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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彩色的御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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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15:23:41

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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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5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八条 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相邻的井田、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零星资源,实现资源整合、集约利用,规模化生产。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_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开发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优质煤、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十四条 对与煤炭资源共生、_伴生的高岭岩、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开采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在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产量,保障优煤优价。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七条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和核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核查检测、登记和统计,建立台账;审批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核销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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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6:50:08

( 国土资发 [200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 ( 资源储量规模 5000 万吨以上) 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 一)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 二) 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 三) 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 四) 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 五) 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 年12 月31 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 一)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 二) 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 三) 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 四) 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 试行) 》的规定,对 2002 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作好大中型煤炭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整顿的方案,经省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 总结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 ( 煤层气) 探矿权采矿权。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 1.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 略)

2.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及矿权清理结果汇总表 ( 略)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寂寞的早晨
如意的水壶
2026-04-23 06:50:08

( 国发 [2005]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 二) 发展目标。从 2005 年起,用 3 ~ 5 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 5 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 三) 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 四) 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 五) 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 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 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 六) 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 七) 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 “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 “三同时”制度 ( 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

( 八) 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 九) 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 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 ( 或国债资金) 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 十) 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 十一) 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 “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 十二) 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 十三) 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 十四) 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十五)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十六) 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 ( 国债资金) 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 十七) 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 ( 煤层气) 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对瓦斯 ( 煤层气) 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 十八) 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 十九) 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 二十)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 二十一) 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 二十二) 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 二十三) 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二十四) 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 1998 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 二十五) 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 二十六) 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 二十七) 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定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 二十八)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五年六月七日

鳗鱼绿茶
洁净的小蝴蝶
2026-04-23 06:50:08
俞珠峰,女,研究员,浙江萧山人。现任,煤炭工业洁净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副院长。兼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中国煤炭学会理事,中国煤炭学会煤炭加工利用专业委员会理事。国家清洁能源行动专家。 kaoyangj 长期从事洁净煤技术和清洁能源研究,从事煤化工技术研究。 同济大学四平路 主持完成: 研 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发展煤基多联产的调查报告、 中国洁净煤技术发展及对策研究、 世界银行项目非电力行业洁净煤技术发展政策研究、 美国能源基金会项目开发利用洁净煤技术的政策研究等。 参与完成: 共济网 中国能源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规划煤炭专项规划、 中国后续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电力十一五发展计划、 关于节约和代用燃料油对策、 SO2减排合理技术经济途径及综合效益评估等国家或中国工程院重点项目研究。 获煤炭工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 共济 已在国内外发表洁净煤技术是中国清洁能源技术的重点领域、中国可持续发展与洁净煤技术等文章50余篇,出版书籍3部

潇洒的汉堡
彩色的大米
2026-04-23 06:50:08
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效率低、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采用高效、环保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改造现有煤矿和选煤厂,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到2010年,使煤炭资源平均矿井回采率由2005年的46%提高到50%;小型煤矿数量由2.2万处降低到1万处左右,污染源点大幅度减少;地下水渗漏、地表沉陷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煤炭领域资源综合利用。到2010年,使煤矸石利用量由2005年的1.5亿吨增加到3.9亿吨,利用率提高27个百分点;矿井水利用量由11亿立方米增加到36亿立方米,利用率提高26个百分点;矿井水达标排放率由80%提高到100%;煤矿瓦斯利用量由10亿立方米增加到87亿立方米。

切实加强煤炭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专项规划,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到2010年,使矿区土地复垦面积由0.9万公顷增加到2.2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由1.1万公顷增加到2.6万公顷,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

稳重的大侠
谦让的星星
2026-04-23 06:50:08

为保卫蓝天、守护家园,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开始推行“煤改电”政策并逐步实施“电采暖”的取暖方式,实现形式为将供热能源由传统的燃煤改为清洁的电能,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而达到取暖与环保两不误的目的。

一、”煤改电“是什么?

