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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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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15:25:08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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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48:56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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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心的星星
2026-04-23 06:48:56

石油替代资源一般以优质洁净为特征,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从长远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我国必须寻求一条开发利用石油替代资源与其他新能源协调发展的洁净替代资源道路。

5.6.1 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

天然气作为一种洁净能源在世界能源市场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变能源结构中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大力发展天然气产业。从能源结构上看,2007年,天然气在世界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5.0%,而我国仅为3.3%。天然气利用与世界水平相差高达7.6倍,石油差1.7倍,目前我国能源消费以煤为主,占70.0%,所占比例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41.0%)。目前世界人均消费天然气403.00立方米/年,而我国仅为25.00立方米/年。因此确定优先发展天然气是非常正确的。据初步估计,在能源结构中天然气所占比例若达到25.0%,我国还需50年时间。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四川、鄂尔多斯、塔里木、柴达木、莺琼、东海、琼东南7大盆地为主的气层气资源区和渤海湾、松辽、准噶尔3大盆地气层气与溶解气共存资源区的格局。另外,我国周边国家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资源丰富,占世界天然气总地质资源量的27.7%,剩余可采储量49.06万亿立方米。这些国家每年尚有400亿~600亿立方米产能的天然气需寻找新市场。我国已与上述各国进行了多年的有关向我国输送天然气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我国天然气上游勘探的探明储量增长较快,但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尚未形成基础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这一产业的发展。要把加快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勘探开发、运输储存到综合利用,实行统一规划,促进上、中、下游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天然气比例达到10.0%左右。

加强天然气输送管网系统建设,加快“西气东输”工程建设,实施“海气上岸(登陆)”、“俄气南下”工程和引进LNG工程,把沿海及东北地区的天然气管网建设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政策,鼓励多渠道筹集天然气勘探开发、管网及利用项目的建设资金,尽快形成纵贯南北、连接东西、穿越沿海主要经济发达省份和城市的天然气管网系统。为我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鼓励外商参与从天然气勘探开发、基础设施、天然气发电站、大中城市燃气等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大公司也开始在燃气市场跨地域扩张,对外开放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整个天然气产业链。同时,“十一五”时期我国石油天然气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未来5年,世界经济有望仍处于经济周期上升阶段,各资源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各方面对油气的需求会更加旺盛,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工业提供良好机遇。

5.6.2 落实国家煤层气资源和产业政策

地面开发煤层气初期投入高、产出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由于煤层气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不够,致使资源勘探投入不足,资源评价不适应开发需求;煤层气开发企业在产业发展初期积极性不高;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处于亏损状态,重抽采轻利用,矿井平均瓦斯利用率仅在30%左右。

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造成煤层气开采权和煤炭开采权设置重叠,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勘探开发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煤层气欠平衡钻井技术、多分支水平井技术得到积极的应用;注二氧化碳提高煤层气采收率技术首次试验成功。煤炭安全生产迫切要求、经济快速发展、大气环境保护、天然气长输管网建设等,给煤层气产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在利用天然气的同时,必须重视煤层气的发展。坚持煤层气上下游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评价与勘探相结合、重点突破与规模开发相结合,由浅至深、由易到难、滚动发展;坚持地面开发与井下抽放并举,以地面规模开发为主,建立“先采气后采煤”的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模式;坚持对外合作与自营共同发展的方针,以对外合作为主,坚持培育和拓展多元化煤层气市场。将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优先发展,重点鼓励。

5.6.3 加快开发利用油砂资源

油砂资源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良好的资源前景,是保证未来油气资源可持续供给的替代资源之一。近年来,国际油价持续走高,为油砂、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我国具有比较丰富的油砂资源,陆地24个盆地埋深500米以浅油砂油地质资源量60亿吨,可采资源量23亿吨。水洗方法分离油砂油,如果生产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全部分离成本为14~18美元/桶;干馏油的生产成本估计为1000~1200元/吨,相当于18~22美元/桶。因此,在高油价条件下,我国油砂开采具有经济价值。目前我国已经掌握了油砂分离技术,自行设计安装的生产线也已经进入试生产阶段。油砂开采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研究油砂开发技术和装备,制定油砂开发政策措施,鼓励油砂油开发利用是目前高油价情况下发展石油替代产品的战略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在“十一五”期间,建成10万吨油砂油的年产能力。

