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有哪些类型?
你好期货主要分为两大类型,是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
商品期货又可以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
金融期货主要有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三种类型。
有色金属期货一般也叫做金属期货,有色金属指除黑色金属(铁、铬,锰)以外的所有金属,其中,金、银、铂、钯因其价值高被称为贵金属。
有色金属质量、等级和规格容易划分,交易量大,价格容易波动,耐储藏,很适合作为期货交易品种,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铜、铝、锌、锡、镍、铝合金期货合约,铜是其中的领头产品,它也是第一个被设立的金属期货交易品种,具有100多年的历史。
1、贵金属,主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交易的主要场所在纽约商品交易所和纽约商业交易所。
2、一般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交易的主要场所在伦敦金属交易所。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10-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铁矿石:开通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商品期权:开通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原油期货:自然人开通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50万元
原油期货:一般法人开通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想要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现货,可以以法人的形式开立期货账户,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到期按交易所规定进行实物交割,但是需要你的货品符合交割要求,还有交割数量也需满足相关规定。
期货是一种与现货相对应的商品,既然是一种商品,其种类肯定就很多。为了更好地进行期货投资,我们先来看一看期货的分类。那么,期货到底可以分为哪几个类别呢?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是期货的两个主要类别。下面,我们就分别针对这两个方面做一些讲解。
(一)商品期货
因为每一个国家的市场情况不一样,所以,各个国家交易的商品期货的品种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比如,美国市场进行火鸡的期货交易,日本市场则开发了茧丝、干茧等品种。关于我国的期货交易,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以金、银、皮毛、粮油、面粉等等为主。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期货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或者说,现在的期货市场就是在那个时期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的。目前,我国上市的商品期货有农产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多达35个品种,另外还有20多个品种处于试运行阶段。根据专家对市场的调研,铜、铝、大豆、天然橡胶、绿豆等少数品种在期货交易市场上显得非常活跃。
(二)金融期货
与金融相关的期货品种也非常多。就目前的形式看,已经开发出来的有三大类: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下面分别分析一下这三种期货。
第一,利率期货。
所谓利率期货,就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1975率先推出的美国国民抵押协会的抵押证期货,就属于利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以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长期利率期货,和以三个月短期存款利率为标的物的短期利率期货。那么,利率期货到底有哪些特点呢?
(1)利率越高,债券期货价格越低;利率越低,债券期货价格越高。也就是说,利率期货价格与实际利率成反方向变动。这是利率期货的第一个特点。
(2)利率期货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交割的方法很特殊。就目前来说,主要采取现金交割方式。现金交割的交割价格,是以银行现有利率为转换系数来确定的。
第二,货币期货。
所谓货币期货。就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货币期货产生的原因是为了适应各个国家从事对外贸易和金融业务的需要。货币期货有助于避免汇率风险。货币期货最早是由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1972年推出的,在当时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后来,很多国家相继出现了货币期货交易,这使货币期货交易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交易品种。目前,国际上的货币期货主要有英镑、美元、澳大利亚元以及欧元等。可以看出,货币期货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交易品种。那么,它到底有什么特点呢?
(1)具有灵活性
货币期货交易非常灵活,这种方式为各种各样的企业提供了避免风险的管理工具,所以,受到各种各样的企业的青睐。
(2)具有流动性
货币期货交易因为参与者众多,而且有大量的投机者和套利者,所以流动性较好。
(3)具有比较正规的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因为是在专门的交易所中进行的,所以,它具有比较正规的交易市场,是有形市场交易。
(4)交易合约非常标准
货币期货交易的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交易品种、单位、变化幅度、涨跌停板、交割时间等项目都是事先确定的。
(5)风险比较小
货币期货交易由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做担保,风险由交易所承担。所以风险比较小。
第三,股票指数期货。
所谓股票指数期货,就是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就目前的形式看,股票指数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期货交易。
那么,股票指数期货有哪些特点呢?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的无形的指数。
(2)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是在人为规定的股票指数点数的每点价格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
(3)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持有人只需要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就可以了结交易。
期货经纪商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第六条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本规定及特区有关期货交易的管理规定成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
五、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建立自律性质的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期货交易知识。第三章 期货交易当事人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是指依照本规定参加期货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期货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财产;
二、已与期货经纪商签订《期货买卖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开户手续;
三、从事期货交易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会和交易所经理提交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审计交易所年度决算报告、检查交易所财务状况;
四、就交易所物价、物资、税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八条 监管形式和方法由监事会研究商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交易所的经济管理。理事会成员由投资各方代表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并经主管机构核准备案。第十条 交易所内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章 交易所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有色金属生产、经营、消费的法人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入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可派出一至二名出市代表入场交易。第十三条 交易所依照本规定和交易规则对出市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不得入场交易。第十四条 出市代表依据会员单位指令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会员单位授权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所签的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铅、锌、锡、镍、镁、锑等有色金属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所的发展方向是期货交易场所。试办初期,以现货交易、远期合约起步,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期货交易形式。第十七条 交易所场内交易由会员单位出市代表依照本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最终成交的发票要加盖市场(交易所)交易专用章。
禁止任何会员在场外进行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非法转让。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的有色金属经营范围的非会员单位可委托会员单位通过其市代表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交易主持人、记录员和交易监察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廉洁。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报价幅度由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品种分别确定。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结算单位,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试办初期可由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帐户受理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应接受开户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结算单位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于每笔交易成交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结算部门交纳交易定金。第二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部门有责任督促履行合约,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约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部门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不足抵价实际损失时,结算部门有追偿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会员单位代客买卖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审核报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成交合同的实物交割方式,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制订。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委托单位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有色金属交易和合约场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谣惑众、欺诈以及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处以所涉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因此而开除公职者,任何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为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四、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