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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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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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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市场、用户和各相关方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信贷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4、有利于完成国家对下达的节能指标;

5、有利于获得国家各类奖励及财税政策支持,如国家对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组织200-250元的政策补贴,条件是组织必须拥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制度;

6、有利于为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做准备,培养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术性贸易堡垒,甚至可以与国外相互认可,得到外商的青睐,扩大国际营销渠道。

8、有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20068111-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便是一条科学可行的途径。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能源紧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组织内部建立规范的能源管理体系,使能源管理的各项手段和措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项能源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以期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进国家能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实施。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现有的能源管理制度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源节约和鼓励政策、能源标准,如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计量和监测标准等,以及其他的能源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形成规范合理的一体化推进体系,使组织能够科学的强化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组织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组织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由于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只解决了“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主要由执行者凭个人的经验甚至意愿来决定,导致有些节能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系统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的能源管理体系,便能大大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进而提高节能工作整体效果和效率。

(3)有利于及时发现能源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清问题,为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能源管理组织结构提供保障。通过识别节能潜力以及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组织的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

(三)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针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利用系统的思想和过程方法,在明确目标、职责、程序和资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为基础,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引入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能源管理活动持续进行、能源节约的效果不断得以保持和改进。从而实现能源节约的战略目标。

能源管理体系借鉴ISO9000和ISO14000的理念和思想、强调规范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和措施、注重识别和利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能源管理实践和经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 其他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情况及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上有关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如英国能源效率办公室针对建筑能源管理制定的《能源管理指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定的MSE2000《能源管理体系》、瑞典标准化协会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说明》、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丹麦标准协会发布的《能源管理规范》等。此外,韩国也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德国和荷兰也制定了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另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共同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研制三个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欧洲标准,其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2007年初至今,先后在奥地利、泰国和中国召开了3次关于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研讨会,特别是2008年4月在北京由国家标准委(SAC)和UNIDO共同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讨会上,ISO、UNIDO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核心理念、要素、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差异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并就能源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容达成基本共识。这几次重要会议的召开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交流和改进完善的机会。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和巴西共同担任秘书处,由巴西、中国、英国和美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该委员会将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相信这次会议将对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早在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就开始了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究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但由于诸多原因,研究初期并没有正式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在借助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两个课题研究、试点和相关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申请了国家标准立项并获得批准。国家标准正式立项后,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并多次召开工作组讨论会议,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草案”,同时,标准制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大量的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标准和资料并组织消化和理解,并据此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详细过程如下:

1、 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在多年致力于能源政策和规范研究、实施及推广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概念,并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2、 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下,中标认证中心正式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的课题,并完成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3、 2005年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体系研究”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共同承担管理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项的重要课题“资源节约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关键内容正式立项,课题研究确定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要素及相应的规范文件。2007年11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 2006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正式通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前期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06年底确定了标准草案。

5、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标准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6、 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在标准起草和研制的过程中,起草组非常注重国际的动态和趋势,一直与有关国际组织(如ISO,UNIDO)和相关国家(如美国、英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2007年3月、5月和2008年4月,分别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国际研讨会,并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及国际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趋势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 2008年7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条款内容及表述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核心思想

1、全过程控制思想:应用系统理论和过程方法,以低成本、无成本的管理措施,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有机结合,针对组织用能全过程(能源采购、贮存以及使用等)和生产运营全过程(生产运营、管理运用和生活运营),对组织的能源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2、运用PDCA理论:充分运用PDCA理论,借鉴和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节能实践,不断提高组织的能源绩效,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要求内容之一。

3、充分结合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能源管理的特点充分体现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中,努力与现行的能源管理系方法,如能源诊断等技术相结合。

4、充分借鉴现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遵循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惯例、发展趋势和一般要求,借鉴ISO9000、ISO14000等成熟国际管理体系标准的理念和方法,在标准构架、相关表述和要求方面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相协调。

