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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二级消防工程师,学的是煤矿开采技术,您当时说要一级一级考是

美满的白昼
坚定的小兔子
2022-12-29 12:27:22

我想考二级消防工程师,学的是煤矿开采技术,您当时说要一级一级考是

最佳答案
体贴的大炮
斯文的豆芽
2026-04-24 21:03:28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另外,一级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是可以分别独立报考的,只要符合报考条件,没有二级证书也可以考一级。

望采纳,谢谢

最新回答
冷酷的果汁
优秀的荷花
2026-04-24 21:03:28

需要。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场所,申办消防安全许可证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五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有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当地消防科(大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安全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

等待的长颈鹿
多情的铃铛
2026-04-24 21:03:28
特种作业证书主要是有两个部门颁发

1.安监局(应急管理厅)安监局现在改名叫应急管理局。同时接管了消防,林业和煤炭安监。

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分为电工作业种类: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种类: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种类: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种类: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包含以下作业: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老版证书每二年复审,新版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过期作废。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志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质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 获证专家

电工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电力电缆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继电保护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小型露天采石场)、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地下矿山)。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井下作业)、司钻作业(钻井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氟化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老版证书每二年复审,新版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过期作废。

糊涂的小猫咪
寒冷的耳机
2026-04-24 21:03:28
1.2018年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通用性和非保密性。2.2018年1月1日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学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清脆的哈密瓜,数据线
沉静的花瓣
2026-04-24 21:03:28
一样。

保卫科是消防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内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保卫科护卫队员兼任消防队员,执行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

和谐的大叔
多情的背包
2026-04-24 21:03:28
关于煤矿的消防工作按照作业地点的不同有很多的消防类型,地面的消防要有专用的消防设施,煤矿达到一定的规模必须要设置自己专职的消防队。矿井消防,如果你所提问的煤矿存在的煤层属于自然发火煤层的话,要设专职通访人员检查煤层情况。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采完后要进行注浆工作以防自燃发火。每个作业地点若果有皮带运输机,油库和移动变电站的话根据煤矿安全作业规程规定应设置防火沙箱和专用灭火器。我能想到得这么多,希望能帮到你。

舒服的棒棒糖
听话的高山
2026-04-24 21:03:28
煤炭运营许可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还要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

开采煤才需要其它大量的手续。

倒装就是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驳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至于费用问题不是个简单能说好的。

飘逸的星月
尊敬的蛋挞
2026-04-24 21:03:28
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

煤炭经营许可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还要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开采煤才需要其它大量的手续,倒装就是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驳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

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比较漫长的。首先要到当地的县(市)工商局申请,然后到工业煤炭厅(有的是地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领取申请表(要有关系资源)备案,要是顺利审批的话证件就可以办理成功了。

