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根据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才可以拿到补贴。而要纳入规模管理,则需要先将项目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申请补贴目录。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作方案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作方案 篇1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救灾;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组织机构设置
为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成立局防灾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防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挥调度。
三、灾害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灾害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的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洪涝、风雹灾害:因灾死亡人数达10人以上;倒塌房屋达3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在3000亩及其以上;被困人口在100人以上;需紧急安置人数达5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达300人以上。
2、干旱:农区连续50天、牧区连续60天降水少于常年70%以上,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25%以上;因灾造成5000人以上人数、30000头以上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死亡人数达10人以上;倒塌房屋达3000间以上;牧区大牲畜死亡在20%及其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达5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达300人以上。
4、滑坡、泥石流:死亡人数达10人以上;倒塌房屋达3000间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达5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达300人以上。
5、病虫灾害:受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6、雪灾、低温冷冻灾:牧区大牲畜死亡在20%及其以上。
7、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洪涝、风雹灾害:因灾死亡人数5—9人;倒塌房屋达1000间;被困人口达50-100人;农作物绝收面积在1500亩及其以上;需紧急安置人数达200-50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数达150-300人。
2、干旱:农区连续50天,牧区连续60天降水少于常年50-7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25%;因灾造成20xx-5000人,10000-30000头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6.0级-6.9级地震,死亡人数达5-9人;倒塌房屋达1000间;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达200-500人;无家可归人数达100-300人。
4、滑坡、泥石流:死亡人数达5-9人;倒塌房屋达1000间;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达200-500人;无家可归人数达100-300人。
5、病虫灾害:受灾面积在100公顷及其以上,1000公顷以下。
6、雪灾、低温冷冻灾:牧区大牲畜死亡在15%及其以上,20%以下。
7、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万元及其以上,3000万元以下。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ⅲ级):
1、洪涝、风雹灾害:因灾死亡人数在3-4人;倒塌房屋在500间及其以上,1000间谍以下;被困人数在50人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在100人及其以上,20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数在150人以上。
2、干旱:农区连续50天,牧区连续60天降水少于常年50%以下;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以下;因灾造成20xx人以上、10000头以上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5级以下地震,死亡人数在3-4人;倒塌房屋500间及其以上,1000间谍以下;需转移安置人数100-200人;无家可归人数100人以上。
4、滑坡、泥石流:死亡人数在3-4人以上;倒塌房屋500-1000间;需转移安置人数100-200人;无家可归人数100人以上。
5、病虫灾害:受灾面积在1公顷及其以上,100公顷以下。
6、雪灾、低温冷冻灾:牲畜死亡数在7%及其以上,15%以下。
7、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20xx万元以下。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ⅲ级)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ⅳ级)。
四、应急响应等级及行动
(一)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相应设定4个响应等级,即ⅰ级响应至ⅳ级响应。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局防灾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得知灾情后,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迅速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救灾工作中相关事宜,全局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行动: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4)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
(5)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
五、灾情报告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一)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
(二)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灾情情况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进行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日10时前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灾情核报
在灾情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全县灾情数据,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六、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按《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将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县财政应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30万元的救灾专项经费。
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
(二)物资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目前我局救灾物资仓库中救灾大帐篷190顶、小帐篷31顶、棉被20xx床、毛毯182床、藏毯49床。
2、救灾粮食储备。与县粮油供销公司商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粮,一旦发生灾情,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3、如发生重大灾害我局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物资不足时,可在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救灾物质。
七、应急响应工作小组
为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成立协调调度组、救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3个应急响应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协调调度组:及时与灾区及有关部门联系,调度情况,沟通灾情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及信息联络工作;按程序迅速向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协调组织其他小组做好对灾区抢险救灾工作支持。
救灾核灾组:接到命令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灾区现场,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认真做好灾情核查,了解灾区的现有救助能力和救灾需求,迅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后勤保障组:协调各组及有关部门做好防灾救灾物资的筹备、调拨、运送、分发工作,为各组开展抢险救灾提供车辆、工具等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灾情一旦发生,要根据《方案》及岗位职责要求立即赶赴工作岗位展开抢险救灾工作,全力以赴、协调合作、奋力抢险救灾。首要任务是抢救转移受灾群众,保护国家机关和重要器材物资,组织就近、就地自救互救。
(二)抢险救灾期间,要坚持全员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恪尽职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好汇报。白天值班时间为早8:00至晚8:00,夜间值班时间为晚8:00至次日早8:00。值班电话:。
(三)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参加抢险救灾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方案 篇2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xx年,万元gdp能耗由1.067吨标准煤下降到0.853吨标准煤(按现价计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26万吨下降到1.11万吨,下降11.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541吨,削减18.1%,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00吨。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xx”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1.5万吨标准煤。“xx”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预计年节能2.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8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xx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21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工作方案 篇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党组织之间的联系,实现城乡党建资源共享互动,着力促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协调发展。××市紧紧围绕全市的重点中心工作,以“六个一”活动为载体,采取市属机关党组织,城区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分别与全市110个行政村党(总)支部进行“一帮一”党建结对共建的方式,深入开展城乡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
