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强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4.夯实基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出台《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告,限期整改。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扩大能效标识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照明产品及燃气热水器上的应用。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国际协调互认。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5.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6.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
7.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纳入今年“科学发展,共建和谐”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和节能科普宣传活动,实施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试点,组织《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节能表彰和奖励活动。
8.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将率先规范。2007年全国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将率先更换节能灯。 1.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2.节水管理措施
办公室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指标制定管理处用水计划。
新增或开发项目用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
施工现场用水,由兼职人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各单位要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行水表计量,减少水资源浪费。
3.节电管理措施
各施工现场用电由施工方指定专人负责抄表计量。
各用电场所的配电室,都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并对供电质量、安全用电负有责任。
办公楼、会议室等动力负荷应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上述场所用电负责人应随时检查人离机停、人走灯灭的节电情况。
管理处各部门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机电设备,努力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4.节煤管理措施
完善锅炉房制度,鼓励节煤。
经常检修锅炉、保持良好运行。
改进司炉工操作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在保证供给基础上,节约用煤量。
5.节油管理措施
对管理处车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杜绝跑私车现象。
对使用车辆经常检查,以防零部件出现松动,导致漏油发生。
对管理处各单位使用的发电机进行定期检修、维护,防止机油泄漏,并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
6.计划预统计
年度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指标计划由各单位提出,报管理处办公室汇总、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发布实施。
管理处办公区、各单位每季必须填写《节能降耗( )报表》,并于季初(1—5日)上报管理处办公室。
办公室将《节能降耗( )报表》核实后,填写《节能降耗汇总表》,根据消耗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纳入年度报告。
办公室每年对所管辖部门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努力促使节能降耗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 1.照明用电
注意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灯泡。美国的能源部门估计,单单使用高效节能灯泡代替传统电灯泡,就能避免四亿吨二氧化碳被释放。
节能灯最好不要短时间内开关,节能灯在开关时是最耗电的,对于保险丝的损伤也是最大的。
白天可以干完的事不留着晚上做,洗衣服、写作业在天黑之前做完。早睡早起有利于身体健康,又环保节能。
2.低碳烹调法
尽量节约厨房里的能源。食用油在加热时产生致癌物,并造成油烟污染居室环境。减少煎炒烹炸的菜肴,多煮食蔬菜。不要把饭锅和水壶装得太满,否则煮沸后溢出汤水,既浪费能源,又容易扑灭灶火,引发燃气泄漏。调整火苗的燃烧范围,使其不超过锅底外缘,取得最佳加热效果。如果锅小火大的话,火苗烧在锅底四周只会白白消耗燃气。
3.节水妙招
淘米水是很好的去污剂,可以留下来洗碗或者浇花。
沾了油的锅和盘子要先用用过的餐巾纸擦干净,洗起来既节水省时,又可少用洗涤剂,减少水污染。
冲洗衣服时,可以加入少量肥皂粉,因为洗衣粉遇到肥皂会减少很多泡沫,既省水又节约清洗的时间。
洗脸、洗手用小脸盆接住水,然后倒进大桶收集起来。
洗手、洗澡、洗衣、洗菜的水和较干净的洗碗水,都可以收集起来洗抹布、擦地板、冲马桶。
刷牙时要用多少水就盛多少水。
可以在马桶水箱里放上一块砖,既可以减少每次的冲水量,也能冲干净马桶。
4.爱惜衣物之道
穿衣以大方、简洁、庄重为美,加少量的时尚即可。相比那些时尚的服饰,传统衣着的保鲜度和耐用性更好。
外出时穿的正式服装和家居服分开,回家就换上宽松舒适的家居服,可以延长正装的寿命。
吃饭、走路时注意照管衣服,避免溅上油污和泥渍。
做饭、干活时穿上围裙或劳动服,保护衣服不被损污。
洗头、洗脸时,用毛巾遮护衣领,卷起袖子,避免衣服被水打湿。
脱下来的衣服要折叠好,放在衣柜里或者挂进衣橱,不要在外面乱堆乱放,以免落上尘埃杂秽。
