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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煤矿资源整合

甜美的篮球
怕黑的音响
2022-12-30 03:11:42

什么叫做煤矿资源整合

最佳答案
寒冷的铃铛
健忘的猫咪
2026-04-12 23:41:44

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最新回答
冷傲的柠檬
有魅力的早晨
2026-04-12 23:41:44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认真的钢笔
优秀的荷花
2026-04-12 23:41:44

和小媛认识有一年了,从第一次到现在总共见面21次,做爱57次,平均单次见面2.71次。每次见面,我都会写“正”字记流水账…… 如果M再在花果林煤矿搞个井口,一合加一换,不管有理没理,五台煤矿二号井自然就到M名下了……我得15%干股……

2011年8月23日,网友“白龙空中飞舞”于猫扑论坛上传名为《恩施副县长送修电脑曝出日记:副县长与煤老板共享二奶》的帖子。网帖晒出的日记曝出该副县长与煤老板M共享二奶“小媛”,并提及与M合谋策划借招商引资开采该县滑石板煤矿资源,并将五台煤矿二号井转至M名下事宜。网帖直指湖北恩施来凤县副县长邓国建。邓国建回应称,网帖所言均不属实,向公安机关报案。

美女开道,只为圈煤矿

网帖所曝日记从2004年10月14日连载到今年6月27日,共43篇。

日记显示,“小媛”原是M(外号“幺哥”)的情妇,后被“赠予”日记主人。起因是M“看上了县五台煤矿二号井”。该井“是出产6500大卡优质煤炭的煤矿。在国企改制中县政府变卖五台煤矿资产,2000年12月在拍卖五台煤矿二号井时,袁玉才等8名原五台煤矿职工,竞得该矿井10年采矿经营权,之后8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了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

日记还详细记录了其主人如何通过运作,将五台煤矿二号井转至M名下:“借煤炭资源整合上报,让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合并滑石板煤矿和花果林煤矿,然后我来个演变,要滑石板煤矿和五台煤矿二号井合并,从而关闭五台煤矿二号井。袁玉才不从的话,我就放一承诺县政府出资补偿的空头支票,诱骗他就范。如果M再在花果林煤矿搞个井口,一合加一换,不管有理没理,五台煤矿二号井自然就到M名下了”。而作为回报,“我得15%干股”。

日记中还提到了接下来其主人于2006年主持的关于全县煤矿资源整合的专题联席会议,并亲自给“袁玉才”做工作,停止五台二号井的生产经营工作。其中还提到于2006年11月23日上级下发关于关停五台煤矿二号井的“鄂安办[2006]24号”文件。

“小媛”正是在此背景下,作为性贿赂被介绍给了日记主人。之后两人一直保持来往,这种关系维持了5年,直至2010年才中断。

网帖与现实有诸多吻合

网帖一经发出,立即引来大量网友关注,并被转载至各大论坛。根据日记中所透露的信息,日记主人疑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来凤县一名副县长邓国建。

根据该县政府官网所提供的信息,邓国建生于1962年,来凤县当地人。2004年1月起,任来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2006年11月当选为来凤县委常委。

网帖中还附了一张日记男主角的照片。网上搜索到了一张邓国建在2008年5月2日的湖北土地(深圳)专场推介会上演讲的图片,与网帖中发布的图片极其相似。

此外,在网上还有日记中提及的“五台煤矿二号井矿主袁玉才”的联系方式,但接电之人却否认自己的袁玉才,自称只是来凤县某餐馆老板。他告诉记者,五台煤矿二号井的矿主现在是一名莫姓、外号“老幺”的人。这一信息与日记中提到的M(外号“幺哥”)亦吻合。

与此同时,网上也可以搜索到来凤县绿水乡三房沟煤矿的公司法人代表为“莫凤平”,与餐馆老板提到的煤矿主同姓。

而据来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天林介绍,从目前的情况看来,网帖确实直指邓国建,“莫凤平”和“袁玉才”在当地也确有其人,且两人均为煤矿主,但是否存在网帖中所说之事,尚有待调查。

网上有一封由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7日投到来凤县领导信箱中的编号为1412的电子信,主要是关于解决五台发利煤矿有限公司(五台二号矿井)关闭的问题。信中提到的《鄂安(2006)24号文件》关于关停二号井的内容和邓国建主持的专题联席会议内容均与日记中的一致,并指出来凤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兑现给五台煤矿二号矿井进行400万元补偿的承诺,请求领导督促解决相关问题。

