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赔偿金要多少?
如果是煤矿事故因工死亡,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应为补助金)从60万元起。
因工死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4)交通费等。
如果是煤矿事故因工受伤,需要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赔偿金按伤残等级评定和相关补偿标准确定。
在煤矿上班20多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在煤矿工作二十多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2年,即12个月本人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有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律师。
声明:鉴于网络咨询的局限性,律师在没有全面了解案情及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对咨询的问题只能作出初步分析判断。由于没有全面掌握案情,本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当事人办案的依据,当事人私自按照此意见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后果与律师无关。如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请直接致电本律师或到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本律师办公室面谈。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位工种责任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建设应当接受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变更设计或者施工图,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十条 煤矿企业在建成投产前,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禁止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改建、扩建煤矿或者变更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煤炭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十五条 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一)按照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瓦斯检测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和危险品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二)定期对煤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维简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五)定期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按照国家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
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作为期间费用核算的,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账核算。期末"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①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④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尘肺1期肺功能正常的属于七级伤残;尘肺1期肺功能轻度受损的属于六级伤残.职业病确诊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会或劳动者本人及近亲属可以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构成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余下全文>>
请问下关于煤矿1期矽肺的赔偿有哪些
只要是职业病就会赔偿
我是矽肺一期七级,和煤矿要赔偿需要打官司吗
如果对方恶意拖欠不支付工伤赔偿金我的话,你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
以下为你提供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像这类的问题,若是需要律师人士的协助,可以百度找《律·伴》去求助劳动 工伤方面的律师,还可以找你本地区的。
在煤矿得了矽肺病是按怎样的标准补偿?
在煤矿得了矽肺病,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鉴定的等级进行赔偿。
关于煤矿工人患矽肺病的赔偿
1、工伤期间可以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原正常工资发放。
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伤残保险待遇
(1)伤残补助金
工伤要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是24个月,二级是22个月,三级是20个月、四级是18个月、五级是16个月,六级是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3)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在煤矿得了矽肺病已通过劳动局工伤认定应该怎么赔偿
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让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煤矿职业病,矽肺如何向单位提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职业病需要当地的疾控中心鉴定后才能向单位要求赔偿,各地的赔偿标准不一样的,这个标准需要到你当地的劳动和社保局咨询
2015四级煤矽肺病补偿标准
历史 上煤矿原来所谓农民轮换工、农民协议工干到三年期满或者五年期满后,都是部分转成正式职工,部分辞退,辞退人员能算到手一笔钱,就是上面的那一笔钱,也就是譬如干了五年半,那么按照以前月平均工资的6倍给予补偿,并返回原来代扣的各类保险、押金等钱,辞退前必须做一个体检,身体出问题还必须给予治疗。
现在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等规定,跟以前执行起来也是差不多。
新法律规定下来后,一般如果连续在煤矿干了十年以上,煤矿就不能随便辞退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还有各类社保,就是医疗、养老、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不得克扣。如果没交,协议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诉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谈国有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在《劳动合同法》下,应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注意劳动合同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煤矿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 风险 管理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标志着劳动力市场进入转型期。特别是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主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三)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在管理中重点考虑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把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前置到“试用”阶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从第二次订立合同时,企业就等于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注意: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合理设定试用期限:例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煤炭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并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劳动者面试的标准应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妥善保存劳动者对招用时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好准备。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严重”二字,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重大损害”四字,什么情况属于“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以利裁判者裁量。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较为困难,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三、严把劳动者年龄“入口”关,签订好“第一次”劳动合同
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客观存在着“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对劳动者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劳动者“年富”,还要求劳动者“力强”。特别在采掘生产一线,一个经过3~5年锻练的熟练劳动者,最隹服务期是25岁~45岁(45岁以后逐步转入二线辅助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论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或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都需要支付补偿金,从劳动成本角度考虑已没有任何差别。从劳动者流动的必然性以及煤矿发展对劳动者实行优胜劣汰的内在需要出发,煤矿在招用劳动者前就必须事先考虑将来的解雇成本。应注意:
(一)从《劳动合同法》看,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因此,煤矿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慎重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
(二)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煤矿采掘生产一线劳动者退休年龄为55岁,如果40岁初次(第一次)招进煤矿,只要连续工作10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工作到55岁即可退休,为企业的服务年限仅为15年。因此,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如果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达到或超过最高年龄线,以确定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由于煤矿的特殊性,“农民协议工”这种用工形式将逐步退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将成为煤炭企业用工形式的主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主要在考核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规定和执行上。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成本仍然很高。因此,从煤炭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建立起一支进出有序、稳定、富有朝气的采掘职工队伍,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及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也是煤炭企业的必然选择。
(四)企业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企业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可以考虑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煤炭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的许多生产任务(工作)都可以“一定”,并且“一次性”完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但也要防止弄巧成拙。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四、三种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有利企业?应注意: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成本相同。
(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企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因此,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小得多。
(三)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遵循其程序,例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公示程序
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需严格履行“民zhu程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如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职工手册发放记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记录(保留试卷)等有利于公示证据保留的各种记录。
(san)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