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光伏发电如何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申报材料及流程
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去电网公司报装办公室咨询找到受理人提交申请表(他们有规范文件的给你填写)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
3、经办人身份经办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和业主委托书原件(非业主办理时需提供)
4、业主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
5、建筑场地房产证明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及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原件
6、用电发票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
7、任何一张银行卡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本人签字、按手印)
8、设备资料复印件(电池板及逆变器,提交的时间各地有不一样的规定)
以上是资料后面就是电网帮跑路
先去项目地勘察线路布局(需要你签字)
在给你确定电源的接入方案(需要你签字)
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需要你签字)
32个有效工作日可以给你办完并网!
在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方面,《工作方案》突出差异化人口导入政策,鼓励高校在校生、产业工人、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在“滨城”生活的准市民、“滨城”贡献者5类人群在“滨城”落户。在完善基本服务保障方面,《工作方案》突出鼓励居民在新区购租房,在允许外省市居民申请新区购房资格、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支持蓝白领公寓建设、给予购房贷款利率优惠、支持订单式限价商品房建设、支持技能型人才租购房屋7个方面提出了政策细化措施。在重大项目建设方面,《工作方案》突出政策支持,在重大产业项目市区级财政共同支持、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新区2个领域,细化提出边界条件和操作流程。在推动能源配置和结构优化方面,《工作方案》细化提出了推动液化天然气直供模式所需要的支持政策和举措,并鼓励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海上光伏风电项目等。与此同时,新区在多领域配套出台一系列支持举措,助力美丽“滨城”建设。
(一)组织草拟滨海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滨海新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滨海新区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
(四)协调或者批准建在滨海新区内、属于市级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协调、组织滨海新区内跨行政区和功能经济区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驻滨海新区机构的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滨海新区内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对经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涉及滨海新区整体长远发展的土地利用、产业布局、重点投资项目和结构调整等重要经济事项,应当向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滨海新区内务区人民政府、各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不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规划的,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进滨海新区内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的改革,遵循廉洁、高效、勤政的原则,依法行政。
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审批依据。对不利于滨海新区发展的行政审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手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事先予以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第八条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滨海新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第三章 投资促进和保障第九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滨海新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第十条 滨海新区重点鼓励下列投资项目: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装备的传统产业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第十一条 在滨海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布局规划的投资项目,享受功能经济区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从事金融、保险、律师、会计、信息咨询、风险投资、研究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在滨海新区设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止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按照本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目标,统筹规划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在能源、交通、通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条件。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提高和完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滨海新区文化品位和人的综合素质。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滨海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保护环境,改善和提高滨海新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滨海新区禁止新建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发〔2022〕11号),发挥滨海新区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经区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在新区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各开发区)
(四)鼓励在“滨城”生活的准市民落户。持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保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且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新区创业,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连续缴纳1年社保且同期无异地社保),企业原始法人代表(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正常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外省市且同期1年无社保记录,支持其落户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区级及以上荣誉获得者,可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二、完善基本服务保障
(六)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居住证申请滨海新区购房资格,享受本市市民同等购房待遇。所购房屋转让时,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满一年后方可交易。(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七)积极支持新区购房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所购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的,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部门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集体落户,区教体局统筹安置入学。(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八)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来新区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九)争取符合条件的蓝白领公寓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奖补范围。(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十)积极争取购房金融支持,鼓励新区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对合理购房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金融局)
