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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分布式光伏政策

紧张的中心
凶狠的太阳
2022-12-29 22:19:17

屋顶分布式光伏政策

最佳答案
怕孤单的香氛
复杂的冬天
2026-04-17 11:22:19

屋顶分布式光伏推进力度超出预期。

近日,一则署名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截图在网络上流传,引起业内广泛关注。24日上午,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确有此通知。

《通知》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项目申报试点县(市、区)的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告诉第一财经,上述文件对于促进全国分布式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这需要大规模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从开发方式上看,一种是能源集中式开发,远距离通过特高压输送,特点是规模大、效率高、经济性好。另一种就是分布式开发,利用屋顶资源等实现就地消纳,特点是因地取能、靠近负荷中心、分散灵活。

发展进入“平台期”

为什么要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通知》指出,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巨大。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有利于削减电力尖峰负荷,有利于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有利于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措施。

国网上海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先进能源研究中心主任吴鸣认为,四个“有利于”为大面积推广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了战略依据,可以预见这一行业将长期、稳定发展。

“目前,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平台期’。‘十三五’期间,条件好的屋顶大多都装上了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迅速。剩下的是经济性不足、稳定性不足、环境条件不足的屋顶,叠加光伏补贴退坡和物料价格上涨的双重因素,怎么把这一部分屋顶资源调动起来,应该是这项政策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吴鸣说。

具体而言,除了上述的量化要求,对于申报试点地区的条件,《通知》提出了五项要求:首先,具备丰富的屋顶资源,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其次,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有整合各方面资源、以整县方式开发建设的条件第三,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特别是日间电力负荷较大,有利于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保障电力供应中的积极作用第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曾鸣认为,对党政机关建筑屋顶规定的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较高,这有利于推进以当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统一布局,统筹考虑过去发展不协同的因素,产生规模效应,让各类用户、各种能源、各网络结构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通知》还明确,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同时鼓励地方创新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各类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试点县(市、区)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五省已发通知推进试点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5月以来,至少有福建、山东、广东、陕西、江西五省相继发布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5月20日,福建省发改委率先发布《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县集中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所辖县(市、区)为试点地区,结合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光伏惠民等工作,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乡镇、城市住宅集中安装建设启用光伏。

6月3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报送整县(市)推进户用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市原则上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县(市),提出整县(市)试点方案,充分利用农村屋顶、园区屋顶等资源条件开展试点。

此外,6月7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就《关于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提出“十四五”期间山东将规划20GW(吉瓦)(风)光储一体化基地、10GW省外来电可再生能源配套电源基地、10GW乡村分布式光伏、5GW城镇分布式光伏,以及10GW海上风电、500MW(兆瓦)生物质发电,总规模约55.5GW。

业内人士认为,各省近期接连下发文件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一方面与“双碳”目标下的节能减排要求密切相关,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屋顶分布式光伏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探索规模化开发路径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必答题。

2021年一季度全国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显示,我国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252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281万千瓦。这是自2018年上半年后,分布式光伏增量的第二次“反超”。

国家电网公司5月发布的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也特别提到“要支持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发展,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免费服务,加强配电网互联互通和智能控制,发挥微电网就地消纳分布式电源、集成优化供需资源作用”。

最新回答
外向的台灯
现代的彩虹
2026-04-17 11:22:19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冷傲的鸵鸟
大胆的大米
2026-04-17 11:22:19

从今日起,我市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意见建议。

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立足天津的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塑造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目前,《规划》已形成阶段性成果。为让公众充分了解《规划》内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采用网站、媒体和现场等方式同步进行。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或公众 号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记者 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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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图)公开征求意见稿

区位示意图 (图1) 图片/市规划资源局提供

建设中的海河柳林地区规划效果图 摄影/张磊

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立足天津的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塑造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目前,《规划》已形成阶段成果。为让公众充分了解《规划》内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共30天。公示采用网站、媒体和现场等方式。

网站及媒体公示: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http://www.tj.gov.cn/)、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http://ghhzrzy.tj.gov.cn/)、“天津规划自然资源”公众 号、天津日报等。

现场公示:天津市规划展览馆(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30号,电 话:24455937)