二、”煤改电“相关政策

电采暖作为一种舒适的采暖方式,被国家及各地政府认定为有利于环境改善,对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显著的作用。本着国家关于可再生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国家和地方各部门相继出台政策共同推进北方地区清洁能源取暖工作,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从长远看,清洁能源取暖将会是我国能源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任务。

三、煤VS电采暖对比

大量燃烧煤炭,首先一定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尘,会产生温室效应。如果是高硫煤,还会产生二氧化硫污染,进而加重酸雨;其次,农村地区燃烧煤炭大多使用的是火炉,需要大半夜添煤,不然后半夜就会被冻醒。还得掏煤灰,灰尘大,对呼吸系统也不好。最后,冬天使用煤炭取暖特别容易一氧化碳中毒,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威胁。

就北方燃煤所造成的危害而言,实施“煤改电”工程不仅可以告别燃煤污染,使采暖更方便、更舒适,而且对环境保护也有很大的好处。用清洁电力替代污染严重的燃煤,是恢复北方蓝天白云的重要措施,可以明显改善北方的空气状况。

说到电采暖,很多刚接触的人会提出:电采暖不行、费电。其实不然,经过理论和实践的计算,电采暖产品的热转化率高达99%,同时辅以智能温度控制系统又能对供暖过程进行有效调节,无论是在热能转化率上,还是在使用过程中,都能在真正的意义上达到节能减排与省钱的双重目的。

四、石墨烯碳电采暖

随着国家“煤改电”政策推进,石墨烯在发热方面的应用研究日益高涨,石墨烯碳电采暖也因其健康环保、安全舒适、智能控制、无尘静音和运行费用低等综合优点得到高度关注。

石墨烯碳电采暖是目前最舒适的采暖系统之一,其电热转化率高达99%,使用寿命超长、采暖效果极佳、易安装免维护,已经在多地区、多领域得到应用。

俭朴的树叶
怕孤单的玉米
2026-04-23 06:50:08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煤污染防治。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管控、保障民生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煤炭、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第七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耗煤行业准入,限制审批燃煤火电、焦化、钢铁、水泥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

禁止在市、县(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禁止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相关企业转型发展。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燃煤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未完成燃煤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第十六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在用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应当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钢铁、焦化企业和燃煤锅炉应当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燃煤使用单位应当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八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民用优质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设立优质煤配送中心,保障居民生活采暖优质煤供应。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热源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并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热采暖。禁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调皮的猎豹
生动的酸奶
2026-04-23 06:50:0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总体规划;

(七)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专项规划;

(八)港口布局规划、航道布局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其他指导性的交通运输规划;

(九)涉及秦岭区域的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保护性规划;

(十)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地下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采砂规划等专项规划;

(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流域(区域)和省级内河航道建设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公路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

(八)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涉及秦岭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

(十一)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第十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多情的超短裙
拉长的康乃馨
2026-04-23 06:50:08

2005年,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七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以服从大局、服务中心、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重点,以改革创新、拓展空间为动力,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较好地处理了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支持经济发展与保障农民权益的关系、依法行政与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取得明显成效。现将2005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根据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省辖区土地总面积12 401 563.79公顷,主要地类面积为:

农用地 10 764 550.43公顷

耕地 135 399.02公顷

园地 619 395.86公顷

林地 8 325 398.73公顷

牧草地 2 626.39公顷

其他农用地 463 139.77公顷

建设用地 588 856.02公顷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461 308.81公顷

交通用地 67 109.55公顷

水利设施用地 60 437.66公顷

图1 2005年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图

未利用地 1 048 157.35公顷

未利用土地 659 675.93公顷

其他土地 388 481.41公顷

(二)土地利用情况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紧紧围绕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做到超前主动服务与批后加强管理相结合,切实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①继续确保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做到以项目定用地,以项目投资额定用地量,积极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大型企业和高附加值、高税率企业以及能产生聚集效应的重大项目建设。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主动服务、全程服务、优质高效服务。对项目用地做到先期介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情况,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认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特别做好批次用地中每个项目的用地预审。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对一些重大急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特事特办,特事快办。③着力促进项目落地。一方面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批次用地实行项目批次审批制,在报批批次用地时应附具体建设项目。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外,批次用地在原规定的报批材料基础上,增加项目审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新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应附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另一方面加强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建立供地网上备案系统,及时监控各地征地实施、土地供应、项目落地等土地批后实施情况,对存量土地多,征地、供地、动工率低的地方,引导其新上项目安排到已批未供的土地中落位,切实提高项目供地率、落地率和土地利用集约率。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见图1。

