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有一定作用,但协会的证书含金量肯定比国家的低。
该证属于行业认证,不在注册执业范畴。
中国节能协会(英文: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CA)是由原国家经贸委于1984年设立的,并于1989年正式在民政部注册的节能领域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协会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
中国节能协会是由从事能源开发、转化、节约、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的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涉及电力、煤炭、石油、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铁道、交通、建筑、有色、环保等行业及部门,拥有众多企业会员。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地方节能中心(协会)、大型企业的代表参加,协会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节能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节能监测、节能技术评估推广及节能领域的相关培训与咨询等方面的经验。
2.软件人才。全球IT业的低迷波及了一系列相关产业,但其中也有例外――IT培训市场就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作为IT领域内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中国对IT专业人才的需求显得更为迫切。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软件人才的缺口是每年35万人以上,而这部分人才如果靠传统教育模式培养,不仅数量上难以补缺,更远远满足不了我国软件业发展对人才结构的要求。
3.医药人才急缺。据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来看,由于北京各郊区县医疗事业的发展,引得医药人才市场供需两旺。从1月12日举办的医药人才招聘会来看,医药类用人单位提供了3765工作岗位,其中需求临床医学、生物制剂专业人才1780人。而北京医药专业毕业的600多生源明显供不应求。
4.速记人才。随着北京日益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会展经济空前发展,对速记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据北京速记协会培训中心的唐老师介绍,由该协会培训的学员没有失业的,北京几家有培养速记人才资格的机构,例如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培养出来的速记人才也十分抢手。速记市场上肯定会吸纳越来越多的大学生。
5.特色突出、“人职匹配”的专科毕业生,如海运、高级护理等专业和有高级技工技能的毕业生也都供不应求。
6.随着北京申奥成功,市政和社区管理、维护的相关专业人才,将有较好的就业空间法律、会计
英语,报名榜第2,需求榜第8;
计算机类,报名榜第4,需求榜第2;
电子信息类,报名榜第6,需求榜第3;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报名榜第10,需求榜第7;
财会类,报名榜第9,需求榜第10;
管理类,报名榜第3(指工商管理),需求榜第5(泛指管理类)。
至少在5年内,以下十大热门行业人才需求量较大。
1.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对抗技术、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等。
2.生物技术类。相关专业: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资源科学等。
3. 现代 医药类。相关专业: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中药学等。
4.汽车类。相关专业:车辆工程专业、汽车服务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工业设计等。
5.物流类。相关专业:物流管理、现代物流等。
6.新材料类。相关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稀土 工程等。
7.环境 能源 类。相关专业:环境科学、环境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资源环境与科学等。
8.管理类。相关专业: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等。
9.法律类。相关专业: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
10.营销类。
十大热门专业
新一轮的毕业生即将汇入就业大军,市场对毕业生专业、技能的需求催生了许多热门职业,就业形势、就业趋势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甚至面临高考的学生都有一定的影响。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扬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扬州科技学院、技师学院等,为您搜集了扬城十大热门专业。
机械类:就业率100%
【发布】机械及自动化专业属于人才缺口比较大的专业之一,扬州毕业的该专业学生就业率达100%。
