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3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1514年——土耳其苏丹•塞利姆一世在查迪兰打败波斯国王伊斯梅尔
1580年——西班牙军队在阿尔瓦公爵的率领下入侵葡萄牙,他在里斯本附近的阿尔坎塔拉战役中打败了唐·安东尼奥的支持者,从而使西班牙殖民帝国扩大一倍。
1628年——白金汉公爵即将在普茨茅斯登船对法国的拉罗歇尔(La Rouchelle)再次讨伐时,被约翰·费尔顿刺死。
1839年——英国占领中国香港
1884年——法国舰队袭击福建水师,马尾海战爆发。
1913年——由丹麦雕塑家特瓦德·埃里克森根雕铸成“美人鱼”铜像(Little Mermaid),建立于北欧名城哥本哈根市海港入口处的巨石上。
1914年——日本向德国宣战,趁火打劫,进攻中国青岛,夺取德国在华权益。青岛遂沦于日本。
1920年——托洛茨基的红军部队在华沙受阻
1921年——爱尔兰议会下院拒绝英国提出的和平建议
1921年——伊拉克共和国独立,首都巴格达。
1927年——萨柯和范齐蒂被无辜处死
1930年——红一军团和红三军团在湖南浏阳永和会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成立。
1937年——日机轰炸上海,平民死伤无数。
1939年——日军包围香港
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
1940年—— 德国对英国发动“闪电式”攻击,对伦敦进行彻夜袭击。
1943年——库尔斯克战役结束
1944年——罗马尼亚爆发反法西斯起义,国王米哈伊·艾米内斯库(Mihai Eminescu)解散扬·安东内斯库将军的内阁,并接受盟国的停战条件。新政府开始对德宣战。
1946年——大汉奸褚民谊伏法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炮轰金门
1962年——美国“Telstar”卫星首次在美洲和欧洲之间进行实况电视节目传播
1976年——猛攻“三株大毒草”
1976年——中国自行建造的第一艘5万吨级远洋货轮——“西湖”号在大连红旗造船厂建成下水
1978年——美国国防部宣称,海军试验利用激光摧毁高速飞行的反坦克导弹已取得成功。
1980年——邓小平表示天安门上的毛主席像永远要保留
1982年——巴解战士撤出贝鲁特
1986年——美国以间谍罪逮捕了在联合国工作的苏联物理学家扎哈罗夫,一场激烈的间谍事端在美苏两国间爆发。后经美国总统里根和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交换条件,双方会谈,分别释放被拘留人员,事端平息。
1991年——苏联国内采取一系列针对苏共的措施
1992年——首届中国长春电影节举行
1997年——哈塔米任命伊朗首位女副总统
1999年——第22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在北京开幕
2001年——我国自行研制的战舰“深圳”号导弹驱逐舰和“丰仓”号综合补给船组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编队,从上海吴淞军港起航,前往德国、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进行历时86天的友好访问。
一、煤的工业分类的主要依据
煤的分类由于内容和目的不同,方法也有多种。早期的煤炭分类方法是根据煤的元素组成中碳、氢、氧等元素的含量进行区分,这种煤炭分类方法称为煤的科学分类法,以1899年英国赛勒(C.A.Seyler)提出的煤炭分类方法比较著名。以后又有根据形成煤的原始物质和生成条件的不同而提出的成因分类法,将煤分为腐植煤、腐泥煤和残植煤等,这种分类方法仅适用于煤质研究和地质工作中既有科学依据,又有实用意义的煤炭分类方法是近70年来以煤化程度和煤在热加工过程中所表现的特性为依据的技术分类法。煤化程度以镜质体平均反射率或挥发分产率为分类指标,煤在热加工过程中所表现的工艺性质则以煤在受热情况下的粘结性(或结焦性)和煤的发热量为另一个分类指标,中国、美国、前苏联、英国、波兰、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煤炭分类方法和国际煤炭分类都属这类分类方法。
二、中国煤的分类
中国最早的煤炭分类方法是1936年由中国地质学家翁文灏和金开英提出的“翁金氏分类法”。该分类方法是利用“加水燃率” 为指标,将中国煤分为褐煤、褐性烟煤、低级烟煤、中级烟煤、高级烟煤、低级无烟煤、中级无烟煤和高级无烟煤8类。这种方法仅以煤的工业分析指标对中国煤进行分类,只能将煤的大类(褐煤、烟煤和无烟煤)进行大体划分,不能适应煤炭生产、煤炭热加工和科学研究对煤炭分类的要求。
1952年和1953年,中国先后制订出东北区和华北区两个地区的“炼焦煤分类”方案,方案中所用的分类指标和煤种名称都一样,但区分的界线不尽一致,存在部分类别交叉的煤种,在使用上发生不少困难。1956年由煤炭部、冶金部和中国科学院有关科研单位共同研究后,提出了统一的“中国煤(以炼焦煤为主)分类方案”,以代表煤化程度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产率Vdaf(%)和反映煤的结焦性的胶质层最大厚度Y值(mm)两个指标为参数,将中国煤分为10大类和24小类。该煤炭分类方案自1958年开始,在中国推广使用了近30年,在中国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经销和利用等方面起到统一的作用,对中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新的煤炭资源不断发现,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冶金、化工等工业部门对煤炭品质要求不断提高,该分类方案在使用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从1975年起,煤炭部和冶金部的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经过近10年的共同研究,于1985年提出了“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1986年由当时的国家标准局批准并发布(GB5751),在全国试行。“中国煤炭分类”见表7-4至表7-8和图7-1。
表7-4 煤炭分类总表
*凡Vdaf大于37.0%,G小于或等于5,再用透光率PM来区分烟煤和褐煤(在地质勘探中,Vdaf大于37.0%,在不压饼的条件下测定的焦渣特征为1~2号的煤,再用PM来区分烟煤和褐煤)。
**凡Vdaf大于37.0%,PM大于50%者,为烟煤PM大于30%~50%的煤,如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大于24MJ/kg,则划为长焰煤。
表7-5 无烟煤的分类
*在已确定无烟煤小类的生产矿、厂的日常工作中,可以只按Vdaf分类在地质勘探工作中,为新区确定小类或生产矿、厂和其他单位需要重新核定小类时,应同时测定Vdaf和Hdaf,按上表分小类。如两种结果有矛盾,以按Hdaf划分小类的结果为准(Hdaf为干燥无灰基氢含量,%)。
表7-6 烟煤的分类
*当烟煤的粘结指数测值G小于或等于85时,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和粘结指数G来划分煤类。当粘结指数测值G大于85时,则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和胶质层最大厚度Y,或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和奥亚膨胀度b来划分煤类。
**当G大于85时,用Y和b并列作为分类指标。当Vdaf小于或等于28.0%时,b暂定为150%Vdaf大于28.0%时,b暂定为220%。当b值和Y值有矛盾时,以Y值为准来划分煤类。
分类用的煤样,如原煤灰分小于或等于10%时,不需减灰。灰分大于10%的煤样,需用GB474的煤样制备方法,用氯化锌重液减灰后再分类。
表7-7 褐煤的分类
*凡Vdaf大于37.0%,PM大于30%~50%的煤,如衡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大于24MJ/kg,则划为长焰煤。
