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王柏义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地勘单位是我国众多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的重要方面和部门。近年来,我国地勘单位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模式不断深化,企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地勘单位规模化、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尤为明显,特别是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发布,极大地推动了地勘队伍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大力发展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勘岩土施工、拓展多种经营的同时,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谨慎对待各类风险,尤其是财务风险。
一、地勘单位在企业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及其来源
企业财务风险是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地勘单位财务风险是指在地勘单位的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地勘单位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收益分配风险等。导致这些风险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缺乏公司发展战略或因发展战略偏差导致的财务风险
地勘单位改企转制前,大都享有一定的政策保护,业务有一定的地区与部门的划分,其行业垄断地位使其小富即安,缺乏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发展战略目标不适应或欠准确,表现在:业务组合不尽合理,市场定位不够明确,市场经营能力比较低相对而言,不具备竞争力的业务占据了有限的财务资源,赢利模式较为单一等。因此在企业化进程中,其自身的弊端凸显,给企业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另外,即使有了发展战略目标,而面临目标市场的重大变化,却缺少应变修正能力,无法进行市场战略、产品战略、经营模式的有效调整,因而就有可能把企业推向财务风险的风口浪尖。
2.地勘单位经营业务的获利能力及其稳定性欠佳
我们知道,地勘单位多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地勘工作拨款首先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其他经费支出,余下的部分作为地质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效益核算,预算与实际的差额以“节余”反映。随着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拨地质勘查费的比重逐步缩小,相应的“节余”在“息税前盈余”中的比重也在降低。如果地勘单位没有建立起自身稳定的造血功能,无法持续向市场要“收益”,或者创造“收益”的能力不足,就会没有足够和持续的“息税前盈余”用来偿还利息费用,甚至于出现亏损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现由经营风险带来的财务风险。
3.财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财务风险
当前,地勘单位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借入款项、商业信用、融资租赁等。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表明发行股票和债券同样适用于地勘单位。在此情况下,目前地勘单位财务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
第一,筹资方式选择不当,不同的筹资方式有不同优点和不足,地勘单位对此若未予以充分考虑并加以合理选择,就会增加额外费用(如违约造成信用损失),直接或间接减少单位税前盈余,甚至亏损,形成财务风险。
第二,负债期限结构不当,地勘单位若将筹集的长期资金用于波动性资产,将短期资金用于永久性资产(包括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造成资金到期期限与使用期间不匹配,过于保守或偏于激进,都可能带来利息费用过高或负债本金偿还困难的问题。
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地勘单位的经营决策有赖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市场信息。一般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育程度越高,信息的透明度也就越高,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条件下,市场信息透明度偏低,地勘单位又面临买方市场、同行业竞争、会计信息失真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市场信息不对称,这将增加企业财务风险的可能。同时,由于取得信息的成本过高,或者因为有些信息根本无法取得,使得地勘单位管理者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对许多情况不甚了解,从而导致了对客户的信用评估误差,产生财务风险。
二、地勘单位在企业化进程中防范财务风险的基本对策
无论企业处于生存、发展、盈利的哪一个阶段,财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控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是确保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的前提条件。因此地勘单位在企业化进程中必须深入调查、分析和判断风险程度,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和规避由企业内、外部影响因素和主、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减少风险损失,提高经营的有效性。
1.建立科学的企业化战略,同时在实施中注意纠正其偏差
随着企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变化,应不断通过增强市场意识,培养市场能力,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别是对掌握地勘项目的最大客户———政府部门,更应加强和提高服务水平。针对政策变化因素,地勘单位要加快经营模式转型,进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抓住行业转型和升级的政策机会,提高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能力。针对地质市场中冲击较大的勘察市场,必须培养勘察技术和管理的输出能力。在财务监管方面,要重视并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合理节税,避免因经营过程不规范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2.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职能管理和监控
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职能管理和监控既是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企业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风险责任制。企业主管领导对单位经营风险要负总责,注重风险管理,重点把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的决策与控制。
