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哪些?
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风电、光伏电站、生物质电站、地热能电站和海洋能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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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市场、用户和各相关方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信贷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4、有利于完成国家对下达的节能指标;
5、有利于获得国家各类奖励及财税政策支持,如国家对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组织200-250元的政策补贴,条件是组织必须拥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制度;
6、有利于为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做准备,培养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术性贸易堡垒,甚至可以与国外相互认可,得到外商的青睐,扩大国际营销渠道。
8、有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20068111-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便是一条科学可行的途径。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能源紧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组织内部建立规范的能源管理体系,使能源管理的各项手段和措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项能源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以期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进国家能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实施。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现有的能源管理制度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源节约和鼓励政策、能源标准,如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计量和监测标准等,以及其他的能源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形成规范合理的一体化推进体系,使组织能够科学的强化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组织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组织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由于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只解决了“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主要由执行者凭个人的经验甚至意愿来决定,导致有些节能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系统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的能源管理体系,便能大大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进而提高节能工作整体效果和效率。
(3)有利于及时发现能源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清问题,为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能源管理组织结构提供保障。通过识别节能潜力以及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组织的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
(三)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针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利用系统的思想和过程方法,在明确目标、职责、程序和资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为基础,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引入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能源管理活动持续进行、能源节约的效果不断得以保持和改进。从而实现能源节约的战略目标。
能源管理体系借鉴ISO9000和ISO14000的理念和思想、强调规范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和措施、注重识别和利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能源管理实践和经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 其他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情况及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上有关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如英国能源效率办公室针对建筑能源管理制定的《能源管理指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定的MSE2000《能源管理体系》、瑞典标准化协会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说明》、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丹麦标准协会发布的《能源管理规范》等。此外,韩国也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德国和荷兰也制定了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另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共同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研制三个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欧洲标准,其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2007年初至今,先后在奥地利、泰国和中国召开了3次关于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研讨会,特别是2008年4月在北京由国家标准委(SAC)和UNIDO共同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讨会上,ISO、UNIDO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核心理念、要素、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差异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并就能源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容达成基本共识。这几次重要会议的召开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交流和改进完善的机会。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和巴西共同担任秘书处,由巴西、中国、英国和美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该委员会将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相信这次会议将对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早在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就开始了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究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但由于诸多原因,研究初期并没有正式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在借助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两个课题研究、试点和相关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申请了国家标准立项并获得批准。国家标准正式立项后,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并多次召开工作组讨论会议,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草案”,同时,标准制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大量的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标准和资料并组织消化和理解,并据此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详细过程如下:
1、 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在多年致力于能源政策和规范研究、实施及推广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概念,并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2、 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下,中标认证中心正式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的课题,并完成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3、 2005年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体系研究”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共同承担管理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项的重要课题“资源节约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关键内容正式立项,课题研究确定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要素及相应的规范文件。2007年11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 2006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正式通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前期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06年底确定了标准草案。