图1

2005年省级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比2004年增加了6 463.27公顷,上升了50.6%,其中农转用比2004年增加了4 606.73公顷,上升了52.37%,耕地比2004年增加了2 169.69公顷,上升了58.79%,见图2。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方式,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跟踪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发生。全面推行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按照“提高标准适度、依法依规和有利保护耕地”的原则,在全省全面推行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使全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适当提高,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订规划区内的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依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办法,进一步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生活补助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图2 2001~2005年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图

(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2005年福建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耕地管护责任,在对全省1 82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图、表册和实地“三位一体”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农田分级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监管、统筹投入、分级建设”的要求,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的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坚持制度先行,强化项目管理,推行专项资金在线监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土地开发整理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化运作,达到了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具体做法如下:①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推行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全省各级共签订保护责任书10 378份。同时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严格考核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15 910片,总面积1 829万亩,保护率达到89%。凡是不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核。③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按照“保证重点、注重质量、保护生态”的基本思路,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选项、加强监管、严格验收,推行专项资金在线监控,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筹措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通过耕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实现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

2005年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2 166个,用地总面积8 721.62公顷,其中增加农用地面积4 685.97公顷,耕地3 575.07公顷。总投资额为14 817.32万元。其中土地整理面积3 210.77公顷,增加农用地937.85公顷,耕地435.54公顷,投资额为9 705.63万元;土地复垦面积3 664.74公顷,增加农用地、耕地均为2 311.23公顷,投资额为2 283.28万元;土地开发面积1 846.11公顷,增加农用地1 436.89公顷,耕地828.30公顷,投资额为2 828.41万元,见图3。

图3 2001~2005年福建省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情况图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18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总数的70.2%。已探明资源储量并列入储量表的矿产106种(含亚矿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34种,非金属矿产67种,水气矿产2种。

目前,福建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居全国前5名的矿产有19种,其中金属矿产仅钨矿1种,非金属矿产有:铸型用砂、玉石、建筑用砂、水泥标准砂、建筑用花岗岩、饰面花岗岩、叶蜡石、粉石英、宝石、明矾石、压电水晶、陶粒页岩、高岭土、岩棉用玄武岩、玻璃用砂、熔炼水晶、水泥用安山玢岩、砖瓦用粘土。位居全国前10名的矿产有37种,其中金属矿产11种,非金属矿产26种。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市场需求,我省优势矿产有金、钽、叶蜡石、高岭土、石英砂(玻璃砂、水泥标准砂、铸型砂)、重晶石、萤石、饰面花岗岩等;较丰富的矿产有铁、钨、钼、铜、铅、锌、稀土、银、宝石、玉石等;不足矿产有煤、锰、锡等;短缺矿产有石油、天然气、铝土矿、磷矿、钾盐等矿产。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地质勘查投入12 841.2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 180.00万元,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2 930.0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 779.90万元;企事业投入7 881.39万元,见图4。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104 024米,坑探工作量4 999米。2005年年末勘查从业人员1 077人,其中技术人员93人,劳动报酬2 782.80万元。

