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煤矿抵押贷款方式现正在开采露天煤矿可以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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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0-09-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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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要说清楚你的矿6证全不全
二、煤的种类是电煤,还是焦煤
三、开采年限
四、储量
五、开采方式
六、是公司还是个人名义贷款
七、贷款数目
八、贷款用途
九、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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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第四条 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专项贷款项目范围第八条 专项贷款用于以下范围:
1.加大骨干乡镇集体煤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
3.开展煤炭的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4.采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联合办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
5.建设产煤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综合能力,实现产运销基本平衡。第九条 下列乡镇煤矿不得使用专项贷款:
1.没有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2.个体煤矿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煤矿;
3.依法清理整顿的煤矿。第十条 近期专项贷款安排的重点是:产煤基地公用工程、洗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乡镇集体联合办矿以及择优安排在建、在改项目,尽量安排投资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第三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导向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方案)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或证书。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5%以上的资本金,并有符合规定的专项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数额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40%。第十六条 矿井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缺煤省(区、市)和国家级贫困县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洗煤厂改造后入洗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贷款项目改造后,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程序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十八条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申请专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商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认可该项目贷款有资金承受能力并初步同意的,方可逐级上报。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项目必须经当地农业银行的评估,逐级确认资金数额。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合法证照、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资信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由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农行的意见后,分年度上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煤炭部按国家批准的专项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议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及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后商煤炭部,下达年度贷款规模。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具体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您申请贷款时与经办行确认。
1、凡被我矿录用的各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300元,安全抵押金的交纳方式按5%的比例逐月从工资中扣出。
2、交纳的安全抵押金由矿统一保管,煤矿建立帐目明细,不得挪作它用。
3、如果年终全矿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煤矿将如数退还职工交纳的安全抵押金。
4、如果个人违章造成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违章者承担损失的30%,直接从安全抵押金中扣出,扣完为止,属于集体违章造成事故,则该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40%直到扣完全班组交纳的抵押金为止。
5、凡属于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担第5条规定的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承担罚款的5%,所承担的罚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
6、凡因违章被为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退还抵押金。
7、本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你是只是做散煤销售,应该风险会相对小一些。
因为资金会及时收回,但量不会很大。但煤炭的利润还是比较高的。
没找到黑龙江办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办法,附上辽宁省的供参考。
行政事项名称: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2004年12月27日)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煤炭批发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五万吨以上,煤炭零售及型煤加工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一万吨以上;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贰百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11、国家有资质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准备申请材料,然后提交到各地级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
(二)受理
初审部门应在满足合理布局及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告知可否接受申请。如接受,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具备条件的上报省煤管局请求核准;否则,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决定
省煤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经审查核准的颁发证件;不予核准的,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 024-86879718
单位地址及邮件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号甲 110036
行政监督: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法制办公室 024-8687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