表7-8 中国煤炭分类简表
*对G大于85的煤,再用Y值或b值来区分肥煤、气肥煤与其他煤类。当Y大于25.0mm时,应划分为肥煤或气肥煤如Y小于或等于25.0mm时,则根据其Vdaf的大小而划为相应的其他煤类。
按b值划分类别时,Vdaf小于或等于28.0%时,暂定b大于151%的为肥煤Vdaf大于28.0%时,暂定b大于220%的为肥煤或气肥煤。如按b值和Y值划分的类别有矛盾时,以Y值划分的类别为准。
**对Vdaf大于37.0%,G小于或等于5的煤,再以透光率PM来区分其为长焰煤或褐煤。
***对Vdaf大于37.0%,PM大于30%~50%的煤,再测Qgr,m,af,如其值大于24MJ/kg,则应划分为长焰煤。
分类用的煤样,除Ad小于或等于10.0%的不需减灰外,对Ad大于10.0%的煤样,应采用氯化锌重液选后的浮煤样(对易泥化的褐煤亦可采用灰分较低的原煤)(详见GB474)。
根据表7-8绘制成的“中国煤炭分类简图”(图7-1),可更清楚地看出中国煤炭分类的全面情况,使每一种性质的煤都能在图中体现。
在应用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时,根据表78或中国煤炭分类图(图7-1),首先将所有的煤按煤的煤化程度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对于褐煤和无烟煤,再分别按其煤化程度和工业利用途径分为2个和3个小类烟煤按挥发分10%~20%,20%~28%,28%~37%和大于37%分为低、中、中高级、高挥发分烟煤。烟煤粘结性按粘结指数G区分:0~5为不粘结或微粘结煤5~20为弱粘结煤20~50为中等偏弱粘结煤50~65为中等偏强粘结煤大于65则为强粘结煤。对于强粘结煤,又把其中胶质层厚度大于25mm或奥亚膨胀度b大于150%(对于Vdaf大于28%的烟煤,b大于220%)的煤分为特强粘结煤。这样,在烟煤部分可分为24个单元,并用相应的数码表示。在编号的十位数中,1~4代表煤的煤化程度在编号的个位数中1~6表示煤的粘结性。在这24个单元中,再按同类煤性质基本相似、不同类煤性质有较大差异的分类原则,将部分单元合并为12个类别。在煤类的命名上,考虑到新旧分类的延续性和习惯叫法,仍保留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8个类别,另外增加了贫瘦煤、1/2中粘煤、1/3焦煤和气肥煤4个过渡性煤类。贫瘦煤是指粘结性较差的瘦煤,以区别于典型的瘦煤1/2中粘煤是由原分类中的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弱粘煤和一部分粘结性较差的肥焦煤和肥气煤组成1/3焦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肥气煤和肥焦煤组成,是焦煤、肥煤和气煤中间的过渡煤类,也具有这3类煤的一部分性质,但且具有较好的结焦性气肥煤在原分类方案中属肥煤大类,其结焦性比典型肥煤要差得多,故新的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将它单独列为一类,克服了原分类方案中同类煤性质差异较大的缺陷。
图7-1 中国煤炭分类简图
说明:
1.分类用煤样的缩制按GB474进行。原煤样灰分小于或等于10%的不需要分选减灰。灰分大于10%的煤样需用规定的氯化锌重液减灰后再分类(对易泥化的低煤化度褐煤,可采用灰分尽量低的原煤)。
2.G等于85为指标转换线。当G大于85时,用Y与b值并列作为分类指标,以划分肥煤或气煤与其他煤类的指标。Y大于25.0mm者,划为肥煤或气肥煤当Vdaf小于或等于28.0%时,b值暂定为150%Vdaf大于28.0%时,b值暂定为220%。当b值和Y值划分煤类有矛盾时,以Y值为准。
3.无烟煤划分小类按Hdaf与Vdaf划分结果有矛盾时,以Hdaf划分的小类为准。
4.Vdaf大于37.0%,PM大于50%者为烟煤透光率PM大于30%~50%时,以Qgr,m,af大于24MJ/kg者为长焰煤。
在新煤炭分类国家标准中,对长焰煤和褐煤之间的划分采用目视比色法透光率PM作为主要分类指标,即挥发分Vdaf大于37%,G值小于或等于5的煤再测PM值。实际上为了减少G值的测定次数,对Vdaf大于37%的低煤化度煤,如其焦渣特征为3~8号,就可以确定它不属于褐煤而不测透光率PM值,直接根据G值的大小而定为相应的烟煤类如焦渣特征为1~2号,再测定PM值,大于50%者可以定为长焰煤类而不必再测定G值。因为焦渣特征1~2号的低煤化度煤,不仅G值不可能大于35(即气煤的G值下限),而且也不会大于5(即42号长焰煤的G值下限)。但要注意:作为划分褐煤和长焰煤用的煤样,当Vdaf大于37%时,在测定挥发分时不应压饼,压饼会增高煤的粘结性。
当透光率测值PM大于30%~50%时,则还要测定煤的最高内在水分MHC,然后按下列公式换算成恒湿无灰基煤的高位发热量:
煤地质学
如Qgr,m,af大于24MJ/kg,则该煤样应划分为长焰煤若Qgr,m,af值小于或等于24MJ/kg,则应划分为褐煤。鉴于煤的最高内在水分测定方法十分复杂,需时又长,为此作者对PM大于30%~50%的煤,研究了PM与Qgr,m,af的相关关系。大量试样的研究结果表明,PM小于38%的煤,Qgr,m,af几乎都在24MJ/kg以下,因而对Vdaf大于37%,PM小于38%的年轻煤,一般可不再测定煤的最高内在水分和高位发热量而直接确定为褐煤。个别煤样由于测值偏差较大而致PM小于38%时,仍有Qgr,m,af大于24MJ/kg的反常现象,但从整个矿区或矿井的平均PM来看,则PM小于38%,其Qgr,m,af的平均值必然小于24MJ/kg无疑。对PM小于38%的煤样,似可直接确定为褐煤,这样对煤田地质勘探来说,可减少许多Qgr,m,af的测定。总之,平均PM大于30%~35%的煤,则肯定其Qgr,m,af值在24MJ/kg以下,而不必测定MHC和Qgr,ad及计算Qgr,m,af值了。至于PM大于38%的煤,也只有一部分矿井煤的Qgr,m,af在24MJ/kg以上而属于长焰煤,另有相当大部分煤的Qgr,m,af仍在24MJ/kg以下而为褐煤。至于PM小于30%的煤则为年轻褐煤。
在烟煤类中,对G大于85的煤需再测定胶质层最大厚度Y值或奥亚膨胀度来区分肥煤、气肥煤与其他烟煤类的界限(见表7-8)。
当Y值大于25mm时,如Vdaf大于37%,则划分为气肥煤如Vdaf小于37%,则划分为肥煤。当Y值小于25mm时,则按Vdaf值的大小而划分为相应的煤类,如Vdaf大于37%,则应划分为气煤类,如Vdaf大于28%~37%,则应划分为1/3焦煤如Vdaf在28%以下,则应划分为焦煤类(详见表7-8)。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G值大于100的煤来说,尤其是矿井或煤层若干样品的平均G值在100以上时,则一般可不测Y值而确定为肥煤或气肥煤类。同时,对G值大于85的煤,有许多矿区煤的Y值都在25mm以下(例如淮南、七台河等矿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再用Y值来确切区分牌号了,而只用G值即可确定其牌号。对开滦、枣庄等某些矿井,由于其G值均大于85,而Y值又均大于25mm,对于这种矿区,也就可不测G值,而用Y值来确定其牌号。只有一些未知牌号的勘探区,需要先测G值,然后再按其测值大小确定是否需要测定Y值。对煤质牌号基本清楚的矿井、煤层,在确定牌号时可根据情况而相应地减少测定项目。
在我国新的煤炭分类国标中还规定,对G值大于85的烟煤,如果不测Y值,也可用奥亚膨胀度b值(%)来确定肥煤、气肥煤与其他煤类的界限。对Vdaf小于28%的煤,暂定b值大于150%的为肥煤对Vdaf大于28%的煤,暂定b值大于220%的为肥煤(当Vdaf小于37%时)或气肥煤(当Vdaf值大于37%时)。当按b值划分的煤类与按Y值划分的煤类有矛盾时,则以Y值确定的煤类为准。因此,在确定新分类的强粘结性煤的牌号时可只测Y,而暂不测b值。
在无烟煤阶段,按Hdaf和Vdaf来划分小类别,即Vdaf小于3.5%(Hdaf小于2.0%)的为一号无烟煤,Vdaf大于3.5%~6.5%(Hdaf大于2%~3%)的为二号无烟煤,Vdaf大于6.5%~10%(Hdaf大于3%)的为三号无烟煤。当按Vdaf划分的小类别与按Hdaf划分的小类别有矛盾时,以按Hdaf划分的类别为准。大多数情况均可用Vdaf来确定无烟煤的小类别,只有北京和四望嶂等少数矿区煤的Vdaf和Hdaf之间的关系有反常现象,这时才需用Hdaf来正确地确定其小类别。
