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补充的几种学说
1.近代以来世界重大科学理论及科技的成就
17世纪
波兰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论》,提出太阳中心说。
否定了基督教会宣扬的地球中心说,从根本上动摇了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理论基础。
意大利伽利略1632年发表《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论证了哥白尼的日心说;开始了的科学研究方法。
开创了以实验事实为根据并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近代科学。因此,他被称为“近代科学之父”。 标志着物理学的真正开端。伽利略的杰出成就为牛顿经典力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英国牛顿1687年牛顿出版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提出了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和牛顿力学三定律。
经典力学是人类对自然规律第一次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总结,形成了牛顿力学体系。实现了物理学史上的第一次伟大飞跃。而海王星的发现是证明牛顿力学定律有效性的最成功范例。
18~19世纪
英国达尔文的1859年发表 《物种起源》,提出进化论。
挑战了封建神学,否定了神创说,促进了人类认识的飞跃。
英国瓦特于1769年开始改良蒸汽机,吹响了第一次能源革命的号角新型
新型蒸汽机的广泛使用,成为改造世界的动力机械。人类开始进入蒸汽时代。人们开始用煤作燃料,驱动火车、轮船和机器。
19世纪后期,电力作为新能源出现。美国爱迪生一生创造发明电灯等1000多项,被人们称为“发明大王 。
这些发明创造促进了电力的广泛应用,人类从此进入 电力时代。
20世纪
爱因斯坦于1905年提出了狭义相对论和光速不变原理两个基本原理,
相对论的提出是物理学领域最伟大的革命。这一理论被后人誉为20世纪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1900年,德国物理学家普朗克提出了量子假说。使量子力学是研究微观世界粒子运动规律的科学。
使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量子理论和相对论一起,构成了现代物理学的基础。
权利介绍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全体国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国家,国家主权的根源存在于全体国民 。所以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来自于国民授予的权力,更不可利用国家主权进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管辖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国家主权 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权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开发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存在主权弱势,这其中的原因体现从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进程以及开发中国家的内部体制等三个方面得到解释。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处于主权弱势的开发中国家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参与全球化进程,争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力量分布状况,使结构不再完全为大国所操纵,以此消除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权。
全球化东欧巨变、苏联的解体标志著冷战的结束及国际格局的重大变化,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围绕国家主权的争论也再度兴起并且出现了许多诸如主权演变论、主权可分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让渡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挑战国家主权的新思潮。这些新思潮的出现与我们所面临的国际格局与全球化这一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点。全球化对传统意义的主权国家或国家主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或冲击。 1.所谓"无边界经济",资本的流动无视边界的阻隔,从而冲淡了传统的领土主权,以领土主权为屏障维护单方面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困难
2.网际网路的发展使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国家已不能以绝对的权威控制信息的传播,干预国际间的交流
3.由于互相依赖关系的不断加强,许多共同问题的处理,如环境、疾病、恐怖活动等等,已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由单个国家来承担,需要加大国际权威
4.一国领土内的动乱往往影响到邻近国家,因而一国 *** 同人民的关系如何,能否维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视为一国的内政,不容别国干涉。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主权的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
主张观点 新主权论在联合国内出现了要求重新定义主权的声音。1992年1月31日,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在安理会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作了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呼吁会员国特别是5个常任理事国重新定义主权,以便加强联合国进行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冲突后缔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点是:"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后,新任秘书长安南也认为:"国家主权,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义,特别是靠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它们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国家主权 职能基斯与谢尔顿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发生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许可权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主权观前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韩金(LouisHenkin)教授认为主权是一个"坏字眼"(badword),因为在国内层面,主权被利用为"国家神话"(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国际层面,主权是一个"标语"(catchword),一个"替代思考和明确定义的标语"。总之,他认为主权是一个过时(outofdate)的概念,应该抛弃。
