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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过时的酸奶
怕黑的季节
2022-12-29 18:07:0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最佳答案
仁爱的服饰
文静的灰狼
2026-04-21 16:12:02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督查各处室对委领导决定或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统筹办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编制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拟订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统筹办改革试点处

协调推进改革总体方案;负责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审核统筹城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国际合作。

统筹办改革信息处

牵头推进统筹城乡改革监督考核;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培训工作;协调推进统筹城乡部市合作;参与指导、协调区县统筹城乡改革试验。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综合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和政策建议。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科学发展评价考核。

发展规划处(西部办)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城镇化战略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规划体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

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和拟发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并提出修改意见。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系统普法规划,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地区经济处(重庆市区县经济发展办公室、重庆市以工代赈办公室)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指导区县(自治县)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协调推进“一圈两翼”对口帮扶工作。编制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安排意见,参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三峡库区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和相关规划编制,参与编制移民工作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参与开发区的设立审批、政策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庆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负责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和平衡。负责审批(核准)权限以内或转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参与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制定。会同拟订建筑业、房地产业、轨道交通、市政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权限审核、转报市政设施、口岸设施、轨道交通、政法单位和党政群团项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资金平衡处(重庆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分析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融资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金融、保险、证券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提出政府投资中长期资金平衡计划和重大融资方案及贷款贴息。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建议、资金筹措和综合管理,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管等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股权融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

招投标管理处(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全市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监督招标公告发布。核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拟(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承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融资、BOT 等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参与引进国外(境外)智力工作。

经济合作处

综合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和利用内资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利用内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区域经济合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毗邻经济合作。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招商项目和利用内资项目统计工作。对外发布招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推介、招商洽谈活动,承担招商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

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组织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统筹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综合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建设资金。

工业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权限审核、转报工业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高技术产业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拟定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组织编报和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信息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发展计划。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协调推进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参与科技投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综合平衡工作,组织推动自主创新基础能力规划建设。

经贸流通处

综合分析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要商品总量、重要生产资料平衡和政府储备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进口配额,提出调控政策。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分析、监测市场物价运行情况,监控物价总水平,参与价格调控工作。承担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重庆市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能源处

综合分析能源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问题,拟订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规、规章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预测和平衡能源供求总量。开展区域能源战略合作。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重大能源投资项目,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参与协调能源产品价格的调整和执行。指导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科技进步。协调实施能源重大示范工程。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核电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交通处

综合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统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及城市公共交通等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交通项目建设资金。承担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航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社会发展处

综合研究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统筹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旅游、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计划、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综合平衡社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资源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生态建设、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及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转报有关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协调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干部培训、统战侨务工作。

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区县(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油气办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油气战略意图、决定、部署及各项政策,研究提出重庆炼油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负责做好与中国石油集团在重庆油气项目的衔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最新回答
超帅的金鱼
眼睛大的路人
2026-04-21 16:12:02

新能源专业,挺好的!

主要教学内容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的车辆运行原理、日常保养及检测、车辆维修等,使得学生从根源上了解并掌握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技术。在实操教学中,采用比亚迪、江淮、众泰等国内市场主流新能源车型,从而保障了技术与市场的贴合性,极大提升了学生进入市场后的适应力,缩短了从学生到技术员工的转变时长。

毕业后,学生则可以从事新能源汽车的养护、检测、维修、钣金、美容等全系列技术工作,使得学生的就业选择面更为广泛。而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技术产业,学生所选择的企业也将是更为高品质的汽车企业。科技的发展、环保理念的不断升级和推广,传统汽车行业将面临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型。作为从事汽车技术人才培养的职业院校,也必须顺应行业变化,在人才培养上进行转型。

乐观的画笔
故意的白昼
2026-04-21 16:12: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开放的百褶裙
发嗲的板栗
2026-04-21 16:12:02

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地热能的概念和优点

第一,地热能的基本概念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200米以浅的称为浅层地温能,200米至3000米的称为常规地热能,3000米至10000米的称为干热岩地热能。常规地热能的高温部分和干热岩资源供地热发电利用,常规地热能的低温部分和浅层地温能用作供暖和其他热利用。

第二,地热能的主要优点与其他可再生能源比较

地热能利用的优点是其利用系数最大。中国科学院院士汪集旸指出,地热发电利用系数是0.73,平均一年工作6400小时以上,生物质、水力、潮汐、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利用系数分别是0.52、0.42、0.23、0.21和0.14,在同样装机容量下,地热能发电年发电量是风力发电的3.5倍,是太阳能发电的5倍。