新的煤分类国标把我国从褐煤到无烟煤之间共划分为14个大类和17个小类,主要是按照各小类工艺利用特性的不同而划分。褐煤划分为2个小类,相当于年轻褐煤(51号褐煤)和年老褐煤(52号褐煤),也是根据其性质和利用特征不同而划分的。在烟煤中共划分为贫煤、贫瘦煤、瘦煤、焦煤、肥煤、气肥煤、气煤、1/3焦煤、1/2中粘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共12个煤类。
分类中每一类煤均可用汉语拼音代号表示,每一类煤均用两个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表示,其来源是各取其汉语拼音中的第一个字母来表示。如焦煤为JM,J代表焦(Jao),M代表煤(Mei)。
在新的煤炭分类国标中,还采用了数码编号来表示煤类。如气肥煤的数码编号是46,但气煤有34,43,44,45共4个数码编号。在各类煤的数码编号中,十位数代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的大小。如无烟煤的挥发分最小,十位数字为0褐煤的挥发分最大,十位数字为5。对烟煤来说,数码编号中的个位数表征它的粘结性,个位数的数码编号越小,其粘结性越差。
对褐煤和无烟煤来说,每一个数码编号代表1个小类别,如01,02,03分别代表1号、2号和3号无烟煤,51和52各代表1号和2号褐煤。在烟煤阶段,每一数码编号并不代表1个小类。在同类别的烟煤中,每一个数码编号的煤的性质也是有所不同的。如焦煤类中的24号煤,其粘结性就明显地低于25号煤。又如焦煤类中15号煤,其挥发分Vdaf又明显地低于25号煤。在焦煤中,以数码编号为25号的结焦性最好。但对煤矿来说,由于14号、24号和25号焦煤均属同一比价,因而也就没有必要按数码编号来细分其结焦性的好坏或挥发分的高低了。在焦化、燃烧或气化等工业部门生产中,采用数码编号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将中国煤分为14大类,各大类煤的性质和主要用途如下:
1.无烟煤(WY)
煤化程度最高的一类煤,挥发分低,含碳量最高,光泽强,硬度高,密度大(纯煤真密度最高可达1.9g/cm3),燃点高,无粘结性,燃烧时无烟。这类煤还按其挥发分产率及用途分为3个小类别:挥发分产率3.5%以下的无烟煤01号为年老无烟煤,以作碳素材料等高碳材料较好挥发分产率大于3.5%~6.5%的为典型无烟煤(02号),是生产合成煤气的主要原料挥发分产率大于6.5%的为年轻无烟煤(03号),可作为高炉喷吹燃料。年老无烟煤热稳定性较差。这3类无烟煤都是较好的民用燃料。
无烟煤主要是民用和制造合成氨的原料。低灰低硫、可磨性好的无烟煤可作高炉喷吹及烧结铁矿石的燃料,也可制作各种碳素材料,如碳电极、阳极糊、活性炭等。
2.贫煤(PM)
烟煤中煤化程度最高、挥发分最低而接近无烟煤的一类煤,国外也有称之为半无烟煤。这种煤燃烧时火焰短、耐烧,但热值较高,无粘结性,加热后不产生胶质体,不结焦,多做动力、发电或民用燃烧使用。
3.贫瘦媒(PS)
在烟煤中煤化程度较高、挥发分较低的煤,受热后只产生少量胶质体,粘结性较差,其性质介于贫煤和瘦煤间,大部分作为动力或民用燃料,少量用于制造煤气。
4.瘦煤(SM)
是烟煤中煤化程度较高、挥发分较低的一种,受热后能产生一定数量胶质体,属中中等粘结性烟煤。单种煤炼焦时能炼成熔融不好、耐磨强度差,但块度较大、裂纹少、抗碎强度较好的焦炭。可作为炼焦配煤的原料,并可作为瘦化剂,也可作为民用和动力燃料。
5.焦煤(JM)
烟煤中煤化程度中等或偏高的一类煤,受热后能产生热稳定性较好的胶质体,具有中等或较强的粘结性单种煤炼焦时可炼成熔融好、块度大、裂纹少、强度高而耐磨性又好的焦炭,是一种优质的炼焦用煤。但其膨胀力大,推焦困难。
6.1/3焦煤(1/3JM)
中、高挥发分,强粘结性烟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融性良好、强度较高的焦炭。是良好的炼焦配煤。
7.肥煤(FM)
是煤化程度中等的烟煤,在受热到一定温度时能产生较多的胶质体,有较强的粘结性,可粘结煤中一些惰性物质。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融良好、强度高、耐磨强度好的焦炭,但焦炭有较多的横裂纹,焦根部分有蜂焦,其强度和耐磨性也比焦煤稍差,是炼焦配煤中的重要组分,或称炼焦配煤的基础煤,但不宜单独使用。
8.气肥煤(QF)
高挥发性、粘结性烟煤,单独炼焦时产生大量气体及液体产品。适于高温干馏制煤气,用于炼焦配煤时可增加化工产品的产率。
9.气煤(QM)
是煤化程度较低、挥发分较高的烟煤,受热后能生成一定量的胶质体,但胶质体的稳定性较差,粘结性从弱到中等均有。单种煤炼焦时产生出的焦炭细长、易碎,并有较多的纵裂纹,焦炭强度和耐磨性均较差。在炼焦中能产生较多的煤气、焦油和其他化学产品,多作为配煤炼焦使用,也是生产干馏煤气的好原料。
10.1/2中粘煤(1/2ZN)
中、高挥发分,中等粘结性烟煤,部分可炼出一定强度的焦炭,部分炼出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作炼焦配煤时可配入适量,也可作为气化用煤和动力用煤。
11.弱粘煤(RN)
粘结性差的低、中煤级烟煤,加热时产生的胶体少,单独炼焦时焦炭的块度小,粉焦率很高。适于作气化用煤、电厂、机车和锅炉燃料,低灰低硫的弱粘结煤也可用于配煤炼焦。
12.不粘煤(BN)
成煤时受一定程度氧化的低、中煤级烟煤,加热时不产生胶质体,无粘结性,煤的水分高、氧含量高,有次生腐植酸。用于气化、发电和民用燃料。
13.长焰煤(CY)
高挥发分低煤级烟煤,无至弱粘结性,年轻的长焰煤还含少量腐植酸,少量长焰煤加热时产生胶质体,形成细长焦炭,但其程度差、粉焦率高。用于气化、发电,也可作机车燃料。
14.褐煤(HM)
分老褐煤和年轻褐煤。水分多、密度小、不粘结,含腐植酸,氧含量高,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放在空气中易风化,碎裂成小块或粉末,发热量低。可作为电厂燃料、气化原料、锅炉燃料,有些可制造活性炭、磺化煤,部分年轻褐煤可抽提褐煤蜡或腐植酸。
三、国际煤炭分类
由于各国煤炭资源特点不同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异,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都根据本国的资源特点提出不同的煤炭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煤炭的分类和命名不一致,分类指标及测试方法也各不相同,所以进行国际煤炭贸易及学术、资料交流十分不便。为了结束煤炭分类命名的混乱状态,便于各国的煤炭贸易及相互比较,194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UN)曾组织欧洲和美国等10多个国家研究制订国际统一的煤分类法,又于1956年颁布了“硬煤国际分类方案”,所谓硬煤是指烟煤和无烟煤,即Qgr,maf>24MJ/kg的煤。该分类方案首先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和含水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把煤划分为十大类,每一大类中又以煤的粘结性(坩埚膨胀序数和罗加指数)把煤分为4个组别,每一组别中又以结焦性(奥亚膨胀度和葛金焦型)把煤分为6个亚组别,共划分出62个煤种,其中无烟煤3个,烟煤59个。每个煤种用三位数字表示(类、组、亚组的代码)。由于煤种划分过细,使用不便,且采用了可相互取代的指标,造成分类混乱,故各国没有认真执行这个分类方案。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4年制订了褐煤的国际分类方案,分类指标采用无灰基总水分(Mt,af),把褐煤分为6类,每类中又以干燥无灰基焦油产率(Tar,daf)划分为5组,共划分出30个小类,每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类、组的代码),但该分类也没很好执行。
