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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还单身的乌龟
威武的大船
2022-12-30 12:37:46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最佳答案
飘逸的便当
怕孤独的小馒头
2026-04-06 22:00: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业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能效水平对标、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本行业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目标情况,共同制定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调控方案。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省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最新回答
幽默的灯泡
尊敬的外套
2026-04-06 22:00:02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

害羞的水蜜桃
满意的心情
2026-04-06 22:00:02
一、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科技、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技术项目、节能产品的研发予以支持。”

(六)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主要耗能行业,按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价格制度。”

(七)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二、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在第二条第二款句末增加:“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修改为“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在第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将第六条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提供或者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八)在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三款:“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十)在第三十条第二款句末增加:“防风抑尘网等塑料制品应当进行回收处置。”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后增加“并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增加第三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十四)将第四十条第一款“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在第二款前增加“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十六)将第五十条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销毁”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销毁”。

(十七)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八)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十)删去第六十四条。

(二十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主要部件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五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许可证”;将第五十条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修改为“许可资质”。

(二十五)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将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信息化”;将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缓慢的胡萝卜
忐忑的香烟
2026-04-06 22:00:02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寂寞的红酒
高兴的红牛
2026-04-06 22:00:02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贪玩的大船
兴奋的歌曲
2026-04-06 22:00:02
第一:营业税免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

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所以,A公司取得的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第二:增值税

先征后退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

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

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

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土豪的宝贝
轻松的导师
2026-04-06 22:00:02
全文 1940 字,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 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全文

聪慧的汽车
还单身的母鸡
2026-04-06 22:00:02
严介和在榆林的投资现在怎么样

7月15日,榆林。来自广东的港珠澳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政府签署了一项战略合作协议。

金额不是个小数字:2000亿元。

要知道,2020年榆林总共招商引资项目488个,资金到位1116.09亿元,已经创造历史纪录了。

如此大的单笔投资,且来自一家民企,不要说榆林,即使放在西北龙头、副省级城市西安,也是掰着指头能数过来。

这是个什么情况?

1

《城端》注意到,“港珠澳”是家非常年轻的公司。其资料显示,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成立于珠海,注册资本10亿元,业务方向主要聚焦于“公路、桥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等基建领域。“港珠澳建设”目标很宏大的,自其揭幕之日起就表示,未来要控股5家以上企业,转变为“港珠澳集团”,争取2029年前打造为“世界五百强”。

口气这么大?查询“港珠澳建设”股权信息,不难发现它的母体是目前位居全球建筑业私企第一的“太平洋建设”。伴随国内城市近年的大量基建,“太平洋建设”异军突起,2014年时排名世界500强第166位,去年已飙升到75位。

其创始人严介和说,未来“太平洋建设”要打造三个世界500强。显然,“港珠澳建设”就是其重大战略的“铁三角”之一。

从公司成立迄今,“港珠澳建设”见诸媒体的投资合作不多,但一出手都是大手笔,差不多每年以一个千亿级签约的频度推进,如2019年与珠海签约1500亿,去年12月11日又与广州市住建局、广州花都区签订3000亿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此次在与榆林的签约会上,严介和说,“拟以榆林为中心,设立(西北)区域总部,嵌入式多个国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将GDP、税收与高端人才留在当地。”

并邀请榆林市委、市政府前往长三角、珠三角参观考察,以“促进合作”,显示出对与榆林合作的重视程度。

民企的嗅觉是非常敏锐的。可以看到,“港珠澳”此前业务范畴主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为什么突然“移师”陕北,落子榆林呢?

2

《城端》注意到,一个很关键的市场背景是:2017年6月,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这是一盘大棋。去年10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陕西榆林·跨国公司再次握手共话未来”座谈会上,榆林市长李春临谈到:“西安、榆林‘双核’战略”的话题。

榆林近年“大基建”,可以说也搞的风风火火。2018年8月,榆林“四馆两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东沙文体馆、体育中心、会展中心)项目开工。

2019年2月,榆林与陕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决定共建科创新城。其位于榆林中心城区西南部,控规面积为76平方公里,计划聚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创企业开展能源化工、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

2020年陕西省发改委发布的省级重点项目计划中,总投资21亿的榆林机场改扩建(二期)、投资25.8亿的清涧至子长高速公路、16.2亿的靖边现代综合物流园、45亿的榆林橡道国际物流园,以及51.9亿的榆林非水可再生能源等共计7883亿的诸多项目赫然在列。

以此为依托,榆林近两年在招商引资方面也是底气十足,目光投向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2019年1月15日,榆林《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中,其开出最大优惠政策之一是:对于在榆林新设立或迁入榆林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

这个数字放到全国是什么水平?