(十一)为来新区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量身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支持采取订单式限价商品房的模式实施开发建设,定向对单位职工进行销售,同时鼓励企业或单位采取团购的方式购置新区存量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
(十二)对新区引进认定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种人才,在租房、购房时给予相应的支持。拓展升级滨城人才服务证事项,提供精准高效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协调新区优质商品住宅和租赁房源给予特别优惠,购置新区特定房源可享受团购价格。(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委人才办)
三、给予重大项目政策支持
(十三)争取对于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范围,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属于市级大企业范围的,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属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在激励机制以外按照3:7比例由市与区分成,分成范围扩大到地方全量税收,分成税收不计入现有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或由市财政按照新区前期投入的更高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四)争取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新区。其中,海域使用金50%部分,研究调整海域使用金入库级次,将该部分收入直接缴入新区国库;在调整级次前,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将海域使用金50%部分拨付新区;海域使用金20%部分,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由新区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用于新区海洋海域方面支出。2020年以来,应拨未拨新区的海域使用金50%部分,力争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考虑,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补助新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海洋局)
四、开展液化天然气直供政策试点
(十五)争取由新区独立出台天然气(包含LNG,下同)配气价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以临港、南港地区为试点,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石化、化工等大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并逐步向大港等地区推广复制;鼓励新区、开发区国有企业、园区运营企业牵头组建直购共同体,采取保本运营或微利运营的方式,集合中小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相关开发区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十六)推动新区新能源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迈出关键步伐。争取出台在相对封闭的产业区域内对重点产业隔墙售电的政策,支持天保临港、经开区西区、南港等燃气分布式项目如期供电。争取对新区新能源装机总量上给予倾斜,确保2025年达到7GW。规范氢气制取、冷能应用、CCUS等项目审批,出台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放开全市氢能应用场景,鼓励氢能应用。充分利用新区地热资源,依法依规放宽地热采矿权限制,拓展新区地热资源利用发展空间。推动出台绿电交易实施细则,核定发布绿电交易过网费价格,降低绿电市场化交易成本。以中新生态城、经开区为试点,建设绿电交易展示服务中心,逐步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区,扩大绿电市场化交易规模。鼓励新区大工业用户、园区售电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实现新区绿电直供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七)探索建设绿电、氢、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海水淡化综合利用试点,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水电热气冷联产、成本最优低碳示范园区;规划建设保税区氢能产业园、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和南北“两翼”共享储能站。(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八)出台新能源发展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利用油田、盐田等土地资源,建设新能源项目。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区域建设海上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已建成码头、防波堤及调整后的闲置锚地、划而未用锚地等建设分散式清洁能源项目。争取建立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上地热项目(南港)涉海审批市级“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局)
(十九)争取市级支持,满足新区重点项目用能需求,平稳实现碳达峰目标,对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和关系全市保供安全的项目,由市级统筹解决能耗双控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能耗优于平均水平、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核定海水淡化用能优惠价格,出台海水淡化用能补贴政策,降低海水淡化企业用电、用煤成本;支持海水淡化项目与周边电厂加强用能方面的整体合作,实现电力自发自用,降低海水淡化成本。鼓励新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加快建设临港、南港海水淡化项目。推动浓盐水综合利用,支持深海排放口试点项目建设及浓盐水处置后入海,建立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
(二十一)争取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全市水资源配置体系,推动制定全市特别是工业区、高耗水行业海水淡化水利用计划。争取市水务局组织市水务集团等骨干供水企业参与配送利用海水淡化水,出台使用海水淡化水用户免予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二十二)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支持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建成立足新区、辐射全市及京津冀地区的,以公共算力服务为核心的人工智能产业化服务平台,争创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超算天津中心等联合行业领先的服务机构构建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的深度融合,持续推进全市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争取将新区教育云平台纳入市教育系统“一网五平台”(天津教育科研网和天津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资源服务平台、安全平台、终身教育平台、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总体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丰富新区教育云平台功能,实现网络学习空间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二十四)支持第五中心医院与市总医院、肿瘤医院、胸科医院、环湖医院等建立检查检验共享机制,开展远程会诊、病案讨论、医疗教学等活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新区三甲医院与市级有关医院的数据互联互通。支持新区有条件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率先与市级平台对接。争取新区需求的防疫等领域数据与市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开发区)
(二十五)依托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新区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业务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动新区与市级政务“一网通”平台全面对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区通办、就近可办。开展津滨双城政务服务协同场景试点,加快推动低保、特困、就业、社保、信用等领域的市级数据向新区共享开放,进一步优化“滨海通办”业务场景,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
