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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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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15:47:58

有色金属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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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0:52:11

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用能结构明显优化,低碳工艺研发应用取得重要进展,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十五五”期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大幅改善,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从文件部署的重点任务来看,有色金属行业需要在优化冶炼产能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技术节能降碳、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等五大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

《实施方案》提出,以重点突破为原则,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碳减排理念,紧盯能耗量大碳排放量大的大宗品种、冶炼等关键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脆弱重点区域,精准施策突破碳达峰瓶颈问题。其中,冶炼是碳排放核心环节,约占全行业碳排放总量的90%。而铝是碳排放重点品种,碳排放占全行业75%以上。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我国有色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6亿吨,约占全国总排放量比重的5%,峰值预计达到7.5亿吨。铜、铝、铅、锌产量占有色金属行业总产量的97%,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有色金属行业的95%以上。其中,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5亿吨,占有色行业总排放的83.3%。

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近年来联合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关停、叫停大批违规建成、在建产能,坚持产能总量约束,严格落实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要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

《实施方案》也将“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放在了重点任务中的首要位置。要求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研究差异化电解铝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压实地方政府、相关企业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

同时,由于电解铝行业的用能结构偏化石能源,60%以上产能采用燃煤自备电,产品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国外使用清洁能源的同类型产品,用电导致的间接排放占电解铝碳排放量的85%,占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总量的50%以上。《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有色金属行业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鼓励电解铝等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有序转移,推动燃煤自备电向网电转化,从源头上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

中原证券研报分析,截至2021年底,我国电解铝行业火电占比为82%,水电占比提升至16%。未来随着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的进程加快,用电结构中火电的占比会进一步下降,水电等绿色产能的占比将会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电解铝企业主要分布在山东、新疆等地。根据上海有色网数据,2021年我国电解铝产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山东、新疆和内蒙古,电解铝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0.7%、15.8%和15.2%。早在《实施方案》印发之前,山东、河南、内蒙古等多地就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新建电解铝项目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相较之下,云南具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前期受益于当地政府的电价补贴政策,高耗能的电解铝产线正逐步向云南等西南地区转移。截至2021年底,云南拥有电解铝合规产能约839.8万吨。由于转移的产能仍在逐步建设中,云南产能利用率较低,仅为61.4%,产量占比居第四位。

除了电解铝之外,《实施方案》还指出,铜、铅、锌、氧化铝等品种也存在冶炼产能盲目扩张风险,工业硅、镁等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亟待提升。对于消费需求增量有限的铜、铅、锌、氧化铝等重点品种,强调防范冶炼产能无序扩张;对于消费潜力较大的工业硅、镁等行业,强化政策引导,促进形成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发挥能耗、碳排放、环保等约束作用,通过提高新建和改扩建冶炼项目准入门槛,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由“以量谋大”向“以质图强”转变。

重点支持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光大银行宏观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新基建正逐渐成为我国扩投资、稳经济的重要抓手,其中城际高铁和轨道交通、特高压、5G基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是有色金属消费的重要领域。在践行“双碳”目标的过程中,有色金属行业减排压力较大,而再生有色金属的循环使用就可以减少原材料在开采与初次冶炼时的碳排放,未来前景可期。

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分析,“十四五”期间,再生有色金属产业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其中,国内消费将推动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更新升级,促进旧产品循环利用,废金属蓄积量快速增长。同时,这也是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向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再生有色金属产业有望继续保持较稳定的增长幅度。2021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量首次突破1500万吨。与原生金属生产相比,2021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相当于节能3317万吨标煤。

《实施方案》也在建设有色金属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重点任务中,首先提出要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充分挖掘“城市矿山”资源价值,利用再生有色金属能耗低、碳排放少的特点,在满足终端消费的前提下,通过替代原生冶炼产品降低碳排放。到2025年再生铜、再生铝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1150万吨,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24%以上。