该信下方“处理意见”一栏显示“请应才同志召集相关各方按政府原决定及时协调,必要时可报县长办公会研究”。而“处理结果”一栏却并无内容。

涉事者:网帖内容均不属实

一系列的惊人巧合,将来凤县副县长邓国建卷入了生活作风、权力寻租等问题的漩涡。邓国建否认日记的存在,并表示网帖反映的情况不是事实,是无中生有,对其进行侮辱毁谤,“整个帖子发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

邓国建称,他下午看到了网上的传闻,自己已将此事向凤来县相关领导汇报,该县已组织了专门的调查小组,一定会将这个事查清楚。他同时表示:“对于这个事情,我个人欢迎新闻媒体来调查监督,把真相公布出来。”

邓国建认为,之所以网络上会出现这类帖子,不排除是因为今年正值换届年,有人故意陷害。他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他同时表示,自己刚发现网帖时感觉非常气愤,但该事件不会影响到其工作,其本人亦未接到停职调查的通知,“我刚才还在开会呢”。

而针对此前网上出现的由邓国建引见而借8万元给来凤县大发顺煤矿(五台煤矿二号井)矿主莫凤平却一直追讨不回,及留下莫凤平联系方式的网友发帖招募凶手声称要“干掉”来凤县领导包括邓国建的帖子,邓国建均一概否认,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愤怒的铃铛
害怕的鸵鸟
2026-04-12 23:41:44

(豫政办〔2010〕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须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推进矿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按照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探矿权数量压减15%左右。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重要矿种。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可将水泥灰岩、萤石、硅石、建筑石材等确定为本地重点整合矿种。

(二)矿区整合范围。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用水源周边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需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本地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给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需要整合的整装勘查区、重点矿区,整合期间不得新设立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已设矿权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对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应发放或更换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具备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实施。各地要明确本级重点整合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重点整合矿区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整合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各省辖市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于2010年12月初完成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各地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省辖市,暂停该市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全面清理矿业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山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方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三月九日

冷静的帅哥
要减肥的萝莉
2026-04-12 23:41:4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建成投产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矿(井)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市、区)和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工作。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当在事项变更三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其中采矿权人、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活泼的铃铛
单身的荔枝
2026-04-12 23:41:44
 煤炭售价只有同行1/4,为谋生计,与下游电厂捆绑作战

露天煤业:“零死亡率”煤矿的发电营生

龙佳

安全对于露天煤业来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不过,公司目前最大瓶颈在于,出产的褐煤平均发热量仅为3100大卡/千克,比起山西等地的焦煤发热量低很多,市场售价较每吨300多元的焦煤也低很多,大概在70元/吨左右,只能主要用作电厂燃料

35岁的出租车司机洪贺每周一、三、六、日下午6点左右都会和一帮哥们都会守在内蒙古通辽机场不大的停车坪前,等候当日唯一一班从北京飞来的客人。因为这活儿的收入诱人,一个客人叫价30元,一车拉四个就是120元,还不用打表。偶尔有人质疑他要价太狠(打表不过15元/车次),他也心安理得地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理论——机场出来的外地客大多是转道霍林郭勒那个露天煤矿卖大设备的,都是“有钱人”。

洪贺的“福地”霍林郭勒是通辽辖下的一座煤城,处于科尔沁大草原腹地,距通辽320多里地,去一趟要乘5小时大巴或8小时火车。霍林郭勒曾是契丹人发源地之一,凭借今天将在深交所上市的全国五大露天煤矿之一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霍林河露天煤矿”),第一次打开了与外界交流的通道。

草原深处的“乌金”

如果不是到了现场,你很难想象:在僻远的草原深处竟然藏着一座100%机械化生产的现代化煤矿。狭长的霍林河露天煤矿全长60公里,宽9公里,斜骑在大兴安岭西段山脊,储量达131亿吨,在全国五大露天煤矿中排名第二。2006年年产量是2068万吨。

记者来到的一号露天矿,是一片阔大的黑色平原。裸露在外的煤田一层一层逐级而下,有点像巨型的南方山区常见的梯田,出产的却是比稻穗昂贵的乌金。技术人员说,这样的煤田储量大、覆盖浅、倾角缓、地质构造简单,最适合现代化的露天开采。