(二)能源管理体系基本概念/构架分析

结合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控制和适用对象等核心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基本管理理念和基本概念/构架的分析如下: 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核心概念 能源管理体系是以“能源”为核心进行控制和管理, 组织通过识别能源因素、确定具体的能源目标和指标,并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因此,能源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能源因素,围绕“产品实现全过程以及减少外部影响所产生的能源消耗”来确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控制范围 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涉及到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能源管理的控制范围也会涉及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与此同时,由于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营(例如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和生活运营(职工食堂/咖啡厅,淋浴房等)也消耗能源、也同样存在节能潜力,因此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虽然组织的能源消耗通常都发生在组织内部,但组织的能源供应商会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产生很显著影响。因此,组织的能源供应商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如果零部件和服务供应商对组织的能源消耗有直接影响,这些供应商通常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控制对象 能源管理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即通过管理,将能源消耗控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该目标包括组织的“纵向比较目标”以及同行业的“横向比较目标”。

在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组织的自身需求,因此,应依据组织的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 控制程度 能源管理在满足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同时,更强调控制的“相对性”,更注重不断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控制方法 能源因素与组织提供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的工艺设备紧密相关,因此,能源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方法同样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另外,能源管理除要控制对能源利用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外,还要更加关注设备以及系统间的合理匹配。 适用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可广泛应用于硬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行业,而软件行业属于微耗能行业,因此应用较少或需要管理的内容较少。

组织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可以实现下列需求:

− 用系统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将现有的政策和措施、能源标准、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等与组织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合理的降低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能够实现所声明的能源方针;

− 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能源因素。 管理绩效 能源管理绩效是指组织对其能源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对能源管理绩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合格与否,更应关注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通过与自身历史情况比较、与同行情况比较,实现“量控”。虽然本标准没有提出具体的能源绩效的要求,但组织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监测、测量和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衡量组织的能源绩效,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能源管理体系模式

标准草案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如图所示:

(二)标准草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能源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分析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如下: 要素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能源方针 能源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宗旨和方向。

在制定能源方针时,强调要对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对遵守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作出承诺。

另外,组织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是能源方针关注的主要方面。 策划 能源管理策划相对比较复杂,首先要识别能源因素和评价出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源目标、指标。最后,要针对所确定的目标、指标及相关能源因素,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基准与标杆 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组织可以依据所确定的基准、标杆(适宜时),进行能源绩效的纵向比较(与历史情况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同时,基准和标杆也是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是指组织所要实现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要求。能源指标是由能源目标所产生,为实现能源目标必须达到的可测量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

同样,能源方针、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共同构成了能源绩效的评价依据。

能源目标通常是定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的能源因素提出总体要求,而能源指标通常是定量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如能源利用率指标、能源节约率指标、系统能源效率指标等。

能源目标和指标通常是“内外结合的比较要求”,主要依据基准、标杆、法律法规、标准等确定。 资源配置 能源管理将资源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个部分,不仅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设备和系统的自身能源利用效率对能源指标的影响即直接又重大,在进行设备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能耗和效率问题。 运行控制 一方面,组织的能源消耗产生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运行控制虽然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部分内容加以阐述,但具体的控制内容应涉及两个方面:

a) 产品和过程设计;

b) 设备、设施配置与控制;

c) 能源采购;

d)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等。 设计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作为运行控制的一部分,应针对产品和过程设计提出有关的能源管理要求。特别是在类似生产流程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考虑生产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的种类、经济性、质量、环境影响、能量平衡等因素,还应重点考虑耗能设备、耗能系统以及各系统间的匹配,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就是说,能源管理对“事前控制”依赖很强。 采购 由于能源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对能源采购提出具体要求。 监视和测量 除一般意义上对能源特性的监测和测量外,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还强调:

− 能源测量:包括利用综合能耗计算、能量平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手段进行的监测和测量;

− 能源绩效评价:组织应定期收集关于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产品、设备和系统的能耗情况,节能新技术,最佳节能实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等,利用这些信息对组织能源绩效作出评价并识别出持续改进的机会。 1. 关于“组织”与“用能单位”

在国家相关能源管理的标准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用能单位”,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现有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的协调,以及与将来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采用了管理体系中比较常用的术语,即“组织”。

