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有色金属价值10万怎么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律师辩护情况,由法院决定。具体参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涉嫌盗窃罪,要根据涉案金额、有无自首立功、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由法院综合全案确定刑期。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不论在哪个时代里,小偷这种职业,总是会遭到人们的痛恨和唾弃,正犹如那句老话:“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只要有人出现了偷盗情况,就一定会被人瞧不起。
江苏镇江一家灯泡厂,就出现了盗窃的情况;工厂被偷盗了锌合金,其价值折合人民币,大约在2万元左右。
在这起事件中,比较神奇的地方在于,偷盗整个过程,厂区的看门狗,竟然没有发出预警的叫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因为偷盗者为熟人,这起案件也是熟人作案。
将整个偷盗过程,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下面这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踩点熟悉情况这起偷盗案件的主角,是三个年轻人;而且有意思的是,这三位年轻人,都是刚进入工厂不久的工人。
原来这三位年轻人,最初进厂的目的,便不是为了打工赚钱,而是为了利用工作的身份,来熟悉厂区的情况,方便自己下手偷盗。
以应聘者的方式,顺利地进入到工厂,从而摸清楚工厂的情况;以及掌握保安门卫的作息规律,顺带和门口看门的小狗混熟。
第二部分:下手偷东西在一切准备就绪以后,他们便开始实施自己的偷盗计划;因为自己本身是工厂的人员,相应的防备心理就会小很多。
加上和看门的小狗很熟悉,所以即便是小狗看到了,也只会当作自己人,而不会出现狂吠的情况。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使得这些小偷们,能够顺顺利利的从工厂内,将值钱的锌合金盗走。
我想如果不是有监控的情况下,可能还会给这起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
作为年轻人,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正处于人生的好时候,做点什么都能够养活自己,一定不能够养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只要达到了法定盗窃罪标准,就要被判刑。《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湖北有一男子蒙着面就光明正大的跑到商场去进行抢劫去了,嫌疑人直接砸碎玻璃之后,把里面的黄金项链给盗走,价值达到140余万,男子抢劫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高昂的数字,他将会被以盗窃罪惩处。
看到这样的新闻之后,真的不知该如何形容这位男子,年纪轻轻的不好好找一个正经工作,确切想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现在像这些商场其实都是会有监控时刻录制的,而这位嫌犯自以为蒙了面就能够神不知鬼不觉,但是当他砸碎玻璃盗窃的时候,便立刻被保安发现了,之后该男子便逃离了现场。
民警接到警情之后立刻赶到现场,这时发现该商场的黄金柜台已经被砸的粉碎,而柜台里面的黄金手链也不翼而飞,商场的保安在听到巨响之后,便立刻前往查看,不过在保安们跑下1楼的时候,这个小偷已经逃之夭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们兵分两路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很快就把犯罪嫌疑人给锁定,男子在偷到淘宝之后,直接骑着摩托车便离开了,但他依然没能逃过民警们的追踪,之后被当场抓获,在他的摩托车内也发现了被盗的黄金项链,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个人原来还是一个惯犯,之前因为盗窃罪被抓获,并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结果现在又知法犯法,犯下了更大的罪。
但这一次等待该男子的可不是简单的一年有期徒刑,因为他这一次涉及的盗窃金额已经上百万,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而盗窃罪是需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决定的,情节较轻的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更严重的就是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呢?以下是我整理了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希望对你有帮助。
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2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韦继康伙同阿四、老九(阿九)、老二(三人另案处理)共六人,从南宁驾车来到梧州。至当日晚上22时许,由阿四、黄学温负责给韦继康开车指路,将车开到苍梧县龙圩镇顺风钛白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附近的一条公路边,停车后黄学温、柳盛德、阿四、老九、老二五人下车,韦继康随即将车开走。在围墙缺口处柳盛德、阿四、老九、老二四人攀爬进入厂区的硫酸废水车间内,由阿四、老九、老二动手剪断盗出该车间已经安装好但尚未通电使用的6条铜芯电缆线(总长度226米,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4070元),期间黄学温在厂区大门口外、柳盛德在围墙内负责看风。得手后柳盛德等人把电缆线从围墙缺口处搬出厂区外,又搬到他们下车的公路边附近的地方割开电缆线的外胶皮。之后由黄学温打电话通知韦继康,韦继康开车回来停在公路边熄火并关闭车灯,然后黄学温、柳盛德、老四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车尾,装好后全部人上车并由韦继康开车连夜开回南宁。20日早上8时许到达南宁后,韦继康直接将车开去南宁市邕武路农长远(另案处理)的废旧物品收购仓库路边,由黄学温负责同农长远谈价出卖盗得的电缆线,最后得款约12000多元,得款后六人在车上将钱平分成7份,黄学温因为是车主占其中2份钱约3千多元,其余每人分得1份钱约1千多元,分钱后各自离开。
