国的反应。主要工业国家在相互争夺对方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其他国际市场,包括各自殖民地或附属国市场上展开激烈争夺。例如美、英、德在拉美,美、英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英、法在非洲、中欧和东欧,美、英、日在中国、印度、东南亚等市场的争夺。这些附属国仍然是工业国的原料和初级产品供应来源,同时也已开始发展自己独立的经济。工业国的倾销显然有损它们独立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因而正是这些国家率先针对进口倾销作出反应。这些附属国的反倾销行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宗主国某种程度的怂恿。1914年以前,世界上通过了反倾销立法的只有4个国家,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它们当时都是英国的附属国,即所谓的“自治领”。其中,加、澳、新三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美国的倾销,南非主要针对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工业国的倾销,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棉纺织品、机器和钢铁等。上述四国这些产品的本地生产当时并不能满足需要。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德等国垄断组织倾销范围之大;另一方面,如考虑英国对这4个国家的宗主国地位,也反映了英国与新兴的美、德之间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与反争夺。

四、两次大战之间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21年间,世界经济尤其是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经济的发展历尽波折。继一战结束初期的经济混乱后,先后发生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除20世纪20年代两次危机之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外,这一时期危机和萧条年份居多,市场争夺更为激烈,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也日久弥坚。

一战刚结束时,各资本主义国家着手放宽战时实行的对外贸易限制。但1920~1921年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国际贸易的下降,使各国又恢复或保持了贸易限制。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各国争相提高关税。1921年,英国实行《保护工业法》,对一些重要工业制成品(光学器械、各种化学品等)规定高额进口关税;其他欧洲国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提高进口税率。1922年,美国实行“竞争性关税”,农产品和原料平均税率达38.10%,其他商品为31.02%。20世纪30年代的危机与萧条再次导致关税战升级。1930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提高了890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使上述两大类产品的平均税率分别升至48.92%和34.3%。这一行动立即受到其他国家抗议,共有45个国家先后提高了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而美国在1931年底到1932年初,又先后颁布法令,对一些进口商品征收10%~100%的关税。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也终于放弃了自由贸易原则,从1931年起,在放弃金本位制的同时,转而推行全面的高关税保护政策。1930年,英国83%的进口商品仍然免税,缴税商品仅为17%;但到1934年,后一个比例达到75%(宋则行、樊亢,1994)。(2)除关税外,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也开始普遍流行,限制措施包括进口配额制、许可证制;禁止一些商品的进出口,以及外汇限制等等。自动出口限制(VERs)、有秩序销售(OMAs)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

在背景下,倾销与反倾销斗争仍然激烈存在。但与前一时期相比,又有不同的特点,并且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也有所不同。就倾销方面来看,这一时期的形式和性质比前一时期更为多样化。战后初期以及20年代,仍然以卡特尔倾销为主。例如英国托拉斯委员会191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英国许多“生产者同盟”亦即卡特尔代表达成一项总体协议,相互维护利益,使各业卡特尔足以强大,从而控制和维持国内价格,同时即使有亏损也要通过低价出口来扩大产量(Viner,1923)。当时卡特尔的倾销也带有更为明显的掠夺色彩。再如英国,碱业同盟还在战时就同南美进口商签约,共同独占和控制苛性苏打的贸易业务,以便一旦战时禁令取消,就能把美国公司从南美市场赶出去;英国的漆布辛迪加、亚麻油毡辛迪加在战后初期也在土耳其大量倾销,目的是把比利时和法国的商人排挤出土耳其市场。又如日本,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倾销国之一,其商品到处廉价倾销,猛烈冲击了世界市场。尤其是纺织品,由于工资成本很低,是日本当时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行业,日本纺织业对美国、印度(英国最重要的纺织品出口市场)、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大规模倾销,排挤美、英以及当地的竞争对手。战后初期,由于战争期间成长起来的生产能力未及时调整,积压剩余货物,也由于消费能力还比较低下,因而美国以及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倾销的相当一部分是积压下来的商品。

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由于危机频繁发生,萧条持续存在,倾销也更为频繁地发生,在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变化。除上述20年代的倾销情形继续存在外,还表现在:

1.比起前一时期,私人厂商或卡特尔的对外出口得到了国家更为积极的支持,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担保信贷、直接提供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给予直接的出口补贴,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国家的这些鼓励措施助长了卡特尔对外倾销。例如德国,在政府补助下,1930年,外销的煤炭比其国内价格低30%;向荷兰倾销的水泥价格只及国内的1/3;1931年,政府又给外销的稞麦每50公斤补助4马克,支持了倾销(宋则行、樊亢,1994)。国家对卡特尔倾销的支持,还表现在对本国出口倾销的管理。例如1934年3月,日本政府修订《出口商会法》,加强对倾销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之间的竞争性倾销。

2.20世纪3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尤其以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为首,同各自的殖民地、附属国组成货币和贸易集团,从后者那里继续获取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商品销售(包括倾销)的市场。在这种集团化过程中,德国的做法又颇具“特色”。作为战败国,德国当时已失去了本来就不多的殖民地。为满足对原料、初级产品的需求,同时又因缺少外汇,德国利用日益增强的实力地位(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工业和对外贸易在资本主义世界重又回升到第三位,30年代后期,又仅次于美国,重居第二位)以及传统的市场联系,从1937年起,先后与中东欧、中东和南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易货贸易协定,实行“划拨清算制度”,即非现金结算制度,获取这些国家的战略原料(石油、有色金属、铝土、木材等)以及农产品,同时也借机大规模倾销工业品,以低于国内价格进行结算,换取所需商品。

3.货币信用危机发生后,各国货币纷纷贬值。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在国家支持下,利用本国货币贬值机会,进行倾销(亦即外汇倾销)。日本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以棉织品为例,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日本棉织品出口额仅及英国的33%,1930年增为65%,1933年超过英国跃居世界首位,1935年竟超过英国40%(宋则行、樊亢,1994)。这里除了日本因工资低廉具有竞争力外,利用日元大幅度贬值扩张出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两次大战之间,倾销作为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出口定价战略组成部分的意义不那么显著了。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紊乱所致。即便如此,各国倾销的仍然以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为主。

再来看反倾销方面的情况。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各工业国家极力扩张本国的出口(倾销),同时又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或对别国的倾销进行报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的反倾销措施也起了重要作用。反倾销行为既有来自卡特尔层次,也有来自国家层次(亦即本义上的反倾销措施)。前者往往表现为卡特尔针对外国倾销采取报复性行动。例如战后初期,英国金属业同盟建立了“斗争基金”(fightingfund)对比利时在英国的倾销进行报复性倾销。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这一时期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战后初期和20世纪20年代。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关税战的剧烈升级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2)前述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也基本上都是1929年危机爆发后开始启用的,这样(1)和(2)已经相当有效地抑制了进口倾销;(3)经济的紊乱使得各国无法也无暇对外国倾销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裁决。

一战前,仅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进行了反倾销立法。战后初期,特别是1920~1921年危机爆发后,为了抵制外国为出清积压商品或垄断市场进行的商品倾销,仅1920~1922年,又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传统实行自由贸易的英国。

这一时期,英、美等国之所以进行反倾销立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本国战时成长起来的工业部门。在英国,战争使得汽车、电气、有色金属和化学等新兴工业部门暂时逃脱了德国的竞争,得到了发展;战后,这些工业又从战败的德国剥夺获得了大量特许专利。尽管如此,英国仍然惧怕德国的竞争。反倾销立法便像颗定心丸,以此保护上述新兴工业。类似情况也发生在美国。战前,美国面临的进口竞争主要来自欧洲国家。战争期间,由于欧洲竞争的中断,美国原先缺乏竞争力的一些制造业得到了发展。战后初期,美国十分担心欧洲国家恢复对美倾销,重新占领美国市场,摧毁这些工业。美国尤其担心德国的倾销,因为战时成长起来的药品、光学玻璃、刃具、精密手术器械,特别是(有机)化学等正是德国的优势行业(产品)。即使战后,美国这些行业相对于德国仍然无竞争优势可言。以在工业和军事上有重要用途的化学染料为例,战前德国几乎控制或能够影响全世界的生产,美国自己生产的仅能满足需求的10%,其余基本上依赖于德国。美国染料业在战时终于成长起来,战争结束时生产能力已能基本满足和平时的需要。尽管如此,美国染料业依然担心德国卷土重来,无法与之竞争。因此,1921年,美国先是推出了《1921年化学品控制法》,又于当年首次通过反倾销法。染料业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制定起了很大的作用(Wares,1977)。上述英、美保护的行业到二次大战爆发时,都已成长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并在这两个国家工业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的行业。例如,英国1926年合并成立的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已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几家化工企业之一(夏炎德,1991)。这也说明,反倾销措施虽然具有反竞争效应,但对于保护一国相对劣势行业,使之免受外国优势厂商的倾销损害,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五、结束语