2. 关于“能源因素”的定义

本标准界定的能源因素是“在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这与ISO14000中的环境因素的定义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ISO14001中对环境因素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源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本标准没有采用类似的定义,而是直接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能源因素的定义,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能源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更有助于组织改进能源绩效,以及有助于实现组织节能减排的责任和目标。

3. “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定义

这些术语和定义在相应国家标准中并没有比较全面的界定,而且各定义中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对能源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对以上术语及其定义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进行界定,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

4.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要求

由于与ISO9000、ISO14000的控制对象不同,以及针对控制对象所确定的控制要求的有关依据不同,相应的管理体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基准和标杆”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耗指标的确定和测量。本标准针对能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出建立能源管理基准、标杆(适用时)的要求。并要求在设计目标指标时进行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管理基准和标杆划定组织的能源管理基础水平和确立改进的方向。

5. 关于“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 的能源管理要求

鉴于能源管理的特点和建立实施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本标准并没有提出针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能源管理要求。因为已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本标准的主要目标为了降低组织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如果将管理要求延伸到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则需针对产品,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要求,使本标准过于复杂并不利于抓住重点。

6. 关于对“人员资质”要求

考虑到人员资质对组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本标准对操作重点设备的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7. 关于“附录:使用指南”的问题

本标准并未提供一个类似ISO14001那样的一个“使用指南”,主要是标准正文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已经比较清晰,另外,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还将研制一个“实施指南”,严格的讲,对于有些内容的界定很难说清是属于实施指南还是使用指南。所以,对标准使用和实施的内容将在“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8. 关于ISO9000、ISO14000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三者都是运用管理手段、系统思想、过程方法、PDCA途径和持续改进对所控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但由于三个管理体系所对应的核心概念――质量、环境和能源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管理体系的关注点和过程控制方法也不完全不同,因此,所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将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在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体系标准,因此,不论从标准结构、标准的内容都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要充分借鉴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来制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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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芹菜
眯眯眼的荔枝
2026-04-17 20:16:46

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改变和发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光伏发电技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1.1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

是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交流配电柜、太阳跟踪控制系统等设备组成。

1.2光伏发电系统的分类

1.2.1光伏发电系统按照是否并网可分为: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和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1.2.2光伏发电系统按照场地条件可分为:地面式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山地光伏发电系统、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思路、管理体系和管理目标

2.1总体思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机制的基础上,重点抓安全技术管理、施工标准化管理、班组建设和员工培训等工作。

2.2 安全管理体系

2.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1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建立多层级的梯级安全防护管理体系,体系覆盖到施工班组的每一名工人。

2.2.1.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分管、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2.2.2安全教育与培训

2.2.2.1安全培训要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2.2.2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

2.2.2.3安全培训常态化,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重点剖析各种生产事故案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2.2.4有针对性地结合生产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做什么就培训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

2.2.2.5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培养操作者的安全自觉性。

2.2.2.6安全培训要形成记录,各种形式、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都应把时间、内容等清楚地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上。

2.2.3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

2.2.3.1各级安全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要掌握现场的安全动态,使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形成常态。

2.2.3.2安全检查应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2.2.4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2.2.4.1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

2.2.4.2施工人员不得违规操作,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员工有权利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指令。

2.2.4.3极端天气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必要时停止施工。

2.3 EHS管理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施工生产“零事故”。

三、 屋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管理

3.1分布式光伏电站特点

分布式光伏电站通常是指利用分散式资源,装机规模较小的、布置在用户附近的发电系统,它一般接入低于35千伏或更低电压等级的电网。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如果没有公共电网支撑,分布式系统就无法保证用户的用电可靠性和用电质量。

3.2屋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

鉴于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大多施工在已有建筑物的屋顶,所以在安全管理中需要重点控制以下安全管理内容:

3.2.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2.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

3.2.1.2工具和材料等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放置稳固,禁止高空抛物和高空落物。

3.2.1.3施工人员应体检合格,有心脏病、恐高症、高血压等病症者,严禁参与施工。严禁施工人员酒后施工。

3.2.1.4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3.2.1.5屋面有采光带时需要做好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不得违规踩踏。