制定一个结对共建工作方案。
结对的城乡基层党组织在年初制定一份共建工作方案,使共建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活动、年末有总结。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经常深入结对村访民情、察民意、解民忧、帮民困,党组织和党员每季度至少到结对村开展活动一次,认真了解村情和党组织建设情况,做好调查研究,每年撰写一份调研报告。
召开一次互帮互助研究会议。结对的城乡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部署结对共建活动内容,积极创新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增强互帮互助活动的吸引力。
帮助建设一批党员活动场所。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年帮助农村党组织订阅一份党报党刊、组织上一次党课、帮助解决一定经费、组织捐赠一批书籍等;帮助结对村党组织建设规范的党员活动阵地,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活动阵地的作用,协助农村党组织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结对帮扶一批困难党员群众。
结合落实党员承诺制的要求,组织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与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贫困学生户结成一帮一、一帮几或几帮一的帮扶对子,每年为他们办1-2件好事实事。帮扶工作中,积极转变帮扶方式,注重在帮扶中的“造血”功能,通过开展思想帮、技术帮、资金项目帮和生活帮,使帮扶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帮助找好一条经济发展路子。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积极帮助结对村党组织制定符合村情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结对农村党(总)支部提供政策法规、农村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尽力在信息、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和帮助,协助创办一个有明显带动作用、有一定规模的致富项目,找好一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路子,逐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帮助完善一套民主管村制度。
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帮助村党组织健全完善一套科学规范、长效管用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以及村规民约等民主管村制度。重点帮助结对村执行好“三会一课”、村务党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制度,指导农村党组织抓好党员发展、党费收缴、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规范、落实和相关痕迹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工作方案 篇4根据贵州中交贵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转发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集中开展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贵瓮高速安发[20xx]209号)文件要求,我项目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题会议讨论部署,并根据我项目部目前施工特点,特制定了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质监局《关于集中开展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及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自查自纠、专项检查等方式方法,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平安工地”为载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序的检查力度,坚决堵住安全生产漏洞,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确保我项目部各工点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成立专项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项目部特成立了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郭庆林
副组长:宋国春 包 海
组 员:王国青 李 兴 严万年 武帅帅 王 贺 奚 卯
刘江天 陈绍元 卫 涛 芦亚杰 王盛运 席 睿
杨 涛 徐乐华 高 磊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电话:15735988288。
三、确定工作范围和排查重点
(一)工作范围
贵瓮高速公路第一总承包第三合同段各工点。
(二)排查重点
根据文件要求及我项目部的施工特点,确定检查重点为:爆破工程、特种设备、非标设备使用、临空临边作业以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等情况。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及验收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许可规定与施工方案一致。
模板支撑体系和混凝土浇筑工序等作业情况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高处作业是否按要求设置人员上下通道,作业平台脚手板是否铺满且固定牢固。
临边作业是否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网,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得,是否设置挡脚、防滑设施、安全网、安全通道等。
高处、临边作业一线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带。
起重机械、焊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物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是否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记录是否清晰。
是否存在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未佩戴安全帽)即上岗作业得现象。
是否存在使用吊机运载人员问题。
是否存在违规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问题。
四、实施步骤与工作安排
按照贵瓮公司的具体要求,我项目部“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活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立即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开展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各工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填写检查记录、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建立隐患台账。并将我项目部制定的活动方案、排查结果按时上报贵瓮公司安环部。
2、整改检查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
根据自查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项目部加强整改过程的督查,留好整改前和整改后的影响资料,通过前后对比,做到持续改进,对于重点部位及反复出现的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下发罚款单,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够彻底根治。
3、巩固落实阶段(11月至12月)
对“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活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我项目部在本次活动中的好的经验做法,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形成关于集中开展“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按时上报贵瓮公司安全环保部。
工作方案 篇5(二)安全设施设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山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应当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四)地下矿山设计采用斜坡道、斜井、竖井开拓系统时,原则上应当按主井、副井、风井形式布置
(五)严格控制地下矿山井下最大班作业人数(每个工作面不得超过3人)
(六)排土场(废石场)下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重要工业设施等,试生产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变更设计应当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其中,《安全专篇》及其变更设计的审查由盛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证明资料
(四)审查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开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协议等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矿山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延期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后,未在设计审批工期内竣工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原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