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这一轨迹与二战以来倾销、反倾销的演变也十分吻合。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说来,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产品销售市场竞争随工业化的普及而日趋激烈,并且与优势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反倾销也仅是一种抵制性保护措施。如此看来,倾销与反倾销继续成为今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欢喜的星月
傲娇的冥王星
2026-04-03 09:34:06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2、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交集团)是集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矿山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于一体的省属国有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等资质

3、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

4、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定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5、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龚树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等。

以上内容来源: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

专注的缘分
强健的大白
2026-04-03 09:34:06
浅论国际贸易环境对我国贸易策略的影响

摘要:近十几年来,全球贸易量取得了惊人的跨越式增长,而自由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日趋尖锐。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不对等的贸易和投资手段从发展中国家攫取大量战略性资源,却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另一方面,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张、资金积累和工业化又实际加剧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环境效应对贸易的“挤压”性制约日益上升为国际贸易发展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引入环境变量,促进贸易策略的可持续性便成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环境 贸易策略

一、贸易的环境效应

传统贸易理论与实践往往集中关注贸易量差、国家福利等方面,常常忽视环境这一重要变量,如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李嘉图理论及赫克歇尔-俄林(H-O)的要素禀赋理论均未考虑到贸易可能引发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依照这些理论,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实现帕累托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并增进国民福利。然而,这一观点只是在静态条件和未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合理性,若加入贸易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负效应情况要复杂的多。研究和实践表明,一定条件下一国发展某些比较优势的贸易活动可能会给它国带来环境损害,如跨过河流上游国家砍伐森林以推动林业相关产品出口将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从而会严重损害下游国家出口型农业所依赖的环境,导致以邻为壑,破坏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同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同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有关的规模效应;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分布及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同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有关的法规效应。所以这些效应均会对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长短期的持续作用,进而反转影响贸易利益及国民福利。

以出口为例,由于工业污染密度下降的可能性有限,而出口增长弹性却较大,负的规模效果常常要大于正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国过度出口往往对环境不利,如资源性产品的跨国贸易常常以资源不合理或过度开发为背景,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矿产资源产品的盲目出口更极易破坏平衡的生态环境,而当代盛行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已日益被证实背后隐藏着不少环境风险。此外,从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来看,当今国际贸易中凸显的绿色壁垒、环境关税,一方面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形式,但另一方面亦侧面反映出不恰当的贸易活动将危害到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危害到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环境困境

(一)、贸易出口中的环境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极为迅速,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口创汇的单向需求促使我国出口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数量型模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触目惊心。

1、生物资源破坏

就外贸出口而言,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一些生物资源因盲目、无节制的捕杀和开采,数量大为减少,相关衍生品质量下降,出口货源已经或濒临耗竭,如盲目出口野生动植物,破坏了地区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影响;还导致产区土地沙化、荒漠化;而名贵中药材出口对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某些地区人参、杜仲、天麻、砂仁等因采挖过度已濒临绝迹。

2、矿产资源损耗

矿物资源的盲目出口导致盲目开采,不仅因此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也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一些矿物在选炼过程中释放出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并威胁到环境和成品。一方面,资源密集型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耗较大,投入自然资源高于产出水平,使原本稀缺资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高污染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常具有不经济性,而这一类的产品,如化工、农药、制革、印染等出口却占全部出口额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外向型乡镇企业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隐患。

