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免税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2、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
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再比照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摘自《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1】022号)3、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0号)4、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010号)5、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82号)6、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7、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8、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9、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摘自《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10、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材料应照章征收资源税。(摘自《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11.贵州省内铁路、公路建设中,对红外线以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弃喳用于铺路的部分,免征砂石资源税。公路、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所用的砂石,不属于免征范围,应按税源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源税。铜仁大兴机场红线内取高补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洪家渡水电站红线内取石筑坝所用砂石免交资源税。外购及地上建筑所用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摘自《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砂石资源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第188号)
可。铝板属于有色金属制品税目,铝板可开免税发票。铝单板是指经过铬化等处理后,再采用氟碳喷涂技术,加工形成的建筑装饰材料。氟碳涂料主要是指聚偏氟乙烯树脂(KANAR500),分底漆、面漆、清漆三种。喷涂过程一般分为二涂、三涂或四涂。氟碳涂层具有卓越的抗腐蚀性和耐候性,能抗酸雨、盐雾和各种空气污染物,耐冷热性能极好,能抵御强烈紫外线的照射,能长期保持不褪色、不粉化,使用寿命长。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二、分析详情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1、原油销售额的5%-10%;
2、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3、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4、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7、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涉及多大金额的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开始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财40号文内容,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需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资源税的税目反映征收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共设置7个大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4、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3个子目。
5、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理由:
这些项目都可以从增值税相关条例法规中找到,所以是ABD,具体参照条文如下:
由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部分货物及劳务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
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
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目注释所列自产
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是指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消费者,不包括个体
经营者。
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此条规定不能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相
混淆。
(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十)进口免税品
(1)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
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品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
照实现的销售额,在1998年8月1日前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1998年8
月1日后调减为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
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
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
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④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
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
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
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
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
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
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哇啉酸、丙烯菊酯、百
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
钠、杀早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
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十二)电影拷贝
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十三)黄金
经国务院批准,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
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四)白银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
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
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
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
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
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
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假肢、轮椅、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胶、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十六)边销茶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边销茶,在2000年度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七)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
(十八)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可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
增值税。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九)来料加工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加工企业,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
的增值税。
(二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编辑本段]计税依据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