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政策?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以常规能源为补充手段,实现全天候供热,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最近20多年来,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预计在2010-2020年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具有市场竞争力,在2020年以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主导能源。 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
1、目标引导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政策激励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3、产业扶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发达国家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4、资金支持
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首先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他建议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制订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加大政府投资及资本市场投融资,实施政府特许权、政府采购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
其次是改善市场环境条件。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和生物液体燃料进入石油销售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还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要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各级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可以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予以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等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后要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石定寰提出,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的基础在于加强科技创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投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要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整合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利用现状
2006年底全国已经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1870万口,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4万处,畜禽养殖场和工业废水沼气工程2,000多处,年产沼气约90亿立方米,为近8000万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生活燃料。
中国已经开发出多种固定床和流化床气化炉,以秸秆、木屑、稻壳、树枝为原料生产燃气。2006年用于木材和农副产品烘干的有800多台,村镇级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近600处,年生产生物质燃气2,000万立方米。
美国科学家已发明在多种环境下可自动收集微生物、蛋白质等能量物质进行工作。可自动收集动物死尸或活体进行转化,如老鼠,等小型生物的活体或尸体。出于安全考虑,已限制研究生产,奇能量物质的强大包容性可能在未来的发展中造成对人类生命的巨大威胁。
扩展资料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十五”规划,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点发展太阳能光热利用、风力发电、生物质能高效利用和地热能的利用。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中国在风力发电、海洋能潮汐发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等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新能源(或称可再生能源更贴切)主要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生物质能在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后,国内外许多专家都表示这热能种能源方式不能大力发展,它不但会抢夺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更将会导致社会不健康发展。
地热能的开发和空调的使用具有同样特性,如大规模开发必将导致区域地面表层土壤环境遭到破坏,必将引起再一次生态环境变化;而风能和太阳能对于地球来讲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健康能源,他们必将成为今后替代能源主流。
2008年,为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促进风电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2009年,“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
同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该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在税收方面,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同年12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出台,规定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比如说对于银行开展低碳金融给予税收的见面,在风险资产占有方面,给予一些倾斜政策。传统意义上,清洁能源指的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但是这个概念不够准
清洁能源 的确,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对能源的分类,认为能源有清洁与不清洁之分,从而误解清洁能源的本意。
清洁能源的准确定义应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含义有三点:第一清洁能源不是对能源的简单分类,而是指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第二清洁能源不但强调清洁性同时也强调 经济性;第三清洁能源的清洁性指的是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
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地热能(包括地源和水源)海潮能这些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
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我国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分析了国外该领域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低碳经济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参考。充分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现实以我国能源结构,针对现阶段我国低碳经济状况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税收政策;能源结构
1 引言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资源的消耗,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等资源的消耗密切相关,随之而来的是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对人们的生存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水平居高不下,生存环境每况愈下。节能环保成为了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所在。低碳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以能源低消耗和低排放为主要特征,而清洁能源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饿核心,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并完善能源体系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根本措施。面对现状,世界各国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探索以解决环境问题,而税收政策是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国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在该领域内取得了突出成果。本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具体的税收政策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并从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
2 中国低碳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税收政策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在该领域内先后出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旨在提高环保效率。现阶段,我国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峻,虽然从法律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税收机制尚不健全,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限制作用。首先,缺乏低碳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与污染相关的专门性法规,缺乏对废水污染、废气污染等具体的惩处措施,立法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税收调控作用。其次,税收约束力不足。以资源税为例,在控制高污染企业排放方面的具体管控措施不足,不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资源节约成为一纸空文。与此同时,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限,对众多高污染类型的消费品未纳入征收范围内,比如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约束不足,不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再者,低碳政策的优惠力度不足,不利于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税收政策的系统性不足,缺乏详细的优惠细则,在节能减排的规定相对分散,集中度不足[1]。而在消费环节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优惠体系也与生产环节存在较大冲突,税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其次,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不足,低碳优惠政策具备针对性,在特定领域内的优惠政策可行性不足。天然气、氢电池、环保汽车等领域内,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虽然较大,但是并没有发挥出具体的推动作用;再者,税收优惠政策的立足点不佳,无法抵扣其他税收种类,同时存在类型单一的现象,可推广性不足。在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建议可适当扩张优惠层面,增加再投资退税或投资抵税等政策[2]。
3 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经验
3.1 美国经验
3.1.1 低碳税种
在美国,低碳税收体系相对健全,覆盖面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行业领域。美国的低碳税收主要以能源、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和染料等相关行业征收,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出现,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加以完善,税收政策也逐渐成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3]。截止目前,美国低碳环保税的种类主要包括低碳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二氧化硫税、汽油税、开采税和碳税等类型,低碳环保税征收体系相对健全,且具备严格的监管体系,一般情况下由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的征收,而财政部门对具体的税收加以处置和管理。