以铝行业为例,再生铝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分别为电解铝的5%、2%,且随着我国废铝快速回收期临近及废铝进口标准逐步完善,再生铝产量及消费占比将稳步增长,按照2025年再生铝产量1150万吨测算,将有效减少碳排放1亿吨以上。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形成了再生金属的优势产能。据再生金属分会统计,江西占全国再生铜产能的30%以上;河南、广东、江苏、重庆、山东五省市占全国再生铝产能的60%以上;安徽、河南、江苏、江西、内蒙古五省区废铅蓄电池处理能力占全国处理总量的60%。

目前,中铝集团、中信集团等中央企业已经把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上升到集团战略统筹规划的地位,中国五矿集团的国际再生铜铝原料贸易业务已经成熟;豫光金铅、万洋、金利等铅冶炼企业以及天能、骆驼、理士、超威等电池生产企业从事再生铅生产,上下游企业已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有色金属行业如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将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有色金属行业低碳发展相关的股权投资基金,推动绿色低碳项目落地。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健全企业碳排放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企业编制低碳发展报告,完善碳排放信用监管机制。

最新回答
外向的小蜜蜂
震动的缘分
2026-04-23 00:52:11

项目不太好定性,对照国民行业分类录,不属于铜、镍等冶炼行业,废气的排放建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如果有工业炉窑的话,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征求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请求其对项目分类进行确认,或是征求标准意见。

超帅的金针菇
糟糕的心情
2026-04-23 00:52:11

有色金属冶炼炉产生的烟气中主要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粉尘等成分,应该采取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以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针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高温、高尘、高硫烟气工况,博莱达环境优先选用耐高温陶瓷管除尘+亚硫酸钠脱硫,在投资、运行、副产品销售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优势。相比较石灰石/石膏脱硫固废产生量过大,相对于催化制酸或离子液脱硫制酸工艺投资减少2/3。

甜美的过客
淡淡的酒窝
2026-04-23 00:52:11
【再生铅生产中铅的大气排放执行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2015年4 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对再生铅企业来说,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踏实的红牛
冷酷的心情
2026-04-23 00:52:1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脉金选矿 100 500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5 20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

(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 山 工 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矿 重选 16.0m3/t(矿石)

浮选 9.0m3/t(矿石)

氰化 8.0m3/t(矿石)

碳浆 8.0m3/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 燃料型炼油

B.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B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C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3/t(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m3/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m3/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m3/t(板)

8 制糖工业 某蔗制糖 10.0m3/t(甘蔗)

甜菜制糖 4.0m3/t(甜菜)

9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60.0m3/t(原皮)

牛干皮 100.0m3/t(原皮)

羊干皮 150.0m3/t(原皮)

10 发

业 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酒)

味精工业 600.0m3/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m3/t(啤酒)

11 铬盐工业 5.0m3/t(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m3/t(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 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14 化纤浆粕 本色: 150m3/t(浆)漂白: 240m3/t(浆)

15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3/t(纤维)

长纤维 800m3/t(纤维)

16 铁路货车洗刷 5.0m3/辆

17 电影洗片 5m3/1000m(35mm的胶片)

18 石油沥青工业 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脉金选矿 70

400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

6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0

10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60

12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1.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15

20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一切排污单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5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9

对-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3

0.4

1.0

47

间-甲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2.0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3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1.5h)

56

总有机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工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重选 16.0m3/t(矿石)

浮选 9.0m3/t(矿石)

氰化 8.0m3/t(矿石)

碳浆 8.0m3/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厂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B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C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 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 m3/t (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 m3/t (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 m3/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 m3/t (板)

8 制糖工业 甘蔗制糖 10.0 m3/t

甜菜制糖 4.0 m3/t

9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60.0 m3/t

牛干皮 100.0 m3/t

羊干皮 150.0 m3/t

10 发酵、

酿造

工业 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100.0 m3/t

以薯类为原料 80.0 m3/t

以糖蜜为原料 70.0 m3/t

味精工业 600.0 m3/t

啤酒行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 m3/t

11

铬盐工业 5.0 m3/t (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 m3/t (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 500 m3/t (原麻)

750 m3/t (精干麻)