5.家用电器的节能使用
购买洗衣机、电视机或其他电器时,选择可靠的低耗节能产品。
电视、电脑不用时及时切断电源,既节约用电又防止插座短路引发火灾的隐患。不用时关掉饮水机的电源。保持冰箱处于无霜状态。
6.循环再利用
靠循环再利用的方法来进行材料的循环使用,可以减少生产新原料的数量,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例如,纸和卡纸板等有机材料的循环再利用,可以避免从垃圾填埋地释放出来的沼气(一种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大部分是甲烷)。据统计,回收一吨废纸能生产800千克的再生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节约一半以上的造纸原料,减少水污染。因此,节约用纸就是保护森林、保护环境。
回收塑料及金属制品,一公斤铝的重新利用可以避免十一公斤二氧化碳排放。
尽量少消耗铝膜包装的利乐砖包装,以及其他一次性用品。
7.节能的健身方式
假如所住楼房的楼梯通风采光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备,可以每天做「爬梯运动」,在节电的同时,健身、健心、健性情一次完成。
手洗轻便的衣服,也是一种很好的运动。以站桩的姿势在洗衣池前站定,既锻炼脚力,又可使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腰部和背部放松。双手同时搓洗衣服,节水节电的同时锻炼了手指灵活性和左右脑的协调能力。
8.节省取暖和制冷的能源
大部分家庭的能源都消耗在取暖和制冷上。只要有效地使用自然通风和避免房间过暖,就能简单地减少10%的费用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检查阁楼和空心墙隔热材料的质量。冬季检查门和窗边的缝隙是否密闭。
夏季天气不算十分炎热时,最好用扇子或电风扇代替空调。使用空调时,不要把温度调得太低。
9.可再生能源
用各种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能大大地减少我们在使用能源的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太阳能可以加热水和发电。在一些欧洲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生物质采暖系统,还有一些新式的小型风力涡轮发电机已经可以供家庭使用。利用永久性的,清洁的能源,太阳能就是这样的一种,目前国内外太阳能发展非常迅速,有望成为日后的主导能源。
10.垃圾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可以回收宝贵的资源,同时减少填埋和焚烧垃圾所消耗的能源。例如,废纸被直接送到造纸厂,用以生产再生纸;饮料瓶、罐子和塑料等也可以送到相关的工厂,成为再生资源;家用电器可以送到专门的厂家,进行分解回收。家里可以准备不同的垃圾袋,分别收集废纸、塑料、包装盒、厨余垃圾等。每天进行垃圾分类和回收,不仅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也有利于培养孩子爱护环境的习惯和自觉性。
11.交流捐赠多余物品
将多余或不用的物品集中起来,通过交换和捐赠的办法,达到重复利用的目的。
12.出行
距离较近时使用自行车或电动车出行,尽量减少小汽车出行量也减少了雾霾。
太阳能,风能。
其中太阳能在学校运用最广。
可再生能源(英语:Renewable Energy)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是绿色低碳能源,是中国多轮驱动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个人讲,靠个人,每个人自觉约束,自觉节约。每个人都如此就能成功,这是最好的措施,从某个层面讲,不必要什么高深的技术。
随着“低碳”话语的出现,现在“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超市”、“低碳校园”、“低碳交通”、“低碳环保”“低碳网络”、“低碳社区”——各行各业蜂拥而上统统冠以“低碳”二字,使“低碳”成为一种时尚。为更好地规范“低碳经济”扎实、有序推进,使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降排指标得以实现,使“低碳经济”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2]。 首先,将减排目标纳入“十二五”规划。 到2020年实现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庄严的承诺,同时也是十分沉重的责任。一方面,它标志着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向低碳经济转型;另一方面,它标志着从政府到民间组织、从企业到个人都必须成为这一场革命的当事人、参与者、奉献者和受益者。 其次,抓好试点和典型。 目前,深圳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第一个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住建部支持将国家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最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在深圳试验,引导相关项目优先落户深圳,并及时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深圳负责承接国家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政策技术标准和示范任务。同时,住建部支持深圳市将每年一次的“光明论坛”提升规格,使其成为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碳生态城市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平台。在条件具备的省市、地区、行业中及各省,都应有目的的选择试点和典型,扎实推进,建之有效,确保我国经济在低碳经济促进下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成立专门机构指导“低碳经济”。 推行低碳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要改善环境,形成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并重。行政手段是引导,法律手段是规则,经济手段是平衡。