二是发挥财务科长的监控作用,防范财务风险。财务科长作为第一管理者的参谋和助手,财务管理是财务科长的重要职责,要严格履行职责,注重调查研究,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完善财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发挥财务部门的监控作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完善资金管理,控制贷款和担保规模。可成立资金结算中心,集中开户,统一管理,规范结算纪律,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3.强化地勘单位经营业务的获利能力及其稳定性,规避由经营风险产生的财务风险
由于国拨地勘项目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的,具有硬约束的性质,地勘单位很难改变,而且由地勘项目费形成的节余也较为有限,因此,在地勘单位走向企业化的条件下,需要地勘单位本身具备额外的“造血功能”,以持续稳定地创造“收益”,保障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的偿还。地勘单位额外的“造血功能”,是指地勘单位广泛意义上的经营业务所具备的获利能力。广义上的地勘单位经营业务,包括矿权经营,矿业开发,工勘施工,地质测绘、测试,地质技术服务,其他多种经营和对外投资,等等。地勘单位既要发扬自身优势,做好地质技术工作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又要面向市场,实现地质成果商品化、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化、多种经营和对外投资项目效益化,从而规避经营风险,赚取利润。如某地勘单位在矿权经营中,按照规定转让程序并经过数轮谈判,高价转让了一项矿业权,转让价超过评估价数倍,在扣除了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和上交主管部门价款后,形成了高额的收益。
4.强化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要培养财务人员发现、了解、识别管理活动中尚未显现的各种风险及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风险识别能力。
其次,要培养财务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从数量上进行充分估计与衡量的风险检测能力。
再次,要培养财务人员正确处理常规风险活动和意外风险事项的风险应变能力。
最后,要培养财务人员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方法,细化落实风险决策措施的应用能力。
5.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收款制度
用集权控制重大风险和保障发展战略实施,分权保证各生产部门理财的积极性。做到现金流管理细化,坚持资金预算,从年报过渡到月报,并进行预测管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与相关业务人员,款项的回收与其绩效考核挂钩,同时对占用企业资金的拖欠款进行清结,保证其及时回收预付账款严格审核,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提请资金支付计划,对无计划,无合同,单证不全或不一致的坚决拒付加强合同管理,控制业务执行中的风险等。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地质勘探单位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必须转变观念,重新审视企业的财务风险,牢固树立财务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观,把握全局,做到全员控制、全过程控制,并足够重视潜在的财务风险,这样才能为企业减少风险与损失,取得企业快速稳妥的发展。那种认为“规范”会阻碍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的观念是错误的,实际上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既是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支持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是财务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如果只强调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为眼前的利益,不讲原则,不顾法规约束,踩红线,闯红灯,即使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有了一定的发展,由于财务风险的迅速膨胀所引起的财务秩序混乱,必然会导致业务工作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的推进。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品种丰富、模式多样并与国际接轨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促进昆明有色金属国际贸易中心、国际仓储物流中心、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逐步争取并建立在有色金属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交易所及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促进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的设立和监管及交易所的参与者和会员(包括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交易商会员等,以下简称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生产商交易资格,租用交易所生产商席位进行交易的有色金属生产企业,生产商生产的合格金属商品, 是交易所指定用于对应交易品种的金属商品,其他非交易所认可的金属企业所生产的金属商品,不能用于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办法所称批发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批发商资格,租用交易所批发商席位,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交易商提供合理买卖机会,并因此而获得收益或者承担风险的法人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有色金属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小金属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 成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交易所规范运营。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交易所直接管理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及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每年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市场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应具有规定的相应经营资质,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成立
第六条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宗有色金属交易服务企业。
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市场实行由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协会组成的三层管理结构。
第八条 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还应明确其经营定位是大宗商品现货合同交易中介服务。章程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交易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执行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公司章程和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并将上市品种和业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大宗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服务。