2018年青岛出台政策,对于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19年郑州出台政策,落户郑州的总部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榆林的这个标准,甚至达到和超过了部分万亿俱乐部成员的招商力度。

3

不能不说,很长一段时间来,人们对榆林这座城市大大低估了。

从能源来说,它的资源储备大约占全国三分之一,每平方公里地下蕴藏622万吨煤、1.4万吨石油、1亿立方米天然气,拥有我国陆上探明最大整装气田,全国储量五分之一的煤炭,能源富集程度全国无双,世界罕见。在国家能源战略中,它是“西煤东运”的核心腹地、“西气东输”的重要源头、“西电东送”的主要起点。

从生态来说,榆林为构筑中国北方的生态屏障,居功甚伟。中国四大沙漠之一的毛乌素沙漠,一半以上面积在榆林,榆林一度被称为“沙漠之城”。但70年来,榆林沙化土地治理率达到93.24%,将陕西的绿色版图向北推进400多公里,导致“毛乌素”几乎被陕西驱逐出境,不仅助力中国拿下植被覆盖面积新增量的“全球第一”,还积累了治沙防沙的“中国经验”。正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局长张建龙曾所说,中国的治沙是从榆林走出来的。

经济来看,榆林也是中国北方增长最快的城市,甚至可能不必加之一。20年间,榆林经济总量从2000年的79.3亿,增长到2020年的4089.66亿,增长了令人震惊的近51倍,这个增速甚至大幅超过号称“近20年增长最快”的网红之城合肥(20年增长30倍左右)。名次也从全国十大产煤城市中倒数第二,上升到仅次于济宁。2020年,榆林GDP增速分别高于全国、全省2.2、2.3个百分点,冲刺的态势丝毫不减。

人口来说,在人口进一步向大城市汇聚,渭南、宝鸡、商洛等城市相比10年前降幅超过10%的情况下,榆林常住人口从原第六位,上升到全省第四,达到362万人,10年增长超过8.15%。据第一财经梳理2013年以来小学在校生数量变化数据,榆林在被调查的100座城市中,拿下“增速第一”。中长期看,榆林人口完全可能成为陕西第二,成为综合实力无可置疑的陕西第二城。

坐拥这般硬实力的榆林,难怪在未来发展蓝图上,也拿出了堪比省会城市的“狠话”。今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李春临谈到了榆林高质量发展的“四个新格局”:

一是构建产业低碳化发展新格局二是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主动衔接长江经济带、京津冀、长三角等主要经济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陕西向北向西开放门户三是构建国土保护和开发新格局,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机遇四是构建市域一体发展新格局,构建“中心城区+副中心城市+县城+重点镇+农村社区”的新型城镇体系。

这四点,方方面面都踩中了当下城市建设的前沿阵地。换句话说,榆林不再是许多中原人眼中的“边陲之城”,而是要站在历史前沿,大展身手了。

而此次签约会,使身怀大量东南城市合作履历的“太平洋建设”和“港珠澳”建设,能为榆林建设中心城市提供先进基建能力。志在千里的榆林,也能为前者提供深入西北、拓展市场的空前机遇,这大概是双方一拍即合的根本逻辑。

尤其是在此次签约会上,严介和自我介绍“一直是拿金牌的运动员”之后,已是市委书记的李春临接上了这句比喻,半开玩笑地说,“在金牌运动员+金牌裁判员的精诚合作下,政企携手,定能发展共赢”。

喜悦的羽毛
神勇的钢笔
2026-04-06 22:00:02
你好,十二五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提高到4.5%,年增长率要达到20%,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的产值要达到4.5

万亿元。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部位均出台了支持政策。

北京市政策

12

层以下必须安装太阳能,否则楼盘不予验收。

其中很多个地方的支持政策也有不同:

天津市政策

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系统,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河北省政策

高层建筑或将规模化推广,

政府扶持大量化安装太阳能。

山西省政策

组建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市政拨款1.5

亿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节能的专项经费。

内蒙古政策

推动五位一体计划,将被动式太阳能暖房、日光温室、沼气池、太阳能暖圈、与厕所进行整体建设。

辽宁省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包括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吉林省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能源增值税,能源补贴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

2010

年至2020

年,哈尔滨市将新建59

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型能源项目,计划总投资452.7

亿。

上海市

根据2012

年补贴标准,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建筑物光电一体化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适用补贴。

江苏省

推行农村开展“百乡千村万台太阳能热水工程”,选取新建大型楼盘,高标准应用太阳能。

浙江省

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提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福建省

采取减免增值税、投资补助、鼓励联网、互通余缺、多余收购。

江西省

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空调制冷示范工程。

山东省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2

层以下居住建筑要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

河南省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

湖北省

新建12

层及以下热水需求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

湖南省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城镇项目。

广东省

新建12

层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到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海南省

对列入省新能源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

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市建委决定今年和明年共拿出5000

万元,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四川省

对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和节能改造时强制使用。

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