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产品标准
《水源热泵机组》GB/T19409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GB923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
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工程标准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9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其他政策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
实施意见
单井循环换热地能采集井工程技术规范》(DB11/T935-2012)
农村小型地源热泵供暖供冷技术工程规程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
2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JGJ75-200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JGJ132-2001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玉扳手 网为建筑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6JGJ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0DB11-891-201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1DB11/938-201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2DB11/T942-2012《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施工质量验收规程》13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4JGJ/T119-200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15JGJ/T129-20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16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7JGJ/T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8JGJ176-200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19JGJ/T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20JGJ/T154-2007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21DG/TJ08-801-2004 《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22DGJ08-113-2005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3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4GB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25
DB11/T555-2008
《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
26DB11T881-2012《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27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范》28JGJ142-2004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29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0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2GB50364-200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33GB/T18713-200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34GB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35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36DGJ08-74-2004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37DG/TJ08-802-2005 《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程》38DGJ08-115-2005《分布式功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试行)39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40GB/T50668-2011《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41GB/T50801-20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42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3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44GB/T50114-2010《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45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6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47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48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9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50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1GB50495-2009《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52GB50274-201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3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4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55GB50185-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6GB50787-2012《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57GB50613-2010《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58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59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0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1GB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62GB/T50824-2013《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3GB/T8175-2008《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64GB/T10294-1988《绝热材料稳态阻及有关特征的测定-防护热板法和热流计法》65
GB/T10303-2001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66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7GB/T10801.2-2002《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68GB/T11968-199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9GB/T13475-1992《建筑构件稳态热传递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70GB13544-2000《烧结多孔砖》
71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72GB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73GB/T16400-2003《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74JGJ/T288-2012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75JGJ253-2011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76JGJ203-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77JGJ/T260-201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78JGJ141-20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83DG/TJ08-206-2002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84JGJ144-200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85JG149-2002 《E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6JG158-2004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87JG149-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88GB10295-8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89GB/T15225-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90GB/T15226-9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91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2GB/T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3GB/T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94GB/T7106-201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5GB/T8484-2012《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6GB/T8485-2012《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97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98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99GB/T17748-2008《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100
GB/T18091-2000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
79JGJ174-2010《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80JGJ158-2008《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81JGJ142-2012《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82
JGJ173-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正文前言中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
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
2. 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
3.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输入输出内容
4. 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中(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统计局建筑类型分布数据和国内典型公共建筑调研信息,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并确定本标准节能目标
2. 采用收益投资比 (SIR) 组合优化筛选法,通过模拟计算分析并结合国内产业现状和工程实际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热源能效限值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均按照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
3. 增加了窗墙面积比大于 . 70 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增加了围护结构进行权衡判断建筑物热工性能所需达到的基本要求,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的输入输出内容和对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
4. 增加了建筑分类和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
5. 将原第三章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移入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6. 增加了不同气候区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限值,修订了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的计算方法及限值
7. 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规定
8. 增加了对超高超大建筑的节能设计复核要求。
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
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不需要人力参与便会自动再生,是相对于会穷尽的非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
在19世纪中叶煤炭发展之前,所有使用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
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主要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水电
一是在做好布局的基础上,落实电力市场水电消纳和输电方案,包括四川、云南水电外送,以及“十三五”投产的重点水电。
二是落实水电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协调机制,研究建立西藏水电的开发协调机制,促进藏东南水电基地的开发。
三是研究制定龙头水库综合效益共享机制与政策,进行抽水蓄能电站作用、效益机制研究,水电电价市场化改革及电价机制研究,探索和制定常规水电和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做好流域综合监测规划,建立监测、监管体系,编制流域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运行规程,优化水电站运行,提高利用效率。
到“十三五”时期,水电投资不足、开发技术难度较大等问题都会基本得以解决,而难点转向消纳、外送、移民、环保等方面。因此要把水电开发好,除了技术研究和积累之外,还应该加强水电开发机制体制等一系列问题研究,促进水电有序有效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