交易所应当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服务机构,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培训、信息咨询、货款结算和仓储运输等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书面或电子形式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 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承诺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书面或电子形式申请并经交易所认可,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条 申请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申请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第三章 市场交易及服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进行交易所的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对其向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在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服务窗口,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务、“零距离”对接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交易所应公开发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交易所对本交易市场产生的各种信息享有所有权,且有权对大宗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或按照约定的期限,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交易所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办法及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制定或采用的主要风险控制和监督制度、办法、体系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易所应当建立履约担保金、涨跌停板、代为转让、交易限仓、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大户报告,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自律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九条 交易所为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并同时明示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可采取包干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办法。交易所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单位数量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也是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的商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现场现货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等现货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委托银行执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
第二十三条 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相应条款,报交易所备案;大宗商品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可以采用电子交易合同的形式,并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内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等,可以选择当日或次日交割,也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延期交割补偿费在 日后进行交割。
第二十四条 大宗商品现场现货和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或经对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以签订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即视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转让,买卖双方同意对方在进入交割程序前向第三方转让订货合同。合同权益转让的损益由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全程的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是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录,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交易参与单方、双方或相关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因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即将产生巨大影响,交易所有权中止交易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大宗商品交易情况,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或操纵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交易所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宗商品交易双方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交易市场中违反规定的大宗商品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交易所必须撤销该笔大宗商品交易,撤销大宗商品交易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交易所先行先试,对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对本办法有突破的,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矿期货是集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国际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期货公司。
