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可再生能源研究院待遇
好。大唐可再生能源研究院待遇好,该研究院主要经营范围工程研究和实验发展、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推广、咨询、服务、技术检测、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五金产品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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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广州能源所)成立于1978年,前身为1973年成立的广东省地热研究室。1998年4月原中国科学院广州人造卫星观测站并入广州能源所。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定位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利用,主要从事清洁能源工程科学领域的高技术研究,并以后续能源中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为主要研究方向,兼顾发展节能与能源环境技术,发挥能源战略的重要支撑作用。
截至2014年9月,研究所有在职职工408人,其中科技人员301人,高级职称141人。有国家级研发中心1个,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2个,广东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中国科学院研究中心1个。有在学研究生169人(其中硕士生106人、博士生63人)。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成立时间:2006-08-02
注册资本:16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100100001015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广阳道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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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6-30,注册资本163877.0233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李宏安,公司地址是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610131628001738N,行业是制造业,登记机关是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大型压缩机、鼓风机、通风机及各种透平机械的开发、制造、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各种通用(透平)机械设计、成套安装、调试;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货物、技术除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 施工承包、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行业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节能项目诊断评估、能效分析、设计、改造、运营、服务;节能机电产品采购、集成制造、销售及安装;能量转换系统及节能环保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石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售后服务;新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售后服务;1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GB2(2)、GC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610100100006750
• 分支机构: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注册号是610131200030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10131628001738N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技术分公司,注册号是610131200033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10131628001738N
• 对外投资: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肖学文,出资日期是2003-03-18,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14320.392700,出资比例是0.33%
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海军,出资日期是1990-03-16,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0%
西安联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杜俊康,出资日期是2017-12-11,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鹿山,出资日期是2011-04-26,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5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27.60%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牛东儒,出资日期是2009-05-26,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000.000000,出资比例是40.00%
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席怀冀,出资日期是2008-06-10,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0%
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金平,出资日期是2012-10-25,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5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60.00%
西安长青动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卓声,出资日期是2018-05-18,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0%
西安陕鼓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宏安,出资日期是2000-05-09,企业状态是注销,注册资本是2010.000000,出资比例是99.50%
陕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孔兵,出资日期是2013-01-25,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30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64%
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是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朱立南),出资日期是2011-03-16,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363151.515152,出资比例是1.65%
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是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日期是2011-03-15,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52500.000000,出资比例是3.28%
西安陕鼓节能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选利,出资日期是2011-05-23,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0%
• 股东:
有销售限制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资比例66.25%,认缴出资额是108566.830800
无销售限制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资比例33.75%,认缴出资额是55310.192500
• 高管人员:
牛东儒在公司任职董事
王建轩在公司任职董事
汪诚蔚在公司任职董事
李宏安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陈党民在公司任职董事兼总经理
李付俊在公司任职董事
宁旻在公司任职董事
李成在公司任职董事
李毅生在公司任职监事
朴海英在公司任职监事
李树华在公司任职董事
李根柱在公司任职监事
能源局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是发改委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政府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
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