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活、生产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沼气、秸秆、薪炭林、太阳能、风能等;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对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生活、生产用能节约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试点。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农村能源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拟订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组织农村能源建设新技术的试点、示范和推广;
(四)会同有关部门从事农村能源行业管理;
(五)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环保、林业、水利、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第九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开发、推广、应用农村能源技术,应当同村镇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相结合。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大力组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农村能源有效供给。第十三条 下列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应当逐步推广应用:
(一)户用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大中型沼气净化处理和供气技术;
(二)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技术;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技术;
(四)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
(五)薪炭林营造技术。第十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省柴节煤技术,推广烤烟节能、砖瓦生产节能等技术。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
个人,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等各类社会化服务活动。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省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产品的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九条 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农村能源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能源产品。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当地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兴建下列大型农村能源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一)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10-50千瓦的太阳能光电站、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实施节能减排主要做好推广沼气、秸秆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秸秆气化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加快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西北地区百万户太阳灶建设工程。加快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综合治理和转化利用。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第七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
(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农村能源,提高新能源和商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调整用能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的合理利用、先进节能技术研究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规定,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鼓励引进外资,依法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下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应用技术和产品:
(一)沼气综合利用、净化处理、集中供气及其技术;
(二)秸杆等生物质气化、液化、固化利用及其技术;
(三)速生、丰产薪炭林的营造及其合理采薪、永续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等技术和产品;
(五)风力发电及其它风能利用技术和产品;
(六)利用地热资源种植、养殖、发电和集中采暖及其技术;
(七)微水能的开发利用及其技术;