【分析】机械行业的人才强调技术性。企业希望招聘到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理论知识,懂得思考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希望到外企工作的学生,除了专业知识要掌握好外,管理、销售等方面的能力也不可忽视。
化学化工类: 5年内不愁找工作
【发布】化学及化工专业属于人才缺口比较大的专业之一,2007年扬州本地毕业的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生供求比例达到1:3。
【分析】该行业对人才的技术性要求较强。需求职位中以技术类、销售类、管理类职位为主。从行业来看,该专业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化工业、能源业、医药、生物制药业以及环保业,附加值高的化工新型材料、精细化工制造业等也都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由于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毕业生2-3年内转行的较多,人才相对缺乏,所有市场对此专业人才需求量都大,可以说,有此专业经验的,5年内不愁找不到工作。
建筑工程: 大量吸纳应届毕业生
【发布】建筑工程专业属于人才需求缺口比较大的专业之一。
【分析】建筑企业对人才的硬性指标要求不严格,比如给排水、工民建、施工管理、概预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专业方向的学生,每年都被建筑施工公司大量吸收,但由于受工作环境的影响,人才流失相对较多。
市场营销: 专业销售人才受宠
【发布】营销类职位是目前招聘类别中热点之一,企业急需的是有技术类专业背景的营销类人才。
【分析】国内销售人员可分为高级营销人员(如销售经理)、一般销售人员,多为客户代表、推销人员,包括商场售货员和挖掘客户的推销人员和兼职销售人员。但,这些毕业生需要技术类专业背景支撑自己从庞大的营销队伍中脱颖而出。
电子装配: 每年毕业生不够分配
【发布】除了扬州本地大量需要此类人才外,苏州、上海等苏南地区也迫切需要具有理论和实际动手能力相结合的专业人员。
【分析】扬州技师学院宣传处陈处长介绍,随着近年来扬州光辐(伏)产业的发展和中科院在扬州建立车用电子产品研发基地,电子装配专业正逐渐升温,市场不光需要具有专业理论的人员,更需具备熟练应用、操作技术的相关人才。不仅扬州本地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增大,苏州、上海等地的企业也提前进入校园招揽人才。这些专业每年的毕业生都供不应求,绝大部分提前一年就进入用人单位见习,毕业后可与企业签订长期用工关系。
呼叫员、电话咨询师: 本地就有3—5万个培训任务
【发布】这是一个全新的专业,扬州很多单位已开始预订这类人才。
【分析】目前各企业对自身的形象越来越重视,并逐渐意识到,要加强企业与客户之间一对一的交流,因此专业的服务热线应运而生。陈处长介绍,一般的企业客服人员称为呼叫员,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则被称为电话咨询师,仅扬州地区,该学院就已接到了3—5万个培训任务,同时上海、广州等地也陆续来预订毕业生。目前,扬州广陵产业园也正在建立呼叫基地。
物流管理: 操作型人才格外受青睐
【发布】不少高校都设有物流管理专业,但一般着重培养的是管理型人才,而市场每年对管理型人才的招聘很有限,更多的是需要在基层从事操作的人员。因此,物流操作员在每年的招聘中格外受宠。
【分析】目前比较先进的企业正逐步向零库存迈进,这不光对物流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也要求最直接的物流操作员有更高的能力。相对于物流管理人员,物流操作员的需求量更大。因此,受过专业物流操作培训的毕业生凭借上手快、胜任物流各个环节操作,而被相关的用人单位大量吸收。
高级技工(焊工): 毕业生供不应求
【发布】扬州造船业发达,对焊工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很大,再加上外地企业的定向招聘,毕业生几乎供不应求。
【分析】焊工不仅是普通概念中的焊接,还包括特种焊接。其专业性非常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才能胜任。根据往年的经验,因该专业工作环境比较艰苦,报名的人数也比较少,所以,该专业毕业生很抢手。
旅游、外事服务: 第三产业就业面宽
【发布】就业面较宽,机场、火车站、企业前台服务、接待等都为该类人才提供了就业的岗位。
【分析】扬州市旅游职业学校副校长王慧勤介绍,第三产业提供的岗位流动性大,人才缺口也很大。所以,毕业生自身有很大的选择性。除去专业比较对口的机场、火车站的岗位外,企业所需的一些接待服务工作也比较青睐于招聘这些受过专业训练的毕业生。但,这类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要不断提高自己,才能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
导游、旅游管理: 需求量逐年递增
【发布】近年来,更多的人通过长假旅游调整和放松,因此各地的旅游人才奇缺,市场对该专业的需求也在逐年递增。
【分析】该专业的毕业生主要从事导游、旅行社和星级宾馆工作人员工作,这类岗位不光对就业者的知识面层次有要求,形象、语言和举止也都必须受过专业训练,所以,该专业是其他专业的应聘者不能
近两年,各地不断探索碳普惠机制,借助互联网的东风,陆续推出了推广低碳生活的app/小程序/小游戏,让民众的减碳行为有了实质的反馈。广东省甚至推出碳普惠试点,将公众的减碳行为与碳交易市场相衔接。随着低碳时代的开启,碳普惠已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那么问题来了:碳普惠是如何出现的?作为低碳权益激励机制的创新模式,国内外是如何推行的?广东碳普惠制如何形成公众、企业均可参与的碳交易市场?碳普惠如何以B2C或C2C来破解碳市场传统的B2B商业模式?......
