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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房是否应设排烟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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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02:02:30

燃煤锅炉房是否应设排烟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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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3:27:24

燃煤锅炉房应该设排烟天窗的,请看规定: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13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3.2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3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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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3:27:24

燃煤锅炉房算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每年0.25次应当属于第二防雷建筑。

2. 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每年0.05次,小于0.25次时应当属于第二防雷建筑。

详见GB 50057-2010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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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3:27:24
不能。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详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4工艺布置

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

4.4.3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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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燃煤锅炉设置方法

工业锅炉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锅炉房作为供热之源,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生产单位,其职能是供应工厂生产、生活及采暖通风用的蒸汽或热水,当然也有严格的设计规范。在此,和大家普及下这方面的常识。

一、锅炉房的位置选择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2.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

3.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位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7.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二、锅炉房的工艺布置

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

1.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2.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段至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0m。

(2)炉间——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如何布置锅炉房设备

三、锅炉房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系统应力求简洁,减少附件、配件,并要求运行安全可靠,安装、操作和检修便利;

2.锅炉间设备布置要求:应尽量按工艺流程来布置锅炉设备,使蒸汽、给水、燃料、灰渣、空气和烟气等介质的流程简短、通畅,阀门附件少、安全性能高,便于操作和检修;

3.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应考虑扩建和分期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4.锅炉房的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特别是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尽量避免有积聚气体的死角,如不能避免,必须采取局部排风措施。

5.烟道、烟管及烟囱的位置应尽量短,并使每台锅炉受力均衡,一般应使用地上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