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散煤被拘留,卖散煤为什么会被拘留?
因为会污染环境,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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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临汾频道为全面贯彻临汾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连日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警种互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始终保持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提高严打整治效能,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1月28日,该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交警部门移交的相关案件,依法对郝某某(男,30岁,临汾人)于11月27日在尧都区秦蜀路某路段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目前,该郝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11月29日,该分局尧庙派出所配合尧庙镇政府在辖区某村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该村村民黄某某(女,58岁,尧都区人)、杜某某(女,54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67岁,尧都区人)、武某某(男,39岁,尧都区人)违反规定燃烧锅炉导致排放烟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目前,四人已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网—山西严打环境污染行为 男子用三轮车卖散煤被拘留
法律分析: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无证无照售卖散煤会被行政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7岁的赵飞突然成了“被拘留过的人”。
赵飞说, 12月初,他因为烧了一捧散煤,坐在了派出所的审讯椅上,并被多番拍照。接受完训诫,并承诺不再烧散煤后,他回了家。
几天后,他被拘留的消息铺天盖地而来。亲友们电话不断,赵飞血压陡增,头痛。
同样涉此事件的还有同村人赵阳。他也因烧散煤成了“负面典型”。在河北曲阳,街坊们戏称二人为“名人”。
2人被拘的信息起源于曲阳县环保局12月7日发布的一篇名为《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的文章。该文一经发布,即引起广泛关注和质疑。
12月8日,曲阳县人民 *** 官网回应称,此消息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该县没有对燃用劣质散煤人员进行过拘留;文中所称“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实为2人燃用劣质散煤后,给予了批评教育;文中配发的两张图片实为12月6日因非法排污接受询问的张某某、王某某照片。
▲曲阳县 *** 官网发布的情况说明。
两人的家属及赵飞本人告诉红星新闻,这起事件,已对当事人构成侵权,并造成身心伤害,“我们要求, *** 部门,尤其环保局,上门道歉,并在官方渠道公开向我们道歉。否则,将起诉他们。”
一起失误的“负面典型”
根据《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这次的治理中,如果还有违规销售散煤的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会依法进行严格查处,基本上都是关闭店铺,还要查处店铺。
这次的治理时间是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而治理的重点是在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还有就是一种聚集的村落了。
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都是用煤炭比较多的个人和单位,而这些大部分也都是规模较小,对于煤炭释放出的污染环境的气体也是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来处理的。
而违规运输散煤,还有存储散煤的个人还有单位,其运输的车辆还有煤炭,都是会受到当地相关政府的查处。
煤炭的燃烧释放的气体,都是会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也会使空气能见度低,空气中包含的颗粒灰尘也会加多,这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都是有不好的影响,所以这次的专项治理,我觉得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
而到了冬季,人们一般取暖的方式各种各样,尤其是煤炭取暖更是非常常见,所以也是促进冬季大气污染的治理,对煤炭进行了限制。
有的伙伴可能会说,禁掉了煤炭,那我们平时冬天怎么取暖呢?
其实除了煤炭取暖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取暖,比如最常见的就是安装空调了,现在居民用电的电费也不高,就算开一个通宵的空调,也用不了多少钱,而安装空调也不是非常贵。
这也是可以选择的取暖方式之一,还有则是安装壁挂炉,或者买一个小太阳也可以的。
其实取暖的方式各种各样,所花费的钱可能远不及因为燃烧煤炭被污染的环境治理费的十分之一。所以我们也是尽力做到不乱烧煤炭。
无证卖煤气,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扩展资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非法经营罪[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新《刑法》把投机倒把罪分解了,本罪就是新设立的罪名。
四、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额标准,现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
从以上条文看,煤不是国家专营商品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够不成该罪。
个人买卖煤炭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煤炭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营商品,按“法无禁止视为许可”的原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我们在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触动法律警戒线,不能在法律灰色地带钻空子,任何非法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有关于“拘留烧煤者”这并不是个例,有多例事实发生,并且有很多的权威人士对此作出的评价都是“遭受质疑,难以理解。”因为这其中被归纳为涉及到环保问题,一方面是老人家过冬需要烧煤取暖,另一方面就是这个问题是否有必要放在环保执法层面进行探究?这种问题给人直观的感觉就是有点“以小做大”的感觉,毕竟烧散煤又不违法,还能被行政拘留这真的是奇了怪了!