因为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最终是要靠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来解决。为确保全社会都步调一致、齐心协力使“低碳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并顺利完成这一艰巨而伟大的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生存方式的革命,国家完全有必要成立“低碳经济指导机构”。 第四,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保证“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产业导入政策;土地使用配套政策;资金配套政策;完整的技术理论;系统的产业、产品认证及检测标准以及加速人才培训。 第五,大力发展“低碳产业”。 为了实现低碳,停止发展与低速发展都不可取,惟有加速发展,同时提高我国在低碳经济与技术方面的竞争力。因此,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同时,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低碳经济不仅仅是需要去郑重承担起来的一份责任,它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新的发展机会,必须在转型、转变中培育和创新更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国第一个规模达50亿元的杭州市“低碳产业基金”就是政府主导的典型的低碳产业,其投资方向是三大类:即为“高碳改造、低碳升级和无碳替代”。高碳改造包括节能减排;低碳升级包括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升级原有设备;无碳替代包括新能源;核能、风能、太阳能等。 第六,处理好“一抓”“三防”关系。 “一抓”就是抓低碳经济建设;“三防”就是防一哄而起、防乱上项目、防浪费。这是历史的经验教训。必须在开始时就让各级政府、行业、社会头脑清醒、思路明确、认识一致、步调统一。 第七,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普及及舆论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应利用各种方式宣传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利害关系,经常向社会通报减排进展、成效与不足,同时要组织媒体配合政府号令及时进行相关报道和揭露。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搭建老百姓与政府勾通的桥梁,发挥人民群众“低碳经济”主人翁作用。 第八,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在低碳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在新上项目、投资方向、减排成效等工作中,充分尊重人大、政协的审批、监督权力和作用。除经常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新上低碳经济项目外,在每年两会上都应由政府向代表、委员通报“低碳经济”运行情况、“低碳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及“低碳经济”对人民幸福度的贡献率。 第九,将“低碳经济”绩效纳入政府、公务员政绩考核核心内容。“戒除嗜好!面向低碳经济”的环境日主题提示人们,“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哪些习以为常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服务业和消费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 转向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戒除以高耗能源为代价的“便利消费”嗜好。 “便利”是现代商业营销和消费生活中流行的价值观。不少便利消费方式在人们不经意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比如,据制冷技术专家估算,超市电耗70%用于冷柜,而敞开式冷柜电耗比玻璃门冰柜高出20%。由此推算,一家中型超市敞开式冷柜一年多耗约4。8万度电,相当于多耗约19吨标煤,多排放约48吨二氧化碳,多耗约19万升净水。上海约有大中型超市近800家,超市便利店6000家。如果大中型超市普遍采用玻璃门冰柜,顾客购物时只需举手之劳,一年可节电约4521万度,相当于节省约1。8万吨标煤,减排约4。5万吨二氧化碳。 转向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二,是以“关联型节能环保意识”戒除使用“一次性”用品的消费嗜好。 今年6月全国开始实施“限塑令”。无节制地使用塑料袋,是多年来人们盛行便利消费最典型的嗜好之一。要使戒除这一嗜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单让公众理解“限塑”意义在于遏制白色污染,这只是“单维型”环保科普意识。其实“限塑”的意义还在于节约塑料的来源——石油资源、减排二氧化碳。这是一种“关联型”节能环保意识。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2万吨标煤,减排31万吨二氧化碳。关联型环保意识不仅能引导公众明白“限塑就是节油节能”,也引导公众觉悟到“节水也是节能”(即节约城市制水、供水的电能耗),觉悟到改变使用“一次性”用品的消费嗜好与节能、减少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 转向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三,是戒除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面子消费”“奢侈消费”的嗜好。 今年第一季度全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其中高档大排量的宝马进口车同比增长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8%。与此相对照,不少发达国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对小汽车进入家庭,而是提倡有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日本私家车普及率达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赖私家车。