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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再生利用的行业,想办一个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需要哪些条件

幽默的舞蹈
隐形的小兔子
2022-12-29 20:43:35

资源再生利用的行业,想办一个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需要哪些条件?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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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美的牛排
2026-04-18 11:17:04

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依法先进行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未经过环境影响审批或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的应补办审批或验收手续后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我在哪里可以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在当地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

3、我可以在什么时间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你可以在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18:00前往环保局。

4、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答:1、申办单位准备所需资料后,领表按要求填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份;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发给收文回执;工作人员勘察现场,提出审批意见,然后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申办单位凭收文回执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逾期一个月不来领取视为放弃。

5、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

(一)办理新证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文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复核)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监测申请书或监测报告书或环保工程验收意见书(指已上环保工程的项目),如需委托监测,需按规定收取监测费。

5、污染物回收协议书(餐饮娱乐业、珠宝业、汽车修理业、医院及医疗门诊部)

(二)换证或年审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委托监测申请表或监测报告书,如需委托监测,需按规定收取监测费。

5、污染物回收协议书(餐饮娱乐业、珠宝业、汽车修理业、医院及医疗门诊部)

6、我在哪里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答:你可以在本网站下载,也可以到罗湖区环保局办文大厅领取。

7、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可在提交资料的七个工作日后到罗湖区环保局办文大厅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批复。

8、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交费吗?

答: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免费的。

9、我怎么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你带上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给你的回执到罗湖区环保局办文大厅领取。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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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孤独的饼干
2026-04-18 11:17:04

√ 楼主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2022年已经来临,这个1月国家又有哪些与环保相关的政策、标准实施?2022年实施环保政策标准,2022年国家新环保政策解读如下:

标准相关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shou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

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危险废物相关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相关

1、《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水污染相关

1、《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相关

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相关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关

