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法律分析:回收再生资源经营范围:回收废塑料、废纸、废旧金属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发机械设备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上述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装、维修、租赁机械设备售塑料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手机、服装鞋帽、计算机硬件洁服务业管理通货运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通货运、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废旧金属回收与销售,废金属薄料、铁屑压块来料加工,金属件铸造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钢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技术的研发。再生资源公司经营范围是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可再生能源,就是指能源本身可以自然再生(replennish),永不枯竭的能源,最为常见的有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geothermal),生物能(biomass)。人类大部分使用的为化石燃料(fossil fuels),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长最快。
它有以下3个优点:
(1)应对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会直接产生温室气体,产生温室气体主要是在其制造过程中例如制造,安装,操作等,但在过程中排放量很小
(2)减少污染,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威胁。风能水能太阳能的使用不会造成空气污染,相较于不可再生资源,地热和生物能造成的污染要少得多
(3)可靠:可再生能源永不枯竭,一旦建成,操作成本非常低,消耗的资源也是免费
但可再生能源也有以下3个缺点:
(1)不能大规模发电
(2)大坝和风力发电厂的建设会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活及其迁徙模式(migration pattern),破坏生态
(3)不稳定(intermittent),太阳能和风能的利用依靠自然,电池储存能源也非常昂贵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既有挑战,但也提供一种替代化石燃料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能源不会产生温室气体,无污染,更环保。先进的科技使可再生能源易获取,可负担,更高效,应对气候变化将会变得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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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或「新及可再生能源」(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指传统化石燃料﹝石油、煤、天然气﹞及核能以外的能源资源或能源载体,包括可再生及不可再生的类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能、小水电、氢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新能源」这名词亦可包括各种新的能源技术,例如燃料电池技术等。?﹝燃料电池利用氢气及氧气的化学作用产生电力,过程不牵涉燃烧或机械动作。﹞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发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传统化石燃料除了有耗尽的问题外,在使用中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例如二氧化碳),使到地球暖化情况加剧。 在中国香港,如能源消耗量继续以目前的趋势增加,201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预期会比2000年的水平增加39%。有效使用再生能源将有助减少本港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同时亦可减低使用化石燃料时所产生的温室气体。 请到机电工程署网站阅览「齐来认识可再生能源」小册子,它详细阐释何谓可再生能源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好处。
参考: Consolidation from various web sites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定义,「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系指理论上能取之不尽的天然资源,过程中不会产生污染物,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力能、潮汐能、生质能等,都是转化自然界的能量成为能源,并在短时间内(几年之内,相对于亿年以上才能形成的石化燃料)就可以再生。 但哪些能源可归类于「再生能源」,目前仍有争议。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型水力发电厂对河川生态造成破坏,因此仅将小型水力发电列入再生能源。而生质能乃是回收各类废弃物(包括农业、工业、都市废弃物)转化制成燃料,但在利用这类燃料时,仍因其复杂而不易控制的化学成份,难以避免污染产生,因此有研究者质疑将此列于再生能源之中是否适当。而近来颇受重视的燃料电池,由于做为燃料之氢气或甲醇目前仍需倚赖石化工业来生产,因此未被列入再生能源之中。 百科教室 即使在定义上尚未获得共识,但为了降低对石化燃料的倚赖程度,同时兼顾温室气体减量与资源永续利用等目标,提高再生能源的供应量与使用量已成为全球趋势。 目前台湾之再生能源,局限于小规模与家庭用能源。1998年5月之全国能源会议中曾建议,我国之再生能源推广量应于2020年时达到全国能源总供应量之3%(不含大于20 MW之大型水力设施)。若不考虑水力,目前全世界再生能源约占总能源供应量之5.5%,占总发电量约2%;而此一比例在台湾更低,分别为1.1%与0.6%,距离前述3%之目标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推动再生能源,不能只依赖技术上的进步。相较于传统石化燃料,大多数再生能源均无商业竞争力,必须透过减税或设备补助等方式予以奖励;也可以透过设立基金的方式,扶植相关产业与扩大市场规模。
参考: e-info/column/eccpda/2004/ec04031601
电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 地球的化石资源始终有限,因此我们不时会听到有人谈到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其实是自然产生、循环不息的能源,除了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亦可由地底深处的热能产生。此外,由水力、地热、风力、太阳能和潮汐、波浪和海洋等产生的能源,也属于可再生能源。 地球上有多少种类的可再生能源? 水力:透过水力发电厂,我们可以将水由高点往下流的动力转化成为电力。 地热能:来自地壳内的热能,通常会以热水或蒸气等形式出现,除了可直接为地区供暖及为农业提供所需的热能外,也可转化为电力。 风力:运用风的动能来推动风力涡轮机的机件,从而产生电力,或直接利用风力推动机械操作。 太阳能:吸收太阳辐射能,以制造热能, 或透过太阳能发电厂或光伏电板来产生电力。 潮汐/波浪/海洋能源:利用潮汐涨退、波浪起伏或海流所产生的动能来产生电力。 我们为甚么需要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具备多项优点,例如: 环保效益:利用可再生能源科技不但可减低污染,亦可减轻影响全球气候的温室效应。可再生能源科技能产生热力和电力,但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却是很低至中等。除了生物质能在燃烧时会产生轻微污染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对本地或地区的空气质素几乎说得上是全无影响。 保存资源:藏于地底的化石燃料是电力工业现时采用的主要燃料,供应有限。因此,使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帮助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延长其作为人类能源资源的时间。 为地方经济创造就业:可再生能源科技可为安装、运作、服务及市场推广等行业创造本地就业机会。假如能开发成功的用途,更能在国际市场创造商机。 如欲了解更多中电在提倡可再生能源方面的项目及活动,请浏览中电的社会及环境网页。
参考: wedside
可再生能源(英语:RenewableEnergy)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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