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废旧电池再循环
小侦探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9月5日发布,根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将通过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网上公示等程序进行公布。据业内人士透露,市场上存在大量的非正规回收企业。这些企业低价收购废旧电池后,为了节约成本,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回收,很难保证不会产生新的污染。同时,也很难准确统计处理后的废电池最终流向何处。此次,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将由国家政府部门整理发布白名单该方法的宣传将有助于引导预期的大量废旧电池流向正规企业,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化回收。
2021年1月26日,欧盟向WTO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了《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法规提案》,将现行电池管控方式由“指令”上升为“法规”,以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变得可持续、高性能和安全。
法规调整了欧盟对电池的管控范围,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确定监管的电池类别包括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四类。
欧盟将于2022年更新电池和废电池管理新规
新增11项电池投放市场后的管控内容新增:碳足迹、再生原材料、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可拆卸和可替换性、二维码标签和CE标签、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护照、安全性等要求,并对运营商的尽职调查和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提出新要求。
随着全球电池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电池的性能不断提升,应用场景逐渐扩展到新能源汽车、便携式数字产品、便携式电动工具等诸多领域。此次,欧盟电池法规的重大调整,合规性要求的改变将会对我国电池产品和涉及电池产品的货物贸易造成一定影响。
新法规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提醒相关企业:一是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法规相关要求和出台时间,持续跟踪立法变化,加大技术研发和新材料开发,汲取先进经验,提前做好合规各项准备;二是充分运用WTO规则,增强主动应对意识,主动向海关部门反映应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海关技贸措施工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我国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法规及政策方面对两类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审核及补贴标准也不尽相同。
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我国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为鼓励光伏发电而制定高于标杆价的上网电价标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高出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 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收购。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无需缴纳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
国 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例 如,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 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 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太平洋汽车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输出是直流电,动力锂电池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设备及工具驱动电源的电池;用于输变电站、为动力机组提供合闸电流;储能锂电池包主要应用于水力、火力、风力和太阳能电站等储能电源电站、调峰调频电力辅助服务、数码类产品、动力产品、医疗和安防、和UPS电源上等。
储能锂电池:储能主要是指电能的储存。储能锂电池主要是指使用于太阳能发电设备和风力发电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储蓄能源用的锂电池包。
动力锂电池:动力电池是指具有较大电能容量和输出功率,动力电池即为工具提供动力来源的电源,多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电动列车、电动自行车、高尔夫球车提供动力的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一般主要是以动力电池为主。
储能锂电池包和新能源动力锂电池有什么区别?
1电池容量不同在都是新电池的情况下,用放电仪测试电池容量,一般动力锂电池的容量在1000-1500mAh左右;储能锂电池包的容量在2000mAh以上,有的能到3400mAh。
2应用行业不同动力锂电池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设备及工具驱动电源的电池;用于输变电站、为动力机组提供合闸电流;储能锂电池包主要应用于水力、火力、风力和太阳能电站等储能电源电站、调峰调频电力辅助服务、数码类产品、动力产品、医疗和安防、和UPS电源上等。
3电池管理系统BMS位置不同在储能系统中,储能锂电池在高压上只与储能变流器发生交互,变流器从交流电网取电,给电池组充电;或者电池组给变流器供电,电能通过变流器转换成交流发送到交流电网上去;电动汽车的BMS,在高压上,与电动机和充电机都有能量交换关系;在通讯方面,与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有信息交互,在全部应用过程中,与整车控制器有最为详尽的信息交互。
4采用的电芯种类不同储能锂电池储能电站出于安全性及经济性考虑,选择锂电池包的时候,往往选用磷酸铁锂电池,更有的储能电站使用铅酸电池、铅碳电池;动力锂电池电动汽车目前的主流电池类型是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锂电池。
5性能和设计不一样动力锂电池更侧重于充放电功率等方面,要求充电速率快、输出功率高、耐震动,尤其强调较高的安全性和高能量密度以达到持久续航能力,还有重量体积方面的轻量要求;储能锂电池的制备强调电池容量,尤其要求运行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多考虑电池模块一致性,电池材料方面就要关注膨胀率和能量密度、电极材料性能均匀性等方面,以追求整体储能设备的长寿命和低成本。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问答叫兽)