邮寄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体规划处(请在信封或邮寄名称上标注“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tjsgtkjztgh@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宋晓然 牛帅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谋划津沽大地发展新篇章!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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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天津东邻渤海、北枕燕山,自古就是京畿重地、河海要冲,以“天子渡口”得名建城,海河蜿蜒穿城而过,盘山磅礴伫立京东,作为中国北方工业的发祥地,深厚坚实的产业基础与祥和宜居的城市生活相得益彰,造就了天津豪情勇毅、开放包容的城市气质。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天津作为京津冀城市群的重要引擎,“一带一路”建设的海陆交汇枢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质量编制了《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空间用途管制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我市未来城市空间布局发展总的规定。《规划》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安全、生态、功能、产业、交通等方面协同;落实“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世界一流的绿色智慧港口,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动天津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为体现《规划》的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我市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组织高水平科研院所,开展了自然资源管控与治理、城乡融合、城市灾害和风险评估等10多项专题研究;同步开展了市、区、乡镇、村庄规划和近50项与空间有关的专项规划编制;建立了全市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搭建了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规划定位和目标愿景

(一)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天津市域范围,海陆总面积约13671平方公里。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二)战略定位与目标愿景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承担国家使命与时代担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对天津提出的要求,提出天津未来的战略定位是“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京津联动,共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响应市民对天津未来发展愿景和需求,提出天津城市发展的目标愿景为“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发展的重要引擎,生态引领、创新竞进、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对接天津市“十四五”规划,提出阶段目标为:至2025年,生态引领、创新竞进、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35年,生态引领、创新竞进、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初步建成,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50年,生态引领、创新竞进、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全面建成,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典范城市。

(三)城市规模

根据国务院下达的42.2亿立方米水资源红线要求,考虑未来海水淡化利用的优势条件,结合区域城镇化发展态势,充分发挥天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引擎地位,提出2035年天津市规划人口控制在2000万左右。

二、落实国家战略,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一)落实区域协同战略,共建京津冀世 界级城市群

把握天津作为区域发展战略的引擎地位,强化区域服务与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城市发展战略格局。一是强化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首都地区安全格局。从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等方面提出规划策略,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求;二是构建“1 N”天津都市圈。联动唐山、廊坊、沧州等城市,打造五个跨界示范区,形成多中心、网络化协同发展格局,发挥天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三是深化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进一步深化“一基地三区”内涵,保障承载空间落位,引导高新企业向京津滨廊道集聚,打造区域创新走廊;四是推动建设“轨道上的京津冀”。打通“天”字形客运通道,与北京共建国 家级铁路枢纽。构建区域货运环线,建设区域铁路货运组织中心。推进京津冀世 界级城市群建设和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图1)

(二)落实“双循环”战略,打造世界一流港口

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充分发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的作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建“一带一路”。一是打造京津、津冀开放“大通道”。联通京津冀及“三北”地区,辐射东北亚、连通欧日韩,提升国际航运核心区功能,拓展航运服务辐射范围,强化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二是优化港区布局,实施“北集南散,北优南拓”的总体空间布局策略。进一步集聚国际船舶代理、海洋科研科技等功能,推动自贸区升级。三是坚持港城共荣,科学划定港城边界,化解港城矛盾。

(三)落实“双碳”目标战略,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立足我市“一基地三区”城市战略定位,以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指标为指导,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契机,多策并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一是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二是落实刚性管控要求,增加可再生能源比例、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等规划约束性指标。三是加强规划引导,明确对再生能源利用、工业园区转型、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一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粮食生产能力。统筹空间布局,统筹生产要素,统筹城市乡村发展,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提升人居环境,建设全域美丽乡村。优化乡村布局,推动村庄未来差异化发展,注重完善公共服务,提升改善村庄公共空间环境,保护乡村文化与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三是探索乡村振兴的土地政策,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结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产业项目。

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 (图2)

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图3)

生态空间布局规划图 (图4)

农业空间布局规划图 (图5)

城镇体系规划图 (图6)

鸟瞰中心城区

三、坚持生态优先,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塑造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充分对接京津冀生态体系,构建“三区两带中屏障、一市双城多节点”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图2)