3.2.1.6屋面运输施工材料及组件时,按照规定的施工通道行走。施工通道应做好防护措施,禁止有影响原有屋面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的行为。

3.2.1.7施工人员在没有临边防护的高处作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生命线,且正确佩戴并系好安全带。

3.2.2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2.1脚手架施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周转性施工材料,如脚手架、扣件等,应把好采购关,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②搭设脚手架应制定脚手架搭设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技术交底搭设高度超过15m以上的施工脚手架、特殊脚手架需要单独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③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架子工操作。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管、扣件、脚手板是否完好。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脚手管,严禁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及断裂、有疤节的脚手板。

④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设安全警示围栏,严禁上下或水平抛掷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3.2.2.2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梯子及安全防护网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在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3.2.2.3在通道上方应加装硬制防护顶,通道应避开上方有作业的地区。

3.2.3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3.1起重作业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其灵敏有效。

3.2.3.2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

3.2.3.3禁止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3.2.3.4起重设备应有防范倾覆措施。因为大风来时往往很快,可以反应的时间很短,预警较困难。所以应有加强起重设备防倾覆的警示性,风力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3.2.3.5起吊的设备应尽快分散,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吊装平台上。

3.2.3.6起重吊运的材料或设备不得在已有建筑屋面集中堆放,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分散堆放,并对屋面进行防护。

3.2.4支架安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4.1加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违章行为。

3.2.4.2特种作业如电焊工、电工、高压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等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2.4.3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做到灵敏有效。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避免误操作,以防止机械伤害的发生。

3.2.4.4电线、电缆、电焊机具等应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

3.2.4.5电焊机应设置电流保护装置和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的长度不能大于5m。

3.2.5临时用电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2.5.1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用电相关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并执行审批手续。

3.2.5.2临时用电配电箱、用电设备等施工区域应做好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临时用电采用TN-S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3.2.5.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保温材料、各种油类、氧气瓶、乙炔瓶等按规定放置,并保持距离。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3.2.5.4动火作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要做好对原有屋面和设施的保护。

四、山地光伏电站安全管理

4.1山地光伏电站的特点

山地光伏电站一般是依山而建,依据山体本身的坡度和原有地质条件,在尽量不破坏原有地质环境的情况建设施工。

4.2山地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

因山体地质条件、坡度、气候条件等影响,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

4.2.1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

4.2.1.1因山体坡度大小不一,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机械性能参数,控制机械运行稳定和安全。

4.2.1.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并经过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

4.2.1.3施工机械施工期间,要设置警戒区域,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4.2.1.4施工机械用电、燃料等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4.2.2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要求

4.2.2.1施工人员在山坡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鞋、安全马甲、安全帽和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2.2.2施工人员在大于30度的山坡施工中必须设置生命线,避免滑落摔伤。

4.2.2.3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2.3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要求

4.2.3.1做好气象统计工作,及时关注了解下雨、大风等特殊天气。

4.2.3.2雨季施工或下雨前后,要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复核工程实体荷载和施工荷载对山体的影响,避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如果地质条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在做好地基处理等加固措施后方可开始施工。

4.2.3.3大风天气应做好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防风措施,防止因其顺坡滚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2.3.4做好高温天气施工人员的防暑保护措施,并适当调整施工时间以避开高温时段。

搞怪的八宝粥
善良的羽毛
2026-04-17 20:16: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沉默的朋友
虚心的小鸽子
2026-04-17 20:16:4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友好的汽车
乐观的画笔
2026-04-17 20:16: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魔幻的身影
害怕的老师
2026-04-17 20:16:46
我国在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上有所进展,但由于能源所有结构的影响,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除煤炭消费下降之外,其他能源种类均有所增长,其中以石油增长为最快,天然气最慢。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与尊重自然规律相结合,努力为人类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对资源的使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与能源燃烧相关的空气污染使中国40%的国土受到酸雨的威胁,100多个城市雨水的PH值都非常低.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2020年中国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量将分别超过4000万吨和3500万吨。因此,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力弱、能源利用率低的国家来说,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控制石油消费量增加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使单位GDP的石油消耗减少。要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把节约用油作为国家石油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节约型的石油消费模式。为此,必须积极加快技术进步,节油降耗;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压缩高耗油产业,淘汰高耗能设备,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消费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要高度重视完善石油安全管理体系。面对石油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协调能源政策、主管能源的机构,也迫切需要出台一些协调一致的针对能源安全的法律法规,鼓励节油,抑制无效、低效的石油消费。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石油替代能源开发和利用法》,严格限制高耗油项目,鼓励采取节能措施,取得较好效果。中国应该学习和研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力争早日推出一部完善的、缜密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石油法》,以克服石油工业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实现依法监管石油工业。