五矿期货隶属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背景雄厚,中国五矿是由两个世界500强企业(原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战略重组而成,是以金属矿产为核心主业、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是中国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属矿业企业集团和全球最大最强的冶金建设运营服务商,在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65位,在金属行业中排名第一。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90),是A股市场上稀缺的全牌照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经营和管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金融业务。五矿资本秉承“高效、严谨、专业、卓越”的价值观,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立足产业金融服务,大力推进产融结合,核心业务覆盖了投资、信托、金融租赁、证券、期货、基金、银行及保险等领域。
依托中国五矿产业背景和五矿资本综合金融平台资源,五矿期货深入推进投研一体化建设,全力推进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国际业务融合发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和综合金融增值服务,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衍生品综合服务平台。
五矿期货研究中心搭建了自上而下的投研体系,从宏观、产业链供需基本面到品种间结构和品种市场结构等方面实现了全领域覆盖研究。同时研究中心以套保套利、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为核心竞争力,搭建了从宏观、行业、品种到投资交易、风险管理的多层次研究架构。长期服务国内外大型现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在有色、黑色、贵金属领域保持专业领先优势,在期现结合、投资管理方面具有行业影响力。
不管是哪一种出资方式都是存在风险的,想要将出资风险彻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出资者能够做到的便是尽可能地将风险操控在合理范围内,削减因风险要素发生的损失。对于股票用户来说,把握和操控股市风险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建立止损认识。有些出资者会过错的以为,只有在熊市时才需求拟定止损战略,在牛市和平衡市时是不需求止损的,这当然是十分不正确的。在任何的市场环境下,都可能会呈现震动的状况,都需求出资者设置相应的止损点。
2.调整持仓份额。在股票市场中,要根据市场全体状况的改变以及所持股票的开展趋势来对持仓份额进行恰当的调整,尤其是一些仓位比较重的出资者更要对市场行情有及时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住出资时机,取得更丰盛的收益。
3.优化出资组合。不管在什么市场行情中,出资者都不应该始终保持相同的出资组合选择,要根据市场进行不断地进行调整,优胜劣汰,保留下收益率最高的股票,这样不只能够在未来行情中取得更为理想的出资利息,也能够有用逃避股市跌落所带来的风险。
4.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出资者在进行出资时不要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一只股票中,能够恰地方进行分散出资,选择不同开展状况较好的股票进行出资,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陈玲 王俊鹤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财务风险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务风险通常被称为举债筹资风险,是指企业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企业利润或股东收益)带来的不稳定性。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环境和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期财务收益发生偏离,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财政部企业司,200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财务风险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之中,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筹措资金、长短期投资、分配利润等都可能产生风险。
地勘单位是以完成国家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同时开展一些与地勘工作相关的地勘延伸产业经营业务,实行内部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刘东生,2009)。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勘单位的经济结构和经营机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勘单位由事业单位逐渐向事企分开、企业化方向转变,地勘单位也逐渐走向企业化经营的道路。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财务风险的管理、控制和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财务风险管理的含义及内容
1.财务风险管理的含义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经营主体对其理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保障理财活动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刘爱珍,2008)。财务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新型管理领域,是由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组成的,其管理的目标是降低财务风险,减少风险损失,保障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实现目标的关键在于如何及时和准确地识别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最经济合理的角度把企业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2.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
财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根据风险的来源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风险管理。筹资风险指的是由于资金供需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筹集资金给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筹资风险主要包括偿债风险、再融资风险、财务杠杆效应、购买力风险等。
(2)投资风险管理。投资风险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或控制因素的影响给企业的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有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两种形式。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拥有企业股权的25%以上应该视为直接投资。与直接投资相关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方面的问题所导致的经营风险等。
(3)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现金流出和流入在时间上不一致形成的风险。当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出现问题,无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需要,或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收益下降,甚至导致破产。其风险主要表现为资金回收风险、存货变现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