1985年2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煤炭分类会议,讨论了新的煤炭分类,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1988年2月在美国纽约又召开了国际煤炭分类会议,对原分类方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煤炭分类已趋向采用表征煤化程度、煤岩特征和煤的工艺性质的多种指标的编码分类法,使每一类煤都有表示煤的各种性质的编码,根据各类煤的编号,即可较全面地了解煤的性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则主张从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出发,制订国际统一的商业分类方法。
1)煤炭分类只包括煤,而不包括泥炭、油页岩、石墨及其他碳氢化合物。
2)世界各国在褐煤、烟煤、次烟煤、硬煤等名词术语上不尽相同,为统一起见,会议引入煤化程度或煤级(rank)的概念,即低煤化度煤、中煤化度煤和高煤化度煤,大体上相当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当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24MJ/kg,镜质组平均随机反射率Re,v<0.6%时为低煤级煤。中煤级煤和高煤级煤的分界由苏、法两国提出方案(大约为Re,v<2.5%)。
3)煤的分类采用编码系统,共用9个指标14个编码(表79),即:①镜质组油浸平均随机反射率( e,v)②反射率直方图③惰质组百分含量(I)④壳质组百分含量(E)⑤坩埚膨胀序数(CSN)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⑦干燥基灰分(Ad)⑧干燥基全硫含量(St,d)⑨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每种煤用14个数码表示。
· e,v:编号为02~50,代表 e,v在0.2%~5.0%之间,间隔1,共49个编号。如编号为04,则 e,v在0.40%~0.49%之间。
·R直方图:即反射率分布特征,编号为0~5,间隔为1,共6个编号。反射率标准差S≤0.1为0号,无间断S在0.1~0.2之间为1号,无间断S>0.2为2号,无间断3号有1个间断4号有2个间断5号有两个以上间断。
·I:编号为0~9,代表I为10%~90%,间隔10,共10个编号。如编号为2,表示I为20%~<30%。
·E:编号为0~9,代表E为0%~40%,间隔5,共10个编号。如编号为4,表示E为15%~20%。
·CSN:编号为0~9,代表坩埚膨胀序数从0~91/2号,间隔1,共10个编号。如编号6,CSN为6~61/2。
·Vdaf:编号为48~01,间隔1~2,共290编号,代表Vdaf=1%~2%。编号为48~10,间隔为2,共20个编号,即48,46,44…10编号09~01,间隔为1,共10个编号。例如编号32,代表Vdaf=32%~34%,编号04,代表Vdaf=4%~5%。
·Ad:编号00~20,间隔1,共21个编号,代表Ad=(0~%)~(20%~21%)。例如编号为09,代表Ad=9%~10%。
·St,d:编号00~30,间隔1,共31个编号,代表St,d=(0.0%~0.1%)~(3.0%~3.1%)。例如编号为11,代表St,d=1.1%~1.2%。
·Qgr,maf(MJ/kg):编号21~39,间隔1,共19个编号,代表Qgr,maf从小于22MJ/kg到大于39MJ/kg。例如编号30,代表Qgr,maf=(30~31)MJ/kg。
表7-9 国际煤炭分类草案 (1988年美国纽约)
续表
(第4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
^^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中设定和规定的43项行政许可事项(附目录),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表一:
^^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0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
会计电算化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省财政厅
2
外资企业跨地域招用农
村劳动力备案《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管理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劳动行
政部门3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来人员就业证《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4
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
废旧金属企业的审核《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
5
特殊产品质量售前报检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评审
员资格认定《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
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8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
资格认定《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9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省煤炭行政管理办
10
矿山施工单位施工安全
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
11
动物园申请省级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办法》第十五条第
三款省建设厅
12
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的登
记《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
理条例》第十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13
省外建筑单位在本省从
事建筑活动的许可《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省建设厅
14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测
绘的验证登记《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省测绘局
15
兴办旅行社之外的其他
旅游企业的许可《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旅游管理部门
16
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许
可《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17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资
格认定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8
良种繁殖场特殊情况下
引进种畜种禽的许可《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畜牧行
政主管部门19
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单
位的资格认定《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省农业厅
20