“三区”即北部盘山—于桥水库—环秀湖生态建设保护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北三河生态湿地保护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生态湿地保护区;“两带”即西部生态防护带和东部国际蓝色海湾带;“中屏障”则指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一市”即中心城市,是城市功能集聚的主体地区;“双城”指津城和滨城;“多节点”即武清城区、宝坻城区、静海城区、宁河城区、蓟州城区。

通过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的塑造,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优化要求,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升城市紧凑度,防止城市蔓延连绵发展。

(二)统筹三线划定管控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强化底线约束,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绘制天津市域国土空间发展“一张蓝图”。(图3)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现状、城市发展、生态建设等因素,进一步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质保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在对现行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开展评估优化的基础上,应保尽保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科学测算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各区未来发展重点,上下联动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提升城镇建设用地土地绩效,集约节约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

(三)优化提升四类国土空间

在框定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形成绿色屏障、淀泊风光的生态空间;乡村振兴、绿色现代的农业空间;双城引领、产城融合的城镇空间;以及港湾辉映、三湾引领的海洋空间。(图4、图5、图6)

一是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前提,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对接京津冀生态体系,加强南北生态空间的联通性,构建绿色屏障、淀泊风光的生态空间,形成“三区两带中屏障、七廊五湖四湿地”的市域生态安全格局。二是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约束,严格保护农业空间,优先划定优质集中连片耕地,因地制宜布局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做优做强现代都市型高效农业,构建乡村振兴、绿色现代的农业空间,形成“一带、三区”的现代农业总体格局。三是着力提升城市空间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构建双城引领、产城融合的城镇空间,形成规模合理、功能完善的“2—5—5—N”城镇体系。四是优化陆海功能分区,按照陆海统筹、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路,形成北部生态旅游、中部港口航运、南部综合利用的海域空间格局。划定天津市海洋“两空间一红线”,即海洋生态空间、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松紧适度的海域空间管控。

二级主体功能分区图 (图7)

津城、滨城空间结构规划图 (图8)

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分区图 (图9)

滨海新区泰丰公园

(四)构建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分区体系

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突出天津特色,按照层层深化、逐级打开的思想,构建三级主体功能区体系。一级主体功能区衔接重大平台,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发展区和海洋发展区四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农产品主产区划分为农田保护区和乡村发展区,以耕地保护、农产品生产和乡村振兴为主体功能;将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以生态涵养、保护和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将城市化发展区划分为城镇发展区和其他建设区,以服务城镇人口、开展城镇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为主体功能;将海洋发展区划分为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和海洋预留区,以保育海洋生态环境和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为主体功能。(图7)

四、强化内涵提升,推动“双城”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

构建“双城、双轴、中屏障”的城市空间结构。“双城”指现代活力津城和创新宜居滨城,“双轴”指魅力海河轴和蓝色海湾轴,“中屏障”即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图8)

津城、滨城共同构成面向国内扇面、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以及面向国际扇面、服务国际循环的战略链接,共同承担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商贸中心城市目标功能。津城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海河文化为特色、兼容并蓄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大量科研教育机构集聚以及较为完善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未来津城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成为以综合性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主导,配套完善的紧凑活力城区和宜居宜业的城区。滨城的优势在于以海洋文化和改革开放创新为特色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科研教育机构聚集,在电子信息、航天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产业以及重化工业等方面有着雄厚的发展潜力。未来滨城要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配套能力,强化创新功能培育,集聚创新资源;突出滨城港口优势,科学划定港城边界,重点保障港口航运的用海需求,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成为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城和区域创新引擎。

(二)加强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在津城、滨城中间地带规划736平方公里的生态屏障区,构建“三区两带中屏障”的生态格局,构筑南北联通的津沽绿色森林屏障,融入京津冀环首都生态屏障带,优化区域生态格局,避免城市连绵发展,倒逼城市结构优化,形成“双城紧凑、中部生态”的新发展格局,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津城与滨城之间绿色生态屏障规划建设,打造京津冀东南部生态屏障、环首都生态护城河,进一步促进“双城”格局形成,呈现“水丰、绿茂、成林、成片”景观的生态资源富集“绿谷”,引领转型发展的“绿峰”。(图9)