(二)、贸易进口中的环境问题

1、资源消耗型产品进口

国家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进口商品中初级产品的总量在波动中减少,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其他有关原料的进口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所占份额都在增加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工业产品的进口正快速增长。自1993年起,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随着油气需求每年的扩充,中国对国际原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据国际能源署(IEA)最新估计,到2010年我国石油进口将达到8000万至1亿吨,净进口率达41%。这种趋势既对国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也将加剧我国环境问题。

2、易污染型产品进口

进口氟氯烃和使用氟氯烃的空调器、冰箱等产品,加重了我国环境压力,尤其是国家淘汰此类破坏臭氧物质的难度。此外,进口化肥、塑料薄膜等形成了新的二次污染。特别是氮肥易使地面水富营养化,造成赤潮,使近海生态平衡受到威胁,而最终失去农业价值的塑料薄膜则在自然界中难以分解,形成白色污染。

3、废弃物转移进口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大陆转移废弃物的事件相当严重,2006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入境的占进口总量的21.3%、7.8%和11.3%。另据报道,仅英国在2003年就向中国出口有毒废弃物36.2吨,价值约1155万英磅。这些有毒废弃物种类繁多,主要是有色金属废渣、电池、旧衣物,甚至含放射性废物,其再生过程已对使用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此外,有些外国企业将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禁止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和设备以旧顶新、以次充好,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进口至中国,这类投资实质上是有毒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另一种隐蔽方式,同样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

三、我国贸易科学发展的环境策略

实现我国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恰当地引入环境变量,将环境因素纳入政府贸易政策规划的视域范围。在当代全球贸易环境经历深刻变化,“绿色浪潮”汹涌之际,环境效应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一)、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全面推行环境标准制度

出口的规模、速度及质量关系到一国国际收支和产业竞争力,在当前我国出口面临持续性“刚性”顺差但总体附加值不高,频频遭受“绿色壁垒”及倾销诉讼的现实条件下,企业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环境规避的贸易观,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将出口产品导入更多的环境质量因子,使之成为产品核心竞争力之一。政府及相关质检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将环保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价值取向,促使环境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大力宣传彰显优质品牌中的环境优势,通过树立若干环境“标杆”型贸易产品带动相关产业部门的转型提升;此外,努力改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将环保产品提升为国家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培植环境型规模经济,[2] 对出口型绿色产业的孵化发展尤其要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企业与社会收集绿色信息、制定绿色计划、开发绿色产品、从事绿色营销、开辟绿色渠道、发展绿色消费的风尚。

鉴于当代国际贸易中突显的环境标准效应,我国必须全面加强与国际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的标准认证。首先,要积极推行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制度,完整对出口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过程中绿色方案的施行步骤;其次,积极实施环境标准制,使出口产品在环境认证基础上扩大对环境标准的适应能力;再次,大力拓展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在标识认证领域的合作,推进环境标识的多边认可,同时努力扩大标准制订层面的国际发言权,减少不合理的环境壁垒。

(二)、坚定可持续型进口观、规范贸易类投资准入

进口是一国对外贸易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极。受历史产业结构和传统贸易政策影响,我国贸易活动中一度存在“重出口轻进口”的倾向,对进口的战略性地位和发展层次的认识相对薄弱,进口中的环境观念更是鲜有涉及。2007年,针对贸易持续性顺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商务部明确提出了“扩大进口、优化结构”的口号,同时将环境因素置于政策调整的视域范围,这对于全面理性地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可持续性进口要求立足国家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物健康标准积极引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技术与设备,尤其要积极引进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环境产品如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结构,坚决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对拆船业和废钢、废纸进口要实行专营;严格禁止有害于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口;严格管制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口;加快禁止消耗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口。

贸易类投资是我国吸引国外投资结构中重要组成部门,其主要用于以进出口为目标贸易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外销,受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在该领域吸纳的外资量近年来不断呈快速增长之势。着眼于国内现实,在今后的贸易类引资过程中,我国应将环境要素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严把引资关口,鼓励引导外资投入到有利于环境效益提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中,如清洁能源、交通、农业、有机食品、生态林业、绿色包装等,大力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更加关注环境与外资的协调,更加着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环境效益,、促使我国贸易类引资向内涵型、集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