1、《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环保相关

1、《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此次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自觉的纸鹤
温暖的冰棍
2026-04-18 11:17:04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行业类别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实施时限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一、畜牧业03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2019年畜禽养殖行业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132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有发酵工艺的/2020年农副食品加工工业3植物油加工133/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2020年4制糖业134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其他2017年5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其他2018年6水产品加工136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上5万吨以下的2020年7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2018年三、食品制造业148乳制品制造144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其他2019年食品制造工业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2019年10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2019年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11酒的制造151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2019年酒精、饮料制造工业12饮料制造152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总氮、总磷控制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五、纺织业1713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2017年,其他2020年纺织印染工业六、纺织服装、服饰业1814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含水洗工艺工序的,有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2020年纺织印染工业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15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含鞣制工序的其他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2017年,其他2020年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16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羽毛(绒)加工/2020年羽毛(绒)加工工业17制鞋业195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2019年制鞋工业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18人造板制造202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2019年人造板工业九、家具制造业 2119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2019年家具制造工业十、造纸和纸制品业2220纸浆制造221以植物或者废纸为原料的纸浆生产/2017年6月制浆造纸工业21造纸222用纸浆或者矿渣棉、云母、石棉等其他原料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者其他设备成型,或者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包括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2017年6月22纸制品制造223/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2017年6月实施,未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但有工业废水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2020年实施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23印刷231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2020年印刷工业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24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石化工业2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乙烯、芳烃生产2017年,其他2020年26炼焦2521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焦炭2017年,其他2020年炼焦化学工业27煤炭加工252煤制天然气、合成气、煤炭提质、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其他煤炭加工/2020年现代煤化工工业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28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烧碱制造、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无机酸制造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2019年,其他2020年无机化学工业29聚氯乙烯聚氯乙烯/2019年聚氯乙烯工业30肥料制造262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氮肥(合成氨)2017年,磷肥2019年,其他肥料制造2020年化肥工业31农药制造263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农药制造工业3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涂料、染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类似产品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2020年涂料油墨工业33合成材料制造265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等/长三角2018年,其他2020年石化工业3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2020年专用化学产品制造3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2020年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十四、医药制造业273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2020年,其他2017年制药工业3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研发外包/2020年38中成药生产274/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2020年39兽用药品制造275兽用药品制造、兽用药品研发外包/2020年40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制造,生物药品研发外包/2020年41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品包装材料、辅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2020年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42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非织造布制造17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非织造布制造/2020年化学纤维制造工业43溶解木浆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硝化纤维、醋酸纤维、玻璃纸、羧甲基纤维素等/2020年制浆造纸工业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44橡胶制品业291橡胶制品制造/2020年橡胶制品工业45塑料制品业292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其他2020年塑料制品工业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46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熟料)制造石灰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水泥工业47玻璃制造304平板玻璃其他平板玻璃制造2017年,其他2020年玻璃工业48玻璃制品制造305/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2020年49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玻璃纤维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2020年5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企业其他2020年陶瓷砖瓦工业51陶瓷制品制造307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2018年52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棉制品制造其他2020年53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含焙烧石墨、碳素制品,多晶硅其他2020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业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54炼铁311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钢铁工业55炼钢312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56钢压延加工3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其他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钢铁工业57铁合金冶炼314铁合金冶炼、金属铬和金属锰的冶炼/2020年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5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2017年,其他2018年有色金属工业59贵金属冶炼322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2020年6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2020年61有色金属铸造3392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年产10万吨以下2020年6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2020年6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2020年稀土行业二十、金属制品业33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其他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其他2020年电镀工业65黑色金属铸造3391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年产10万吨以下的2020年黑色金属铸造工业二十一、汽车制造业3666汽车制造361 -367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2019年汽车制造行业二十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6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1 -379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拆船、修船厂其他2020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行业二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68电池制造384铅酸蓄电池制造其他2019年电池工业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69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电子工业二十五、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7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其他2019年废弃资源加工工业二十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71电力生产441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发电以外的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所在企业)/自备电厂2017年,其他2017年6月火电工业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2019年二十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72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19年水处理二十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73环境治理业7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2019年/二十九、公共设施管理业7874环境卫生管理782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2020年/三十、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8175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2020年汽车、摩托车修理业三十一、卫生8476医院841床位100张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床位20张至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2020年医疗机构三十二、其他行业77油库、加油站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2020年/78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2020年/三十三、通用工序79热力生产和供应443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2019年锅炉工业80工业炉窑工业炉窑/2020年工业炉窑81电镀设施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2019年电镀工业8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019年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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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1:17:04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第六条 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序号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一、畜牧业03  1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2其他畜牧业039//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3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 洗选062,其他煤炭洗选069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4石油开采071,天然气开采072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其他四、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5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五、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  6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 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六、非金属矿采选业10  7土砂石开采101,化学矿开采102,采 盐10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七、其他采矿业128其他采矿业120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其他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9谷物磨制131//谷物磨制131*

序号行业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10饲料加工132/饲料加工132(有发酵工艺的)*饲料加工132(无发酵工艺的)* 11植物油加工133/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12 制糖业134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 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其他*  /  13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 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 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其他* 14水产品加工136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 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3、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其他*15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137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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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

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和食品、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核准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必须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铅再生回收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

强化再生锌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集中处理回收的镀锌铁皮及其他镀锌钢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铅、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后虽然已配备制酸系统但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3100千瓦时/吨以下,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现有冶炼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铅锌坑采矿山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四、 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所有铅锌冶炼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现有铅锌冶炼: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现有铅锌冶炼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标准。

新建再生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铅、锌金属回收率均在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75%。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山及选矿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铅锌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五、 环境保护

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必须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再生铅生产,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现有铅锌采选、冶炼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对现有铅锌冶炼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达标生产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严禁矿山破坏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核准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露采区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地下开采采用充填采矿法,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有地表位移现象;采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位移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铅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山、铅锌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铅锌矿山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项目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融资手续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铅锌冶炼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新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的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铅锌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回收新建和改造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铅锌回收生产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生产。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的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3月10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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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1:17:04
有的。

塑料回收再生企业均需持排污许可证进行正常运作。另外,各地方也出台“排污许可证”认证申领工作,对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排污行为进行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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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1:17:04
一、准入条件1.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2.工艺和装备: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3.能源消耗: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4.资源综合利用: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5.环境保护: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企业必须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企业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再生铅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企业,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所需手续此类项目一般采取项目核准方式: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等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等。三、关于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见公文(国家发改委[2007]13号令),里面有详细说明。如还有不明之处,请追加提问,在下一定尽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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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1:17:04
需要。

废钢加工企业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回位置和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答、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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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1:17:04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