WTO与美国乌拉圭回合经过七年的谈判,于1994年落下帷幕。根据美国的法律,国会的最终批准是条约生效的必经程式,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提交国会批准之时,美国朝野就批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加入WTO是否会损害美国的主权展开了广泛的争论。著名的GATT/WTO专家约翰H杰克逊教授在其《1994主权的大辩论》一文中对反对派的主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GATT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国一票的决策程式与争端解决程式。……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确立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结构:
(一)新的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新的DSU详细规定和控制DSP.主权国家不再可以阻挠争端报告的通过,显然这引起了主权的争议。
然而,关于主权的争论从未就此而终止,在乌拉圭回合协定实施后的几年的时间里,关于WTO对美国主权的影响的争论一直在继续。批评人士认为WTO的多数票的决策程式、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以及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会对美国主权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乌拉圭回合协定使得美国各州维持其不同的措施、法规和法律,DSB也会限制美国使用单边贸易制裁(比如美国贸易法第301节)执行其特定政策目标的能力。在WTO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败诉方没有否决权,这样会削弱了美国的主权。1999年在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三次部长会议失败后,关于WTO会削弱国家主权的言论有增无减。2000年4月,共和党议员/RonPaul认为"WTO是最偏离自由贸易的东西。
面对上述担心和疑虑,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于2000年6月向参议院金融委员会的贸易分会作了题为《美国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的利益与经历》的陈述。其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尊重美国的主权问题,她认为"首先,争端解决体制完全尊重美国的主权。专家小组没有权力命令美国或其他国家改变他们的法律,同样专家小组也没有权力对WTO的成员施加报复。如果专家小组发现一国没履行其义务,它所能做的是建议开始该国遵守其义务。那时由争端国去决定如何解决它们的分歧。被告国可以选择改变其政策提供比如低关税的贸易"补偿"或不改变其措施,在此情形下投诉方可以通过暂停相当于其失去的贸易利益的贸易减让的方式进行报复。"
在认为WTO会损害美国的国家主权的担忧中,最明显的当属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的问题。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在关于建立何种类型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欧洲和美国出现了分歧,为改善争端解决程式,美国力主建立一个规则导向型的而欧洲却坚持仍然保留GATT的外交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欧洲来了个180度的转弯,赞成建立一个较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合适的案件中可以实行贸易制裁。
如果把专家小组或抗诉机构最终报告的实施解释为可选择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认为实施方享有按照报告的最终建议履行义务或进行赔偿或接受制裁这三种选择,那么由于贸易大国与贸易小国双方实力的不对等性,大国的可选择性明显优于小国、弱国,争端一方的弱小国家显然处于劣势,这样不仅会削弱争端解决程式的可信性,而且也会动摇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规则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原则。然而对最终报告的实施诠释为可选择的,对美国这样的贸易大国来说是最合适不过了。一方面,在面临不利的裁决时,可有选择的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减少条约对自己的拘束力,以达到维护其主权的目的。由此可见,美国作为推进全球化的主导力量,不仅没有弱化其主权的趋势反而对任何有损其主权的可能都谨小慎微,这显然与弱化国家主权的言辞相悖。
从表面看来,美国是一个民主言论自由的社会,然而细思之却发现作为后冷战时代的唯一超级大国,在高喊让渡、定义主权或干脆抛弃主权的同时对自己的主权珍爱倍加,不惜以曲解争端解决机制为手段而不愿受自己已加入的条约的约束,正如一位欧洲国家的外交官所言:"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中如果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军事 全球性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极地深海和太空开发中出现的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早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在不断地恶化,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大问题。简言之,全球性问题就是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全球普遍性的不良影响和结果,并危及世界文明本身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全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和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全球性。它们的解决已经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如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完全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然而,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和跨疆域性则侵蚀了他国的环境又如一些已开发国家在保护本国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时,利用资金优势滥用开发中国家的资源再如已开发国家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开发中国家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核废料)有偿转移到开发中国家去掩埋,破坏这些国家的环境。这些全球性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的界限。
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角度看这必然会威胁到主权国家原有的统治能力。例如,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处理国际污染和温室效应问题,国家除了采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如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限制发展省时省力的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严重的行业等)外,还要对国际性资源进行某种集中掌握,这就使国家的资源主权受到限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一些西方已开发国家可能会借解决问题为名行控制开发中国家之实,强迫开发中国家接受本不应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干涉开发中国家的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开发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这当然更是对开发中国家主权的侵犯。