(八)其它成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其技术。第十二条 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节能产品,推广省柴节煤、炉、窑、炕、灶等设施。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发展和推广使用电力、型煤、煤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以及洁净煤技术。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团体、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国内外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五条 牧区、林区以及林缘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广节能设施,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和沼气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农牧民用能。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农村住宅、校舍、医院等建筑时,应当逐步推广利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技术。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能源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体系。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信息,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 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各项农村能源工程和产品的技术标准,由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沼气是一些有机物质(如秸秆、杂草、树叶、人畜粪便等废弃物)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度条件下,隔绝空气(如用沼气池),经微生物作用(发酵)而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沼气是气体的混合物,其中含甲烷60~70%,此外还含有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气和一氧化碳等。它含有少量硫化氢,所以略带臭味。发酵是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有许多微生物参与。反应大致分两个阶段:(1)微生物把复杂的有机物质中的糖类、脂肪、蛋白质降解成简单的物质,如低级脂肪酸、醇、醛、二氧化碳、氨、氢气和硫化氢等。(2)由甲烷菌种的作用,使一些简单的物质变成甲烷。
要正常地产生沼气,必须为微生物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它能生存、繁殖。沼气池必须符合多种条件。首先,沼气池要密闭。有机物质发酵成沼气,是多种厌氧菌活动的结果,因此要造成一个厌氧菌活动的缺氧环境。在建造沼气池时要注意隔绝空气,不透气、不渗水。其次,沼气池里要维持20~40℃,因为通常在这种温度下产气率最高。第三,沼气池要有充足的养分。微生物要生存、繁殖,必须从发酵物质中吸取养分。在沼气池的发酵原料中,人畜粪便能提供氮元素,农作物的秸杆等纤维素能提供碳元素。第四,发酵原料要含适量水,一般要求沼气池的发酵原料中含水80%左右,过多或过少都对产气不利。第五,沼气池的pH值一般控制在7~8.5。
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02)。甲烷占60%一70%,二氧化碳占30%一40%,还有少量氢、一氧化碳、硫化氢、氧和氮等气体。由于含有可燃气体甲烷,故沼气可做燃料。沼气是细菌在厌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的一种产物。城市有机垃圾、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农村的人畜粪便、作物秸杆等,皆可做产生沼气的原料。细菌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复杂的高分子有机物质转化为低分子的有机物,例如乙酸、丙酸、丁酸等;第二阶段,将第一阶段的产物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在上述过程中,起发酵分解作用的是多种细菌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使沼气发酵持续进行,必须提供和保持沼气发酵中各种微生物所需的生活条件。产生甲烷的细菌是厌氧的,少量的氧也会严重影响其生长繁殖。这就需要一个能隔绝氧的密闭消化池。温度在厌氧消化过程中是一个重要因素,甲烷菌能在0一80℃的温度范围内生存,有分别适应低温(20℃)、中温(30℃)、高温(50℃)的各类细菌,最适宜的繁殖温度分别为15℃、35℃、53℃左右。甲烷菌生长繁殖最适宜的pH值约为7.0一7.5,超出此范围,厌氧消化的效率就会降低。在厌氧消化过程中担负废弃物发酵作用的细菌,还需要氮、磷和其他营养物质。投入沼气池的原料比例,大体上要按照碳氮比等于20:1一25:1。此外,还应控制影响沼气发酵的有害物质浓度。
沼气能的诱人前景
在千姿百态的生物世界中,存在一种我们肉眼看不见、摸不着的微生物,能为人类提供能源。提起微生物,往往会使人们想起它会使食物腐烂变质,也会使人感染上各种疾病。因此,对它们又害怕、又憎恶。但是,在微生物的家族中,因为种类不同,它们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的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有的会给人类带来幸福。微生物中,能为人类提供能量的甲烷细菌和酵母菌,它们可以生产出沼气和酒精,为人类作出贡献。
说到沼气,顾名思义就是沼泽里的气体。人们经常看到,在沼泽地、污水沟或粪池里,有气泡冒出来,如果我们划着火柴,可把它点燃,这就是自然界天然发生的沼气。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还原条件),并必适宜的温度、湿度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烧气体。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约占所产生的各种气体的60%一80%。甲烷是一种理想的气体燃料,它无色无味,与适量空气混合后即对燃烧。每立方米纯甲烷的发热最为 34000焦耳,每立方米沼气的发热量约为20800-23600焦耳。即1立方米沼气完全燃烧后,能产生相当于0.7千克无烟煤提供的热量。
关于沼气发生的基本原理,目前尚在探索之中。沼气的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将各种复杂的有机物转化为低级脂肪酸,例如丁酸、丙酸、乙酸;然后把上述各类产物继续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将沼气用作燃料和用于照明。用沼气代替汽油、柴油,发动机器的效果也很好。将它作为农村的能源,具有许多优点。例如,修建一个平均每人l-1.5平方米的发酵池,就可以基本解决一年四季的燃柴和照明问题;人、畜的粪便以及各种作物秸杆、杂草等,通过发酵后,既产生了沼气,还可作为肥料,而且由于腐熟程度高使肥效更高,粪便等沼气原料经过发酵后,绝大部分寄生虫卵被杀死,可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减少疾病的传染。现在,沼气的应用正在各国广大农村推广,沼气能源的开发利用的普及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正在进行利用微生物厌氧消化农场废物、生产甲烷的较大规模试验。英国建立了甲烷的自动化工厂。在厌氧消化器中有三个基本过程:
第一阶段的水解把不溶解的有机化合物和聚合物,通过酶法转化为可溶解的有机物。
第二阶段再将上一步转化成的产物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类、醇等发酵为有机酸。
第三阶段由有机酸发酵产生甲烷。
据估计,在英国,利用人和动物的各种有机废物,通过微生物厌氧消化所产生的甲烷,可以替代整个英国25%的煤气消耗量。苏格兰已设计出一种小型甲烷发动机,可供村庄、农场或家庭使用。
美国一牧场兴建了一座工厂,主体是一个宽30米、长213米的密封池组成的中烷发酵结构,它的任务是把牧场厩肥和其他有机废物,由微生物转变成甲烷、二氧化碳和干燥肥料。这座工厂每天可处理1650吨厩肥,每日可为牧场提供11.3万立方米的甲烷,足够1万户家庭使用。目前美国已拥有24处利用微生物发酵的能量转化工程。从世界范围看,利用各种微生物协同作用生产甲烷的研究和应用,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
近年来,我国沼气事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沼气池总数已达到1000多万个。在四川、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省市农村,有些地方除用沼气煮饭、点灯外,还办起了小型沼气发电站,利用沼气能源作动力进行脱粒、加工食料、饲料和制茶等,闯出了用“土”办法解决农村电力问题的新路子。
专家们认为,21世纪沼气在农村之所以能够成为主要能源之一,是因为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这些特点就更为显著了。
首先,沼气能源在我国农村分布广泛,潜力很大,凡是有生物的地方都有可能获得制取沼气的原料,所以沼气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再生能源。其次,可以就地取材,节省开支。沼气电站建在农村,发酵原料一般不必外求。兴办一个小型沼气动力站和发电站,设备和技术都比较简单,管理和维修也很方便,大多数农村都能办到。据调查对比,小型沼气电站每千瓦投资只要400元左右,仅为小型水力电站的1/2-1/3,比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发电低得多。小型沼气电站的建设周期短,只要几个月时问就能投产使用,基本上不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采用沼气与柴油混合燃烧,还可以节省17%的柴油。
我国地广人多,生物能资源丰富。研究表明,在21世纪无论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就地利用粪便、桔杆、杂草、废渣、废料等生产的沼气来发电。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jinqi1986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可再生能源一般是指可循环可转化的能源,如水、风可持续能源一般是指可持久供应且较稳定的能源。
是清洁能源,也是绿色低碳能源。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多轮驱动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能源供应不足。20世纪80年代,全国还有40%的农户缺柴烧。由于煤、油、电的缺乏,直接燃用生物质能源,加剧了对树木草料的采伐,造成水土流失,沙漠化面积扩大,而且由于秸秆不能还田,土壤肥力下降,结构恶化。
发展沼气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短缺,改善农村环境的切实可行的途径。沼气是有机质(秸秆、水生植物、藻类、粪便等)在厌氧和一定的水热条件下,通过微生物作用转化而成的产物。主要成分有二氧化碳、氨、水、甲烷和氢等,热值在海立方米20.9~37.7千焦,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作物秸秆直接用作燃料,一个五口之家每天约需25千克,而将秸秆发酵制成沼气,由于热效率的提高,每天仅需要14.4千克,可节省燃料42.4%,而且秸秆、粪便等炼制沼气后产生的沼渣、沼液还是优质有机肥料,还田后,不仅肥效高,还能疏松土壤。此外,沼渣还能用作饲料,养猪、养鸭、养鱼。
【法律分析】:(一)项目确认。国家对按照程序完成备案,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1、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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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坚持不消耗资源、不污染环境,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要探索“资源消耗不超载、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排放降解不污染”的绿色农村发展道路。只有这样,该模式才能从点到面进一步推动乡村综合振兴。
构建高质量发展产业体系,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储存能力。比如我们的沼气池要建好用好,光伏发电也是很好的技术,可以安装温室和鱼塘。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模式,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给。例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建设沼气项目,不仅可以利用废物,还可以发电生产沼气,这是清洁和对环境友好的。
在生活方式上,要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尽量使生活的废弃物能够就地降解成为肥料,或者回收实现资源再利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采暖、炊事和农业设施置换,提高能效,抵消农业和农村生产生活中化石能源排放。也就是说,柴火处理好了,做饭做饭也能实现减排,而且有专业配套的炉灶。
在农村建设方面,要统筹规划,建设绿水青山绿水的绿色村庄。乡村配套设施要服务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注重实用耐用,节能环保,避免华而不实的项目。建筑材料尽量就地取材,选用环保建材,可就地回收。建设规模宜居适度,节约空间,减少占用土地。
这样,内部和外部资源就可以共同发挥作用,激活绿色农村发展。从一点到另一点,在青山绿水之间散布更多的绿色村庄,建设新时代的生态文明,让绿水青山永远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