第十九条[试生产]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试生产工作方案经原批准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应当向批准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工作方案报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内部验收。并委托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盛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专篇设计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七)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试生产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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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战略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原因,目前可再生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
2.政策体系不完善,措施不配套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制度建设要求也比较全面,但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
主要是:
(1)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能及时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目标引导机制;
(2)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
(3)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价格机制等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4)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决策缺乏公开透明度;
(5)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监督和自我完善体系。
(6)缺乏可再生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机制和政策,特别是水电、生物质能还需要完善移民安置、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配套政策。
3.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了尽快降低成本、克服电网等外部支撑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
(1)基础研究薄弱,创新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较少、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如光伏发电技术、纤维素制乙醇等技术,缺乏大规模发展所需的技术基础;
(2)缺乏强有力的技术研究支撑平台,难以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3)缺乏清晰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和长期的发展思路,没有制定连续、滚动的研发投入计划;
(4)用于研发的资金支持明显不足。
4.产业体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强
我国近年来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国内外资金快速投入的基础之上。在技术上,我国仍落后于世界最先进水平,产品缺乏竞争力;在关键工艺、设备和原材料供应方面,仍严重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外技术的垄断,如大型风电机组的轴承、太阳能电池的核心生产装备、纤维素乙醇所需的高效生物酶等。尽管近来经过努力,这些情况有了改观,但从产业长远发展考虑,产业体系薄弱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我认为这些举措的特殊意义就在于能够减少资源的浪费,并且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促进绿色发展。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也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开发更多的新能源,而且也需要充分发挥新能源的价值。
越来越多的省市都能够不断开发新的能源,并且新增更多体现环保的项目。这些项目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回收利用城市沼气,北京新增3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有何特殊意义?我认为有三个意义:
一、这能够减少资源短缺带来的风险。
我的确认为这些项目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而且也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这些项目不仅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而且也能够逐步替代传统的能源。而这些新能源不仅能够成为未来社会的主导能源,而且也能够缓解我国现有的能源短缺的困境。
二、这有利于保护环境。
这些项目不仅对环境极为有利,而且也能够不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因为可再生能源不仅能够体现绿色发展的理念,而且也能够真正为保护环境做出一定的贡献。这些能源不仅可再生,而且也能够无限循环,因此我们能够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三、这有利于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我看来,这些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也能够提高企业利用废弃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效率。因为当我们能够回收利用城市沼气时,就能够加大循环利用的低度,而且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利用废物的效率。这不仅能够逐步降低生产和发展的成本,而且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因为这些项目的确关乎国计民生,并且能够带来更多的红利。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意义。
自然因素:
一、我国能源总量大,但人口多,人均占有量少
二、我国资源地域分配不均衡,存在西多东少等情况.
人为原因:
一、我国能源效耗量大。
二、我国的科技水平较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多。
三、资源开采有限。
解决我国能源短缺状况的原则:
1.兼顾能源的可持续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
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进入大量消耗能源阶段,而自身能源又贫乏,围绕能源而形成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又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节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才能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一方面,必须把促进节能作为核心目标,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中央已经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兼顾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要尊重我国现阶段高耗能型经济结构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不能盲目追求单位GDP能耗的下降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2.强化市场机制、促进制度保障、形成良好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
韦伯认为,一种以物质利益彼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由一种基于约定俗成的或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的关系,向一种基于利害关系考虑的并建立在自由协议交换基础上的关系的转变。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在。无知之帷4下成员相互。合作的冒险"。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制度提供人们活动的框架,人类得以在制度框架内相互影响。制度确定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是经济秩序。
无论是自由交换的协议,还是相互合作的冒险,亦或制度确定的框架,作为人活动于其中的社会,必然是作为一种秩序而存在,有一套规则证明着秩序的存在与维护着秩序的运行。能源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能源作为被人利用的对象,也逃不脱被规制的宿命。"一切制度安排都有可能影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各种能源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避免"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强化市场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是我国解决短缺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
3.立足国内、效率为本
作为战略安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能源,在加强与世界其它国家能源合作的同时,血重点立足国内。目前,我国能源自给率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值高出20多个百分点。开源节流,利用科学技术,开掘新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采利用,探索化石能源以外的其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和利用效率,进行洁净生产、合理消费与保持适度人口,这是我国解决能源短缺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了一场资源保护运动,提出了'明智利用。的口号,以保持美国在世界秩序中第一的持续。我国作为正在迈向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更应该重视在能源领域中国家政策的引导,倡导生态文明的建设,将环境能源建设提升到现代化工程的高度。
缓解能源短缺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节约,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我国的节能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虽取得了许多进展,但还存在差距和不足。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充分使用.有必要借鉴国外能源利用和节能的先进做法及成功经验。在生产领域强制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采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及设备。在消费领域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合理引导消费,鼓励消费节能型产品。逐步形成节约型消费方式。