(三)、建立环境税收制、培育环境贸易示范区

国际贸易活动中对环境的漠视并引发的诸多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源于环境的公共性特征、企业没有将环境成本置于其生产经营总成本框架中,缺乏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激励和动机,导致高消耗高污染、私人成本较低而社会成本较高的产品在高额利润刺激下盲目发展,现代税收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失。经济学理论及西方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有效的杠杆调节效应,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促进环境良性发展、引导企业从事环境标的生产和经营的有益税种。[3] 着眼于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我国应尽早启动环境税收制,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按照产业特点分门别类征收级差性税收,对不利于环境贸易产品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加强环税调控功能,以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贸易”。

据经济预测,2010年全球环境贸易将达6000-10000亿美元。面对这一趋势和现今我国环境贸易现状,若有重点地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发展环境产业,建立环境贸易基地,则可以创造成果,积累经验,辐射国内外,从战略上推动环境贸易发展的大局。鉴于各类经济开发区日益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生产企业大量聚集的现实,政府应积极加快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进程,推动环境贸易示范区建设。要建立开发区贸易条例法规,制定绿色-有机产品贸易管理法,全面推广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消限制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可持续型贸易企业落户并给予特殊优惠,如退税扶持、保证优先进出口经营权、为出口信贷和产品认证设立“绿色通道”等;要建立贸易与环境信息反馈中心和数据库,收集、跟踪国际及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相关有影响的环境措施,整合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对区内环保体系进行研究评议,逐步形成开发区资源与环境商品化、价格合理化、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有偿化的良性机制,推动企业对外贸易经营的可持续之路。

(四)、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环境贸易主动性

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应积极加入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利用WTO舞台努力促成相关贸易与环境协议的达成;在环境检测方面,力争使部分资质佳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并获取可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权威授权,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4]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推进国际有效合作,防止任何严重退化或有害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活动迁移转让至第三国,尤其严防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国际贸易的环境因素,我国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也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不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借环境之名搞事实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坚持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性歧视手段,绿色壁垒应遵循客观理性化原则和实施路径。[5]这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现有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客观认识环境标准及其应有的补偿机制,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

