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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魁梧的缘分
无奈的树叶
2022-12-29 22:14:30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最佳答案
着急的黑猫
优雅的牛排
2026-04-17 12:43: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绿色建材的应用;

(八)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最新回答
彩色的世界
笑点低的奇迹
2026-04-17 12:43:52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

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

个性的秋天
活力的眼睛
2026-04-17 12:43:52

想要在建筑领域节能环保,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绿色建筑

那么什么是绿色建筑呢?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 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我国建筑业已成为耗能最多的行业,在节能减排背景下,发展绿色建筑成为大势所趋。为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推广绿色建材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具体而言,绿色建筑应当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太阳 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采用节水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等。

如山西省2022年9月28日通过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就提出: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2)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 指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监理方案。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相关标准 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例如,各建科院、建筑工程检测单位、生产厂家、太中院校科研检测单位都会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系统来检测相关项目。

美好的万宝路
傲娇的流沙
2026-04-17 12:43: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魁梧的胡萝卜
简单的电源
2026-04-17 12:43:52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65号)和《中共南京市玄武区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玄委字〔2010〕68号),设立区住房和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保障的责任。中共南京市玄武区委住房和建设局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区住房和建设局合署办公。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中共南京市玄武区委住房和建设局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与建设、房产管理、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事业的责任。

参与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等区域规划,牵头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

归口管理区级城建奋斗目标。加强重点工程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二)协调组织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使用。

(三)负责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业务部门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市场。

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全区房屋结构变动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小区出新、房屋整治、危旧房改造工作。

负责对全区直管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管理,办理接管、出售与使用权变更等管理工作。落实历史遗留的私房政策及宗教房产的清查处理工作。

(四)承担政策下达的拆迁任务和建设单位的委托拆迁,对全区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协调各开发单位的拆迁、施工、竣工、房屋接管过程的矛盾。

(五)负责全区出租房屋的备案、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税收代征、政策宣传及出租户的日常排查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区房产经纪机构和房产经纪执业人员资格年检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市政道路、河道、园林、绿化、环卫、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的责任。编制城建投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和审计决算等工作。

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项目建设。配合市级项目、牵头区级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七)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建工程报建和招投标活动。

审批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含区属单位)及城镇居民、农民的建房申请,并对审批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贯彻执行城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住建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网络相关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指导建筑节能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

(十)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负责市、区住房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资金筹措工作,合理调度资金。

(十一)参与市公用应急抢险的职责,参与公用事业中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区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配合辖区内防汛防台工作。

(十三)领导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以及统战、社团、职工教育、共青团等工作。

负责系统应急管理及安全工作,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承担系统法制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负责局机关干部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机构编制、人事等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清脆的往事
粗犷的小海豚
2026-04-17 12:43:52
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上表示,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推动组团式发展,加强生态廊道建设,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加强既有建筑拆除管理。二是建设绿色低碳社区,加强完整社区建设,构建15分钟生活圈。三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长情的芝麻
轻松的大地
2026-04-17 12:43:52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冷傲的中心
成就的小松鼠
2026-04-17 12:43:52
10月25日,国新办举行《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发布会。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田国民介绍,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绿色建筑面积达到了66.45亿平方米。但是绿色建筑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技术要求落实还不够不充分、地域发展还不够不平衡、市场推动机制还不够不完善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的共享机制,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等。

我们认为,推动高水平绿色建筑发展,是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抓手。下一步,住建部将按照意见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占比。二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在适宜气候区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三是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四是加强建筑运行的管理,降低建筑运行的能耗。

优秀的大碗
过时的宝马
2026-04-17 12:43:52
最全的如下

一批建筑

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示

省市

示范小区名称

技术类别

示范面积(万m2)/光电(KWP)

北京

鲁迅文化园

地下水源热泵

15

61580部队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土壤源热泵

13.8

鑫福里小区热泵集中供暖工程

地下水源、污水源

12.56

北工大软件园研发培训区污水源热泵工程

污水源热泵

6.1

建研科技园

土壤源、太阳能采暖制冷

2.16

北京奥运村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城市污水源

15

内蒙

民生花园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

3.1

赤峰国际会展中心

地下水源热泵、太阳能热水

3.1

呼和浩特市新农村建设项目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供热

15

内蒙古财政、发展大厦

土壤源热泵

10.4

北方联合电力住宅小区

地下水源热泵

15

辽宁

城建北陵生活园地下水源热泵工程

地下水源热泵

15

辽宁省人民医院病房楼

地下水源热泵

10

星海湾商务区

海水源热泵

15

北海热电厂再生水利用水源热泵工程

污水源热泵

15

山东

皇明节能示范小区

太阳能综合

5

德州信誉·新湖春天

太阳能热水、地下水源热泵

6.35

威海市民文化中心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7.1/300KWP

青岛鲁能领秀城海水/污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示范工程

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15

青岛石老人生态旅游健身区项目

海水源热泵、太阳能热水

15

深圳

拓日工业园

太阳能光电

300KWP

深圳市无害化处理厂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83KWP

深圳市体育新城安置小区

太阳能热水

15

泉顺通工业园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2.4/128KWP

建科大楼

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77.9KWP

2010二批

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揭晓 阵容增大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了解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评审结果已揭晓,全国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等18个城市获批进行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48个县获批进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

据介绍,此次评审是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的,申报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6月10日截止,每个省(市区)申请示范的地级市不超过2个,示范县不超过3个。

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实施效果,此次评选支持的重点为:具备良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及应用条件的地区;应用项目落实、应用技术先进适用、示范性强的地区;已落实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地方形成了良好工作格局的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能效检测、项目管理体系相对健全的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是可再生能源推进工作的必要阶段,是单个项目示范形成集中连片效应的发展必然。去年共批准示范城市25个、示范县38个。该项示范在极大程度上带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水平。

难过的小鸽子
怕孤单的面包
2026-04-17 12:43:52
全文 1940 字,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 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