2005年全省新发现矿产地11处,包括:龙岩永定县抚市镇石坑岽煤矿,预测资源量20 000千吨;龙岩漳平市拱桥镇箭竹坪煤矿,预测资源量19 000千吨;三明大田县武陵乡武陵煤矿,预测资源量21 000千吨;泉州永春县下洋乡上姚南煤井田,预测资源量3 000千吨;泉州安溪县祥华乡后田煤矿,预测资源量15 000千吨;三明大田县前坪乡下坑村厂铁(铅锌)矿,预测资源量506万吨(矿石);三明大田县梅山乡大庵铁(铅锌)矿,预测资源量36万吨(矿石);南平武夷山市五夫镇上西坑矿段铜钼多金属矿,预测资源量1 200吨(金属);南平建瓯市南雅镇三磨石矿区铅锌矿,预测资源量75 700 吨(金属);龙岩永定县培丰镇大排矿区铅锌矿,预测资源量350 800 吨(金属);南平武夷山市五夫镇坪地矿段钼矿,预测资源量1 020吨(金属)。

图4 2005年福建省地质勘查投入情况图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以来,全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2005年(含变更、新立、延续、其他)全省共受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3 236个。其中,颁发勘查许可证799个,批准登记面积8 333.31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99.24万元;颁发采矿许可证2 437个,批准登记面积640.68平方千米,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76.93万元(见图5)。

图5 2005年福建省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图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矿产资源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①加强地质找矿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围绕重点成矿区带和重点矿种,特别是对列入国家16个重点金属成矿区带的武夷山成矿区带,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创新找矿理论和找矿技术方法,加紧寻找深部隐伏矿床,重点寻找煤、铜、金、铅锌等重要急需矿产。积极争取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用好省财政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探索建立地质勘查的投入产出机制,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增加资源储量,特别是可采资源储量。②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 号文件精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努力实现“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目标;严厉查处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不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勘查开采环境。同时,按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山布局优化。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新设立钨、锡、稀土的采矿权。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全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的管理,合理提高矿产资源最小开采规模。④将煤炭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矿种进行严格管理,调控开采总量,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合理利用。⑤全面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强化矿产储量基础工作,以动态监测为基础,开展补偿费征收以储量消耗为依据的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⑥继续抓好“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在巩固福厦高速公路两侧“青山挂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其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两侧“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新机制。2005年全省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调控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运作进一步规范。针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存在的问题,与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从出让程序、信息公开、出让范围、资格条件、合同履行等方面,不断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行为。全省严格实行经营性房地产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建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的国土资源行业经营活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努力实现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交易公告,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买,构建以竞争方式配置国土资源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新平台。

2.土地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共出让土地2 825宗,面积5 705.53公顷,其中新增3 118.40公顷,成交价款2 401 881.85万元,纯收益681 267.79万元,成交价款和纯收益比上年分别增长了0.85%和0.57%。协议出让1 985宗,面积3 830.58公顷,其中新增2 394.41公顷,成交价款458 669.39万元,纯收益82 260.38万元;招标、拍卖、挂牌840宗,面积1 874.95公顷,成交价款1 943 212.46万元,纯收益599 007.41万元;租赁15宗,面积1.90公顷,获土地租金34.97万元;其他供地方式91宗,面积31.82公顷,收入2 162.85万元(见图6)。

3.土地二级市场

积极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44 835宗,面积3 143.65公顷,获转让金553 875.99万元;出租36宗,面积2.54公顷,获租金4.06万元;抵押19 032宗,面积9 253.99公顷,抵押价款6 148 293.07万元,贷款金额2 991 547.46万元,有效地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了存量土地合理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见图7)。

