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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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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06:57:07

煤炭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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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53:48

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

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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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53:48

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应该叫“煤炭经营资格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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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53: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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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53:48
能。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不低于年度煤炭产量的百分之八十签订中长期合同,严格落实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政策要求。各地区要督促供需双方按照政策要求规范签约,不符合要求的抓紧整改。

长协煤的审批程序,1、受理,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方案设计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编制要求等。2、审查,专家论证。对于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3、审核,煤炭处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4、决定,省局煤炭处负责打印审核文稿,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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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53:48

矿长安全资格证报考方法如下:

(1) 申请:申请矿长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向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领取《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按要求填写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 初审: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要初审合格的,报市煤炭局。

(2) 审核:市煤炭局对申请人条件审核合格的,统一送交山东省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 培训:经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取证:申请人持《山东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审查表》、培训合格证书,向山东省煤炭局申请颁发矿长资格证。

矿长、副矿长任职基本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煤炭院校毕业生工作3年以上。具有煤矿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遵纪守法,掌握国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依法取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

矿长的职责是:按照上级及董事会、矿委会的文件、纪要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传达并落实到位;主持召开全矿班组长以上的骨干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半月工作,布置下半月工作;做好协调工作,处理好矿区关系,增强环保意识,确保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 

潇洒的皮带
义气的雪糕
2026-04-10 20:53:48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了加强对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市委决定成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杨 鑫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组长:蔡钊利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屈志芳 市委副秘书长 左新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世阳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宗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建办主任 高志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樊金富 市考核办常务副主任 王银珠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杨建民 市委党建办副主任、学习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刘占平 市委督查室主任 赵凤凤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冯世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银珠、杨建民同志兼任副主任。 附: 市委整改落实工作督查办公室专项督查组 </B>督促检查部门、单位名单 第一督查组 组长:王银珠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白宏光 乔 俊 李建宏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农业局 市教育局 市水利水保局

市建设规划局 市城管局 市果业局 第二督查组 组长:王长辛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成员:李 林 王 剑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委政法委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市林业局 市供电局 市畜牧局

市质监局 市药监局 市物价局 第三督查组 组长:白奋斌 市纪委、监察局副县级纪检监察员

成员:孙永岗 孙 凯 王延萍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法院 市委党校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新农办 市司法局

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 市经研中心 第四督查组 组长:刘占平 市委督查室主任

成员:乔 俊 高军丽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研室 市编制办

市信访局 市科协 市工商联 第五督查组 组长:赵凤凤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员:孙永岗 王青嵘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政府办(应急办)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安监局 市煤炭局

市行政审批管理处 市农综办 市房产局 第六督查组 组长:杨建民 市委党建办副主任、学习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李 林 赵永旗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商务局 市旅游局 市计生局

市文物局 市供销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农机中心 地电工委 第七督查组 组长:马东波 市考核办副主任

成员:白宏光 胡建满 王文文

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市文化局 市广电局 市乡镇企业局

市粮食局 市退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