同时,各国为了解决一些全球性问题寻求合作还成立了国际组织或建立了一些国际机制。而这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建立正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他们一方面为各国的合作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组织超越国家利益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此外,他们也可能被某些国际势力利用而对有关国家的主权造成侵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还促使人们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识当代世界,形成了一种超越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等界限,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意识。这种全球意识也会对传统的国家意识及主权意识产生冲击。正如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所说:"……全球化过程撕裂了民族国家的边界线,削弱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
理论 起源研究主权国家的性质、特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16世纪法国思想家J.博丹创立的主权理论。 他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 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主权观念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石。主权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
要点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②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③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④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
具有意义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是在中央集权制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形成后才出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世界上仅有50多个主权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大发展,90年代初已达170多个。战后,西方学术界对于主权国家的地位、作用等意见不一。一种意见如美国的H.J.摩根索和法国的R.阿隆等人认为主权是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础,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唯一的主体,由于各国追求的利益和目标不同,导致国际冲突,因此主权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另一种意见如A.O.沃尔弗斯和S.霍夫曼等人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而是基本主体之一,个人、利益集团、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者的作用日趋重要,主权国家的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种意见如美国学者K.华尔兹和I.克劳德等人强调由于70年代核武器、科技革命和相互依赖的发展,使得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在国际舞台上占支配地位达300多年的主权国家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家主权将极大地削弱,逐步过渡为"世界 *** "。
第一种意见在战后初期到60年代占统治地位70年代后,第二种意见影响增强第三种意见则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支持者不多。此外,由于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不可转让的特征正在逐渐发生变化。
侵蚀表现 表现介绍当前,虽然有大量出现的行为主体,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日益发挥著作用,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传统国家的主权。但除了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主权的主体性侵蚀外,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经济、政治的实践中也受到了侵蚀。如果说主体性侵蚀挑战了国家主权存在的价值,那世界经济与政治实践的侵蚀则最为直接、显著。现实中,对国家主权侵蚀最为严重的,并不是客观要求带来的超国界活动,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人为对国家主权施与的影响。具体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在政治经济实践中受到了以下侵蚀:
能力侵蚀即对国家维护主权能力的侵蚀。这表现在主权国家 *** 在参与国际事务过程中,除少数大国外,大多数国家维护主权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来处处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国的市场范围内,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太可能绝对保障自己在自然资源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绝对独立性。至于人权等领域,也很难使自己免受别国的指责和干预,至多只能把这种指责和干预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于联合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取向的微妙变化,小国和弱国要切实维护自己的主权,面临的困难将更大。
意志侵蚀在实践中,经济全球化不止在能力方面侵蚀国家主权,更会逐渐弱化国家维护主权的意志。比如很多国家会首先考虑根本利益,然后才是考虑主权。就外部因素来看,强势国家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的主权国家,或用能力性侵蚀来损害别国人维护主权的意志。所以,虽然当前所有国家都坚称基本的独立地位,但越来越少的国家仍公开坚持自己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传统绝对主权。②