图6 2005年福建省各设区市土地出让情况图

图7 2005年福建省各设区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图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加强对重要、急需矿产的勘查力度,2005年省财政专项安排地勘资金2 000万元,用于煤炭等重要矿产的勘查。组织上报并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安排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8个,项目资金1 190万元。2005年新发现了一批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地,铅锌、煤矿经进一步工作有望成为大型矿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了对非法无证采矿的查处力度,市县两级政府都建立并落实了动态巡查、档案管理、举报有奖、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除国家地质勘查大调查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省级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找矿项目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全省新立探矿权申请。在暂停受理审批期间,开展了探矿权批后的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同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了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现已形成初稿,待进一步论证后报批。部署开展了乡镇小煤矿联合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目前部分县的规划已通过评审。继续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在一期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二期“禁采区”内1 372个“青山挂白”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调研,起草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办法》,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按照《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和部分探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研究提出了扩大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方案。全省探矿权出让455宗,合同金额503.11万元,其中申请审批445宗,合同金额55.93万元;拍卖、挂牌10宗,合同金额447.18万元;采矿权出让880宗,合同金额28 377.07万元,其中申请审批协议有偿出让606宗,合同金额20 776.44万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74宗,合同金额7 600.63万元。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全省探矿权转让37宗(出售),价款7 334.84万元。采矿权转让1宗(其他),价款963.94万元。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 786件,其中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9 383件,动态巡查制止违法行为8 978件。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3 792件,涉及土地面积301.52公顷,其中耕地103.22公顷,涉及个人2 820件,占总数的74%。本年结案3 689件,结案率97%,涉及土地面积 312.69公顷,其中耕地105.18公顷。2005年共拆除违章建筑物142.29公顷,没收构筑物8.14公顷,收回土地105.41公顷,其中耕地27.60公顷,罚没款1 863.06万元。刑事案件移送14宗,追究刑事责任8人。

2.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932件,其中涉及个人非法采矿829件,所占比例为88%;结案802件,涉及个人非法采矿729件,所占比例为90%。吊销采矿许可证2件,罚没款为528.809 1万元,刑事案件移送22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

与2004年同期相比,土地违法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但总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特别是个人违法占地情况比较明显,但矿产违法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且罚没款数量也有较大幅度上升。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全省上年底未结案3件,2005年共受理51件,其中行政处罚42件,行政许可6件,行政强制6件,其他4件;本年审结53件,其中维持38件,变更5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5件,本年未审结1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水平。具体做法:①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把握政策方向,领会精神实质,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②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切实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③加强乡镇国土资源单位建设,认真落实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制度,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村级有人协管,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力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诫勉、警示谈话制度,着力抓好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⑤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组织开展干部集中教育培训,全面加强系统的体制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基层建设、基础建设、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全系统努力造就服务型机关、效能型集体、高素质队伍。

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年末从业人员2 592人(不含事业单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 864人,研究生53人,大学本科及大专1 556人,高中及中专850人,初中及以下人员133人。经费收入总额54 571.8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 38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47 230.88万元,其他收入6 960.99万元。基建投资200万元(省地勘局)。直属事业单位444个,职工人数4 213人;乡级土地所1 004个,人员3 579人,其中专职3 442人,兼职137人(见图8)。

图8 2005年福建省国土资源机构人员情况图

全省在2005年参加各种院校培训毕业或结业人数达1 017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39人次,行政学院学习148人次,参加其他培训630人次,其中国外培训10人次。参加学历教育的305人,其中硕士生5人,本科生137人,大专生163人。本年获得学位的5人,其中硕士学位2人,学士学位3人。通过各大专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图9)。

图9 2005年福建省干部培训及学历培训情况图

七、问题与建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实施方案,在七个专题调研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全面铺开。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产业布局规划、省直属各有关部门“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市和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规模、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2)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求。①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②大力盘活存量土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为新项目的落地提供空间。③研究制定工业项目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查时,坚持以项目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对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要求建设多层次厂房,杜绝圈而不用、小项目大圈地等浪费土地的行为。

(3)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图、表册和实地“三位一体”的管理,做到保护图、保护地块、保护责任“三落实”。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扩大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省连续多年耕地占补平衡。

(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努力实现“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目标,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不断优化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继续抓好“青山挂白”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两侧有“挂白点”的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恢复。

(5)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方式,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跟踪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发生。

(6)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要继续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和预警系统、开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加快采矿权网络审查系统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网上挂牌交易、采矿权网上审批。

眯眯眼的唇膏
无奈的绿草
2026-04-23 06:50:08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以及燃煤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障民生、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市场监管、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公益性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根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总量控制计划,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九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禁止开采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高耗煤行业准入,严格控制燃煤火电、钢铁、水泥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

禁止在城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第十一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在用燃煤项目应当完成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划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供应。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第十八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限制生产等应急措施。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