14

粘胶纤维工业

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0 m3/t (纤维)

长纤维 800.0 m3/t(纤维)

15

化纤浆粕 本色: 150 m3/t(浆)

漂白:240 m3/t(浆)

16

青霉素 4700m3/t(氰霉素)

链霉素 1450m3/t(链霉素)

土霉素 1300m3/t(土霉素)

四环素 1900m3/t(四环素)

洁霉素 9200m3/t(洁霉素)

金霉素 3000m3/t(金霉素)

庆大霉素 20400m3/t(庆大霉素)

维生素C 1200m3/t(维生素C)

氯霉素 2700m3/t(氯霉素)

新诺明 2000m3/t(新诺明)

维生素B1 3400m3/t(维生素B1)

安乃近 180m3/t(安乃近)

非那西汀 750m3/t(非那西汀)

呋喃唑酮 2400m3/t(呋喃唑酮)

咖啡因 1200m3/t(咖啡因)

17

乐果** 700m3/t(产品)

甲基对硫磷(水相法)** 300m3/t(产品)

对硫磷(P2S5法)** 500m3/t(产品)

对硫磷(PSCl3法)** 550m3/t(产品)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200m3/t(产品)

敌百虫 40m3/t(产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产废水)

马拉硫磷 700m3/t(产品)

18

业 除草醚 5m3/t(产品)

五氯酚钠 2m3/t(产品)

五氯酚 4m3/t(产品)

2甲4氯 14m3/t(产品)

2,4-D 4m3/t(产品)

丁草胺 4.5m3/t(产品)

绿麦隆(以Fe粉还原) 2m3/t(产品)

绿麦隆(以Na2S还原) 3m3/t(产品)

19 火力发电工业 3.5m3(MW·h)

20 铁路货车洗刷 5.0m3/辆

21 电影洗片 5m3/1000m(35mm胶片)

22 石油沥青工业 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注:

*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

无心的月光
诚心的金鱼
2026-04-23 00:52:11
一、准入条件1.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2.工艺和装备: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3.能源消耗: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4.资源综合利用: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5.环境保护: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企业必须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企业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再生铅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企业,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所需手续此类项目一般采取项目核准方式: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等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等。三、关于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见公文(国家发改委[2007]13号令),里面有详细说明。如还有不明之处,请追加提问,在下一定尽力解答。

忧郁的香菇
懵懂的小鸽子
2026-04-23 00:52:1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

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具体标准请到 这里查看:http://www.soasen.com/environment/stuff/entry/2698

端庄的水蜜桃
谨慎的蜡烛
2026-04-23 00:52: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10080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120

煤 —————————————————————————————————

锅 一类区10080

炉 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 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80 801

燃 二、三类区 100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100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150

———————————————————————————————————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 50 50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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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900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500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 1200900*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100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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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锅炉 Aar≤25% 2000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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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2000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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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煤机锅炉 /5000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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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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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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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4045

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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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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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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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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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谦让的冷风
外向的苗条
2026-04-23 00:52:11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首先GB 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废止;被GB 8978-1996替代;而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前部分有效;部分被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目前现行);部分被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目前已废止),现行GB 19430-2013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就是一部标准分成了三部。

悲凉的秀发
仁爱的小伙
2026-04-23 00:52:11

中国对焦化污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酚0.5mg/L,氰化物0.5mg/L,硫化物1.0mg/L,氨氮15mg/L,化学需氧量100mg/L、生化需氧量30mg/L。苯并(a)芘列为第一类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3μg/L。

焦化废水中多环芳烃不但难以降解,而且通常还是强致癌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

扩展资料

废水来源

焦化厂主要生产焦碳、商业煤气、硫铵和轻苯等化工产品。该厂焦油回收系统采用硫铵流程,焦油加工采用管式炉两塔连续蒸馏,工业奈生产工艺为双炉双塔连续蒸馏、洗涤、精制。

在焦炉煤气冷却、洗涤、粗苯加工及焦油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有酚、氰、油、氨及大量有机物的工业废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焦化污水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焦化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