二、努力使用多种能源,有效开发替代能源

石油安全战略不是孤立的,而是国家整体能源战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从整个能源战略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石油与其他能源的比例关系,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结构中的石油比例,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其他替代能源(如核能、风能、水能等),实现能源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国民经济对石油的依赖,缓解石油供应紧张的局面。开发替代能源,不仅可以增强中国能源系统的抗风险能力,而且可以保证在未来的国际能源产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新的替代能源还可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人口的能源需求,减少森林过度开采和植被破坏。

目前,我国替代能源的开发发展还是薄弱环节。中国虽是水力资源大国,但目前的开发率仅为15%,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开发潜力巨大。核能是发达国家重要的替代能源,目前仅占中国能源结构的1.2%,而日本、法国都超过了30%。因此,我国应积极发展核电能源,力争到2020年使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占全部发电量的比例提高到4%。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资源基础雄厚,但因成本高、规模小、缺乏激励政策而发展滞后。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远期可以替代石化燃料,近期还可以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边远和农村地区的用能问题。未来20年,中国应使可再生能源初步形成规模,并为今后更大规模地替代石化燃料奠定基础。中国还应大力推动海洋能、氢能、燃料电池、生物液体燃料等替代能源的开发。

三、尽快建立石油安全储备战略体系,增加安全系数

为减少石油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影响,增强抵抗可能出现的石油危机的应对能力,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将是保障中国石油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已为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

目前,世界上石油战略储备的方式有三种,即国家储备、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国家储备就是由国家支付储备预算,并对储备油实行绝对控制;机构储备是指储备义务由公有或私有的某一机构或组织承担,经营者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特殊权使用费,供其承担储备费用;企业储备是指石油经营者负责履行储备义务,或者经营者自己进行储备,或者通过书面保证的形式委托给另一经营者进行使用权储备。美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资金在开始阶段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自1995年起开始商业化运作,储备设施向国内企业出租,同时也在国外寻求石油储备合作。法国一半以上的石油储备由“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CPSSP)通过特许经营承担,其余的储备为石油经营者进行的所有权储备或使用权储备。韩国则采用与采油国共同储备的制度,同时协议出租储油设备,这种做法不仅使韩国国内的储油设备尽可能得到利用,获得租金,较好地解决储备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使韩国政府在没有任何财政负担的情况下优先获得石油供应。日本的石油战略储备分为政府的战略储备和民间的商业储备。目前日本正在寻求灵活的储油方式,即首先欲将建在冲绳的储油基地供给愿意合作的中国或东盟国家,随后在经东盟同意的基础上,选择菲律宾的斯比克湾和泰国的某一合适地点,由日本提供技术和资金,合作新建储备基地。

中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起步阶段宜采用国家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三方面作用,实施以国家为主、企业共同参与,以国内石油储备为主、以国外石油储备为辅的石油储备战略。国家石油战略储备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石油的不间断供给,同时也能起到部分平抑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功能。而企业商业储备则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石油储备的平均库存,还能在关键时刻起到稳定市场供应,稳定人心、缓和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作用,况且,企业商业储备是在自筹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能减轻国家在建立石油战略储备方面的巨额财政负担。