5、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标准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6、 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在标准起草和研制的过程中,起草组非常注重国际的动态和趋势,一直与有关国际组织(如ISO,UNIDO)和相关国家(如美国、英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2007年3月、5月和2008年4月,分别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国际研讨会,并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及国际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趋势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 2008年7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条款内容及表述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核心思想
1、全过程控制思想:应用系统理论和过程方法,以低成本、无成本的管理措施,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有机结合,针对组织用能全过程(能源采购、贮存以及使用等)和生产运营全过程(生产运营、管理运用和生活运营),对组织的能源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2、运用PDCA理论:充分运用PDCA理论,借鉴和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节能实践,不断提高组织的能源绩效,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要求内容之一。
3、充分结合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能源管理的特点充分体现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中,努力与现行的能源管理系方法,如能源诊断等技术相结合。
4、充分借鉴现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遵循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惯例、发展趋势和一般要求,借鉴ISO9000、ISO14000等成熟国际管理体系标准的理念和方法,在标准构架、相关表述和要求方面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相协调。
(二)能源管理体系基本概念/构架分析
结合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控制和适用对象等核心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基本管理理念和基本概念/构架的分析如下: 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核心概念 能源管理体系是以“能源”为核心进行控制和管理, 组织通过识别能源因素、确定具体的能源目标和指标,并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因此,能源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能源因素,围绕“产品实现全过程以及减少外部影响所产生的能源消耗”来确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控制范围 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涉及到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能源管理的控制范围也会涉及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与此同时,由于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营(例如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和生活运营(职工食堂/咖啡厅,淋浴房等)也消耗能源、也同样存在节能潜力,因此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虽然组织的能源消耗通常都发生在组织内部,但组织的能源供应商会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产生很显著影响。因此,组织的能源供应商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如果零部件和服务供应商对组织的能源消耗有直接影响,这些供应商通常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控制对象 能源管理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即通过管理,将能源消耗控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该目标包括组织的“纵向比较目标”以及同行业的“横向比较目标”。
在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组织的自身需求,因此,应依据组织的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 控制程度 能源管理在满足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同时,更强调控制的“相对性”,更注重不断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控制方法 能源因素与组织提供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的工艺设备紧密相关,因此,能源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方法同样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另外,能源管理除要控制对能源利用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外,还要更加关注设备以及系统间的合理匹配。 适用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可广泛应用于硬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行业,而软件行业属于微耗能行业,因此应用较少或需要管理的内容较少。
组织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可以实现下列需求:
− 用系统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将现有的政策和措施、能源标准、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等与组织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合理的降低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能够实现所声明的能源方针;
− 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能源因素。 管理绩效 能源管理绩效是指组织对其能源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对能源管理绩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合格与否,更应关注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通过与自身历史情况比较、与同行情况比较,实现“量控”。虽然本标准没有提出具体的能源绩效的要求,但组织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监测、测量和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衡量组织的能源绩效,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能源管理体系模式
标准草案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如图所示:
(二)标准草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能源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分析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如下: 要素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能源方针 能源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宗旨和方向。
在制定能源方针时,强调要对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对遵守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作出承诺。
另外,组织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是能源方针关注的主要方面。 策划 能源管理策划相对比较复杂,首先要识别能源因素和评价出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源目标、指标。最后,要针对所确定的目标、指标及相关能源因素,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基准与标杆 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组织可以依据所确定的基准、标杆(适宜时),进行能源绩效的纵向比较(与历史情况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同时,基准和标杆也是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是指组织所要实现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要求。能源指标是由能源目标所产生,为实现能源目标必须达到的可测量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
同样,能源方针、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共同构成了能源绩效的评价依据。
能源目标通常是定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的能源因素提出总体要求,而能源指标通常是定量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如能源利用率指标、能源节约率指标、系统能源效率指标等。