(二十六)鼓励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一企一证”改革试点。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和“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事项纳入互联网医院“一企一证”改革。持续推动将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或延伸至新区办理,并优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
七、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
(二十七)加快城市老旧空间复兴和品质提升。构建完善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体系,成本核算、土地规划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结合新区城市更新特点,在城市更新模式、房屋征拆政策、拆建比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纳入全国城市更新试点。(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二十八)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升城市路网建设水平,大力发展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重点支持沿海大道整改提升、集疏港通道、跨海河大桥以及重大港口交通设施等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继续支持滨海新区B1、Z4、Z2线纳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同考虑,继续支持新区轨道交通发行专项债。(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建设委)
(二十九)争取给予新区更大一般债券支持额度,保障区域交通、卫生、教育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区一般债券分配额度,在全市占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新区一般预算支出占全市或区级比重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争取给予新区更多政府专项债券限额倾斜,在符合投向领域的前提下,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政府专项债券续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一)争取进一步在再融资债券额度方面给予新区支持,“十四五”期间,除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如期实现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情况外,支持新区全额发行再融资债券,推动新区到期债券有序衔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二)承接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及专家评审权限下放,制定审管办法,并支持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行使网络货运项目独立审批权限,强化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支持新区各监管单位进入天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三十三)推进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优质资源布局新区,争取将天津市妇产医院优质资源迁入新区,支持肿瘤医院建设国际级质子中心。推进新区中医医院与中医一附院、二附院深度合作,推动泰达医院与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医一附院等市内高水平医院开展合作,支持塘沽妇产医院与市儿童医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第五中心医院建设市级医学中心,在标准、投资、专科建设、医生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尤其在大学附属医院、科研平台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成区域龙头医院。(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四)争取市名校核心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新区。以塘沽一中以及市教委直属校滨海学校等优质名校为主体,组建一批教育集团,放大辐射效应。在学校级格、领导职数、管理人员和教师编制及专项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积极争取1—2所市教委直属学校布局“滨城”,支持和平保育院在新区建设分园。支持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等一批职业院校迁入新区或新建校区,建设全市职业教育高地。(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开发区)
(三十五)争取承接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评定职能下放,对现有示范园分园独立办园后,直接评定为市公办示范幼儿园。争取市级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政策向新区倾斜并适当增加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指标。(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三十六)建立名中医、名院长等退休后在新区返聘补贴机制,搭建市、区两级退休返聘信息畅通机制,对在学术领域具有高超造诣和取得突出成果的名家大师,支持其在新区设立专家科室,吸引其学生或合作团队来新区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七)制定引进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和知名教育专家方案,明确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引进后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关待遇,规范引进人员条件和程序,每年引进2—4名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和知名教育专家。(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八、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八)高水平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新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由新区政府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弹性出让年期期限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编制新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细则,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全周期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十九)争取由市政府出具委托文件,授权新区政府审批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的开发方案由新区政府审批,同时向市规划自然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四十)将城市更新项目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及前期工程费等”成本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责任单位:新区各税务局)
(四十一)鼓励引进产业、人才和高科技企业,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范围内的酒店型公寓,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水、电、气、热居民用户价格。对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由商业、办公楼宇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可按规定申请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有关开发区)
(四十二)做好升压站、储能站、上网电力廊道等新能源配套设施用地保障。推行新能源项目用地、电力行业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推动市级审批权下放,争取分批次逐步授权给新区政府;争取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验收,下放至新区审批。推动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订,承接海洋相关审批权,制定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海洋局)
九、支持完善人才政策