开展节能工作还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表率。政府除了要深刻认识到节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制度、法制、体制、机制、政策、组织、宣传、科技等方面采取坚决措施。制定和实行规划、法律法规.做好监督工作、管理以及引导工作政府更应从自我做起,从节约意识的率先树立.到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用车、节约办公费用等方面率先垂范。例如,在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工艺的推广中,政府应当优先购买。政府的优先采购一方面可以促进该类产品的市场推广,为企业提供资助,另一方面可为全社会做出榜样,带动全社会节约。二是宣传教育。在推动我国节能1=作深入发展时,还必须依赖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体工具和宣传教育方式来培养公众的节能意识.以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公众参与节能活动的积极性。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节能工作中,科学技术同样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应有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一般来说.应从两个方面发挥科技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推动节能工作的有力保障。能够大大提升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能力。在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应对企业开发新能源和节约能源的技术研究给予资助,使企业重视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此外。可考虑在知识产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新能源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做出保护性规定,为新能源开发市场化运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新能源开发的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新的节能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政府可以联合企业、补贴新能源开发企业、发布新能源利用计划等积极政策,同时由国家投资示范区和企业。多渠道和多领域扶持开发新的节能产品。加大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转化为节能产品的力度。此外.政府还可为建筑物安装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设备提供补助。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培训与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相关的管理人员,出台购机补贴、强制购买绿色家电等政策.推广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的应用。
(三)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节能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宏观层面的事情.即是国民经济的结构问题。当今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旧式工业化道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应当也不可能模仿一些发达国家以挥霍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方面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比重和水平。并且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高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具体措施如:对不同行业制定耗能标准,超过耗能标准的加价收费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鼓励行业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并继续关停规模不经济的企业,特别是耗能大户,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等等。另一方面是合理布局产业.可按照园地制宜的原则,将耗能相对大一些的行业尽量安排在能源资源相对丰富的北方.而耗能小一些的产业安置于能源资源相对贫乏的南方,这样可以使得全国的能源资源得以协调.减少诸如"北煤南运"之类的工程。也可以使得全国的铁路等运输系统的紧张局面得以缓解。
(四)形成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
以电价为例,与全球主要国家的电价水平进行对比:2006年.工业电价最高的荷兰、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前10个国家的工业电价在14美分/千瓦时~23美分,千瓦时之间,我国的工业电价6.47美分,千瓦时。可以看出,我国电价水平相对较低。其他能源价格的情况也都如此。能源价格长期低于资源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由此导致的价格扭曲必然给出错误的市场信号。面对始终错误的价格信号,中国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难度就会增加。在此基础上居高不下的出口增速,实际上也等于中国以消耗自己的方式补贴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因此,迫切需要放开能源市场,使价格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能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与充分使用。
需要改进和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价格要反映市场供需和资源的稀缺性,主要由市场定价。一是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并扩大实施范围二是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三是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四是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五是积极推进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五)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与参与国际合作
能源市场面临明显的经济变数和全球不确定因素。新的风险凶素不断出现,包括针对能源没施和能源贸易咽喉要道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及产油国的政治动荡。许多情况下这些变动又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立能源储备以应对能源问题,具有必要性。紧急情况下能源储备是应对可能发生的短期供应波动的最有效的途径。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国家应建立和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在应对能源短缺时.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力度。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同时,更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立足国内,开拓海外统筹城乡,合理布局依靠科技,创新体制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能源企业利用海外能源资源和开拓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共同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清洁燃料:积极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能源争端问题.这将有力地化解因能源短缺而引发的冲突。
(六)建立中国特色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选择。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而2008年7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世界能源理事会亚洲区工作会议上,一些中外能源问题专家同时提到,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正面临着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及价值,全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做到真正统一。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模小。投资总量不足。方向单一。三是科研投入力度不够,科技人才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科技支撑能力弱。四是配套政策及服务支撑体系滞后。导致可再生能源开发仍然是高门槛、高成本、高风险的领域,社会资本难以进入。
面对新能源与町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一条好的解决途径。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应该建立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构造公平和竞争的科学管理模式,注重基金的杠杆作用和成本效益.达到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的发展目标。基金的主要融资方式可采取用电户交纳电力附加费的集资方式.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体现其公平性.易为我国公众理解和接受:同时打破了单一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方式。易为政府采纳。我国的基金规模应该根据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的远景规划而定。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基金使用模式应该结合国家激励政策所需支持的重点和优先发展的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而定。我国在建立基金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外在实施基金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以便采取适当有效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浪费严重.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浪费只违纪不犯罪.有时浪费连违纪都不算。有必要利用法制的力量,加大对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惩治力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进节能工作:
首先,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同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小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T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
其次,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制定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工业节能管理条例》、《公共设施节能设计标准》等配套的行业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设施用能设备的能耗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标准。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