基于对中国石油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认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油”)已着手进行企业储备的尝试,利用天时、地利,大胆提出“黄金通道”和“金三角”的石油发展战略。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中国航油瞄准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与其建立了战略联盟。2004年3月23日,中国航油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石油公司(ENOC)及其子公司在新加坡签署两项《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国航油将收购ENOC的全资子公司——地平线储油有限公司位于中东迪拜的储油罐区20%的股权。同时,中国航油将与地平线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前在新加坡建成第一期50万立方米的储油罐区和两个配套的深水码头。中国航油与ENOC合作,并与地平线公司联合在新加坡投资建立超大型油库区,将使公司涉足石油仓储业务,逐步利用世界石油资源,协助稳定国内进口油源,而且在国外建立储油设施还可以分散储存风险、减少国家投资负担。这是中资企业积极走出国门,掌握更多海外石油资源,建立企业储备的一种新尝试。

中国的石油安全储备总量,须依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并借鉴各国成功经验,以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方式来确定。资料显示,美国实际储备原油的能力已达7.5亿桶,可满足158天的消费。日本的石油储备相当于160天的进口量。欧盟国家则建立了相当于90天进口量的石油战略储备。据此并根据我国的情况,中国至少需要建立60天石油消费量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对此目标,可由小到大、分阶段逐步实现。

石油储备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面广,投资巨大。根据测算,如按照一年2亿吨的加工量计算,15天的起步储备至少需要800万吨的量,即使按每桶35美元到岸价格计算,也将耗费约230多亿元人民币,加上配套系统工程100亿元人民币,总共至少需要330多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因此,应以政府拨款为主,政府和民间多种渠道筹集,可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的方式,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财政拨款、建立储备金和设计新税种等方法加以解决。

四、充分利用国际石油市场,建立多元化海外石油供应体系

中国原油进口大部分来自中东和非洲。预计未来几年从中东及非洲地区进口石油的比例将继续保持较高水平。然而,中东和非洲地区正是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主要地区,武装冲突连绵不断,恐怖事件频繁发生,如此等等,不能不对石油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目前,中国进口的原油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的,海运量占进口量的98%左右。我国必须寻找和形成多元的石油供应市场,把从周边产油国进口能源提到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美国兰德公司在题为《中国寻求能源安全》的研究报告中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中国不能把鸡蛋全放在一个篮子里。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目前应限制在1/3的范围之内,同时要努力寻求从周边国家进口石油。

应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利用我们的技术、资金到非洲、南美等国家去开发石油,赚取外汇,然后拿这些外汇去购买运输风险比较小的产地的石油。目前,中国对海外石油资源的利用,除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现货及期货交易外,也应在勘探、开采等领域与外方加强合作。

我国要加强对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的观察和预见,广泛收集信息,进行周密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总体看,世界在一定时期内并不缺油,问题的关键在于供需平衡关系的确定。当前中国在国际石油定价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因而石油供应的不安全系数居高不下。为此,应适时建立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努力谋求国际油价的定价权,从目前的防御型体系向主动出击型体系转变。一个价格不断波动的国际石油市场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应承担起一个经济大国对国际经济的稳定发展所应肩负的责任

