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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含硫量的指数是怎样界定的

糊涂的灰狼
和谐的魔镜
2022-12-30 03:52:50

煤炭含硫量的指数是怎样界定的?

最佳答案
忧心的信封
温婉的台灯
2026-04-12 12:24:40

煤的含硫标准:

①低硫煤:含硫量小于1%的是低硫煤。

②中硫煤:含硫量1~3%的为中硫煤。

③高硫煤:含硫量大于3%的为高硫煤。

④标准煤:我国把每公斤含热7000大卡(29306千焦)的定为标准煤,标准煤的硫分是不同的。根据《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不具备条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数据的,暂按1.2%含硫率计算”。

最新回答
忧心的绿茶
曾经的大门
2026-04-12 12:24:40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粗心的小懒猪
知性的美女
2026-04-12 12:24:40
国家能源局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 对炼焦煤等特殊和 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国家能源局目前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 将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国家炼焦煤资源开发 布局。 在焦煤价格暴涨背景下国家能源局提出对优质稀缺煤种进行保护性开发寓 意非常明显。 保护性开发品种将主要包括用于炼制焦炭的优质焦煤以及用于化工 产品的优质无烟煤,而优质炼焦煤作为特殊和稀缺煤种在澳大利亚、美国、加拿 大等国家都得到了战略性保护,成为战略性原料品种。 目前我国优质焦煤占比较低,其中,焦、肥煤是稀缺品中的精品。此外,我 国炼焦煤资源分布也极不均衡, 主要集中在华北、 华东。 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未来垄断趋势都非常明显。 根据我们对全球煤炭贸易格局的判断,未来中国、印度焦煤进口量将快速增 长, 并取代日韩成为最大进口国, 各国抢夺焦煤资源的程度将会逐步加剧。 因此, 这也决定了焦煤价格的中长期向上趋势。而国内将是以兼并重组为大趋势,国家 对稀缺资源的控制力度在加大,大型焦煤集团将更加受益资源整合。 中长期关注以优质焦煤无烟煤为代表的稀缺品种的投资价值, 短期关注煤炭 类个股的基本面。焦煤、化工用煤面临消费旺季,在国际油价和国际煤价的强力 支撑下,焦煤价格上涨预期仍然非常强烈。

大意的摩托
孝顺的红牛
2026-04-12 12:24:40

法律分析:凡属于下列情况为失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距离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的羽毛
阳光的中心
2026-04-12 12:24:40
理论上: 煤的挥发分越高,燃烧速度就越快。工业上:主要看煤粉和碳酸盐的分解反应来判断。

煤在炉中加热、干燥、蒸发水分。随着温度增高,煤中有机质开始热分解,主要是从煤大分子上断裂下来的侧链和官能团所形成的挥发分,当温度达到煤的燃点时,开始着火,然后可燃挥发分和焦炭开始燃烧,通常,煤的挥发分越高,燃烧速度就越快。

清秀的枫叶
大胆的枫叶
2026-04-12 12:24:40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狂野的蓝天
灵巧的音响
2026-04-12 12:24: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柔弱的台灯
友好的小蝴蝶
2026-04-12 12:24:40

法律分析: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

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

8、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

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矿井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及以上停止生产或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停产(工)96h以上的;

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

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

13、压风机、风包爆炸或着火的;

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

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防突措施不达标和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据活动,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尺采掘作业的;

18、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故意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9、丢失爆破物品或严重违章爆破的;

20、受承压水、老空水等突水威胁,采掘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超突水系数采掘作业或者掘进工作面超探放水允许距离掘进;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实的饼干
激昂的斑马
2026-04-12 12:24:40

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露天煤矿和600万t/a及以上井工煤矿以100万t/a为一级级差。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1级级差,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在此基础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级级差。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

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发改委等三部门发通知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