能源目标和指标通常是“内外结合的比较要求”,主要依据基准、标杆、法律法规、标准等确定。 资源配置 能源管理将资源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个部分,不仅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设备和系统的自身能源利用效率对能源指标的影响即直接又重大,在进行设备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能耗和效率问题。 运行控制 一方面,组织的能源消耗产生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运行控制虽然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部分内容加以阐述,但具体的控制内容应涉及两个方面:
a) 产品和过程设计;
b) 设备、设施配置与控制;
c) 能源采购;
d)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等。 设计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作为运行控制的一部分,应针对产品和过程设计提出有关的能源管理要求。特别是在类似生产流程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考虑生产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的种类、经济性、质量、环境影响、能量平衡等因素,还应重点考虑耗能设备、耗能系统以及各系统间的匹配,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就是说,能源管理对“事前控制”依赖很强。 采购 由于能源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对能源采购提出具体要求。 监视和测量 除一般意义上对能源特性的监测和测量外,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还强调:
− 能源测量:包括利用综合能耗计算、能量平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手段进行的监测和测量;
− 能源绩效评价:组织应定期收集关于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产品、设备和系统的能耗情况,节能新技术,最佳节能实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等,利用这些信息对组织能源绩效作出评价并识别出持续改进的机会。 1. 关于“组织”与“用能单位”
在国家相关能源管理的标准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用能单位”,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现有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的协调,以及与将来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采用了管理体系中比较常用的术语,即“组织”。
2. 关于“能源因素”的定义
本标准界定的能源因素是“在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这与ISO14000中的环境因素的定义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ISO14001中对环境因素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源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本标准没有采用类似的定义,而是直接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能源因素的定义,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能源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更有助于组织改进能源绩效,以及有助于实现组织节能减排的责任和目标。
3. “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定义
这些术语和定义在相应国家标准中并没有比较全面的界定,而且各定义中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对能源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对以上术语及其定义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进行界定,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
4.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要求
由于与ISO9000、ISO14000的控制对象不同,以及针对控制对象所确定的控制要求的有关依据不同,相应的管理体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基准和标杆”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耗指标的确定和测量。本标准针对能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出建立能源管理基准、标杆(适用时)的要求。并要求在设计目标指标时进行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管理基准和标杆划定组织的能源管理基础水平和确立改进的方向。
5. 关于“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 的能源管理要求
鉴于能源管理的特点和建立实施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本标准并没有提出针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能源管理要求。因为已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本标准的主要目标为了降低组织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如果将管理要求延伸到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则需针对产品,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要求,使本标准过于复杂并不利于抓住重点。
6. 关于对“人员资质”要求
考虑到人员资质对组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本标准对操作重点设备的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7. 关于“附录:使用指南”的问题
本标准并未提供一个类似ISO14001那样的一个“使用指南”,主要是标准正文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已经比较清晰,另外,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还将研制一个“实施指南”,严格的讲,对于有些内容的界定很难说清是属于实施指南还是使用指南。所以,对标准使用和实施的内容将在“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8. 关于ISO9000、ISO14000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三者都是运用管理手段、系统思想、过程方法、PDCA途径和持续改进对所控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但由于三个管理体系所对应的核心概念――质量、环境和能源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管理体系的关注点和过程控制方法也不完全不同,因此,所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将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在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体系标准,因此,不论从标准结构、标准的内容都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要充分借鉴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来制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
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第五步:目录申请。
项目并网验收后,拿到电网公司的并网意见单,才可以填报补贴目录申请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新能源指标本次申请编码数量,是可以申请普通新能源汽车数量指标。新能源编码编码是指新能源汽车指标首次申请时产生的一个申请编码,这个编码是会改变的,在参加摇号时会有一个申请序号,代表摇号排队的排序,如果没有中签,则自动参加下一轮的摇号,由此产生新的申请序号。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
太阳能
太阳能一般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太阳能的主要利用形式有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以及光化学转换三种主要方式。广义上的太阳能是地球上许多能量的来源,如风能,化学能,水的势能等由太阳能导致或转化成的能量形式。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新能源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1、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汽车(Blade Electric Vehicles,BEV)是一种采用单一蓄电池作为储能动力源的汽车,它利用蓄电池作为储能动力源,通过电池向电动机提供电能,驱动电动机运转,从而推动汽车行驶。
2、混合动力汽车 混合动力汽车(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是指驱动系统由两个或多个能同时运转的单个驱动系联合组成的车辆,车辆的行驶功率依据实际的车辆行驶状态由单个驱动系单独或多个驱动系共同提供。因各个组成部件、布置方式和控制策略的不同,混合动力汽车有多种形式。
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FCEV)是利用氢气和空气中的氧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在燃料电池中经电化学反应产生的电能作为主要动力源驱动的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实质上是纯电动汽车的一种,主要区别在于动力电池的工作原理不同。一般来说,燃料电池是通过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电化学反应所需的还原剂一般采用氢气,氧化剂则采用氧气,因此最早开发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多是直接采用氢燃料,氢气的储存可采用液化氢、压缩氢气或金属氢化物储氢等形式。
4、氢发动机汽车 氢发动机汽车是以氢发动机为动力源的汽车。一般发动机使用的燃料是柴油或汽油,氢发动机使用的燃料是气体氢。氢发动机汽车是一种真正实现零排放的交通工具,排放出的是纯净水,其具有无污染、零排放、储量丰富等优势。
5、 其他新能源汽车 其他新能源汽车包括使用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的汽车。目前在我国,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常规混合动力汽车被划分为节能汽车。谢谢,望采纳!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