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
场的新建、扩建、改建
和撤并的许可《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21
水产种苗检测工作人员
的资格认定《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省农业厅
22
中医药办学、办科研机
构资格评估认可《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十七条省卫生厅
23
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的许可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省卫生厅
24
文化经营许可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
部门
25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
装单位资格认可《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省广播电视局
26
从事出售铅字业务的许
可《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
27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
设计消防技术审核《江西省消防条例》第
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
28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
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
款县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
29
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
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许
可《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
法》第十条乡人民政府
30
科技成果检测专业技术
机构的认定
《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款省政府有关部门
附表二:
^^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国务院
^^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通过大众传媒招用人员
的审批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预审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4
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
专业测绘规划备案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四款省测绘局
6
测绘任务登记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测绘主管部门
7
电信终端维修资质认定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
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单位资质认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省环保局
9
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
构的批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10
省内畜禽品种审定结果
的批准《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省农业厅
11
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12
经营印刷业和旧货业的
特种行业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3
在大型工地、铁路工地
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
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
批准《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1)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乡村规划(2007-10-31)
节约能源法“,中华民国(2007-10-30)
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2003-12-03)
人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和国(2003-06-28)
草原法“,”中华民国(2002-12-28)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 -28)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法“(2002-10-01)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9)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BR br / 2>·人民,中国气象共和国(1999-10-31)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中华民国(1996年8月30日)
中华民国人民,“农业法”(节选)(1993年7月2日)
水土保持法“中国人民共和国(1991年至1906年-29)
人民共和国(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国标准化法人民共和国(1988年12月29日)
人民中华民国<BR /中国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订)(1986-06-25)·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1986-03-19)
<BR /“森林法”(1998年修订)(1984年9月20日)中华民国人民
人民中华民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1982年12月4日)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
人民中华民国(节选)(1979至1907年的刑法 - 01)
行政法规的规定:
动物遗传资源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入境,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审批办法(2008-09-08)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06-10)
·中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16)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09 - 26)
战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人民中华民国(2007-09 - 25)
