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进出口权怎么办理?
要做出口的话只能找一家出口公司给你做出口代理 代理费差不多是货值的1%。进口的话需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 ,一般每个地区都有名额限制的,办下来这个就可以办理煤炭进口资质,煤炭进口资质就比较简单了。也可以在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六、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从2003年开始,中国就开始对出口的煤炭实行了严格的配额限制,并且从2004年开始将煤炭出口退税率进行逐步下调,并且在2006年取消了煤炭出口退税。
不仅如此,从2006年11月起对出口的煤炭首次加征5%的关税,正因为如此,我国煤炭出口量开始大幅度下滑,从2003年的9393万吨,骤降至2021年的260万吨。我想咱们搞这个煤炭出口配额限制,一个方面是保证我国国内煤炭的需求,不会出现2003年部分地区煤荒的现象,毕竟保证国家经济和国民生活是第一位的。
另一个方面是遏制资源浪费,国家近十年来一直在关闭大批不合法的小煤窑,如果不限制出口,像今年全球抢煤导致煤炭价格飙升的现象出现,一大批人又要顶风作案了,毕竟这利润实在可观呀!最后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会严重。
根据数据统计,在2008年以前,中国出口量一直是大于进口量,而从08年后中国开始成为煤炭净进口国,在2012年中国煤炭消耗就占了全球的一半,中国五年耗煤的增量几乎等于全球所有国家的增量。
今年9月份,我国进口煤及褐煤进口总量为3305万吨,远高于8月份的2946万吨,比上月增加+359万吨,较前月增长+12.2%,跃居今年单月最高进口数量,和去年9月份的3288万吨,同比增长0.6%。
(2022年1-9月进口煤炭数量明细图)
图表显示,2022年1-9月份,我国从全球累计进口煤及褐煤共计20092.6万吨,同比下降12.7%,经测算每吨成本989.6元,上涨66.2%。据统计,截止9月份,我国进口煤已突破2.01亿吨,其中印尼煤进口数量为1.15亿吨,占57.6%,高居榜首,印尼仍然是我国进口动力煤最大的来源国。
(2022年我国进口煤炭主要来源国)
9月份,我国从印尼进口炼焦煤24.31万吨,其他烟煤151.26万吨,其他煤388.03万吨,褐煤1508.66万吨,总计为2072.26万吨。
(2022年我国每月进口印尼煤炭数量与品种分类)
因冬季来临,印尼煤炭价格走低和供应趋紧刺激买盘。5500大卡动力煤现货价格比8月下旬上涨了40%,促使公用事业公司和工业买家寻找更便宜的替代品。然而,随着海外货物价格回升,加上美元持续走强,大胆突破7.3关口,煤炭进口量将有所缓解。9月下旬,4200大卡的印尼动力煤的装船运费价格为每吨91.5美元,而8月下旬仅为75.7美元。
(2022年我国进口印尼煤贸易金额支出明细表)
海关总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中国出口煤及褐煤42万吨,同比增长170.3%;1-9月累计出口319万吨,同比增长62.5%。
9月,中国出口焦炭及半焦炭127万吨,同比增长154.9%;1-9月累计出口730万吨,同比增长41.3%。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