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倒卖“路条”怎么能规范得了?
近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这是继10月12日发布同为“特急文件”的《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官方又一次明确强调要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政府规范投资秩序
此次下发的《通知》,在上一次强调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备案管理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所谓“路条”就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现在又出现了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
“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项目。有了路条才可以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后也可以申请到政府相关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14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由此可见,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在内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框架下实施。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宜,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14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10条规定:“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上标志着我国光伏电站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了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
1)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
2)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了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模式二:收购方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
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
模式三:附条件的BT模式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
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模式四:承债式的BT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当前位置 首页 >财经滚动新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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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结构采取四种形式 央企将按业务分类监管
2013年12月20日 11:13来源: 法制日报 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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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国新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资委正积极探索完善中央企业分类考核的办法,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基础上,对中央企业的业务,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进行区分实施分类考核。
他说,国务院国资委正抓紧修改和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并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实施发布。
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搞一刀切
据介绍,国务院国资委抓紧修改完善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而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目前,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共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
就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黄淑和表示,大部分国有企业将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将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同时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
他强调说,在具体实施中,实行一企一策,分类研究,不搞一刀切。同时要统筹安排,系统推进、稳妥操作、强化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涉国家安全企业将国有独资
黄淑和说,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第一,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第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第三,涉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相对控股。第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或者是可以全部退出。
黄淑和表示,将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也设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分布推进、分类实施。至于哪些企业退出,将一企一策。
依法通过章程管好资本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黄淑和表示,今后各级国资委主要是以产权管理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来围绕“管好资本”落实出资人的职责,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
至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黄淑和说,今后将视央企改革的进程和企业效益的状况,有差别、分步骤地逐步提高,到2020年要提高到30%。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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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之后,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普通光伏项目
为了防止倒卖路条,国家规定:建成之前股权不可转让,建成投产之后可以转让。
2、领跑者光伏项目
根据领跑者基地的招标文件,项目建成 5年内,股权不可转让。3、光伏扶贫项目
对于光伏扶贫项目的股权转让,相关文件中并未做具体的要求。
由于有更多的人参与的光伏扶贫项目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扶贫项目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