二、我国地热能分布及重庆地热资源状况

第一,我国地热能分布

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全国地热资源潜力接近全球的8%。据国土资源部初步评价,我国浅层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95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3.5亿吨标准煤常规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8530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6.4亿吨标准煤干热岩地热能理论资源量相当于860万亿吨标准煤,约为2013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0多万倍。高温(>15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腾冲现代火山区及台湾地区中温(90~150℃)、低温(<9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一带如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区中低温传导型地热资源,分布在华北、松辽、四川、鄂尔多斯等地的大中型沉积盆地之中。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

根据《重庆市地热资源总体规划报告》,全重庆市地热资源总量为3.3×1017千焦,可采水量约为4.64亿立方米/年(约127万立方米/天)。

重庆市浅层地温能资源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1.26亿千瓦,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0.77亿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7.33万千瓦、221万千瓦、881万千瓦、7220万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472万千瓦、142万千瓦、567万千瓦、4640万千瓦。

重庆市钻孔深度取15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泵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12.6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钻孔深度取10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菜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7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340万平方米、2210万平方米、8810万平方米、7.22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4710万平方米、1420万平方米、5670平方米、4.64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

三、地热能利用途径

地热能利用分为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途径。

第一,地热发电

地热发电是利用地下热水和蒸汽为动力源,把热能在汽轮机中转变为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技术,适用于高温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分为蒸汽型和热水型地热发电两大类。

其一,蒸汽型地热发电

蒸汽型地热发电主要应用在温度高于150摄氏度的干热岩资源地热田,把蒸汽田中的干蒸汽直接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发电方式简单。干蒸汽地热资源较少,且多存于较深的地层,开采难度大,发展受到限制。

其二,热水型地热发电

热水型地热发电主要利用高温热水,温度范围为150摄氏度-100摄氏度,主要有闪蒸地热发电和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两种方式。闪蒸地热发电是将高温高压热水抽至地面,部分热水会沸腾并“闪蒸”成蒸汽,蒸汽送至汽轮机做功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就是通过热交换器利用热水来加热某种低沸点的工质,使之变为蒸汽,推动气轮机做功发电,该种发电方式能有效利用中低温地热资源,适合温度为低于100摄氏度的地热资源发电。

重庆市地热资源主要以热水型中低温为地热资源主,地下数百米至三千余米的地热水温基本在25至62摄氏度,重庆市推广地热发电还有待相关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投资成本的下降。

第二,地热能直接利用

主要是用于工业加工、建筑采暖制冷、农业温室、农田灌溉、洗浴医疗、旅游等领域。

其一,建筑物采暖制冷。主要是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将土壤、地表或者地下水体中的热量进行转换,供建筑物采暖制冷。如重庆大剧院采用江水源热泵机组,以嘉陵江水作为热源和冷源,实现全年替代常规能源量1502吨标煤,年减排二氧化碳3710吨、二氧化硫30吨、粉尘15吨,年节约运行费用152万元,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

其二,地热能农用技术。主要集中在地热温室种植和水产养殖方面,地热灌溉、地热孵化禽类、地热烘干蔬菜、地热加温沼气池等也在发展之中。

其三,地热能医疗利用技术。地热流体温度较高、含有特殊的化学与其他成分、生物活性离子及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器官功能具有医疗、调节作用,可利用地热进行水疗、气疗和泥疗。

其四,地热用于旅游娱乐。温泉与旅游相结合,是我国地热利用发展较快的领域。

四、重庆市地热资源利用状况及问题

第一,利用现状

重庆市地热利用以温泉旅游、地源热泵利用为主。2015年,全市已运营温泉旅游项目33个,预计温泉游客接待量将达2500万人次,地热水开采利用相当节约标准煤8万吨左右,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悬浮质粉尘分别为23万吨、1600吨、570吨和770吨,节省燃料成本近4000万元,节省治理费用1700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建筑中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其中水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第二,存在的问题

其一,投资成本较高。重庆地区地下岩石多,且成片,钻井费用高,目前地热利用工程的投资较大。

其二,老城区建设密度大,地下管网分布复杂,对老城区的空调进行热泵技术改造,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

其三,重庆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一是全市统一的地热资源信息系统需要建立二是需要政府出台地源热泵资源开采区规划及指导意见。

五、相关政策介绍

第一,《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提出,到2015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

第三,《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7]427号)》规定,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800元对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900元。

冷静的发夹
酷炫的汽车
2026-04-21 16:12: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