·国务院决定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09-25)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04-0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09-19)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 - 04-29) / a>
·国家环境应急预案(2006-01-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保护条例(2005-09-14)
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国务院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06-2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05-3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04) BR />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03-01-02)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01-26)
规定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文件条例“(2001-12 -14)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09-30)
·淮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暂行规定(1995-08-08)
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民国( 1994年10月9日)
·中华民国资源税的暂行规定(1993-12-2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 08-04)</预防和控制人民,中华民国(1990-08-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1990年6月8日污染物从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法规)
中华民国人民,以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86-10-29)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海洋倾销条例(1985-03-06)
规范性文件: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2008-10-30)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8-10-23)·国务院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09-24)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8-09-16)
·国务院的指导,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2008-09-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和社会发展(2008年-09-1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能工作(2008年-08-04)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发展的国家能源行动(2008-08-04)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主环境保护部(2008-08-01)发行的内部结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在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8-07-30)
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07-29)
·国务院,黄河流域洪水控制计划批准
(2008-07-2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注意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的恢复力(2008-07-01) 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卫生防疫工作(2008-06-26)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的通知灾区恢复生产指导(2008-06-17)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通知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05-30)
工作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通知(2008-05 -19)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2008-05-04)(2008-04-30)
·国务院通知的工作而言,有关的某些问题在2008年的要点(2008-04-01)关于印发
·法制办,国务院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2008-03 -28)
·国务院松花江流域洪水控制计划批准(2008-02-21)
·国务院,辽河流域防洪规划批准(2008年-02-21) />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批准(2008-02-21)·国务院
·国务院海河流域洪水控制计划批准(2008-02-21)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北京百花山等19个新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单(2008-01-23)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湖泊水体环境的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01-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和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2008-01-09) BR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7-11-26)
·国务院,一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评估的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11-23)
·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2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2007-11-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能源(试行)(2007-08-02)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2007 - 07-26)的规划意见