乐观的热狗
拉长的大白
2026-04-17 20:16:4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强健的高山
等待的曲奇
2026-04-17 20:16:46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支撑,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能源安全不仅包括能源供应的安全(如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也包括对由于能源生产与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能源生产量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基本能源消费占世界总消费量的l/10,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又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发展经济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比较突出。长期以来,能源问题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煤、电、运全面紧张,石油对外依存度的快速提高,国际油价暴涨等现象,我国能源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到2020年我国要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基本实现工业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本世纪初将是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依赖程度相对较高的时期。我国以煤炭为主的一次能源结构以及能源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地域不均衡的基本状况,使得我国的能源保障将面临产能、运输、环保、贸易等诸多问题。能源安全已成为关系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纵观主要能源进口国的能源安全战略,发现国际主要能源进口国的能源安全战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欧盟的自主性的区域能源安全模式,主要通过新能源开发和国际间的互利合作谋求区域性的能源供需平衡、长远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以保证欧盟整体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生活安全;一种是美国的单边主义能源安全模式,这种模式排斥国际多边合作机制,致力于建立以自我为中心的单极世界的能源外交政策。这些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共性特征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是由能源外交战略、运输通道战略、能源多元化战略、能源储备战略、能源节约战略组成的战略体系。目前,我国对世界能源丰富地区的外交实际影响力及海上能源运输线路的军事自卫能力有限,若将我国能源安全建立在提高海外依存度的基础上,其风险很大。借鉴欧盟的能源安全模式,我国应采取“自主、开放”型的能源安全战略模式,走“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综合优化,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的能源安全发展道路。根据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要求,必须在建设集约型能源消费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国内能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口能源供应和国内能源战略储备”三位一体的能源安全供应体系,并具备风险程度低、结构合理、经济高效、储备充足的特点。国内能源勘探开发供应体系应由煤炭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体系,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多元化生产体系,煤、电、油、运综合优化平衡供应体系三部分组成。以煤炭为主体,建设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多元化生产体系,关键是按照经济、清洁、高效和可持续的原则,提高煤炭的清洁和高效利用,加快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努力提高我国石油、天然气的产能。煤、电、油、运综合平衡供应体系建设是保证我国能源区域间平衡的关键因素之一,要坚持“输煤输电并举,输电优先”的原则,依托我国特高压输电骨干网架的建设,重点构建输煤与输电合理配置的能源输送系统。进口能源供应是市场采购与直接开发相结合的全方位多渠道供应体系。为实现石油进口方式、来源和运输通道多元化,在适当增加国外石油进口的同时,逐步加大参与海外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力度。为避免勘探风险,以近期购买储量和参与现有油田的开发为主,逐步向新区勘探过渡。按照多元化的原则,在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选择几个重点地区同时推进,建立多元的生产供应基地。建立多方位的石油运输通道,提高来自中亚和俄罗斯的石油进口比例,降低海上运油数量。能源战略储备体系主要包括石油储备体系、油气安全应急体系和能源技术储备体系。储备应实行“实物储备与产地储备相结合”、“国家为主、分级储备、官民结合”的储备体系。建立由国家直接投资和管理的国家级战略储备,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辅以鼓励政策的企业储备等。油气安全应急体系应实行有法律和规则约束的分级预警体系。能源技术储备体系应依托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煤变油、生物制油、清洁核能利用、氢能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我国能源供应体系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奠定基础。 采取配套的战略保障措施第一,实施统一指导、协调规划、严格监管的管理策略。形成国家对能源战略、能源规划、能源建设、能源政策和能源监管统一配套的管理体制。第二,实施节能战略,制定节能规划。通过节能战略规划的实施,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制定并推广各行业的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通过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监管手段并举的方式,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三,实施多元化战略。积极开展国际化能源合作,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减少煤炭的污染和对石油的依赖。第四,实施综合能源规划。将能源运输能力建设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施“输煤输电并举,输电优先”的能源运输策略。第五,实施能源储备战略。首先是建立国家石油储备系统和应急系统,加强企业生产储备能力,通过企业和政府共同的力量提高我国石油储备和应急能力;其次是要长期加大勘探力度,包括对石油以及煤炭的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备量和经济可开采量,保障我国能源长期持续供给。再次,要发展石油替代储备。充分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优势,形成煤炭液化等石油替代技术储备,保障紧急状况下的燃油供应。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液化技术已经成为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技术,我国也已经开始引进技术建设该项目。煤炭液化是石油的一种替代燃料,目前大规模生产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可将其作为一种石油替代的储备。第六,实施能源科技创新战略。能源工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不论在能源开发还是在利用方面,技术创新带来的能源发展潜力巨大,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经验所证明。因此必须重视技术进步对能源供需的影响,通过技术创新来挖掘能源供应潜力、寻找能源替代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别是关系到未来能源发展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如:新型节能技术、高效发输电技术、核技术、燃气轮机技术、煤汽化、煤液化技术和高效储能技术等,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大能源技术研发投入,推进示范项目,促进技术转化。 维护我国的能源安全刻不容缓!

