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共40个城市,有谁知全部明细?
首批获得通过的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钦州、唐山、南京、武汉、洛阳、重庆、宁波、合肥、德州、威海、鹤壁、襄樊、铜陵、太原、株洲、珠海、深圳,西宁、建德铜陵(增补),福州,新余,等25个城市。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中国13大能源基地:(括号内是主要能源)
山西(煤)
新疆(气)
东北(油)
宁夏(宁东能源基地)
深圳能源基地
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
四川(成都水电能源基地)
晋西能源基地
陇东能源基地
内蒙古能源基地
鄂尔多斯盆地能源基地
陕北能源基地
临沧全国生物能源基地
四大直辖市
北京市: 《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指出,2025年前, 交通运输领域, 探索 更大规模加氢站建设的商业模式,力争完成新增37座加氢站建设,实现燃料电池 汽车 累计推广量突破10000辆; 分布式供能领域,在京津冀范围 探索 更多应用场景供电、供热的商业化模式,建设“氢进万家”智慧示范社区,累计推广分布式系统装机规模10MW以上。推动实现内燃机叉车和铅酸电池叉车的分阶段替换,共计替换5000辆以上。
上海市: 《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22-2035年)》指出,建设各类加氢站70座左右,培育5-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建成3-5家国际一流的创新研发平台, 燃料电池 汽车 保有量突破1万辆,氢能产业链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在交通领域带动二氧化碳减排5-10万吨/年。
天津市: 《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指出,推广应用方面:到2022年,力争建成至少10座加氢站、打造3个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区,重点在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开展至少3条公交或通勤线路示范运营,累 计推广使用物流车、叉车、公交车等氢燃料电池车辆1000辆以上;实现其他领域应用突破,建成至少2个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示范项目。
重庆市: 《重庆市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指出,2023 2025年,在产业链层面,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全市氢燃料电池相关企业超过100家,其中有全国影响力的整车企业2家、动力系统企业3家、核心零部件企业10家。 在示范推广层面,建成加氢站30座,在区域公交、物流等领域实现批量投放,氢燃料电池 汽车 运行规模力争达到2000辆。
七大省
广东省: 《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围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规模化推广应用需要,组织编制加氢站布局方案,在珠三角核心区 、沿海经济带布局建设约300座加氢站。 按照“总量控制,先建先得”原则进行补贴,省财政对2022年前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补贴。
河北省: 《河北省氢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到2022年:氢能关键装备及其核心零部件基本实现自主化和批量化生产,氢能产业链年产值150亿元。 到2025年,培育国内先进的企业10-15家,氢能产业链年产值达到500亿元。 全省建成25座加氢站,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示范运行规模达到1000辆,重载 汽车 示范实现百辆级规模;氢气实现在交通、储能、电力、热力、钢铁、化工、通信、天然气管道混输等领域试点示范。到2025年,累计建成100座加氢站,燃料电池 汽车 规模达到1万辆,实现规模化示范;扩大氢能在交通、储能、电力、热力、钢铁、化工、通信、天然气管道混输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江苏省: 《江苏省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行动规划》提出, 基本建立完整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体系,力争全省整车产量突破1万辆,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加氢网络,产业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同步,成为我国氢燃料电池 汽车 发展的重要创新策源地。研制优势整车产品。以市场为导向,做优商用车,前瞻布局乘用车,重点发展续航里程500公里以上的氢燃料电池客车、物流车、专用车、小型货车等,加快100kW以上重型卡车开发,逐步形成多车型、多规格、系列化的产品体系,高水平建立氢燃料电池 汽车 整车产业集群。
浙江省: 《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产业发展。 氢燃料电池整车、系统集成以及核心零部件等产业链全面形成,氢燃料电池整车产能达到1000辆,氢燃料发动机产量超过1万台,氢能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 企业培育。力争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国内领先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发动机及零部件等优势龙头企业。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在公交、物流、船舶、储能、用户侧热电联供等领域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 累计推广氢燃料电池 汽车 1000辆以上。 加氢设施。在现有加油(气)站以及规划建设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内布局建设加氢站,力争建成加氢站30座以上,试点区域氢气供应网络初步建成。
山东省: 山东(山东省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0年)提出,2023年到2025年,为氢能产业加速发展期。氢能产业链条基本完备,培育10家左右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燃料电池发动机产能达到50000台,燃料电池整车产能达到20000辆,燃料电池轨道交通、港口机械、船舶及分布式发电装备产业实现突破,氢能产业总产值规模突破1000亿元。燃料电池发动机、关键材料、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制氢、储(运)氢、加氢及配套设施网络逐步完善,氢能在商用车、乘用车、船舶、分布式能源、储能等应用领域量化推广, 累计推广燃料电池 汽车 10000辆,累计建成加氢站100座,氢能在电网调峰调频、风光发电制氢等领域应用逐步推广。
四川省: 《四川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出, 到2025年,燃料电池 汽车 (含重卡、中轻型物流、客车)应用规模达6000辆,氢能基础设施配套体系初步建立,建成多种类型加氢站60座; 氢能示范领域进一步拓展,实现热电联供(含氢能发电和分布式能源)、轨道交通、无人机等领域示范应用,建设氢能分布式能源站和备用电源项目5座,氢储能电站2座。
贵州省: 《贵州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指出,以焦化副产氢为核心,可再生能源制氢为辅的多种氢源供氢总产能超过1万吨/年。建成加氢站15座(含油气氢综合能源站);示范运营燃料电池重卡、物流车、环卫车、大巴车、 公交车及特种车辆超1000辆;在氢储能、燃料电池多能联供、备用电源、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天然气掺氢等领域布局示范;建设氢气输送管道20km,固定式多能联供装机超10MW。
两大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到2025年前,开展“风光储+氢”“源网荷储+氢”等绿氢制备示范项目15个以上,绿 氢制备能力超过50万吨/年;鼓励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工业副产氢利用超过100万吨/年,基本实现应用尽用;建成加氢站(包括合建站)100座以上 ;加速推进燃料电池车替代中重型燃油矿用卡车和公共服务车辆, 推广氢燃料电池重卡5000辆以上 ,累计推广燃料电池 汽车 突破1万辆,自治区形成集制备、存储、运输、应用于一体的氢能产业集群,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制氢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 8 万吨以上, 建成加氢站10座以上,可再生氢替代煤制氢比例显著提升,天然气掺氢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氢燃料电池重卡保有量 500 辆以上, 完成国家氢燃料电池 汽车 示范城市群创建任务。
除上述省市已经发布相应的氢能产业规划,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辽宁省、陕西省等也正在加紧编制省级氢能规划
宁夏盐池光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5-03-02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盐池县冯记沟乡雨强村牛记口子自然村。
宁夏盐池光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323317819145C,企业法人王振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盐池光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太阳能电力的生产及销售;可再生能源发电衍生品(包括不限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太阳能发电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技术咨询、运营维护服务;光伏电站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除危险废物);光伏发电物资、设备销售;农作物、蔬菜、瓜果的种植、销售及深加工;畜牧养殖及销售;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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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统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对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新建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逐步按用热量收费。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检定周期、保修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检定、保修、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材料和设备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制冷、照明、光伏发电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房屋建设中的应用。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民用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鼓励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设(开发)单位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三条 凡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规定的容积率之外,可以按项目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1∶1的比例,增加该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房屋,鼓励农民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促进农村房屋节能。
建设、农业、科技、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提供指导、帮助。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对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等,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