(四十三)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不受经营年限、职工人数、经营场地等条件限制。简化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设立审批,实施人社部备案制。在新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联盟内龙头、骨干企业,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十四)支持东软团队在新区创办学校。鼓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与企业加强对接,对应智慧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等专业群,建设产业学院。(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五)制定深化产教城融合、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的实施方案,对接“1 3 4”产业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业群,启动“创优赋能”、“1 X”证书制度试点等项目建设。鼓励天津大学等高等院校及各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行现代学徒制,推动订单式培养,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六)积极筹建“滨海新区职业教育产教城融合发展基地”。吸引世界知名大学在新区开展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支持滨海职业学院与国内外应用技术大学等学院开展合作交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有办学经验的高水平民营企业在新区举办职业教育院校。(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七)世界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争取直接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海河工匠、天津市技术能手等荣誉;争取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争取直接申报天津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争取直接认定为相应水平的技能等级;争取根据个人和企业的需求,破格认定为相应层级职称。(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十、支持创新发展
(四十八)支持海河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争取承接国家级重大专项,聚焦信创、合成生物等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相关行业关键“卡脖子”问题。推动海河实验室纳入“国家实验室 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或后备队。支持海河实验室以重大产业需求为引导,建立以应用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合作机制。“十四五”期间,在脑机交互等领域筹建海河实验室。(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开发区)
(四十九)加快培育以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天津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新区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育种、海水资源利用等重点发展领域,谋划建设更多高水平创新平台,争取在新区推荐申报1-2家国家级创新中心或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新区产业链领军企业牵头,联合行业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申报各类市级创新中心,到2025年,新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达到12家以上,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达到10家以上,推动建设一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组并纳入新序列,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重组。支持新区申报一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各开发区)
(五十)争取新区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南开大学泰达学院等高校,联合科研院所申请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指标,确保“十四五”时期实现指标增加。(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五十一)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平台。争取将职称评审自主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争取市级天使母基金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吸引更多企业落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培养技术经纪人,培训费用可列入单位员工培训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行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并给予一定补贴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可在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促成交易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可将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将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5%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持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到2025年,支持新区“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15家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各开发区)
(五十二)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培育或参建1—2家大学科技园。争取天津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等高校在新区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机构,与海河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主导产业重点科技企业共建研究生、博士生联合培养机制或联合培养基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着力打通转移转化通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
十一、保障措施
(五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协调统筹各单位工作,压茬推进政策落地;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成立本单位专班组织推动,将名单报区工作专班备案;各涉及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区工作专班。
(五十四)加强协调调度。各牵头单位细化落实工作方案,2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并持续推动细则落实。区级专班建立每季度调度机制,持续推动方案落实;各单位工作专班建立每月调度机制,及时推动细则落实进度;各责任单位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推动政策措施落地,在服务构建双城发展格局中展现滨海新作为。
(五十五)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工作实际的评价体系,将落实方案中各项政策情况纳入“三考合一”。
一轴、一带、三个城区、七个功能区
一轴:沿京津塘高速公路和海河下游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轴”
一带: 沿海岸线和海滨大道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带”
三个城区:在轴和带的T型结构中,建设以塘沽城区为中心、大港城区和汉沽城区为两翼的宜居海滨新城
七个功能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化工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港物流区、临空产业区(航空城)和海滨休闲旅游区以及若干现代农业基地。
一、滨海新区地域人口
天津滨海新区地处于华北平原北部,位于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交汇点上、海河流域下游、天津市中心区的东面,渤海湾顶端,濒临渤海,北与河北省丰南县为邻,南与河北省黄骅市为界,地理座标位于北纬38°40′至39°00′,东经117°20′至118°00′。紧紧依托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拥有中国最大的人工港、最具潜力的消费市场和最完善的城市配套设施。以新区为中心,方圆500公里范围内还分布着11座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对外,滨海新区雄踞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位置,与日本和朝鲜半岛隔海相望,直接面向东北亚和迅速崛起的亚太经济圈,置身于世界经济的整体之中,拥有无限的发展机遇。滨海新区自然资源丰富,这里有大量开发成本低廉的荒地和滩涂,具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原盐、地势、海洋资源等,同时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是国内外公认的发展现代化工业的理想区域。