·国家委员会成立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2007-06-19)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07-06 - 11)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06-04)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辽宁省大连当场密封的通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7-05-18)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07-05-17)</ ·国务院同意批准建立了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04-18)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北新列表塞罕坝
19(2007-04-0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通知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2007-01-20)转发
a>·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发展,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2006-12-31)
·国务院(2006-12-31) />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辽宁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6-11-16)
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批准(2006-10-27)
·国务院,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06-10-12)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部门之间的工作的国家机构功能分区规划工作(2006-10-11)通知(2006-08-24)
·国务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 - 2010)回复(2006-08-2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2006-08-06)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准(2006-08-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泵采用的若干意见(2006-06-15)
·国务院同意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批准(2006-06 -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有关的措施(2006-05-19)有关政策的通知 BR p>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电子口岸(2006-05-15)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保护“(摘要绿色消费)(2006-04-2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摘要)绿色消费(2006-04 - 28) 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的石油和天然气田,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国家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转发的答复(2006-04-03 )
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国务院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03-23)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的要点的通知(2006-03-1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议(2006年通知 - 02-23)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学行动纲要(2006-02-1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山西五鹿山自然保护区等22个新的国家列表(2006-02 - 11)
和国务院的批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土壤和水资源保护规划(2006-02-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02-10)
·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决定(2006-01-2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计划,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2006年 - 01-26)
在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国务院的意见,在2006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和立法工作计划(2006-01-05)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做好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12-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鼓励发展能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2005-12-25(2005-12-03)
)
·国务院,渭河流域综合恢复计划批准(2005年-12-16)
·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实施科学发展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制止铜的若干意见的冶炼行业盲目投资(2005-11-03)
·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005-08-18)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的饮用水(2005-08-17)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2005-07 - 13)
·国务院,该做的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2005-06-27)
·国务院立法事务办公室多余的收集的标准排污费转介的回覆(2005-04-27)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04-12-28) / a>
·国务院批准,中国加入经修订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2004-09-03)。