结构侵蚀所谓结构性侵蚀是指,由于在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国家利益具有对外扩张性,因而倾向于利用结构的力量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而对于弱小的国家来说,他们在国际上面临强大国家利用体系结构的力量向他们主权的挑战,使得他们处于国际体系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劣势地位。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体系结构呈现一种美国独霸的单极结构。美国因其明显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在国际力量结构中处于明显的上风,形成了"一超多强"的金字塔式结构状态。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抗衡力量,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美国可以肆意侵犯别国主权。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大多数西方强国本身也有着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传统,它们不仅不能构成对美国的结构性制约,还常常与美国结合在一起,使处于金字塔结构低层的大多数开发中国家难以有效抵御对其主权的侵蚀和干涉。
进程侵蚀所谓体系进程,主要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国际制度。进程性侵蚀则主要表现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的侵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已开发国家推动的。制定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是已开发国家。这就使得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和等级的继续存在难以克服,同时也为新的不平等和等级的出现提供了基础(已开发国家在全球体系中具有先发优势,这种优势是长期积累而成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已开发国家的先发优势除了体现在物质力量上,更体现为对正在形成的全球规则的主导作用上。
规则制度现有的主要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全球性组织,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在内容和运作上暗含着对西方国家的倾斜,许多制度安排都未将开发中国家考虑进去。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出口补贴的原则下,对农产品的补贴却保持了一个例外。这主要是由于美欧等已开发国家是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下,已开发国家对纺织品进口长期实行配额限制,这是因为开发中国家是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国。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导权掌握在已开发国家手中,而广大开发中国家则被排除在世界决策机制之外,已开发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总是在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而使开发中国家处于主权维护的不利地位。
我国主权1.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屿、钓鱼山,是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位于北纬25°44.6′,东经123°28.4′,距浙江温州市约358千米、福建福州市约385千米、台湾基隆市约190千米,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4万平方公里。长约3641米,宽约1905米,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最高海拔约362米,地势北部较平坦,东南侧山岩陡峭,东侧岩礁颇似尖塔,中央山脉横贯东西。钓鱼岛盛产山茶、棕榈、仙人掌、海芙蓉等珍贵中药材,栖息著大批海鸟,有"花鸟岛"的美称 2. 黄岩岛(曾用名:民主礁),是中国三沙市管辖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距中沙环礁约160海里。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原由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实施行政管辖,2012年设立三沙市后,归三沙市管辖。 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中国一直对黄岩岛进行长期开发和利用。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这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目前黄岩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2013年1月21日,菲律宾外交部长表示中国船只将永远停留在黄岩岛,中国无意从黄岩岛周边海域撤出船只,并且承认黄岩岛已经处于中国的有效控制之下,菲船已不能进驻。
1、节能减排
释义: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
出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勤俭节约
释义:勤劳而节俭,形容工作勤劳,生活节俭。
出处:现代路遥《平凡的世界》第五卷第一章:“因而形成了既敢山吃海喝,又能勤俭节约的双重生活方式。”
3、变废为宝
释义:将要或已废弃废弃的东西,用一些巧妙的方法,能再次为自己服务,为自己所用。
出处:扬子晚报2011.5.8《苏州污泥干化处置项目变废为宝》:“变废为宝”用来发电,填补了省内空白。“
4、绿树成荫
释义:形容树木枝叶茂密,遮挡了阳光。也作绿树成阴。
出处:宋代计有功《唐诗纪事》卷五十六:“自是寻春去校迟,不须惆怅怨方时。狂风落尽深红色,绿树成荫子满枝。”
译文::都怪自己寻访春色到得太晚,以前曾经见到的含苞欲放的花儿已然不见。如今风雨变迁使得鲜花凋谢零落,已是绿叶繁茂,果实累累,快到收获的季节了。
5、绿色食品
释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通过无污染的生产过程生产出的安全营养、无公害的食品。
出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先后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一方面大大地丰富了这些国家的食品供应,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主要是随着农用化学物质源源不断地、大量地向农田中输入,造成有害化学物质通过土壤和水体在生物体内富集,并且通过食物链进入到农作物和畜禽体内,导致食物污染,最终损害人体健康。
科索沃的历史悠久,据克罗地亚历史学家亚历山大斯迪帕切维奇考证,最早生活在科索沃地区的是40多个伊科里.特拉切好战的游牧部落,他们就是阿尔巴尼亚人的祖先,在公元前4~5世纪就在科索沃居住.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大批斯拉夫移民越过多瑙河到达巴尔干并定居下来。他们修建城堡、教堂,开垦荒地,把从事放牧的伊利里人赶向丘陵、山地。公元9世纪,南斯拉夫人中的塞尔维亚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当时的地缘政治学认为,统治科索沃就统治了巴尔干,可见科索沃地理位置的重要性。