带着这些问题,微课堂请到三位资深碳普惠研究者/实战者,用最直接的一线经验,一起揭开碳普惠神秘面纱。
嘉宾阵容
本次系列课分为三课时。
第一课
王文强
北京中创碳投有限公司
事业部经理
兼任海南分公司总经理、江西中创碳投执行董事,碳金融资深专家,低碳创新业务负责人。目前,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与中创碳投联合恒大地产、蚂蚁金服、滴滴打车等企业推进的碳币体系、碳普惠机制与碳减排方法学研发工作。
第二课
聂兵
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
主任
高级审核员、高级能源管理师,广东省环境经济与经济政策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州市低碳产业协会副会长,工信部电子五所认证中心碳普惠发展中心主任。
第三课
唐伟珉
中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曾作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家发改委的专家,就低碳减排项目的审定和核查、风险控制、碳金融、中国碳市场的建设等多项主题进行培训。在可再生能源、能效效率领域的项目开发和管理、碳金融的投融资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分享大纲
第一课 10月31日 20:00
国内外碳普惠机制构建经验与案例分析(王文强)
(1) 碳普惠出现及意义
(2) 碳普惠的构成分析
(3) 碳普惠的运营模式
(4) 国内外碳普惠相关机制研究
(5) 总结与展望
第二课 11月21日 20:00
广东省碳普惠制建设经验分享(聂兵)
(1) 碳普惠制产生背景
(2) 碳普惠制含义
(3) 碳普惠运营示例
(4)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三课 12月05日 20:00
探讨碳普惠雏形和未来发展(唐伟珉)
(1) 碳普惠的商业模式
(2) 碳市场进展和难题
(3) 碳普惠的关键难题
(4) 碳普惠的未来发展
分享地点&形式
时间10月31日、11月21日、12月5日 20:00
地点北京环交所微课堂微信群
形式语音+图片+文字
环节嘉宾分享(30分钟)+自由提问(30分钟)
费用免费
如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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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是啥?
微课堂是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倾心打造的线上交流栏目,为碳市场相关机构搭建经验交流和能力建设通道,将不定期邀请嘉宾在线上针对低碳行业当前热点话题展开分享和交流。
微课堂在哪里举行?怎么进群?