聪慧的奇异果
慈祥的日记本
2026-04-24 21:03:28
于规范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 8 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煤安监监察(2007)47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现就规范办理煤矿(申办、延续、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管员批文原件或复制件);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省级以上煤监机构核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须持有《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省外证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担任本矿长由本人签字聘任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同一工种至少持有3 个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复印件);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须提供上年度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三)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十四)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十五)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六)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事故、举报证明; (十七)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现场验收意见 ; (十八)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二、 审核程序 (一)申报煤矿按规定要求向煤业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二)整合煤矿按规定要求经区域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向煤业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三)公司组织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对申办煤矿进行现场审核; (四)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公司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五)对审核合格的煤矿,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申办煤矿配合上报河南煤监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成立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煤业公司由安监部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前6 个月开始按规定 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于有效期前4 个月上报煤业公司,公司于有效期前3 个月报河南煤监局; (三)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各区域公司、矿合格验收时,要严格验收审核的程序和相关标准,按照“谁验收,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验收审核,凡发现验收、审核把关不严,私自放宽标准等行为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 (四)处罚 如果因人为因素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按期办理,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 附:煤矿提供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及说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煤矿提供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及说明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说明:主要负责人为矿长(有安全资格证); 投产日期一栏空白不填;投产验收单位要填写竣工投产验收单位,并填写验收批准文号,提供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以便核对; 矿井意见一栏要写清主要负责人意见(同意上报);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与采矿证一致; 企业情况一栏中如果矿井不隶属公司,该栏不填。如果有公司,要将公司意见填上,并盖公司章。 背面自我评估表中,除露天煤矿,全部填写合格。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说明:要求提供彩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制件) 说明: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煤矿企业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通风防瓦斯、生产、机电、调度、地测及防治水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 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上网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应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第 33 好)要求,注明煤矿领导每月下井带班次数要求。 以上要求提供详细内容。 4、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说明: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20 个工种的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不需要提供内容。 5、设臵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说明: 安全管理机构要设臵安全、通风防瓦斯、生产、机电、调度、地测及防治水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安全、通风与防治水部门必须为专一部门,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9 人。 6、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副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说明:提供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将复训栏与变更栏(如果有变更)复印上,其中一份不装订,单独提供。 提供分局对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两份,一份不装订,人事培训处要)。提供几名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电子版表格与文字表格。人事培训处提供有电子版表格标准格式(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电子表格文字版与本说明第6 项内容和在一起单独装订成册。要仔细核对提供表格中内容,特别是证号与操作资格证书一致。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从业人员两份合格考试卷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成绩单。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说明:要求提供工伤保险费的行政事业收费发票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1)、安全评价报告日期要在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前四个月以内。 (2)、第一章第三节建设项目概况、第四节矿井概况、第五节煤矿生产概况要对煤矿建设项目情况(水平划分、井筒特征、井底车场与运输大巷、采区布臵、采煤方法、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照明、通信系统及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瓦斯检测、监控系统、消防降尘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工业广场及防洪排涝与环境保护),矿井概况(地理与气象、地层、井田地质构造、煤层及煤质、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井田储量及服务年限、矿井开采历史及周边矿井情况),及矿井开拓方式、各生产系统情况做详尽的说明。 (3)、对于第三章安全管理评价、第四章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与第五章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要写明符合《安全专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价结论合格。 (4)、第六章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中,对各节评价要有:煤矿安全专篇的设计概况要求、煤矿现状的详细介绍、评价 分析与评价结论,评价结论中不写评价过程,评价结论要明确,写明:符合《安全专篇》的设计要求,评价结论合格。 (5)、对于第九章综合评价结论要要明确,简单明了,整体结论合格。写明:“三同时”过程完整,安全设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矿井安全设施符合,《…初步设计》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评价结论合格。 (6)、对于2009 年8 月27 日以前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矿井,提供的安全设施验收评价表要与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基础表内容一致,安全设施验收评价表各分项结论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项要将设计内容写清,安全设施现状一定要符合设计,与设计一致或大于设计要求。对于2009 年8 月 27 日以后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矿井,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表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中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内容一致。不再提供与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基础表内容一致的安全设施验收评价表。 (7)、要在矿方提供反映该矿实际现状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盖评价公司公章。 (8)、评价报告的附件内容:采矿证复制件、营业执照、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煤自燃倾向性鉴定与煤尘爆炸性鉴 定文件、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技术改造初步设计修改批复文件、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批复文件、矿井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其它内容不要附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说明:要求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复制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说明:有本年度的矿井各类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是本年度的并要包括矿井五大灾害,内容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说明:要求另外提供标准的通风立体示意图,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加盖评价公司章,盖章要盖到图签上;通风系统图与通风立体示意图要标清隔爆设施,采掘工程平面图要标注风流方向、图纸要尽量大些,易于研究。井上下对照图要标清井上下实际情况,周边矿井情况。各种图纸(包括水文地质)井下巷道情况要一致,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现状。 14、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说明:有设立救护队的批复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 订的救护协议,必须是本年度的,并在申办期间有效。 15、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说明:矿井五大灾害及地面锅炉,压力容器和爆破器材、电力设施、坑木场等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有监控整改情况说明。 提供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证明。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提供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证明。 17、《河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表》 说明:要求手写并签字,不能划对钩代替,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盖章,签署意见,提供原件。 18、征求意见书 说明:由行政受理大厅开具,要求地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1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有关资料、说明:分局提供有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所有验收内容要符合设计要求,并盖分局章。2009 年 8 月27 日以前进行煤矿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的要提供《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基础表》,表各分项结论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项要将设计内容写清,安全设施现状一定要符合设 计,与设计一致或大于设计要求。所有验收内容要符合设计 要求,并盖分局章。 20、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说明:煤矿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查明井田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报告,提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与矿井充水性图,必须进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有物探报告,附地面物探测点布臵图与物探成果图,查清矿区范围内老空、老窑及积水情况,没有补充进行全井田水文地质勘探,依靠收集整理资料编纂的水位地质报告不符合省里的文件要求。 21、井下物探和钻探探水记录 说明:最近一个月的井下物探(直流超前探测技术)和钻探探水记录,探水记录要求有矿长签字 22、机电设备清册 说明:装备处要求提供有标准格式(见附件2)。 注意所有井下机电设备都要求有安全标志,必须填写安全标志号,安全标志号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服务栏中进行安标查询核对。 在是否检测检验栏注意,只有以下设备省里开展了检测检验,要求检测检验后在该栏目中填写已检验或检验合格。 1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2 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3 提升绞车 4 提升钢丝绳 5 煤矿井下用带式输送机 6 主载件探伤 7 煤矿主通风系统 8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9 主排水系统 10 矿用空气压缩机 11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12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13 煤矿用风速表 14 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 15 高浓度热导式甲烷传感器 16 一氧化碳传感器 17 安全监控系统 23、监控系统升级检验合格报告 说明:要求具有资质单位每年进行检验。 2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说明:应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体现,如报告书中没有体现,需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地方安全管理机构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规定,要有上一年度煤炭产量与实际安全费用提取与投入情况,本年度计划与申办截止月当年实际安全费用提取与投入情况,要有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盖章。 2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说明: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工人配备有符合安全标准的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服、防护鞋等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26、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说明: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及批复。 27、提供矿井情况介绍的幻灯片格式(后缀为.ppt)介绍电子版。 说明:提供有标准模版,见附件3。 煤矿依照标准模版制作,幻灯片中内容依照验收与评价报告内容填写,模版格式与内容形式严格,不要变动,只能依据验收与评价报告填写,矿方不允许自己发挥填写。不用提供文字版,不用制作光盘。 28、补充材料(单独装订):2004 年颁布实施《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文件和总局、国家局、提出的有关“六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贯彻落实情况。 整体说明:1、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修改批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基础表与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仔细核对,做到几对照、材料整体一致,如矿井瓦斯等级、煤自燃倾向性鉴定与煤尘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矿井开拓方式、矿井进风量、井筒特征、主要巷道断面、水仓容量,主要风机、局扇、主要提升机、主排水泵、空压机、自救器等设备及其它安全专篇要求等内容一致。 2、上述提供材料中,装订要求如下: 第一册: 2、5、9、11、14 项; 第二册: 3、4、12 项; 第三册:6、7、8 项; 第四册:15、16 项; 第五册:17、24、25 项; 第1、13、23 项不装订; 第 10、18、19、20、21、22、26、28 分别单独装订成 一册。 附件 1: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特种作业人员 材料上报格式,为excel 表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2:机电设备清册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 3:矿井情况介绍的幻灯片格式模版,电子版,另外提供。

怕黑的过客
俭朴的含羞草
2026-04-24 21:03:2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煤矿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