·国务院批准中国加入“维也纳公约”的保护
臭氧层“(2004-09-0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2004-06-26)公告”促进循环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推进水价改革(2004-04-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2004-04-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004-03-31)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法律通知-22)一批
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对三峡水库蓄水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2003-12 - 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的通知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12-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BR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12-17)通知
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实施(2003年 - 12-10)实施的“法律”中华民国(2003-09-28)
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准(2003-08 - 18)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准(2003-08-18)
·国务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准(2003-08-18)
·国务院,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准(2003-03-12)
国务院的两个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和控制,“十五”计划批准(2002-09-1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通知系统的机构中的人员实验人员意见(2002-07-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17新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07-02)
·国务院,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批准(2002年-01-29)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12-26)
国务院就发布了,内蒙古黑山16个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1-06-16)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和水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2000-11-07)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的海藻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问题的通知(2000-06-14)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0-04-04)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的意见,理顺小钢厂通知(2000-02-0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清理整顿小玻璃厂,水泥厂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送交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关停小火电机组(1999-05-15)相关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流通秩序的意见(1999-05-06)
·国务院办公厅的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1998 - 09-02)
·国务院通知公布的名单红松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8-08-18)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8-04)
·国务院答案的问题,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8-01-12) / a>·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1997-12-29)
·国务院出版芦芽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单(1997-12-08)
/ a>·国务院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11月29日)(节选)(1996年8月3日)批准
·国务院决定的若干问题环境保护·“国务院关于一些问题,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的有关章节(1996年6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洋垃圾转移的紧急通知(1995-11-07)
·国务院同意建立8圣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1995-11-06)
·国务院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发布牡丹峰及其他(1994-04-05)
·国务院同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10-27)16古海岸湿地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1990年至1912年 - 05)
·国务院“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1988-05-09)
决定国家环保(1984年5月8日)
上述文件的工作会议上也有效
- 安全生产:6月份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铺开,并形成安全生产法修订第8稿;煤炭法、建筑法等修订完毕
- 环境保护:2011年9月,《环境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被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出台,勾画了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框架。
摘自环境健康安全网第八届EHS法规年会精彩观点。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参考:http://www.jincao.com/t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