◾ 微课堂在北京环交所微课堂微信群内进行。本期三堂课共用一个微信群!听课名额有限,先到先得哦~
◾ 管理员妹纸会在开课前统一拉群,请耐心等候,不要催哦。开课前两小时停止报名入群,手慢只能等下一堂啦。
为保证能源评审,包括初始能源评审以及定期的能源评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请能源评审的人员参照本准则与方法实施。具体如下:
能源评审的前提
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之初,需要做能源初始评审。 自初始能源评审始,每12个月进行定期能源评审,能源评审的格式同能源初始评审,数据延续上一次能源评审。
当在日常管理和检测过程中,发现主要的用能设施、设备、过程发生显著变化时,管理者代表确定进行能源评审,主责部门设施。
能源评审的格式
见“附件:能源初始评审报告编制说明”
评审中重点关注点
冷、热源方面的问题
a) 冷水机组、锅炉选型偏大,既增加初投资又提高运行成本;
b) 冷水机组的冷冻水进出口温差小,一般在2~3ºC左右; c) 冷水机组运行策略不合理;
d) 污垢热阻导致冷水机组蒸发器和冷凝器传热系数下降,机组性能系数降低。
输配系统方面的问题
a) 冷冻、冷却、采暖水泵选型偏大,水泵处于大流量、
小温差工作状态;
b) 采暖空调水系统水力不平衡;
c) 采暖空调水泵定流量运行,输送能效比高于标准规定。 末端系统方面的问题
a) 盲目提高室内温度要求;
b) 新风系统基本不可调,无热回收装置;部分新风系统存在新风口堵塞现象,不能满足新风要求;
c) 风机盘管水系统未设置电动两通阀;
d) 风机功耗过大,无变频措施。
电气系统、照明及办公设备方面的问题
a) 变压器负荷率偏低;
b) 空调控制系统不完善;
c) 部分建筑未使用高效节能灯具;照明控制方式以现场分散控制为主;
d) 楼宇智能化水平较低,大部分仍只局限于安防、门禁系统,而对于建筑内其他机电设备(如空调、照明、排烟等)基本无智能控制系统。
管理环节方面的问题
a) 未根据不同功能房间使用时间对空调系统进行分区、分时管理;
b) 部分冷冻水经未开启的冷水机组旁通;
c) 个别辅助房间(库房、卫生间等)温度设置标准偏高,
造成能源浪费;
d) 办公人员节能意识不强。
建筑能耗计算方法
能耗统计指标
a) 建筑内部使用的各种能源形式按以下分为四类: 电力、燃料(煤、气、油等)、热(冷)(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其它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环保水电、生物质能和沼气等)。
b) 供热(冷)量按以下分为三类:
区域集中供热(冷)的热(冷)量(区域锅炉房、区域供冷站等);
小区集中供热(冷)的热(冷)量(小区锅炉房、小区供冷站等);
冷热电联产的供冷、供热量。
c) 公共建筑基本情况指标:
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指标
名词解释
能源管理师(CEM)是指从事企业能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由企业负责能源管理的厂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生产单元(分厂或车间)负责节能工作和能源管理的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工程师担(兼)任,是企业科技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管理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相应行业的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精通企业能源管理工作。
培训对象
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能源管理经理/动力/能源部门的负责人、运行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各级政府负责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管理工作的官员和专家;有关设计院和咨询公司的专家。
培训内容
1)国内外能源市场情况、能源政策法规、能源概论;
2)最新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23331-2009)要点解析;
3)标准节能,综合能耗、节能量计算、能耗限额等国家标准;
4)技术节能,基础、共性、通用、重点节能技术基本原理;
5)能量平衡、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等重点内容;
6)节能的基本原理与节能新机制;节能方案产生和筛选;节能技术经济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
7)节能相关的节能、标准、技术、产品认证和产品能效标准;
8)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最新法律法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9)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编写节能评估报告如何对标分析;
10)企业能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标准;
1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实施方法;
12)能源审计原理与实施方法;企业能源审计的原理、标准和方法;
13)能源审计程序、审计要点;能源审计可行性要点、方案实施、审计报告编写;企业能源统计与能源计量;
14)最佳节能实践案例介绍和节能技术推荐。
培养目标
能源管理就是采用科学的能源管理原理和方法对能源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储存、转换、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计划、管理、生产、技术、设备、供应、资金、人员、计
量、统计、监测、定额、核算、奖罚等方面的技术性管理工作,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和案例的掌握,学员可有效改善与保障对能源的合理需求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
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培养能源领域的领军人物,担当起社会及企业重任,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做贡献。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经贸”、“建设”分别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中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删去第四十条中的“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者省境的,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六)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中的“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六、山东省消防条例
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八、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并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将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