在东京地区私家车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车一般年行使1。8万公里。国内人们无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成了炫耀型消费生活的嗜好。有些城市的重点学校门口,接送孩子的一二百辆私家车将周围道路堵得水泄不通。由于人们将“现代化生活方式”含义片面理解为“更多地享受电气化、自动化提供的便利”,导致了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于高能耗的动力技术系统,往往几百米的短程或几层楼的阶梯,都要靠机动车和电梯代步。另方面,人们的膳食越来越多地消费以多耗能源、多排温室气体为代价生产的畜禽肉类、油脂等高热量食物,肥胖发病率也随之升高。而城市中一些减肥群体又嗜好在耗费电力的人工环境,如空调健身房、电动跑步机等进行瘦身消费,其环境代价是增排温室气体。 转向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之四,是全面加强以低碳饮食为主导的科学膳食平衡。 低碳饮食,就是低碳水化合物,主要注重限制碳水化合物的消耗量,增加蛋白质和脂肪的摄入量。目前我国国民的日常饮食,是以大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为主的生产形式和“南米北面”的饮食结构。而低碳饮食可以控制人体血糖的剧烈变化,从而提高人体的抗氧化能力,抑制自由基的产生,长期还会有保持体型、强健体魄、预防疾病、减缓衰老等益处。但由于目前国民的认识能力和接受程度有限,不能立即转变。因此,低碳饮食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过相信随着人民大众普遍认识水平的提高,低碳饮食将会改变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提倡低碳生活。
活动期间,省科协安排了科普专家针对广大中小学生所关注的科学问题举办科普报告会。 因恰逢期中考试,我校的专家报告会没有安排。我们可以通过校园网、黑板报、宣传栏开展广泛的科普宣传。我们还将安排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征文比赛,让同学们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活动,我们要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提倡低碳生活的观念落实到行动上,融入到生活中,最后变成我们的行为习惯,提高我们的科学素养,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下面,我简单说一说对节约能源资源,提倡低碳生活方面的认识。
一、什么是低碳生活?
所谓“低碳生活”,就是把生活作息时间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现在我国对全世界公开承诺减排指标,决定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低碳时代已如约而至,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提倡低碳生活已成为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倡导低碳生活,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着手,从身边的点滴做起。曾经有人说:在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过程中,普通民众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如今这种力量正在潜移默化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许多大城市都对私家车施行“单双号”限行,倡导少开一次车,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少饭店已经开始杜绝使用一次性水杯和一次性筷子,倡导环保;国企单位已经把“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以上”写在了节能措施中,提倡节能。低碳生活代表着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更环保,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低代价的生活方式。
二、为什么要提倡低碳生活?
①、过多的碳排放使地球变暖
我们的地球在宇宙中非常特殊,它有一个“被子”,即大气圈,里面有一定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水汽。如果没有这层被子,地球表面平均温度是负18摄氏度;有了这层被子,大气圈短波辐射的热量通过长波辐射反射出去的时候,就会使温室气体产生增温效应,使地表平均温度成为正15摄氏度,非常适合人类生存。
如果“被子”变厚,也就是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加,会产生什么情况呢?根据大气物理学家的计算,地球从太阳得到的热量短波辐射是240瓦/平方米,长波辐射出去240瓦/平方米就保持热量平衡,就是15摄氏度。如果我们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比如二氧化碳增加一倍,这时我们就会发现长波辐射使得排出的热量只有236瓦/平方米,中间有一个辐射差,地面必须通过增温1.2摄氏度,才能达到收支平衡。这就是温室气体导致的增温现象。地球温度平均增长1.2摄氏度,是一个了不得的数字,这样就会导致全球变暖。
②、全球变暖对地球生态有何影响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根据评估报告,我们的地球在过去一百年间温度升高了0.74摄氏度,这一升温看起来并不起眼,然而它却导致了地球生态系统一连串的反映。降水的分布不均导致干旱和洪涝等灾害更加频繁发生,食物和饮用水的供给将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由于海平面的上升和地面下沉,一些沿海低洼地区可能将会被淹没,而这些地方又是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很大、大城市比较集中的地区;热浪也许会在更多的地方出现;气候变化加剧疟疾、血吸虫病和登革热的蔓延;台风的强度和破坏力也许会超过现有的防台抗台建筑标准。人类只拥有一个地球,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任何人都无法逃避。
三、我们应该怎么做?