2022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
《标准体系》涉及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技术与管理等多项节能降碳标准,在氢能和燃料电池方面,节能降碳标准200中包括燃料电池客车技术规范、氢燃料电池公共汽车配置要求,国家节能降碳相关标准中包括: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
解读:
一、编制背景
发展绿色低碳交通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16年)》,系统推进了80项绿色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供给显著增强。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对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关于绿色发展方面的工作部署,系统规划新形势下绿色交通标准制修订任务,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在深入分析国际国内绿色标准发展趋势,对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体系中涉及绿色交通建设重点任务的基础上,经过多方调研论证,研究编制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
二、编制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对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优化完善适应加快交通强国建设的绿色交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支撑作用。
坚持协调衔接。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强化标准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推进交通运输降碳、减污、扩绿和可持续发展,提升交通运输绿色治理能力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发力,加快推进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标准供给,以点带面实现突破性进展。
坚持创新引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进程,促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标准的有效供给,保持标准体系建设的适度超前。
三、体系范围及主要内容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范围与2016年版体系一致,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与绿色交通发展直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交通出行所涉及的综合交通运输和城市客运服务标准,原则上不纳入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包括5个部分,即100基础通用标准,200节能降碳标准,300污染防治标准,400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500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其中,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和绿色低碳评价两个方面节能降碳标准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设计与管理,以及核算与监测等五个方面污染防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船舶污染物综合排放等五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包括环境保护技术、生态环境修复、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环境保护修复统计与评价等四个方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包括污水再生利用和废旧物循环利用两个方面。
标准体系共收录242项绿色交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基础通用标准11项,节能降碳标准101项,污染防治标准78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35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17项。其中,待制定标准47项,待修订标准44项,包括了行业碳排放核算核查、近零碳交通示范区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评估、氢燃料电池公共汽车配置、城市轨道交通绿色运营、水下打捞作业防污染技术等重点标准需求。此外,标准体系还列出了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降碳、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生态环境行业标准43项,以促进绿色标准的协同实施。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促进交通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混合能源系统是基于太阳能、风能、柴油发电机组、市电储能等能源混合为一体的能源系统,其不仅可以降低用电成本,还可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可应用在海岛、边防哨所、电信基站、别墅、工商业储能等离网或并网混合能源供电系统。
HES9510混合能源控制器可用于柴油发电机组与太阳能,风能,储能电池等以逆变器做为电源输出的能源系统。它可以控制逆变电源的起/停机,输出模式,功率输出大小以及输出断路器的合分闸,也可以根据负载情况,控制系统中的发电机组的起停,为逆变电源提供旋转备用,还可以控制变流器对储能电池进行充放电管理等功能。
HES9510可应用在有市电或无市电能源系统中。控制器可控制市电、发电机组、储能电站、PV电站或风力电站使用的优先级。 每种能源可单独设置优先级,优先级数值越小,优先级越高,同时也支持动态调整优先级。
在有市电的系统中,系统可由市电,光伏和柴油发电机组组成,正常运行时光伏并网发电,在市电功率限制、阶梯电价电费高等原因时,最大限度的减少市电使用。在市电故障时,光伏和发电机组并网带载并通过对光伏输出功率的控制,使柴油发电机组以最小的功率输出,并且可以通过对光伏输出功率的控制,可以防止在和柴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时造成柴油发电机组逆功。
在无市电的系统中,系统可由光伏、风电,储能和柴油发电机组组成。白天风能和光伏带载并为储能电池组充电;晚上风能和储能电池组带载,当储能电池组电量不足时,柴油发电机组带载。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一、用地报批程序: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程序
1、初始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