(4)利率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水平的不确定变动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如经济持续过热或过冷导致的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均可能导致利率风险的发生。汇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汇率变动引起企业的外汇业务成果的不确定性,如今年人民币持续升值造成的汇率变动等。
对于当前地勘单位来说,财务风险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筹资、投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这3个方面。
二、当前地勘单位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对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始终,只要存在财务活动,就必然有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这就要求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自身财务风险意识,积极关注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风险的各个环节,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控制。并对可能引起单位风险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关注,例如银行利率的调整(控制利率风险)、人民币汇率的变动(控制汇率风险)、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整等。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地勘单位主要关注执行国家各类地质项目的资金使用,对企业管理体制下的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单位的财务人员往往重视资金管理、账务结算等财务日常运行工作,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对财务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2.财务风险管理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财务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更好地发挥财务风险管理的作用,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一套完整的包含组织结构、信息传递、预警监控、决策控制的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的监督、预警、发现、控制进行系统的管理,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勘单位的风险管理相对比较分散,主要依靠有经验的财务人员进行控制,没有形成成熟有效的管理系统。
3.筹资风险逐步增加,筹资风险管理须未雨绸缪
地勘单位过去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拨款及各类地质项目资金的分配,不存在筹资的问题。但是随着近年来地勘单位逐渐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市场化(商业地质)经营的方向转化,矿权前期地勘工作的投入主要依靠自筹资金作为地勘单位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采用股份制改造等多元化筹资方式在给单位带来资金的同时也埋下了筹资风险的隐患,融资成本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金融危机等宏观经济局势的影响都加大了筹资风险管理的压力,而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控制筹资风险的管理机制,筹资风险管理须未雨绸缪。
4.投资风险管理问题较多
由于地勘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及相关历史原因,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导致一些投资缺乏科学性,投资风险管理问题较多。如:有的投资项目收益管理不到位,一些项目的收益率明显低于加权平均资本未完工程施工由于不能及时结算,账面未形成实际债权导致资产损失风险增大部分项目投入不能取得预期收益,也无法获得正常收益,使得投资成本得不到补偿为了争取扶持资金,对投入的设备的使用效率没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导致部分投资后的设备闲置,或者是高射炮打蚊子,影响资金收益,导致投资风险的加大由于现金不能及时到位,账面利润明显高于现金利润,导致单位的实际现金收益降低,最终资金成本不能真实得到补偿,再有为承揽项目、抢占市场、一度饥不择食,对客户的资信程度没有充分的了解,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失控,甚至成为呆坏账,导致资金回收风险大,从而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三、加强地勘单位财务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提高地勘单位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地勘单位逐渐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转变,激烈的市场竞争,复杂的市场环境,都要求地勘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提高财务风险意识,认识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单位风险管理不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贯穿于单位生产、经营始终的。可以在单位内部宣传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展开内部的培训讲座、相关讨论来加强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管理的意识。
2.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体制
在地勘单位内部,以局为单位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财务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划,进行统一有效地监督与控制,制定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到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从风险的监督、预警,信息的传递到风险的控制、反馈,形成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在各个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风险管理人员,明确其责任,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定期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进行稽查,检查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按时上报汇总,经上级部门反馈后及时作出调整,形成由上及下、反馈及时的动态管理机制。
3.拓宽筹资渠道,降低筹资风险
地勘单位争取在更多的财政补贴、国家投资的同时,应该拓宽自身的筹资渠道,加强对原有筹资行为的控制,同时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的规模,进而降低单位的筹资风险。
4.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