那么,怎么做才算是低碳生活呢?在生活中,只要你愿意用行为约束自己,改善自己的不良习惯,你就可以成为低碳一族、环保达人。例如,我们在作业中可以注意节约稿纸,正反面书写文字。教室里做到人走灯灭,电扇关。夏季开空调,可以适当调高温度或缩短开机时间,注意密闭门窗,这样可以达到节电的目的。在家使用电脑时启用“睡眠”模式就可以节电50%。此外,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拒绝过度包装,少用一次性制品、一次性饮料瓶。生活垃圾分类,以便回收循环使用。购物使用布袋,尽量少使用塑料袋。用餐自备餐盒,减少白色污染等等,都可以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日常生活中,不同的生活方式描绘了每个人的“碳足迹”,从衣、食、住、用、行都可体现低碳生活。每一件生活用品,大至家电小到玩具、书籍和摆设,每一样物品的生产都要消耗资源和能源,都会带来碳排放。充
1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清华学堂)
清华大学是“清华大学—剑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低碳能源大学联盟”成员。其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不仅有核能研究的硬实力,在太阳能、风能、电池、海水淡化和新材料等方面也很强。院内设有20多个实验室,包括生物质能研究室、新材料研究室等。清华材料学院的研究方向也包括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2华北电力大学:电力行业的根正苗红
由教育部与国家电网等七家电力央企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华北电力大学等九家单位组成的华北电力大学理事会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积极响应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7年7月成立了国内首家“可再生能源学院”,整合各新能源学科力量,逐步形成并深化了“以优势学科为基础,以新兴能源学科为重点,以文理学科为支撑”的“大电力”学科特色办学体系,其中四个基地被列入教育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
3西安交通大学(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英俊济跄,经营四方
西安交大与香港科技大学共同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学院,学院里设有可再生能源系,研究涵盖可再生能源生产和转换,混合动力和系统技术。此外,学校设有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校材料物理与化学系研究领域涵盖能源材料、纳米功能材料等。
4上海交通大学(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JTU):相聚在东海之滨,汲取知识的甘泉
(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
上海交通大学能源研究院包括7个研究所、6个研究中心,研究领域包括太阳能、建筑节能、生物质能、风电及其控制系统、氢能与燃料电池、清洁燃料生产与生物化工转换等。相关研究中心包括与挪威科大联合建立的可持续能源联合研究中心,新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天津大学(Tianjin University,TJU):花堤蔼蔼,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
(天津大学敬业湖夜景)
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下设水利与风能工程研究院、道达海上风电研究院。化工学院下设有多晶硅材料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绿色合成与转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曾成功举办“太阳能电池材料国际研讨会”。此外,学校还设有可持续能源研究中心。
6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大不自多,海纳江河,惟学无际,际于天地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浙江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设有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包括半导体硅材料、半导体薄膜材料、复合半导体材料、微纳结构与材料物理,注重硅材料在光伏电池上的应用。能源工程学院设有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除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研究,还涵盖废弃物高效清洁能源化利用研究、新能源及先进能源系统、生物质液化研究等。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国家已明确醇基燃料为危险化学品。
醇基燃料的生产必须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核发)
醇基燃料的运输必须取得《危化品运输企业资质》(个体运输为非法)。
醇基燃料的储存、使用必须合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无醇燃料其实是一个新词语,在甲醇被国家列为危化品后,无醇燃料才开始出现在市场上,是政府目前大力推行的清洁能源,市场前景很不错,是一种新型可再生能源的燃料,主要取代液化气,天然气,柴油,煤炭,的一种安全,环保,火力猛,高效,节能的产品 安全可靠,使用放心:常温常压下为液体,储存运输用普通铁桶或塑料桶封口即可,使用方便,不含甲醇,不属危险化学品,明火无法直接点燃,不会爆不挥发,是非易燃易爆、无毒无害的安全清洁可再生燃料。无醇燃料比甲醇耐烧3倍,比液化气节约30%以上。
所以建议你使用无醇燃料 这是我们从事实业者的分析, 无醇燃料只需要在当地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就能合法经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