滨海新区拥有海岸线153公里,陆域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
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包括:
三个功能区:天津港、开发区、保税区全部;
三个行政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城区部分;
海河下游冶金工业区:东丽区无瑕街、津南区葛沽镇。
2005年常住人口140万人。
二、滨海新区的发展概况
滨海新区位于天津市的东部临海地区,由天津港、开发区、保税区三个功能去及塘沽、汉沽、大港三个行政区组成,面积2270平方公里、2005年常住人口140万人。改革开放以来,这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快速增长,外资大量进入,成为中国北方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1986年8月21日,小平同志在视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指出:“你们在港口和城市之间有这么多荒地,这是个很大的优势,我看你们潜力很大,可以胆子大点,发展快点”,并题词 “开发区大有希望”。
为落实小平同志指示,天津市在总结开发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市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滨海新区”的阶段性目标。其基本构想是,以天津港、开发区、保税区为骨架,现代工业为基础,外向型经济为主导,商贸、金融、旅游竞相发展,形成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面向新世纪的高度开放的现代化经济新区。
十年来,滨海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主动与国际经济接轨,不断完善投资条件,力争创造一流的投资环境。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地区生产总值由1994年的112.4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1500亿元,增长12.3倍,平均每年递增20.6%。十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3364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24亿元。外贸出口由1994年的5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64亿美元,增长31.8倍,年均递增33.8%。工业总产值由1994年的213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3750亿元,年均递增27%。十年累计批准三资企业项目6300多个,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87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有70多家在新区投资。新区已成为外商投资汇报率最高的地区之一。
经过十年不懈努力,昔日的荒滩如今已初步建成了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新区。形成了电子通讯、石油开采与加工、海洋化工、现代冶金、机械制造、生物制药、食品加工等七大主导产业。建立起多层次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人才创业基地,一大批国际知名的企业落户新区,一栋栋的高楼和工厂不断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正在迅速完善,一个现代化海滨城市的面貌正在展现。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新区对外辐射和服务功能也不断增强。2005年,天津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42.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5.2%,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541.28亿元,可比增长29.3%,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101.02亿元,可比增长4.1%,二、三产业比例为84.3:15.7。全员劳动生产率24.11万元,可比增长13.2%。天津港2005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4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80万标箱,近70%的货物和60%的集装箱来自全国各地。新区与国内各省市共签定经济合作协议2000项,吸引投资200多亿元。上千家企业为新区产业直接配套。滨海新区产业传递、对外服务和辐射功能日益增强,与周边地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
三、滨海新区未来发展规划
功能定位和战略目标:
立足天津、依托京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的生态城区。
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不仅对天津,而且对推动中国北方乃至全国经济发展都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新区具备了诸多发展优势和潜力。
1.区位优势:滨海新区地处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活跃的东北亚地区的中心地带和欧亚大陆桥的东起点,是中国与蒙古共和国签约的出海口岸,也是哈萨克斯坦等内陆国家可利用的出海口,拥有“三北”辽阔的辐射空间。
2.交通优势:滨海新区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发达,是连接海内外、辐射“三北”的重要枢纽。同时拥有跻身世界20强深水大港的天津港,是中西部重要的海上大通道。滨海国际机场是我国重要的干线机场和北方航空货运中心。
3、资源优势:在滨海地区有1199平方公里可供开发建设的荒地、滩涂和少量低产农田。渤海海域石油资源总量98亿吨,其中已探明石油地质储量32亿吨、天然气近2000亿立方米。
4.工业基础优势:滨海新区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开采与加工基地。电子信息业名列全国前茅。海洋化工历史悠久,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世界知名、全国领先。石油套管产量跻身世界四强。
5.体制创新优势:滨海新区拥有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海洋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等一批功能经济区,已经建立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政府管理体制和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培养了一批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和通晓现代管理的外向型人才。
本市纳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滨海新区应当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第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开发,按照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滨海新区总体规划和经济功能区的功能定位,明确战略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第五条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推进金融、科技、涉外经济、土地、城乡规划等管理创新,鼓励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完善滨海新区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推进和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滨海新区各项改革创新,组织推动滨海新区与其他区县协调发展。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政务公开。第八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组织实施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综合交通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
(四)统一土地管理、投融资平台监管;
(五)统筹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廉洁的原则,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滨海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根据改革实践需要和国家相关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二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管理措施,实行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街镇实行综合执法。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促进和服务经济功能区的发展,为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三章 改革创新第十七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滨海新区应当落实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不断拓展改革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