缓慢的冰淇淋
动人的冬瓜
2026-04-03 09:34:06
中国的酒类商品出口俄罗斯一般走正常的海关程序即可,包括产品的质量认证等都需要有。俄罗斯的进口限制放宽了许多。和前苏联解体前严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不必经过特殊的注册手续就能够从事进口贸易,而且几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进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须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续。俄罗斯的卢布从1996年6月开始在外贸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兑换了,1998年1月俄罗斯重新划分了卢布的币值单位。在那之前,俄罗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许保有硬通货的50%的收入,剩余的必须兑换成卢布。而对于进口商来说,为了购买外币进行商品进口,他们甚至还得提供相关的文件加以证明。俄罗斯海关关税的划分方法是基于商品描述和代码的海关协调编码体系(HS),对于大多数的进口商品来说,基本的税率范围从3%~33%。俄罗斯联邦海关同时还给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殊的关税地位待遇,这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只需交纳基本税率的75%,但这其中不包括诸如像合成纤维制成的服装、鞋、珠宝、仿珠宝制品、组装电子元件、电话、集成电子芯片、手表、钟表以及玩具等产品。除了进口关税,大部分的进口商品还需交纳增值税(VAT)。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从原来的20%下调到18%。为了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一些进口商品,包括消费品在内,必须符合俄罗斯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所以进口商必须出具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及度量衡委员会(简称GOST)或它的授权机构颁发的安全标准证书。俄罗斯正致力于加入W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谈判,并根据这两个组织的规则继续修改相关法律。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俄罗斯与贸易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贸易管理政策与法律2003年11月以来,俄罗斯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政策。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并于2003年12月以第165号联邦法颁布。该法的宗旨是"在俄罗斯关税区内出现商品进口增加、进口商品倾销和受补贴商品进口时,保护俄罗斯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并就采取和实施相关措施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2003年11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外汇调节与监督法》,以确保国家统一外汇政策的落实,保障俄罗斯卢布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该法允许俄自然人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或反洗钱金融措施工作组成员国境内的银行开设账户。2003年12月通过的《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取代了《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新法旨在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项原则与规则,并规定除了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措施,针对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许实行其他的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措施。2004年3月,俄联邦政府颁布了《调整肉类进口管理办法》,对肉类进口配额的使用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如某一国家爆发严重动物疫情,持有从该国进口肉类许可证的俄罗斯进口商有权改从未发生疫情的国家进口肉类。俄罗斯其他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许证法》、《商品标志、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海关税则》、《产品和服务验证法》、《广告法》、《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利益措施法》、《出口发展联邦纲要》、《出口监督法》、《外贸产品种类表及关税税则》、《电子数字签名法》、《海关法典》、《租赁法》、《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2.投资管理政策与法律俄罗斯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有:《外国投资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土地法典》、《农用土地流通法》、《对部分有关发展住房抵押信贷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实施国家监督过程中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益保护法》、《货币调控与外汇管制法》、《法人国家登记法》、《不动产权和交易国家登记法》等。3.其他相关政策与法律2004年4月,俄罗斯国家杜马批准了俄罗斯与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哈萨克斯坦建立统一经济空间的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旨在有效地实现俄罗斯与国际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体化,并使这一进程成为一种长期的经济任务,以便对俄罗斯经济进行结构性的改革,保障俄罗斯对外经济业务参与者的利益。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俄罗斯关税税率表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对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对来自其他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两倍计征关税。俄罗斯实行多种关税优惠措施,对来自与俄罗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对来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国家进口产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之一。目前,俄罗斯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0.5%~11%,绝大部分进口货物按从价税计征关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税。近年来,实行复合税的货物种类渐趋增多。1996年7月,俄罗斯曾全面取消出口关税。1999年1月起又恢复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关税的产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成品油、部分化工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产品等。2.进口管理根据俄联邦经济发展贸易部1997年5月签发的第21-154号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罗斯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另外,根据俄联邦国家关税委员会1997年10月签发的第N01-15/18803号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1998年12月,俄罗斯颁布《关于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和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3.出口管理俄罗斯主要采用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方法实施出口管理。(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俄罗斯对以下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是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如纺织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产品,包括野生动物、药物原料、密码破译设备、武器及军民两用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静剂、毒药、有关能源信息等;第三类是俄罗斯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决定,自1998年11月起对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无数量限制)。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进行增发。出口许可证由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2)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监督1996年10月,俄罗斯政府发布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规定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出口产品和技术与俄罗斯联邦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是否一致作为出口许可证颁发的依据。(3)出口合同登记制从1996年10月起,俄罗斯要求对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合同登记工作由俄罗斯经济发展贸易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4)统一验证制度1996年1月起,俄罗斯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规定出口商品,特别是重要的战略性原料商品,均须在起运地接受验证机构的检验,验证其数量、品质是否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验证完毕后,由验证机构向出口商出具"验讫证书",对缺少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能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进行验证。(5)加工贸易出口俄罗斯将来料加工和本地购料加工均纳入加工贸易管理范围,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4.其他相关制度除了关税、进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罗斯其他贸易管理制度有:(1)海关监管自2004年1月起,俄罗斯实施修改后的《海关法典》,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相关准法律文件数量从3000件减少到100件。(2)税收制度俄罗斯对进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征税不区分进口产品的来源地。目前,被征税的产品包括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小轿车等五大类。俄罗斯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以及通过易货合同出口的产品,同时规定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产品(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向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国出口的、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自1993年2月起,俄罗斯对来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为产品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三项之和,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税率为10%)。2004年1月起,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降至18%,同时,在俄罗斯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需缴纳增值税。俄罗斯规定向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征收全额增值税,一般产品增值税税率为20%,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为10%。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三、投资管理制度《俄罗斯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给予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投资者。此外,第9条第2款规定,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享受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罗斯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条规定,拥有法定资本50%以上的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赁方式拥有农用土地,租期不超过49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中规定将利润税税率下调到24%,将增值税税率下调到18%,将各种社会缴纳费用(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改为统一社会税,税率从原来的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40%左右下降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