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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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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16:20:09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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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30:23

“1、北京,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补贴0.4/度

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其中提到: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1)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2)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3)学校、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属于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80元/平方米。属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北京顺义区,按照市级补贴标准1:1比例进行补贴

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发改委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在北京市的补贴上,区级按照市级补贴标准1:1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补贴情况是什么?

一是鼓励市区两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优先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并按政策享受补贴。

二是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及个人利用自有产权宅基地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三是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四是对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元(含税)。

综上所述光伏发电政策2022相关内容非常详细,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拟对15类绿色低碳项目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拟在北京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经开区按照1:1配套奖励。补贴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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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30:23

法律分析:自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明确分布式光伏补贴0.42元/千瓦时(含税)政策后,户用光伏连续 5年享受了0.42元连补20年的的政策支持。 时间来到2017年12月19日,分布式光伏度电补贴首次下调0.05元至0.37元/千瓦时。 因2017年光伏新增装机53.06GW,市场空前火爆,转年的2018年5月31日,“5.31光伏新政”下发将分布式光伏补贴再次下调0.05元至0.32元/千瓦时。

法律依据:《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根据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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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30:2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排序工作。现将竞价排序结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经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竞价排序,拟将河北、内蒙古等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34个项目纳入2020年国家竞价补贴范围,总装机容量2596.7208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295个、装机容量2562.874万千瓦,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39个、装机容量33.8468万千瓦,具体名单在国家能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各项目按要求建成并网后依政策纳入国家竞价补贴范围,享受国家补贴。鼓励未纳入竞价补贴范围的申报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平价上网项目。 二、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按照国能发新能〔2020〕17号文件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申报项目的各项条件和承诺,扎实做好拟纳入2020年国家竞价补贴范围项目的各项建设工作;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及时并网,共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填报截至上月底情况,并督促加快建设,确保按期建成并网。对于2020年底前未全容量建成并网的,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逾期两个季度后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如遇社会公认的不可抗力因素,建设期限经批准后可适当顺延。四、请各派出机构加强对监管区域国家竞价补贴项目建设、电网送出落实、并网和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我局将根据项目条件落实和建设实施等实际情况,做好名单动态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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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1年光伏发电补贴是每度电补贴三分钱。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

1、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太阳能缺点有以下几点:

1、太阳能的利用设备必须具有相当大的面积;

2、太阳能的应用受气候、昼夜的影响;

3、技术限制,导致能源利用率不高,效率低下,且设备投资较高;

4、使用太阳能蓄电的蓄电池也会带来很大污。

光伏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同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类,一种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发电系统,一种是分布式,如工商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优点有以下几点:

1、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环保;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装在建筑屋面同时美观的优势;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爱;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8、从国家安全角度讲,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家庭自己供给,避免战争带来的毁灭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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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

一:全国政策补贴

1,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集中式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0.88元/kwh

二:全国地方各省市政策

1,上海市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北京市

分布式: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含税)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集中式:0.88元/kwh

3,重庆市

在巫山、巫溪、奉节等3个县开展试点。在20-25年内每年预计为每户贫困户提供2000-3000元的现金收入。对建卡贫困户,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8000元/户。对项目农户,采取发电量“全额上网”,净电量结算方式,按现行的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0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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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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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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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国家补贴政策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017年我国光伏行业政策

1、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光伏扶贫、农光互补爆发,2016年1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文件,《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并着重强调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行最严格的脱贫攻坚考核督查问责。

2、鼓励废弃煤矿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文件指出: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3、适当增加贫困老区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

201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继续实施以工代赈、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等专项扶贫工程,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增收致富。积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老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加快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推进老区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等措施,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4、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2016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源。此次联合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5、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

6、光伏扶贫被国务院列入《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文件。文件指出国务院在扶贫方面责令: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精准帮扶贫困农户。支持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扩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带动关系。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7、到2020年光伏装机力争达到100GW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 〔2016〕61号文件。方案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在清洁能源方面,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00GW,光伏装机达到100GW,核电装机达到58GW,在建容量达到30GW以上。

8、光伏扶贫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

2016年10月22日,国务院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文件,文件指出: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9、光伏指标向东北倾斜,鼓励开展光伏供暖试点

2016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文件。《意见》指出,未来将在东北地区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

10、完善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2016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李克强指出,能源生产既要优存量,把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作为能源转型发展的立足点和首要任务也要拓增量,加快提升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安全高效发展核能,优化能源生产布局。

11、鼓励分布式光伏与实施农业发展相结合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文件。通知针对光伏扶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其列入至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具体方式是: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集体股权并按比例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12、保护生态环境 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文件,该文件强调: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共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13、支持光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助力农民奔小康

2016年12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文件,意见针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光伏列入其中。具体意见如下: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

14、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要求推进非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2020年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光伏电站4500万千瓦、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而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增长168倍,超越所有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3500万千瓦装机目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预测,1.1亿千瓦的“十三五”太阳能发电规划规模,意味着未来几年间,中国光伏产业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空间。

15、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

《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发布。

《路线图》涵盖了光伏产业链各环节,涉及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平衡部件、系统等各环节的62项关键指标。《路线图》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近百家光伏企业、研究机构和各方面意见,经过数轮研讨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预测了2017、2018、2020、2022和2025年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产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现阶段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光伏产业未来发展的共识,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光伏发电是利用 半导体界面的 光生伏特效应而将 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 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

太阳能电池经过 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 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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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