当前地勘单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投资项目数量大、种类多,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投资应该形成从项目考核、成本预算、可行性分析到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款项回收等一系列规范的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控制,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以提高效益为导向,以降低风险、成本为目标,形成合理、规范的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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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原载《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1994年第8期
摘要 本文对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不适之处,建议重新制定划分标准;对我国中小型有色矿山特点、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有色中小型矿山的地位不可忽视,政府应该采取扶持政策;根据国外发展矿业的经验及采取的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特点;政策建议
1 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规模划分标准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矿业生产与其他工业生产的显著区别是劳动对象的不可移动性及赋存量的相对固定性。这就决定了矿山生产规模的确定要遵循客观事实,既不宜过大,造成设备使用的不充分,亦不宜过小,使储采比相差悬殊,资源效益发挥延时过长。它的确定除充分考虑地下资源的合理开发,最大效益实现外,还要认真权衡投资能力、规模经济效益、矿山设备折旧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国家计委〔1978〕234号文件规定的“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将有色金属矿山年采选砂矿矿石200万吨以上(脉矿100万吨以上)的称为大型矿山;将年采选砂矿矿石100万~200万吨之间(脉矿20万吨~100万吨)的称为中型矿山;年采选砂矿、脉矿分别为100万吨、20万吨以下的矿山称为小型矿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国统字〔1992〕337号通知精神,更加详细地对有色金属矿山规模的划分标准作了界定,分别将大、中型矿山细划为大一、大二、中一、中二,见表1。需要提到的是,作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综合部门——地质矿产部矿产开发管理局目前执行的仍是1978年的划分标准。本文由于资料所限,使用的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的概念与1978年规定的相对应。
表1 我国有色金属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单位:万吨
关于国外矿山规模大小的划分,各国不尽相同,而且差异较大。如玻利维亚将日产400吨矿石的矿山称为大型矿山,而在美国只属小矿之列。表2列举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标准。即使发展中国家,划分标准也不同;有的国家不同时期的划分标准也不同。印度把开采中没有使用深爆破孔钻进和重型挖土设备、坑采职工不超过150人,露采职工不超过400人的矿山定为小矿山。墨西哥前几年以年销售收入作为划分标准,将年产值低于80万美元的矿山称为小矿山;1992年以后将日产矿量小于100吨或年销售额小于1万美元的矿山定为小矿山;将日产矿量在100吨~1000吨之间,年销售额在1万~160万美元的矿山定为中型矿山。联合国通过调查,也提出了一个标准,把年产矿量小于5万吨的矿山划为小矿山。
表2 某些发展中国家中小型矿山划分标准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的规模划分有些偏高。统计资料表明,1991年我国国有有色金属矿山单矿产量在1.5万吨—64.1万吨之间,多数矿种单矿产量只有几万吨,见表3。乡镇有色金属矿山年产量更低,1992年单矿年产量只有几千吨,铅锌矿、汞矿只有几百吨。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有色金属矿山规模的划分存在不适之处,它既不易与世界其他国家对比,也不易作出针对性较强的政策引导。因此,建议尽快重新制定我国有色金属矿山规模的划分标准。
表3 我国国有有色金属矿山单矿产量一览表 单位:万吨
2 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的特点
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除具有一般中小企业的小型性、分散性、灵活性和从属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2.1 大矿与中小矿同地同比例出现,小矿数量与产量同幅变化
在535座国有有色金属矿山中,有近50%集中在江西、湖南、广西、云南,与之相对应50%以上的中小矿山也分布在这些省份。乡镇有色矿山8000多座,分布集中程度较高,产量也相应占有较高份额。表4列出了我国乡镇主要有色金属矿的矿山分布及产量情况。可以看出,乡镇矿山数量与产量如剔除特殊因素干扰其对应关系是很理想的,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乡镇有色矿山生产规模相差不大。
表4 1991年我国主要有色金属乡镇矿山分布及产量情况
2.2 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投资较大型矿山高
受规模经济的影响,我国20世纪80年代设计或建成投产的国有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较大型矿山平均高出30元~90元,其中采矿高16元/吨·年,选矿高出9元/吨·年。表5列出了地下开采有色金属矿的投资情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统计的矿山均是国有的,乡镇有色金属矿山的投资则少得多,甚至无需什么投资,用些简陋的镐头、钢钎等即可开采,并以此为资本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甚至投资于下游的选冶加工业。
表5 地下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山投资实例
2.3 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开发的多为小而富的矿床
中小型矿山开发中小规模的矿床是由探明储量决定的,这是一般规律;开发富矿则多是由中小矿山生产成本高,必须开发富品位矿石才能盈利决定的。因此,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开发小而富的矿床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它生存的基础,尤其是资金投入较少的地方矿。乡镇矿更是如此。当然,并不排除大矿山开采高品位矿石的可能。如凡口铅锌矿1991年入选矿石品位达4.26%,较系统平均高出1.8个百分点。表6列出了铜、铅锌矿入选矿石品位,可以看出大型矿山与中型矿山入选矿石品位的差距是相当大的。
表6 1991年总公司系统大、中型铜、铜锌矿山入选品位对比
一般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的首选对象是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尤其是大型矿床的开发,地方由于筹资渠道窄、投资规模较小,不易形成大规模生产,因此,一般地说地方及非有色总公司直属的有色金属矿山为中小矿山。由表7可以看出中小矿山的入选矿石品位均高于大型矿山。
表7 1990年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入选矿石品位一览表 单位:%
2.4 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数量所占比例大、产量份额大
统计资料表明,1991年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包括8000多座乡镇矿山)占全部有色金属矿山的99%,国有矿山中的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占93%(表8)。
表8 1991年我国有有色金属矿山中小型矿山所占比例一览表