2013年1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韦继康伙同老二、老三(二人另案处理)共五人,由黄学温、韦继康轮流驾驶黄学温自有的一辆七座奇瑞商务车从南宁开到梧州。至当日晚上23时许,由老二负责给韦继康指路,将车开到龙湖镇高旺村回建地B地块附近的公路边停下,停车后黄学温、柳盛德、老三、老二下车,韦继康随即将车开走,其余人行到公路边约30米的回建地B地块工地上一个架设有变压器的电杆下,由老二等人合力把电杆上两三米高的已经交付使用的变压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20元)拆下来并拆毁,导致变压器被完全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期间黄学温负责看风,柳盛德负责给老二等人递工具,拆毁变压器后因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遂没有带走任何东西。之后由黄学温打电话通知韦继康,韦继康开车回到公路边接人后连夜开车回南宁。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黄学温提出其没有开车及联系销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学温提供车辆并与韦继康驾驶车辆从南宁到梧州的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相印证,其在侦查阶段也予供认。其联系销赃的事实还有证人农长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黄学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韦继康提出其只是开车,其他不知情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韦继康虽以不知情为由否认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同案人黄学温、柳盛德的供述均证实在从南宁到梧州的车上大家商量了到梧州实施盗窃。韦继康作为司机,在下午四时许到梧州后,为等待作案时机,一直由其驾驶车辆与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等人四处兜转至晚上十时许才前往作案地点,同案人作案时韦继康在附近等候接应,在将盗窃所得的物品装上车后又连夜运回南宁并直接到收购点销赃,得款后即分赃,被告人韦继康一系列行为足以证实其在主观上对共同实施作案应当知情。因此,被告人韦继康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变压器没有通电,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盗窃行为,且系未遂的意见,经查,梧州市龙湖镇高旺村回建地B地块被盗的变压器已经通电并投入使用的事实有供电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费使用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变压器属于已经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该电力设备位于施工工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已经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着手实施盗窃已经通电使用的变压器的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既遂,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韦继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柳盛德、黄学温、韦继康合伙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已经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韦继康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学温、柳盛德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继康负责开车接应,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盛德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学温负责望风,被告人韦继康负责接应,二人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学温在两起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黄学温伙同他人共同合谋并提供车辆,在作案、销赃过程中积极参与,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三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柳盛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学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韦继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武汉男子到空自助洗衣机内546枚硬币,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盗窃罪。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丢钱的经历,这名男子在厂区里面丢了钱,向工作人员寻找未果,然后动了歪心思,直接将自助洗衣机的546枚硬币盗取出来,前往商店换成现金,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哭笑不得,通过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这名男子对于我国的法律认识还不深刻,将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武汉市公安局接到一起报警,让民警哭笑不得的是,盗贼盗走了自助洗衣机里的546枚硬币的主要原因居然是自己在厂里丢了500元现金。盗窃只是为了弥补损失,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非常的震惊,在刚开始的时候,这名男子还拒不承认,面对监控视频里的铁证,这名男子也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通过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他的这种行为是非常的没有脑子。
2、盗窃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规定恶意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万幸的是这名男子仅仅盗取了500多元现金,情节还并不算严重,在追回损失之后,当地警方立即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经过这件事情之后,这名男子对于我国法律也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他在以后能够遵纪守法,避免出现这种行为。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这名男子可以说是非常的无知,正是因为自己的无知将自己送进了派出所,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如果有丢失钱财的现象也可以通过报警来进行处理,千万不可以自作主张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