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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炭事业部是个啥单位

舒心的舞蹈
爱听歌的天空
2022-12-29 22:23:52

晋城煤炭事业部是个啥单位

最佳答案
个性的音响
能干的绿茶
2026-04-17 10:00:37

煤炭事业部是公司的专项实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公司制定的开发计划和目标任务,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项目的全面建设,最终实现按质按时交付运营的工作目标。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煤炭事业部应贯彻执行“三控制、两管理、一监督”的管理目标,即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以及对生产安全的监督。

最新回答
勤奋的项链
沉默的鼠标
2026-04-17 10:00:37

煤炭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一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八名(含总工程师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这次机构改革,机关精减九百多人,采取充实和组建若干实体性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及充实现有社团组织等措施,进行分流。

通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适当调整部属公司与事业单位。需调整和新组建的公司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自收自支。

安详的咖啡
俭朴的长颈鹿
2026-04-17 10:00:37

煤炭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和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煤炭市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

(三)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系。

(四)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

(五)按照国家年度煤炭生产、分配和进出口计划,协调煤炭工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监督。培养煤炭工业专业人才。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少数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七)负责政府间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工业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和人才引进。

(八)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

(九)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汇集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科技、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及人才交流等服务。

(十一)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拼搏的帽子
诚心的白云
2026-04-17 10:00:37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https://www.ccgc.cn/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China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Coal Geology)成立于1953年,先后隶属于燃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勘查企业,是煤炭、化工资源勘查及煤炭、化工地质单位的行业管理机构。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辖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省(区)煤炭地质局、专业局(中心、院)、干部学校、《中煤地质报》社等18个直属单位,截止2012年底共有职工49122人,资产总额136亿元。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是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现有职工5万多人,资产规模136亿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煤炭地质发展战略,编制煤炭地质勘查、科技研发、结构调整、教育培训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煤炭地质单位中央预决算编制、国有资产及资本运营与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动态管理、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地质项目工程监理,以及全国煤炭地质资料成果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负责煤炭地质单位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制与修订地质矿产勘查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工作。

愉快的母鸡
典雅的导师
2026-04-17 10:00:37
第一条 为健全煤炭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本规定所称煤炭事业单位,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煤炭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煤炭企业的矿务局局长、独立煤矿的矿长、厂长(经理)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煤炭事业单位的院长、局长等行政负责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作出审计评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审计明确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经营业绩,为全面考查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在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也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第六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审计制度。

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京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实施;

煤炭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煤炭工业部委托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煤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国有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下列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1、利润(或亏损)总额;

2、全员劳动生产率与精简分流人员指标;

3、产品(工程)质量;

4、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指标。

(二)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税利解缴、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遗留问题。

(五)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下列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

1、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是否降低,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新;

2、煤炭生产企业矿井的生产接续是否正常,采区布局是否合理,采掘是否失调。三个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煤炭生产企业煤层配采比例是否合理,资源回采率是否达到煤炭工业部规定,是否浪费国家资源;

4、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是否达到规划目标。

(六)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是否与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相适应,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是否存在较大安全欠帐和不安全隐患。

(七)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八)对外投资的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有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先审计后兑现”和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第八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进行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单位内部改革过程中,是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

1、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单位内部自负盈亏机制和工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2、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构建煤炭企业“三个一”格局的要求,坚持以产定人,严格按照“三条线”进行管理;

3、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结算机制,统一进行经济往来核算;

4、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价格体系,合理核定单位内部价格;

5、是否建立了内部劳务市场,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下岗培训和再就业的用人机制;

6、是否建立了有权威的内部经济仲裁机构,及时协调和评判内部经济纠纷;

7、是否建立健全了自我约束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健全。

(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1、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是否有合理的产品结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3、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能否严格按照煤炭工业部“双控制”方针组织生产;

4、煤炭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炭工业部“三不”政策,千方百计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是否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实施效果如何。

(三)在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方面取得的成绩、效益,有无损失;利用多种经营贴息贷款建设项目的效益及还款能力。

(四)职工收入、职工居住条件的提高和改善情况。

(五)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纪问题。

(六)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

合适的老虎
发嗲的美女
2026-04-17 10:00:37
最近没有,下面这个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成立统一管理山西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将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受煤炭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一个牌子为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是煤炭部的派出机构;一个牌子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

称心的老虎
热心的白羊
2026-04-17 10:00:37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新闻工作的管理,正确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及有关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三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煤炭工业的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报道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五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新闻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果需要建立,要经煤炭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完美的萝莉
心灵美的大米
2026-04-17 10:00: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第三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煤炭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四条 设立煤炭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批准并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后,发给《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五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原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加上工程监理业务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相对固定。第六条 申请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报送下列文件:

1.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

2.设立监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监理单位章程;

4.监理人员技术职称、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监理人员来源情况说明;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还需报送营业执照副本。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国家甲级、煤炭甲级、国家乙级、煤炭乙级和国家丙级。第八条 国家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九条 煤炭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4、应当监理过4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1个一等煤炭或其他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十条 国家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或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煤炭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4、应当监理过4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1个二等煤炭或其他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