12世纪起,科索沃成为塞尔维亚王国的一部分,后在奥斯曼土耳其统治下伊斯兰化,科索沃这一名字来源于塞尔维亚语中“黑鸟的土地”一词,据迄今为止可考的历史,生活在科索沃的最早居民是公元前4-5世纪伊科里·特拉切游牧部落。大约在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大批斯拉夫移民越过多瑙河到达巴尔干并定居下来,并很快同化了当地人。1170年,塞尔维亚人战胜拜占庭人后,科索沃就成为塞尔维亚王国的一部分。当时阿尔巴尼亚人还住在今天的阿尔巴尼亚的北部高山地带,他们与塞尔维亚人共同生活,并接受了塞尔维亚的语言和一些习俗,诸如和塞尔维亚人共度圣诞节等。科索沃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当时强大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注意。1389年6月15日,塞尔维亚拉查尔亲王的军队和奥斯曼苏丹穆拉德一世的军队,在科索沃荒野开始了战斗。塞尔维亚贵族米洛什·奥贝利克假装土耳其士兵进入土军的军营,他潜入苏丹的帐篷中,用毒药浸过的匕首把穆拉德刺死。但是这并没有能够挽救塞尔维亚。苏丹的儿子巴耶塞德立即平息了随之而来的混乱局面,包围了塞尔维亚军队,并将其击溃。科索沃战役之后,塞尔维亚被迫向土耳其纳贡,成为土耳其的附庸。
当时的两大帝国奥斯曼和奥匈帝国对巴尔干分而治之。南方由奥斯曼帝国统治,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马其顿人、阿尔巴尼亚人和一部分波斯尼亚人成了附庸,北方由奥匈帝国统治,统治的种族包括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和伏伊伏丁那人。许多塞尔维亚人逃往北方和西方,而阿尔巴尼亚人则趁机移居科索沃。奥斯曼帝国为便利其统治,采取措施让皈依天主教的阿尔巴尼亚人接受伊斯兰教。在这种情况下,剩下的约3-4万塞尔维亚人在17-18世纪纷纷迁徙到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哈布斯堡帝国的匈牙利地区或亚得里亚海的克罗地亚地区。
南斯拉夫王国将土地分给有战功的塞尔维亚人,成为20世纪科索沃民族纷争的起点。
造化弄人,1912年,在第一次巴尔干战争中,由塞尔维亚、黑山、希腊和保加利亚组成的联盟,打败了日益衰弱的土耳其帝国,科索沃在500多年后又重新归属塞尔维亚。到1929年,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约50万,占科索沃总人口的39%左右,由此阿尔巴尼亚人对塞尔维亚人仇恨入骨。当1941年南斯拉夫被轴心国瓜分,科索沃被墨索里尼拼凑的“大阿尔巴尼亚”并吞时,有近10万塞尔维亚人被迫逃离家园,许多阿尔巴尼亚人对此拍手相庆,对意大利法西斯的入侵则不做抵抗。
这样,战后科索沃又回到了当时由铁托领导的南斯拉夫的版图。 从18世纪末起,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独立运动风起云涌。
塞尔维亚经过两次起义,于1815年成立了公国,1852年黑山公国建立。1876~1878年塞土战争后,阿尔巴尼亚的民族复兴运动不断高涨。日益没落的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由于担心塞尔维亚的强大而开始支持阿尔巴尼亚人了。在1880~1889年间,有6万科索沃塞尔维亚人移居北方。1912年,巴尔干国家联盟向正处在崩溃前夕的奥斯曼帝国宣战,推翻了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处于奥斯曼帝国奴役下长达5个世纪之久的科索沃重新并入塞尔维亚,而它的大部分居民已经是阿尔巴尼亚人了。 马其顿总统指责入侵马其顿行凶杀人并且计划恐怖攻击颠覆马其顿的武装分子。马其顿总统奥尔基·伊万诺夫说,周末警察在北部城镇库马诺沃挫败了极端分子。
马其顿政府说,一个至少有5名原科索沃解放军成员参与的武装部队入侵位于北部的该国第三大城市库马诺沃,并与马其顿保安部队发生激烈冲突。
据马其顿内政部发言人说,至少8名马其顿军警和14名科索沃武装人员在冲突中被打死 。 关于科索沃的归属问题,塞尔维亚族和阿族各有各的说法。塞视科索沃为塞尔维亚民族的发祥地和文化摇篮,因为塞在12世纪就在这里建立了自己最强盛的国家,而阿族人只是在奥斯曼帝国入侵和塞军败退北方后才大量迁入的。阿族人则坚持认为,公元前4~5世纪在科索沃居住的原始部落伊利里亚人是阿族人的祖先,因此,科索沃自古以来就是阿族的领土。
主观的政治划分造成不同民族、宗教和文化的激烈冲突,造成了科索沃地区塞族和阿族激烈的对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索沃重归南斯拉夫,铁托政权将科索沃设立为塞尔维亚的自治区(后又改为自治省),并给予当地阿族人地方自治,当地塞族人则认为科索沃所实行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对塞族的歧视。
1989年,塞尔维亚公投修宪,大大缩小了科索沃、伏伊伏丁那二自治省的自治权利。阿族人强烈抗议,并抵制了接下来举行的科索沃议会选举。后来阿族人宣布建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自行举行选举,同时自行开办了医院、学校、广播电台等。而南斯拉夫解体也在这时开始。
波黑战争后,塞尔维亚开始组织塞尔维亚人移民至科索沃,引发了阿尔巴尼亚人的反感。
1990年代中叶,阿族游击队以塞族军政人物及设施为目标开始进行游击战。
1998年3月,南斯拉夫军队开始协助塞尔维亚警察,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有二十万阿族人在南联盟的军事行动中流离失所,沦为难民。阿族及西方普遍认为这是南联盟种族清洗政策的结果,认为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当时图谋把科索沃的主要民族由阿族换成塞族。同时也有数万非阿族人(包括塞族人、罗姆族人等)沦为难民。
1998年7月5日,美国特使霍尔布鲁克与科索沃阿族政治领导人鲁戈瓦会谈,表明美国政府坚持科索沃在不独立的前提下恢复自治权的主张,然而,南联盟在北约军事威胁面前并未罢手,反而加强了武装打击和围剿。
到了8月,科索沃难民已达20多万,西方国家担心会引发难民潮。安理会再次要求科索沃冲突双方立即停火。1998年10月11日,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宣布全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南联盟将从科索沃撤军,由国际社会派员监督,并尽早与科索沃阿族人就自治问题开展谈判。
1998年10月27日,北约宣布暂缓对南斯拉夫发动空中攻击。
1999年3月24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开始轰炸塞尔维亚。北约称战争的目的为保证阿族难民可以重归家园,但战争又造成数十万阿族人及塞族人逃离家园。战后,阿族人大量重返家园,但大量塞族难民则不愿回到科索沃。 当1996年建立的科索沃解放军向塞尔维亚官员和阿尔巴尼亚人发动攻击时,冲突开始白热化,塞尔维亚警察在1998年3月开始大肆搜捕德雷尼察地区的科索沃解放军,冲突更加激烈,安理会对南斯拉夫包括科索沃实行武器禁运,但境况愈演愈烈,直至爆发战争。
1999年3月,在向南斯拉夫提出警告并在科索沃塞尔维亚人进行进攻的情况下,北约对南斯拉夫实行空袭轰炸,秘书长说这是外交失败造成的悲剧,虽然有时候“为了和平而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但安理会在任何这样的情况下都必须参与进去。
南斯拉夫对科索沃解放军进行大规模攻击并开始大量驱逐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造成了史无前例的85万难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在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对难民进行多方面的帮助。 1999年6月,南斯拉夫接受了由八国集团提出的一个和平计划(八国集团包含七个西方工业国和俄罗斯)。安全理事会支持这一计划,授权南斯拉夫各加盟成员国建立安全存在以制止敌意、解除科索沃解放军的武装、促进难民的回返。计划还请求了秘书长建立暂时的国际平民行政局,使人们可以享受实质上的自治,拥有自治政府。在南斯拉夫军队从科索沃撤退之后,北约中止了它的爆炸行动,有50万驻科索沃国际安全部队进入了该地区保障安全。
在科索沃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立刻建立了一个安全存在。该任务的复杂性和其范围之广是空前的。安全理事会授予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在科索沃地区享有特权:包括所有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以及司法管理权。该任务有四个主要方面:联合国直属的民政、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负责的人道主义者援助、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引导的民主化和机构组建、以及由欧盟管理的经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的名义下,这是一个独特的团队合作,也使四个国际组织走到了一起。