五、促进制造业立市,推进产业创新升级

以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为导向,着力构建“1 3 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新动能引育,着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加速京津协同互动,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向京津滨廊道集聚,打造“京津滨创新走廊”,形成京津“智造新干线”。

引导制造业布局优化,向园区集中。引导传统制造业和一般制造业从园区外零散地区、生态地区有序退出,向园区集中,为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腾挪与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园区平台整合整治。同时,以工业用地为主划定工业区块控制线,作为工业用地最为集中区域,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鼓励混合用地供给,划定双创区块控制线,控制和保护以研发、科技服务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促进双创要素集聚,保障创新创意经济发展。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示意图 (图10)

历史文化保护格局图 (图11)

铁路系统规划图 (图12)

津城海河夜景

六、以人民为中心,优化配置要素资源

本次《规划》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国土作为重要规划任务。

(一)建立包容友好的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分层级、全类型的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全面分析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现存的问题,找出短板和不足,构建覆盖城乡的“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级”四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明确配置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二是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结合各区域人口规模特征和现状,合理集中布局五类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公共服务中心的四个层级,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完善服务覆盖网络。三是建设公共服务城乡共享的城镇圈。以城乡共享的“城镇服务圈”作为外围地区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强化交通网络支撑,城镇服务圈内通勤出行时间控制在30—40分钟,有效配置公共服务资源,集就业、生活、服务为一体。四是营造服务与人群结构相匹配的生活圈。以社区生活圈作为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满足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建立15分钟步行可达的全覆盖“社区生活圈”,配置日常基本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提升群众生活的“舒适度”。(图10)

(二)塑造中西交融、河海津沽的人文魅力体系

全面梳理了历史文化资源,构建了“一城、双区、四带、多点”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格局。进一步推动历史城区保护与复兴,强化整体保护。挖掘蓟州、滨海两片历史文化资源区,拓展保护对象。加强大运河、长城、海河以及海洋四条文化带保护和利用,构筑京津文化高地。突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同时运用城市设计塑造我市“大气、文雅、精致、有品位”的城市建设风貌。(图11)

(三)建设双港提升、网络开放的综合交通体系

突出天津背倚京津冀世 界级城市群、面向东北亚的区域门户作用,以及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海陆交汇枢纽的交通区位优势,从对外开放、服务人民、高效集约发展、保护环境等角度,提出建成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体系的发展目标。重点发挥天津港服务区域功能,提升海港国际航运核心区功能,构建“京津冀开放大通道”。全面提升空港辐射能力,塑造服务京津冀、链接洲际的综合性航空枢纽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形成对外构建畅联京冀、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广域综合交通体系。(图12)

重点构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四网融合的全出行链轨道交通服务体系,强化轨道交通对津滨双城联动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津城”“滨城”间快速轨道交通联系,实行大站快车服务双城主要功能地区的交通出行,力争实现津滨双城核心区之间20分钟直达。实现交通与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充分协同、高度融合,支撑京津冀世 界级城市群建设。

七、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综合韧性

以构建京津冀地区大安全格局、保障首都安全为指导思想,以构建安全韧性城市为目标,通过灾害风险评估,科学辨识影响城市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风险因素,针对天津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危化品风险、海平面上升、地面沉降、卫生防疫风险等问题提出规划措施,提升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落实划定重要蓄滞洪区范围线、重大风险源集中安全控制线和城市防洪保障线、沿海防潮保障线等城市安全保障线,加强城市对于安全风险的抵抗能力。强化防疫减灾体系建设,划定城区避难及隔离场所。建立“两心多点”防疫医疗体系,加强防疫场所规划建设。加强应急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划定城市安全控制线,加强城市对于安全风险的抵抗能力。

八、加强实施监督,构建空间治理体系

一是构建规划体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关要求,构建符合天津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了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点。二是做好规划传导。明确各级规划传导内容,分解规划传导指标,加强底线管控,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三是探索配套政策体系。在农林复合的空间利用模式、耕地修复整备区制度、城市存量更新用地奖惩机制、城市空间战略留白机制、乡村振兴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促进国土空间优化,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四是完善实施监督体系。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紧张的蜻蜓
虚心的眼睛
2026-04-17 11:22: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健忘的未来
发嗲的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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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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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