1、举例说明河北某县就闹出这样一则新闻报道:多部门联合查处违规使用劣质散煤人员,对于初次使用者给予治安训诫处罚,将家中的散煤全部没收,因为其中有两人不听劝导,所以在二次使用违规陕煤的情况下直接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件事情发生的时间比较早是2018年12月9日澎湃湃新闻对此进行的报道,难道如今还有这样事件的发生吗?因为在该事件发生之后这两人所受到的行政拘留就被网友质疑。其实被媒体注意到之后,两三个小时左右,这个消息就被删除干净。
因为开始传播出来的关系是配上了两名被打上马赛克的拘留人员,然后该县的大气污染治理小组某位工作人员对外称:是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的管控,并且和当地的公安部门有过沟通,所以说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在当天晚上当地的相关部门对外发布消息称及时传播出来的消息是有误的,是工作人员工作的时候出现了失误。并没有对其中两人进行过拘留,也让大家松了一口气。因为天气实在过于寒冷,在没有供暖的情况下,老人家过冬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所以说他们利用烧煤取暖应该是在情理之中。
2、烧煤是否污染大气因为从个体使用没得情况来看数量还是比较小的,城市地区使用燃煤那更是少了。所以就有不少人质疑:是村民使用燃煤导致大气污染了吗?有关于环境治理的导向是否出现了偏差?其实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具有争议性的,因为烧煤取暖在各地已经是有一段历史了。想当初在没有大范围的进行工业化生产的情况下,就算是普遍使用燃煤取暖,也并没有造成空气有多大的污染啊!相对来说以前的空气比现在的空气质量更好,这难道不是一个更好的说明吗?
说到这个问题,第一时间让我想到的就是北大某位教授所说:“农村烧土灶导致大气污染,应该彻底杜绝。”其实这样的话语让人听起来是真的不太舒服,烧土灶是农村一直以来的习惯。只不过说现在部分农村经济条件有了改善,直接使用燃气做饭,但大部分地区还是使用土灶做饭啊!难道说就是因为他们使用了土灶才导致了环境污染吗?教授说出这样的话,真的是难以让人自信。如果回到若干年前,全国所有人不都是普遍使用土灶做饭吗?这个时候的空气就特别差吗?这真的是不见得!
3、拘留更不合理有关于环境保护问题如果说燃煤的确是污染了大气。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让他们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其次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问题现在没有过多的科学依据作为支撑所以也就不能直接下定论说就是因为烧煤导致大气污染。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员进行治安拘留则更不合理,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了是不能烧煤取暖的。民生问题更加的重要,老人家过冬实在过于寒冷如果连煤都不能烧他们又怎么取暖?怎么样来保障日常的正常生活?
以上的种种因素加起来都说明了在改善了民生条件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的治理,其实更好。没有必要直接一刀切,因为涉及的人员实在是太多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反而是行不通的。一时间让所有的人改变正常的行为习惯这更是比较困难。如果连烧煤都要被治安拘留,那么还有什么事情是能够做的呢?这不免让大家心中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不是吗?
因为会污染环境,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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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河北农村年耗煤达到4000多万吨,而且多数农户使用劣质煤和传统炉具,导致冬季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目前河北主城区周边的县城空气质量普遍差于主城区,大气污染呈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态势。
记者从石家庄市环保局了解到,石家庄市农村共有164万农户、年用煤达400万吨,全部低空直接排放,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年排放二氧化硫6.8万吨、氮氧化物1.6万吨、粉尘1万吨。而根据石家庄市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采暖期的统计数据,市区周边县区的二氧化硫和PM2.5浓度均值分别高于市区均值的52%和8.8%。
“农村散烧煤问题不解决,京津冀地区雾霾问题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廊坊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春元说,廊坊市共有90万台散烧煤小炉具,2013年到2014年通过财政补贴已将1万多台替换成清洁炉具,2015年准备再替换12万台。新型炉具一个补贴1600元,农户只要掏两三百元就能换新炉子,既能做饭又能取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民网—大气污染“农村包围城市” 散煤燃烧成重要因素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