在战争期间逃亡的85万难民中至少有84.1万人回了家,首要问题是帮助他们度过严冬。完成这项任务以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在重建正常生活,确保长期经济重建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特派团颁发了一系列法令,涉及到法官的任命和罢免,银行业,许可证发放,建立一个财政权力中心和科索沃预算中心等等。同时,特派团还与族裔社团的领导建立了对话关系,重建公共设施,开办学校。
一个联合临时行政结构成立,成员包括各民族团体的代表。在整个区域,布置了3000多名特派团警官,建立了一个包括所有科索沃少数民族代表的科索沃警察服务局。科索沃解放军于1999年9月全部解散,人员编入民间社会。停火后的几个月中,约有21万非阿尔巴尼亚族的科索沃人离开了科索沃去塞尔维亚和黑山(现已独立成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两个国家)的其它地方,一个联合委员会确保他们的安全返回。
在2000年6月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逐渐被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所替代,尽管该组织在当地起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5月,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用以强化他的警察和司法能力——原先从属于民事管理部门。新的“警察和司法”机构直接受联合国的领导。
对非阿尔巴尼亚民族的安全保护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进展虽然巨大,但总体局势尚为紧张,对非阿尔巴尼亚人的威吓、谋杀、暴力在继续进行,其他的一些少数民族在驻科索沃国际安全部队的保护中被隔离开来,为了打破有罪不受惩罚的圈子,鉴于司法系统的恶化,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开始任命国际法官和检察官。
在2001年4月,针对前南斯拉夫的国际刑事法庭控告前南斯拉夫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和其他4人在“对科索沃地区的阿尔巴尼亚平民进行一系列攻击”中犯有反人道罪,并在6月被送上了法庭。9月,安理会取消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武器制裁。11月,举行了全科索沃选举,选出了120名立法大会成员。2002年3月,大会选举了该地区的首任总统和总理。
尽管如此,在发展临时民主机构,确保和平正常生活方面仍有很多事情要做。在两个议题,联合国特使团领导觉得被迫否决科索沃大会的议案——一次是关于边境问题;另一次是他们未能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安理会完全支持这些决定。
近2003年底,高级官员为联合国协管的科索沃制定了一套标准,包括自由、公平、正常的选举活动;自由新闻媒体报道;公正高效的司法系统。12月30日,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把一些特别责权转交给地方临时政府,保留了一些权力,包括安全、外交、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能源等。
科索沃总理哈辛·塔奇于2008年2月17日宣布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在议会召开特别会议,由议员投票通过科索沃独立,按照人民意愿,成为「一个独立、有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会议过程由电视直播,随官员宣读独立宣言,议长克拉斯尼奇(Jakup Krasniqi)宣布独立,之后议员还随即投票决定国旗和国徽。国旗会勾勒出科索沃在地图上的轮廓,配以跟欧盟旗帜一样的蓝底色,象征欧盟是科索沃的未来,普里什蒂纳成为首都。 科索沃独立也并非美、欧、俄、塞、科的私事,对国际形势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科索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阿族坚持要求独立,但塞方要求保证塞尔维亚领土完整。
美欧支持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民族自决,却又反对前南地区塞族的民族自决,这加剧了该地区擦枪走火的危险性。
塔迪奇在2008年2月早些时候再次当选塞尔维亚总统,他虽然也坚持科索沃是塞尔维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要比另外一位激进的总统候选人尼科利奇要温和,这也意味着塞尔维亚政府对科索沃的独立不会采取激进措施。
塞尔维亚一直否认会用加入欧盟为代价换取对科索沃独立的默认,总理科什图尼察表示这样的行为是有损国家尊严的。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在塞尔维亚这个国家,真正掌握实权的不是总统,而是总理科什图尼察。
科索沃的独立可能会给周边局势带来更大的动荡。虽然它并入阿尔巴尼亚的可能性不大,但往后,科索沃很可能与素有“欧洲贫民窟”之称的阿尔巴尼亚一道,成为欧洲地区最大的安全隐患。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已宣布独立,塞尔维亚政府警告若有国家承认科索沃独立即降低与该国的外交级别。
科索沃总理塔奇表示,在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人民的意志”将得以实现。
科索沃首府普里什蒂纳已出现了海报,海报呼吁人们在庆祝活动期间保持平静。一个用阿尔巴尼亚语写的海报称:“有尊严地进行庆祝,为了一个好的开始,为了科索沃。科索沃欢迎未来。”
与此同时,科索沃议会于2008年2月15日举行会议以通过一系列在独立后生效的法律,其中包括确保科索沃塞尔维亚少数民族人口安全的措施。普里什蒂纳的当地报纸称,议员们已奉命在17日呆在普里什蒂纳,以便在接到通知三小时后开会。除了在独立宣言上签名外,议员们还将批准官方印章和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承认科索沃独立并与其建交。
各方已于2006年2月20日起就科索沃问题展开谈判。经过两年的谈判与周旋,科索沃于2008年2月17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现时获得了108个国家的承认。塞尔维亚政府已经宣布绝不放弃科索沃的主权,准备采取多项制裁措施,但保证绝不使用武力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指科索沃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脉络梳理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了全民发展。[1]首先全面而深刻论述民族自决权的人是列宁,他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随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也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进行过相关的解释,在一些条约中提出了保护少数人群的条款[2],此时民族自决原则还没有成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重要原则,只是政治原则而已。确立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的首要国际性法律文件应该是《联合国宪章》,其明确规定: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随后一些国际性法律条约相继给予了确认。[4]民族自决原则为殖民地和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响下更多受压迫受奴役的国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独立和国家主权。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和重构,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和赋予给严格的适用规则。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有些国家分裂分子利用该原则企图分裂业已形成的国家格局,冲破国际政治格局,扰乱世界政治秩序。有些西方国家也利用该原则支持一些多民族国家的分裂行为,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图颠覆国家政权,乱中谋利。当代时局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已经被扭曲适用了,重新厘清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应用前提意义重大。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合法性探析