从霍林河煤田观景台看向作业区,水洗蓝的天、褐黑色的地、灰蒙蒙的空气,因为草原太过辽阔,听不到想象中的机器轰鸣声,倒像置身一帧一帧默然放映着的幻灯场景。几台最新的27立挖掘机在煤田上部挖掘。煤层掘好后要剥离,一部分是岩土一部分是褐煤。岩土通过120吨的运输车里运到排土场堆积,等待种上沙棘之类的树种进行复垦;另一部分褐煤则由运输车运到煤田下部的破碎站里破碎,再顺势经由2条4公里长的封闭式运输皮带运到远处的装车仓,通过精确定量的装车装置直接装上火车车厢,沿霍通线运往东三省的电厂。据说,这套装车装置是世界上最精确的定量装车系统,火车不必停下,边行进边装车,装车速度可以达到5000吨/小时,而且每个车厢称重误差精确到正负0.1%。

煤田里3000多工人全部是操作各种机械的技术工人,被分成四班人马,每8小时一换,全天共倒3班,实现24小时不间断开采。出于安全考虑,煤田作业区不允许一般人和非作业车辆出入,所以偌大的煤田里看不到一个人。工作人员说,只有交接班时矿里才可以看到人影,但也就几分钟。为保证效率,工人们都是乘统一的巴士直接送到作业现场,一个工人上机器,替换出上一个。

因为是露天开采,没有瓦斯、突水、冒顶这些井下煤矿的险情,又实施了全机械化操作,霍林河露天煤矿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原煤生产和工业生产死亡事故。霍林河露天煤矿证券部部长程明华告诉记者,安全对于他们来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尤其是听过那么多惊心动魄、惨烈的地下煤炭伤亡之后,公众和投资者对于“零死亡率”的确是抱有极大好感。“安全是我们与竞争对手相比的很大优势之一。”

突围之计

霍林河露天煤矿目前最大瓶颈在于,出产的褐煤平均发热量仅为3100大卡/千克,比起山西等地的焦煤发热量低很多,市场售价较每吨300多元的焦煤也低很多,大约在70元/吨左右,主要用作电厂燃料。受平均售价低的影响,产品必须有最经济的运输半径,一旦超出这个半径,其竞争力就会受限。

目前解决方案主要是:改进提炼工艺,改善褐煤质量;同时由煤变电。由于霍林河的煤炭价格“绝对”便宜,使得公司周边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很低,在0.18元/千瓦时左右。为了推销自己质量不佳的褐煤,公司近年大肆出击,将周围电厂几乎全部捆绑进来。目前,内蒙古东部、辽宁省、吉林省区内的电厂是根据霍林河煤炭高挥发分、高灰熔点、不易结焦的煤质特性设计的,这些电厂的发电机组锅炉均要求公司煤源占有率不能低于65%,否则会影响到锅炉的正常运行。

据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毅勇介绍,目前公司经济销售半径在1000公里以内,列在前五位的主要电厂是:国电双辽发电厂,占销售市场份额的20.4%;中电投通辽发电厂,占19.6%;大唐集团长山电,占6.8%;中电投四平电厂,占4.8%;中电投通辽热电厂,占4.1%。

另外,公司销售区域内电厂装机容量的不断扩大和周边地区煤炭资源紧缺,必将增加对公司褐煤的需求,公司有效销售半径内2007电厂煤炭需求量为6120万吨/年,至2010年预计煤炭需求量为8520万吨/年,销售前景相当看好。

霍林河露天煤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全国五大电力集团之一的中电投集团。除了由煤变电外,还可以以电练铝。霍林河露天煤矿控股股东是中电霍煤集团,他们已经承诺,公司上市后会通过转让、入股等方式将铝电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集团的整体上市。这将意味着霍林河露天煤业未来可以实现铝电煤一体化发展。

目前,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居煤炭类上市公司第三位。中电霍煤集团已承诺,在露天煤业上市后注入22亿吨的采矿权,届时公司总储量和每股储量均位列第一位。若按生产能力5000万吨/年、回采率86.6%、储量备用系数1.2计算,可开采52年。旗下的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有一个年产20万吨的电解铝厂及配套电厂,发的电可以经由沈阳这个全国最大的变电枢纽运往全国各地。

着急的绿茶
粗犷的星星
2026-04-12 23:41:4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