机智的刺猬
完美的黑米
2026-04-17 20:16:46
丹麦在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方面成效显著,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并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与丹麦相比,我国能源供应主要是煤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电力消费中比重都比较低,这导致了排放增加、雾霾加剧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也大大增加了能源安全风险。因此,我国急需借鉴丹麦经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一方面,应积极学习引进丹麦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推进绿色低碳示范项目建设。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努力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一、丹麦发展“低碳经济”成效显著,走在世界前列

丹麦是一个北欧小国,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能源自给率很低,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丹麦约93%的能源消费需要依赖进口。但70年代的两次世界石油危机让这个北欧小国逐渐意识到能源自给自足的重要性。从那时起,丹麦开始尝试改变过去依赖于传统能源的模式,在能源消费结构上努力实现从“依赖型”向“自力型”转变。从1980年起,丹麦掀起了两次能源革命,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并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战略。随后,丹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零碳经济。

丹麦的一系列举措收效明显,从1980年至今,丹麦的经济累计增长了78%,能源消耗总量增长却几乎是零,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反而降低了13%。丹麦的绿色经验也向世界证明:提高GDP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并不意味着要消耗更多能源。从1995年至今,哥本哈根的碳排放量已减少了逾40%。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并立法推进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市通过了《哥本哈根2025年气候规划》,提出分两步建成碳中和城市:首先,到2015年使该市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20%,这一目标目前已提前实现;其次,到2025年实现零排放。现在,丹麦又雄心勃勃地提出了其2050年发展计划——到2050年,丹麦全国要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100%使用可再生能源。

二、丹麦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措施和成功经验

丹麦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不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并立法推进。丹麦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不断根据形势变化提出清晰和明确的低碳转型目标和战略。2009年就制定了到2050年完全摆脱化石能源消费的宏伟战略,并且在脚踏实地的进行实施,不是空谈。2020年他们的目标是风电占到全部发电的50%,可再生能源要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35%。在制定了一系列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后,丹麦政府又进一步加强立法来巩固既定政策的实施。自1993年通过环境税收改革的决议以来,丹麦逐渐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塑料袋等16种税收的环境税体制,具体举措则包括从2008年开始提高现有的二氧化碳税和从2010年开始实施新的氮氧化物税标准。与此同时,丹麦政府也对节能环保的产业与行为进行税收减免。

2、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丹麦是全球风电占全部发电量占比最高的国家,2013年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32%,丹麦生物质能在全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也达到了18%。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的背后,是政府政策的强力推进,例如:利用财政补贴和价格激励;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等。

3、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体系。目前丹麦已经是典型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具有未来电力系统的典型特征。过去是有限的几座大电站,现在已经变成了几百座分布式电站,除风电外,大部分以天然气和生物质能为燃料。丹麦50%电力是热电联产的电厂生产的,特别时期运行非常合理。丹麦热电联产普遍都有储热设施,把多余的热能存储起来,存满了就可以发电,这样的能源效率是非常高的。丹麦火电机组也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最低出力已可以降到最大出力的10%,这在我国是不可想象的。丹麦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利用不仅需要有先进的技术产品,更重要的是先进的理念,并要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能源运行和管理体系。

4、公私合营模式打造“零碳”世界。长期以来,公私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有效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丹麦绿色发展战略的基础。在发展绿色大型项目时,在商业中融合自上而下的政策和自下而上的解决方案,有效地促进了领先企业、投资人和公共组织在绿色经济增长中取长补短,更高效地实现公益目标。在这一领域,最为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森讷堡的“零碳项目”。2007年,由丹佛斯公司倡导发起,森讷堡市政府、北欧联合银行基金、丹麦能源机构、以及包括丹佛斯在内的数家当地企业共同创建了森讷堡“零碳项目”,目标是在2029年之前,通过提高能效并改变能源结构,将森讷堡地区建设成零碳社区。而属于森讷堡的全丹麦最大企业丹佛斯也在这种模式之下,寻找到了新的商业机会——重塑区域能源(District Energy)。

三、我国应借鉴丹麦经验,实现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很快,特别是风电和光伏发电规模增加。与丹麦相比,我国能源供应主要是煤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电力消费比重都比较低。特别近几年北方可再生能源丰富的地区,一方面大量燃烧煤炭,另一方面许多清洁电力无法并网的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这也表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运行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和意识。因此,我国急需借鉴丹麦经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

迷路的乌龟
迅速的小熊猫
2026-04-17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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