1. 固体废物税。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固体废物税的征收方式方面主要以容器押金为主,消费者缴纳容器押金,使用之后将押金退回,如果消费者未及时将容器退还[4],则扣留其缴纳的押金作为固体废物税。该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固体废弃物导致的污染,成效突出,实现了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回收利用。
2. 碳税。美国的碳税最早出现在科罗拉多州圆石市,2006年该地区尝试对居民和企业征收碳税,将其附加在电费中,积极鼓励当地居民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对相应政策要求应用清洁能源的居民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此后,碳税逐步推广并称为美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税收体系指标,收入用于研发新能源和新燃料。
3. 开采税。主要以能源开采为主,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石油,征收比例较高,对保护资源防止随意开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化学品税也是开采税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针对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化学类物质进行征收,包括了一百多种类型,化学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氟利昂为代表的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3.1.2 低碳税收优惠
低碳税收方面美国制定了众多优惠措施,方式众多、灵活性高,包括加速折旧、直接减免和投资免税等不同类型,详情如下所示:
1.低碳优惠。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资源消耗在全社会能耗中的比重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该领域的税收政策给予足够关注,并加强政策引导以达到节能目标。美国主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建筑行业能源损耗,对应用节能电器和节能玻璃的居民和企业,给予10%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50%和30%的新建筑分别给予2000美元和1000美元的减税。
2.清洁能源优惠。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于清洁能源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推广新技术、应用新能源。根据美国税收优惠政策保准,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可享受三年的减免,而风力发电从业行业可进行税收抵扣。此外,对投资太阳能或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的企业,给予10%的投资额税收减免优惠,对酒精、柴油等清洁资源的资源企业享受每加仑10%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行业企业可享受总额度为50亿美元的补贴,个人则可享受10-40%的税收减免[5]。为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出台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供了23亿美元用以清洁能源的项目补贴,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生物燃料的发展,为清洁能源企业发展提供了持续动力。
法律分析:2021年光伏发电补贴是每度电补贴三分钱。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
1、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太阳能缺点有以下几点:
1、太阳能的利用设备必须具有相当大的面积;
2、太阳能的应用受气候、昼夜的影响;
3、技术限制,导致能源利用率不高,效率低下,且设备投资较高;
4、使用太阳能蓄电的蓄电池也会带来很大污。
光伏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同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类,一种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发电系统,一种是分布式,如工商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优点有以下几点:
1、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环保;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装在建筑屋面同时美观的优势;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爱;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8、从国家安全角度讲,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家庭自己供给,避免战争带来的毁灭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 发展新能源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改善能源结构, 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能源的可持续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稳步快速发展, 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给已成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性任务。加快新能源产业化进程,可以从根本上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耗、缓解能源约束, 保障我国能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对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是应对全球能源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与常规能源相比, 新能源最大优势是地域分布比较均衡且资源量巨大, 其资源量相比人类需求来说, 可谓资源无限。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同时也是拉动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近年来,面对越来越突出的能源问题, 许多国家纷纷将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作为能源发展的重点, 并将新能源的开发应用与产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 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层面加以推动, 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 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 生产成本持续下降, 市场前景广阔。这为我国顺应国内外能源发展新趋势, 加快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机遇。
(二) 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我国人口多, 人均资源相对不足, 资源问题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由于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很大的资源压力, 尤其是一些重要资源消耗总量快速增长, 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目前, 国际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铁矿石等价格谈判非常艰难。能源资源消耗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必须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下更大功夫。新能源产业代表着一种新的增长路径与发展模式, 这些产业总的讲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 应当促进发展、培育壮大。经过多年建设, 我国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新能源产业和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国内市场规模较小, 生产成本较高。必须针对这些突出问题,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三) 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举措。
历史经验表明, 每一次经济危机及调整都孕育着新的技术突破, 催生新的产业变革。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先是增强资金流动性、救助金融企业, 最近纷纷把着力点放在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上。新能源产业很可能成为推动新一轮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原有基础上, 通过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产业体系。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经济在国际分工中仍处于中低端位置, 产业层次不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强。促进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 必须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 努力抢占发展的制高点。
新能源产业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 各国之间的差距还不是很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 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潮流, 以发展新能源产业为突破口,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形成新的国际竞争优势, 促进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政策扶持: 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前提基础。根据现阶段的历史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 我国应该明确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使命, 坚持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优势资源替代稀缺资源, 进一步强化新能源的战略中心地位。基于这样的目标, 我们应该把握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首先, 坚持以税收政策促新能源产业发展。可考虑对生产新能源产品的企业征收较低的关税或给予免除可考虑对提供清洁能源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减半甚至减免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 国家应允许从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 国家应加大一系列激励出口的税收措施, 加大对新能源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力度。
其次, 坚持以信贷和投资政策促新能源产业发展。应完善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贷款和贴息贷款, 研究解决新能源企业的贷款担保机制问题。进一步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国外赠款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基金和投资资金。
再次, 坚持以价格政策促新能源产业发展。主要研究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可采取标准购电协议的形式来解决光伏并网发电上网的实际操作问题。最后, 坚持以补贴政策促新能源产业发展。国家应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的补贴政策, 如对投资直接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根据新能源产品产量进行直接补贴等, 补贴政策的资金需求可通过建立新能源发展基金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