5.6.4 积极推进油页岩勘探开发进程

全国页岩油资源储量为476.00亿吨,可回收页岩油资源储量为120.00亿吨。油页岩开发经济效益好,综合开发成本低。目前页岩油综合成本约1000~1500元/吨,在当前市场销售价3500元/吨的条件下,油页岩开发利用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如果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加强油页岩的开发利用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油页岩炼油技术工艺水平,降低成本,就能使油页岩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油页岩综合利用价值高,应当走炼油—发电—提炼多金属—建材一条龙联合生产途径,既解决环保难题,又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勘查投入的增加,油页岩查明资源储量将不断增加,同时还会发现新的油页岩矿点,因此,油页岩开发利用资源潜力巨大。

5.6.5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于正在推进产业化的阶段,今后20年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目标是提高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用认识程度,以增大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我国今后将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目标是到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可达到4300万吨标煤,占能源当时消费总量的2%。

我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方面也具有广阔空间。水电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4亿千瓦,而目前已开发装机容量约1亿千瓦。可利用的风能资源,陆地2.5亿千瓦,海上7.50亿千瓦。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加快,替代能源产业开始起步。截至2005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6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约7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居世界第1位。

5.6.6 大力发展生物能源

生物能源主要指利用淀粉质生物、富油脂生物,如粮食、薯类、作物秸秆、动植物油脂等,加工成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制氢等,直接作为动力来源;其次是通过生物技术将粮食转化为生物材料,利用玉米等生产石化乙烯、聚乙烯及乙烯转化的系列化工产品。

我国利用生物质能起步较早。抗日战争期间,河南酒精厂生产燃料酒精供给抗战军队车辆。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第2次石油价格上涨阶段,我国就把生物乙烯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后因技术与成本等原因,此厂未能全面生产。目前,我国已在东北三省、河南、安徽等5省全面销售乙醇汽油,涉及人口近3亿,并有明确的技术标准、生产与营销实施办法、发展与管理法规等相对完善的系统化、标准化体系。但生物柴油及其他生物能源在这方面则相当薄弱。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正在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项目的实施。

5.6.7 开展天然气水合物研究

天然气水合物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能源,拥有巨大的资源潜力。综合资料表明:南海陆坡和陆隆区应有丰富的天然气水合物矿藏,估算其总资源量达643.50亿~772.20亿吨油当量,大约相当于我国陆上和近海石油天然气总资源量的1/2。近年的调查成果初步展示了我国天然气水合物的前景。

目前,以进行技术和资源储备为主要目的加强天然气水合物的开发研究,应重点搞好3个结合:一是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长远目标包括能源、环境、开发技术等,短期目标为查清我国天然气水合物的成矿条件,找出几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远景区:如我国南海广阔的陆坡及东海部分陆坡具有形成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条件,建议尽快开展这2个海区的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还应该加强其他海域的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工作:加强东沙群岛的高分辨率多道地震详查、海底多波束调查、地球化学取样、海底摄像和综合研究,力争发现和确认天然气水合物存在的直接证据,实现天然气水合物的战略突破;对西沙海槽和神狐海域进一步开展地质、地球化学取样和海底摄像及海底多波速调查,力争发现新区、新异常;在琼东南海域开展高分辨率多道地震调查及水深测量,寻找天然气水合物存在的地球物理证据,扩大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区。二是天然气水合物调查与深水油气勘查相结合,提高我国油气综合勘探效率。三是产、学、研相结合,建立相关协调机制,使天然气水合物相关的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的吸收引进等有机结合起来。日益增多的成果表明:由自然或人为因素所引起温压变化,均可使水合物分解,造成海底滑坡、生物灭亡和气候变暖等环境灾害。因而研究天然气水合物的钻采方法已迫在眉睫,建议尽快开展室内外天然气水合物钻采方法的研究工作。

深情的往事
花痴的草莓
2026-04-23 06:48:56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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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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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48: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份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俭朴的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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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48:56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谦让的热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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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48:56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酷酷的泥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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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48: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按照差别化原则,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凶狠的戒指
甜甜的流沙
2026-04-23 06:48:56
你好我这里有北京的,请参考: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

财建[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12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迷人的电话
柔弱的宝马
2026-04-23 06:48:56
解:

设多边形的边数为n

那么

(n-2)*180:360=9:2

所以

n-2=9

n=11

答:这个多边形的边数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