从民族自决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是有着严格的背景条件限制的,并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
首先,民族适用原则产生在反殖民化和解放运动时期,有了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就有了法律和政治支持,为取得反殖民化斗争的胜利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正因为如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了许多新国家产生的背后法理依据。在当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国家和民族逐渐消失了,大多数国家取得了国家主权和独立。所以民族自决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一个大的背景环境,如果脱离这个大背景来适用该原则,意味着国际秩序的混乱和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分裂和战争。这就产生了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矛盾问题,其实这个危险性矛盾本质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适用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时,我们应严格遵循其产生背景。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当下,我们应该赋予民族自决更加深刻的法律内涵。在21世纪旧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消失了,但新的霸权主义抬头,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异于自身意识形态的国家。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应该成为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一个主要依据。
其次,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要处理好一对矛盾,即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张力性关系。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5]16世纪后半期,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萌生,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至高无上,除了遵从上帝和自然法外,不受其他限制。[6]即使作为国家根本性母法的宪法也不能限制国家主权,君主国中国家主权天然的赋予了君主,共和国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深刻论述到:每个国家的人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7]可见主权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性。
“在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和独立。不言而喻,只有国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权(不论对内或对外主权),没有比国家更高的机构。对外主权的性质主要是消极的,即不屈从外国的权威,对内主权则更为积极,它在本国领导范围之内树立起超乎任何个人或集团之上的最终权威。[8]由此可见主权有着对内对外双重属性,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上,在国际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有学者[9]认为,国家主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国际法可以称之为法的话,国家主权应该受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国家主权并没有受民族自决权的限制。许多法律性文件[10]也明确支持国家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排除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可能性。可见民族自决原则发展成为了具有特殊内涵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绝对性。在当代政治格局的重构中应该明确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三、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合法性分析
2014年3月,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议会决定克里米亚成为了主权国家,宣布独立,并向俄罗斯联邦提出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要求。这一政治性事件搅动着整个亚太政治局势,成为了继科索沃等国家之后依据民族自决权独立的又一国家。这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种国家成立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克里米亚共和国的成立和科索沃没有什么根本区别,都是当下民族自决原则的变异适用,其是不合法的。没有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基础,违背了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规则,是一场政治分离运动。民族“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一部分的公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来。[11]民族自决权完全不能与分离权划上等号的。在形式上,分离与民族自决看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从本质上看,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合法的,同样是分离,民族自决后的分离是一种结果。分离主义倒不是这样的,它本质上就是恶意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应该为国际法所禁止。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殖民地的独立运动。这样避免扰乱整个国际法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世界总体和平局势下, 一直潜伏着局部动荡不安的暗流, 其中对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胁是世界各地的各种民族矛盾与仇恨。