关于中小型矿山的产量在我国尚未作准确的估计。据国外统计机构计算,1981年市场经济国家中小有色金属矿山产量所占比例是较大的,表9。我国中小有色金属矿山产量估计(表10)。可见,我国中小有色金属矿山的生产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表9 1981年市场经济国家中小有色金属矿山产量占全部产量的比例
表10 1992年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产量估计
3 充分发挥我国中小型有色金属矿山作用的政策建议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中小型矿山的发展基本态度是扶持,尤其是世界性的矿山经营向私有化转移趋势加速之后,政府的扶持行为更明显化,鼓励措施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墨西哥政府1985年10月实施的一项名为“扶持中小型矿业的特殊补充方案”,投资2.1亿美元鼓励和援助那些没有什么融资渠道的中小矿业集团,使全国200个矿山得到帮助,矿产品产量提高,同时为社会提供了5000~6000个就业机会。1987年墨政府推出的“产品税贴现”方案,贴现率分别为大型公司20%、中型公司40%,小型公司80%,该方案更有利于中小矿业的发展。
矿业大国秘鲁对占全国固体矿产总产值40%的中小型矿业公司更为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秘鲁政府一直坚持从税收、融资、技术及服务等方面对中小矿山予以支持。在税收方面,政府规定对新建或扩建的中小型矿业项目免征部分所得税,而且对这些矿业公司进口的物资和零部件等,免征一般销售税等(1986年);1990年4月,政府又宣布对中小型矿业公司实行税收减免;1991年7月,政府又对银矿山实施“再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它们收回所得税和财产税。在金融贷款方面,政府授权秘鲁矿业银行为中小型矿山提供贷款。1976年贷款额为640万美元;1982年1月,又在银行中设立了4000万美元的“矿山补偿基金”。1982年矿业银行贷款额的39%流向中小型矿业公司;1983年60%贷给了中小矿业公司。另外,政府有关机构还为中小矿山提供地质、矿业和冶金等多方面的服务和援助,如投资1200万美元,在全国各地开办20个选矿厂,处理中小矿山的矿石。矿业贸易公司为中小矿山的矿产品销售提供方便。
借鉴国外在扶持中小矿山发展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中小型矿山生产实际,笔者提出如下发展政策建议。
3.1 破除所有制界限的束缚,明确有利于中小型矿山发展、壮大的法律、政策
首先,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型矿山有开发国内资源的充分权力。在资源分配上应以资源的利用效益为标准,综合效益好的优先取得资源的占有、开采权,反之就应限制其开发。同时对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性及矿产开发权的可转让性作出法律界定。
其次,为保证国内中小矿山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在矿山的融资、贷款方面给予特殊政策;税收减免上使矿山切实感到优惠,以保证其发展后劲。
第三,在勘探、开发等技术资料方面给予经常性的产前、产中指导与帮助,在产品销售、资金回收方面作到一条龙服务。在中小矿山分布比较集中的地方,选点建立中心选厂、冶炼厂,卫星式地辐射指导、服务,处理周围矿山生产的原矿,解决长途运输困难。
第四,建立“中小型矿山发展基金”。扶持那些有资源但无资金或资金短缺的贫困地区开发当地资源;或已开采矿山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外力干扰而停产的矿山企业,促使其恢复生产;资助那些有能力经营好的企业、发展前景光明而资源利用程度低的中小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综合利用伴、共生矿产的能力。
第五,大胆进行经营方式的改革。改国有国营为国有民营,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既可按中央、地方股份分割,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向企业内部引进股份,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散经营风险。
3.2 积极引导中小型矿山走联合化发展道路
我国中小型矿山企业走分工协作、广泛联合进而步入区域集团化经营发展道路,是由我国矿产赋存区域集中、相对分散产出的客观实际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生产社会化、专业化阶段的必然产物。自1987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新模式办矿以来,已组建18年的企业集团,许多联合体相继问世,铝联合体、铜联合体、铅锌联合体、稀土联合体、铌钽冶炼企业联合体等以其良好的经济效果、巨大的竞争能力及潜在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引起各界关注。
近年在中原大地崛起的长城铝业公司,其新的办矿模式作为“可贵探索”取得的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长城铝业公司与地方联办矿山、破碎场、储运,使地方的资源、土地、劳力优势同公司的资金、技术、设备优势有机结合,使总公司的规模得到扩大,效益大增;联办后的地方矿山或企业借助总公司的强大推动力,带动效益也勃勃发展,双方均从联合中获得了独立所不可比拟的效益。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和其他矿业部门会出现大批区域性的探、采、选、冶、加联合或某几个环节、某几个企业的联合组织,共同推进我国矿业的发展。
关于联合的方式,笔者认为有如下三种。
(1)勘探—开采联合。
目前,国内矿业生产既存在勘探资金投入不足,又存在开采矿山后备接续资源紧张的双重压力。以股份形式由勘探和开采双方共同筹资勘探远景区或生产矿山周围的有利成矿地段,扩大开采储量,然后根据探、采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共同占有、分享探明储量的开发效益。
(2)矿山间的联合。
这种联合一种形式是大型矿山与中小矿山的联合;另一种是中小矿山之间的联合。联合内容是广泛的,既可以是资金的互相融通,也可以是技术、设备方面的互补,发挥双方优势,共同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方面的联合,可以共同投资规划开拓工程、购置大型采选设备,并按股份占有份额分享资源开发效益;技术、生产设施的联合,目的在于提高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率,使中小矿山可以依附大矿山生存、发展。中小矿山可以在政府指导下,统筹开发规划,兴建选、冶厂,实现资源的就地加工增殖。
(3)采—选—冶联合。
这应是一种协议式的联合,每个环节以合同形式约束双方的行为。矿山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为选矿企业提供稳定的原矿石,同时选矿企业又保证冶炼企业的精矿粉供应;反过来,冶炼企业应及时反馈选矿企业各种信息,并足额将款项付给选矿企业,选矿企业又保证履行对采矿企业的各种承诺,以保证双方责、权、利的顺利实现。这种协议式联合在我国已较普遍。有的大型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已经营多年,效果较好。
各种方式的联合,都必须摒弃所有制界限的框框,大型企业要放下架子主动与中小矿山联合(投资入股式联合更理想),改变过去的买卖关系为协议式(或合作式)联合,这样会共同促进,协调发展。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协议式联合是以利益分享法则、经济互惠杠杆达成并维系的,违背这个规则,协议会在执行中产生摩擦,直至破裂。
中国有色金属》杂志社是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领导的共同关心和指导下,由《中国有色金属》《世界有色金属》《中国金属通报》三个杂志社于2008年2月进行机构整合而成。
目前《中国有色金属》杂志社设有记者部、编辑部、网络媒体部、综合部等业务部门。主要出版经营《中国有色金属》《世界有色金属》《中国金属通报》三本全国公开发行的杂志及有色金属行业专业统计内部资料《有色金属统计》。作为有色行业最早创刊的纸媒,《中国有色金属》杂志于2015年、2017年连续两届获评“中国百强报刊”;《世界有色金属》杂志也于2017年获评“中国百强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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