在亚洲、东欧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内部都不同程度地爆发出民族分裂危机。[12]克里米亚的独立就是一种分离现象,不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稳定,影响整个乌克兰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对乌克兰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从法理上,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克里米亚独立的非法性。 首先,克里米亚的独立并不是受到了殖民侵害和种族压迫。在克里米亚地区,存在着过半数的俄罗斯人,其他种族并没有在宗教、语言和政治上压迫他们,并且给予了他们更多的自治权利。在这种没有压迫的情况下,克里米亚宣布独立,侵害了乌克兰的国家主权。其次,为了杜绝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维护国家的主权完整。联合国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将其限定在种族压迫和种族歧视上,是国际法维护主权基础性地位的需要。乌克兰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内拥有着无可争议的绝对性权力,任何一个群体都不能超越主权来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这种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而是民族分离主义的恶果。在乌克兰动荡局势的乱象中,我们应该透过现象查看克里米亚事件或随后的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本质。再次,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的独立时,并不是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而是少数亲俄势力操作的结果。
总之,乌克兰几个州的独立行为是不合法的,没有国际法的支撑理据的。只有真正的认识到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条件,我们才能不被民族分离主义得逞。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内部, 如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国的夏威夷等, 激荡着民族分离主义浪潮。[13]处于后殖民时代的分离主义侵害着大多数独立的主权国家,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防止其利用可能利用的方式扰乱国际政治秩序。
四、乌克兰局势对中国的影响
(一)挑战中国外交战略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
中国外交在很多时候徘徊在理念与利益之间。克里米亚独立挑战着中国一直坚持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念,克里米亚的背后是俄罗斯,中国与俄罗斯在面对西方同盟化体系的时候,很多时候是需要抱团取火的。中国与俄罗斯建立的是战略伙伴关系,事实上的“准同盟”。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发生了战争,普京治下的俄罗斯越来越强硬,这样的强硬是符合俄罗斯的核心利益的。而中国在面对俄罗斯实现帝国情怀的时候,是不会牺牲自己的核心利益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构建现代型国家是当务之急,而真正实现这一任务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绝对原则,任何原则都不能轻易超过这一根本性原则。阿布哈兹与南奥塞梯被俄罗斯认定为独立国家,也给中国出了个难题。今日的克里米亚独立又给中国政府带来了难题。在理念与利益之间,中国艰难的博弈着。面对艰难的博弈,我们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给予俄罗斯不同程度的谅解。
(二)对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乌克兰冲突不断升级,导致了中国在乌克兰的投资很难进行,即使已经投入的项目也部分被迫中止。在这样的动荡局面中,我们的企业只能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部分撤出乌克兰,造成了我国经济领域投资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中国与乌克兰的工业合作。中国企业需要安定的乌克兰,而不是混乱无序的乌克兰。在乌克兰克里米亚独立的背后是对乌克兰整个国家秩序的破坏,当然包括乌克兰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导致了我国投资人的投资恐惧心理。由此可以看到乌克兰的混乱局势不仅给自己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我国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害。
(三)乌克兰危机孕育着机遇
一个事情往往有两个方面,一个积极面,一个消极面。在乌克兰危机的消极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机遇。虽然我国在外交、经济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乌克兰危机的背后是美俄之间的角力,这加大了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合作机遇,更是加强全面合作的良好节点。在俄罗斯与美国为首的西方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中国便成为了俄罗斯寻找的最佳战略合作伙伴。中国可以从俄罗斯进口我们需要的能源,俄罗斯也可以得到中国的帮助。2014年亚信峰会上,我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这充分说明了乌克兰危机的给予我们与俄罗斯合作的巨大机遇,对于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是不可多得的机会。
五、结束语
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上是一条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它的适用是有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我们必须明确当代民族自决原则适用的法律规则。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给予规制:一是主张民族自决的民族必须受到民族压迫或种族歧视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二是尊重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这是防止民族分离主义破坏国家主权的有效规则。三是即使主张民族自决原则,我们也必须坚持全民公投的民主方式,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代替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从乌克兰局势看,克里米亚及其他州的独立充分说明了民族分离主义假借民族自决原则这一正义原则分离国家的阴谋。我们必须抛开迷乱的假象,透析民族分离主义的本质,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州的独立并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是不合法的,违背国际法原则。这样的独立实质上就是分离,我们必须加以警惕,以免分离主义者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分裂我们国家,破坏国家主权与领取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